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鹏浩律师事务所律师谈某某事件梗概:
1、当事人2019-2020年间委托“广东鹏浩律师事务所”律师谈某某进行诉讼。律师谈某某的以下执业活动/行为违法违规,侵害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1)隐藏关键证据,把当事人的证据调包,用一张白纸代替证据交给法院。
(2)截留藏匿当事人的法律文书原件,不给当事人。
(3)开庭时的发言内容与证据记载的截然相反,与对方的观点一致。
(4)律师偷梁换柱,将“请示”故意说成“请假”。
(5)在开庭过程中,擅自做主,在没有征得当事人意见的情况下,放弃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6)虚假陈述,没有核实对方证据原件,说成核实过对方的证据原件。
(7)不依法进行庭审活动,损害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8)不是以事实和证据为基础,不是为当事人辩护。
2、基于以上事实,当事人在2021年8月向“深圳市司法局”举报投诉律师谈某某违法执业活动和行为。
3、深圳市司法局于2021年9月将当事人的举报材料转送“深圳市宝安区司法局”受理。
4、深圳市宝安区司法局于2021年11月5日对投诉举报作出了《关于投诉广东鹏浩律师事务所谈某某律师一案的答复》,结论是:不对谈某某进行处罚。
5、当事人不服深圳市宝安区司法局作出的答复,于2021年12月29日第二次向“深圳市司法局”反映,向深圳市司法局提交了行政复议申请书和证据材料。
6、当事人于2022年1月8日收到“深圳市宝安区司法局”寄达的关于行政复议申请的《收案回执》,当事人由此知行政复议申请书和证据材料被深圳市司法局再次转送给“深圳市宝安区司法局”。
司法局存在的问题:
1、深圳市司法局知法犯法、执法违法。不受理有管辖权的行政复议申请,而是转送给没有权管辖的下一级司法局受理。
2、深圳市宝安区司法局狐假虎威、挂羊头卖狗肉,以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办公室的名义复议自己的行政行为。宝安区司法局既是运动员又是裁判员。
3、深圳市司法局和深圳市宝安区司法局迂回斡旋,包庇违法和涉嫌犯罪的律师谈某某。
4、深圳市宝安区司法局人浮于事,调查律师执业活动行为过程中流于形式,对当事人提交的证据材料不予调查核实。
从以上问题可以发现,实质上由深圳市宝安区司法局复议宝安区司法局作出的行政行为、深圳市司法局转送行政复议申请、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办公室受理深圳市司法局转送的行政复议申请,都属于违法行政。
深圳市司法局指导意义:
1.律师藏匿、调包、拦截或丢失当事人的证据,真实证据到不了法院,不会被处罚。
2.律师颠倒黑白是非,侵害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无需承担任何法律后果。
3.当事人花钱请律师是引狼入室,成为对方潜伏在己方的卧底。一句话:花钱请律师帮对方打官司。
4.律师吃了上家吃下家,吃了原告吃被告,业内潜规则被律师行政主管部门默许。
5.蛇鼠一窝,老百姓维权无门。
请“深圳市司法局”和“深圳市宝安区司法局”立即停止知法犯法、执法违法。
请深圳市司法局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公正司法。
请深圳市司法局依法受理当事人的行政复议申请,依法除名律师群体中的害群之马。
附件一:深圳市司法局文件一
附件二:深圳市司法局文件二
附件三:《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法条
第十二条对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工作部门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由申请人选择,可以向该部门的本级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向上一级主管部门申请行政复议。
附件四:粤府通告函
附件五:深圳市宝安区司法局答复结论
附件六:《行政复议申请书》
申请人:“当事人姓名”
被申请人:深圳市宝安区司法局(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政府的行政复议机构)
申请人不服被申请人2021年11月05日作出的《关于“当事人姓名”投诉广东鹏浩律师事务所谈**律师一案的答复》具体行政行为,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十二条第一款之规定,向深圳市司法局申请行政复议。
复议请求:
1、撤销被申请人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
2、以听证的方式审理该行政复议案件。
3、依法向深圳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收集证据、核实情况。
4、依法向罗湖区人民法院收集证据。
5、依法对谈**律师给予行政处罚并没收违法所得。
6、查阅被申请人提出的书面答复、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依据、调查笔录、收集的证据和其他有关的案卷材料。
事实和理由:
一、被申请人调查时,流于形式,没有实质审查事实和证据。被申请人没有采纳和核实申请人提交的证据材料且未说明不采纳的理由;也没有调查、收集证据,即没有查明事实。被申请人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没有以事实为依据,没有以法律为准绳。被申请人未公正执法,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符合法律法规之规定,对被投诉人给予包庇免于行政处罚的行政行为,侵害了申请人的合法权益。因此申请人依法申请撤销被申请人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
二、由于该行政复议案件与申请人、被申请人、被投诉人(广东鹏浩律师事务所、谈**律师)、深圳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和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深圳软通动力信息技术有限公司等第三人有关,涉及人员众多,该行政复议案件应属于复杂的案件。为查明事实真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事实条例》第三十三条之规定,依法申请以听证的方式审理该行政复议案件。请求依法通知有关单位工作人员、个人参加听证,以查明事实。
三、由于复议案件涉及深圳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出具的仲裁裁决书(案号:深劳人仲裁【2020】****号)是否属于原件的争议,故需作出该裁决书的仲裁委提交裁决书正本供核实。申请人申请通知负责庭审和制作仲裁裁决书的仲裁员许某参加听证或配合核实被投诉人在仲裁庭审阶段有无当庭核实深圳软通动力信息技术有限公司提交的证据原件等情况。因此依法申请向仲裁委收集仲裁裁决书正本证据,并申请通知仲裁委派员参加听证以配合调查和核实情况。
五、被投诉人(广东鹏浩律师事务所,律师谈**)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律师执业管理办法》、《律师职业道德基本准则》、《律师执业行为规范》和《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办法》等法律法规,违规执业,严重侵害了申请人的合法权益。具体事实和理由如下:
1、被投诉人用空白的A4纸张代替通话录音“Callrecording陶**软通_20190723_115228.amr”的文字记录,提交给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被投诉人截留申请人的证据材料不提交给一审法院。(证据:附件证据5)
2、谈**律师藏匿仲裁案件案号为“深劳人仲裁【2020】****号)”的仲裁裁决书原件。谈**律师将仲裁裁决书原件彩色扫描后,再进行彩色打印,然后将打印件冒充原件交给申请人。原件的骑缝章是完整且纸张边缘没有空白,而谈**律师交给申请人的仲裁裁决书的骑缝章的每张纸的边缘留有约0.4毫米的空白。(证据:附件证据6)
3、被投诉人在仲裁开庭时未当庭陈述申请人证据的证明内容和证明目的,即未将证明内容和证明目的记入庭审笔录。被投诉人此举不但没有维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反而放弃申请人的合法权益,严重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证据:附件证据7——2019年12月26日仲裁庭审笔录(案号:深劳人仲裁【2020】****号)第4页第9行)
4、被投诉人在仲裁开庭时未当庭陈述申请人对对方证据质证意见的主要内容,未记入庭审笔录。不按法律规定流程开庭庭审,使得庭审活动流于形式,没有依法维护公平正义和申请人的合法权益。(证据:附件证据7——2019年12月26日仲裁庭审笔录(案号:深劳人仲裁【2020】****号)第9页第1行)
5、被投诉人在仲裁庭审时未核实对方证据原件,仲裁庭审笔录中无关于证据类型的记载和原件核实结果的记录。(证据:附件证据7和附件证据8——深劳人仲裁【2020】****号于2019年12月26日和2020年1月3日的二次庭审笔录)
6、被投诉人违背客观事实,未按申请人陈述的事实进行讲述。申请人曾向被投诉人称述2019年7月25日和7月26日回到深圳本部上班只需向直接主管请示并得到允许即可,无需请假。而被投诉人谈**律师在仲裁庭审阶段补充内容“2,2019.7.25-2019.7.26,7.25申在深圳面试已经向上级请假并得到允许,有录音和短信为证,2019.7.26在深圳上班”,谈**律师故意用“请假”代替“请示”。众所周知,“请假”是需履行请假审批手续,而“请示”无需履行审批手续,向直接主管请示得到允许即可。谈**律师此举明显侵害申请人的权益,并且是变相在为对方当事人辩护,与对方当事人主张申请人2019年7月25日和7月26日未履行请假手续的观点相印证,严重违反法律法规和律师执业道德。(证据:附件证据8——2020年1月3日仲裁庭审笔录(案号:深劳人仲裁【2020】****号)第9页倒数第1行和第10页第1行)
7、谈**律师在一审庭审阶段(案号:(2020)粤0303民初***号)没有以事实为根据,没有以法律为准绳,违反律师法、执业律师执业道德和律师执业行为规范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具体事实:谈**律师在一审开庭时陈述“根据原告提交的与陶**的录音,在录音中陶**已经明确回复原告,让原告先到深圳面试,并且填写电子流,陶**在之后会审批电子流”,此内容与通话录音内容完全不符。并且也是在为对方当事人重申观点:要求申请人填写电子流,再次与对方当事人的主张(2019年7月25日和26日在深圳本部上班需提请假审批流程)相吻合。谈**律师此举再次侵害申请人的合法权益,相反为对方当事人辩护说理,严重违反律师法、律师执业管理办法、律师职业道德基本准则和律师执业行为规范等法律法规。(证据:附件证据10(一审庭审笔录)第17页第1至3行、附件证据11(“Callrecording陶**软通_20190723_115228.amr”录音文字及录音文件)和附件证据12(一审庭审录像))
8、被投诉人在一审开庭时未当庭陈述申请人证据的证明内容和证明目的,即未将证明内容和证明目的记入庭审笔录。被投诉人此举不但没有维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反而放弃申请人的合法权益,不按法律规定的流程进行庭审,使得庭审活动是形式而没有实质进行庭审,严重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证据:附件证据10(一审庭审笔录)第6页至第8页共3页,附件证据12(一审庭审录像网址))
9、被投诉人在一审开庭时未当庭陈述申请人对对方证据质证意见的主要内容,未记入庭审笔录。仅陈述与仲裁意见一致,同时仲裁庭审时也没有对对方当事人的证据当庭发表质证意见。即被投诉人在仲裁和一审两次开庭时均未就对方当事人的证据发表质证意见,严重违法损害了申请人的合法权益。(证据:附件证据10(一审庭审笔录)第12页倒数第4行和第5行,附件证据12(一审庭审录像网址),附件证据7和附件证据8)
10、被投诉人在一审庭审时未当庭核实对方证据原件。审判员问:“原告有无收到被告上述证据”(此处斜体粗体字“被告”在笔录中记载的为“原告”,结合庭审实际和笔录上下文判断应该为“被告”),被投诉人回答:“有”。审判员问:“是否需要核对证据原件”,被投诉人回答:“不需要”,并补充“有核对原件”。无论是在仲裁开庭还是在第一审开庭,被投诉人均未核对对方当事人的原件,因此被投诉人一方面违法不按庭审程序开展庭审活动,另一方面被投诉人虚假陈述,枉顾事实,侵害了申请人的合法权益。让对方当事人的虚假证据得以隐匿,严重违背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的原则。同时违背了重证据轻口供的原则。第一审庭审笔录中无关于证据类型的记载和原件核实结果的记录。(证据:附件证据10(一审庭审笔录)第12页倒数第7行至第9行,附件证据12(一审庭审录像网址),附件证据7和附件证据8)。
六、被申请人未按照《广东省司法厅关于律师事务所和律师执业活动投诉处理的办法》第二十五条之规定,作出《关于”当事人姓名”投诉广东鹏浩律师事务所谈**律师一案的答复》的具体行政行为。申请人依法申请查阅被申请人提出的书面答复、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依据、调查笔录、收集的证据和其他有关的案卷材料。
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申请人可以向深圳市司法局或者宝安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但是依据广东省人民政府2021年5月14日发的通告《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一行使行政复议职责有关事项的通告》(粤府函〔2021〕99号)可知:宝安区人民政府的司法行政部门即深圳市宝安区司法局作为宝安区人民政府的行政复议机构。而该具体行政行为恰好是宝安区政府的司法行政部门,因此为避免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机关与复议机关实质同为“深圳市宝安区司法局”的情形和避免复议的行政行为违法现象的出现,申请人向深圳市司法局申请行政复议。恳请贵局受理并审理该复议案件,维护司法公正和司法公信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