劳动案件的通常处理时限是立案后45天内完成审理。
劳动争议仲裁庭在处理劳动争议案件时,必须自受理仲裁申请之日起的四十五天内作出裁决。若案情复杂导致无法在规定期限内结案,经过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主任的批准,可以适当延期,但延长的期限不得超过十五日,并且需书面通知双方当事人。
劳动争议仲裁的受理范围广泛,包括但不限于:
1.确认劳动关系的争议;
3.因除名、辞退、辞职、离职等人事变动产生的争议;
5.涉及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赔偿金等经济利益的争议;
6.其他依法应由劳动争议仲裁处理的争议。
劳动仲裁的常规流程如下:
一、申请与受理
1.申请人需提交书面仲裁申请,并按被申请人人数提供副本。
2.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在收到仲裁申请后的五日内,如认为符合受理条件,将受理并通知申请人;若不符合,将书面通知申请人不予受理,并说明理由。若仲裁委员会不予受理或逾期未作出决定,申请人可依法向法院提起诉讼。
二、开庭审理与裁决
1.仲裁庭将在开庭前五日书面通知双方当事人开庭的日期和地点。如有正当理由,当事人可在开庭前三日请求延期开庭,由仲裁委员会决定是否延期。
2.在作出裁决前,仲裁庭会尝试调解。若调解成功,将制作调解书,经双方签收后生效。若调解不成或一方反悔,仲裁庭将及时作出裁决。
4.当事人如对特定类型外的仲裁裁决不服,可在收到裁决书后的十五日内向法院提起诉讼;若逾期不起诉,裁决书将生效。
5.对于特定金额内的劳动报酬争议,仲裁裁决通常为终局裁决,自作出之日起生效。当事人应按规定期限履行裁决,否则另一方当事人可依法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法院将依法执行受理的申请。
【法律依据】
《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三条,仲裁庭裁决劳动争议案件,应当自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受理仲裁申请之日起四十五日内结束。案情复杂需要延期的,经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主任批准,可以延期并书面通知当事人,但是延长期限不得超过十五日。逾期未作出仲裁裁决的,当事人可以就该劳动争议事项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仲裁庭裁决劳动争议案件时,其中一部分事实已经清楚,可以就该部分先行裁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