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后发现女儿非亲生,获精神损害赔偿以案说法

近日,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审结一起离婚后损害责任纠纷案件。一男子发现养育十余年的女儿并非自己亲生,因此将前妻诉至法院,要求赔偿精神损失抚慰金,法院如何判决?

基本案情:

张先生与李女士2007年相识并自由恋爱,双方在2009年8月登记结婚。2010年1月,李女士生育一女小燕(化名)。2020年6月,二人感情破裂离婚,双方签订协议约定小燕由张先生抚养,李女士每月支付1800元抚养费直至女儿18周岁。

随着小燕一天天长大,张先生发现其容貌、性格都与自己相差较大,遂委托鉴定机构对亲子关系进行检验,结果显示“排除张先生为小燕的生物学父亲”。李女士对检验结果的真实性及结果表示认可。

法院审理:

昌平区法院经审理认为,李女士婚恋期间与他人发生关系,对于生育子女非张先生所亲生的风险应有一定预知,不但违背善良风俗,而且客观上产生了孩子非张先生亲生的事实,其对此有过错,侵害了张先生人身、财产权利,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关于张先生主张的经济损失,法院综合考虑张先生抚养孩子情况、双方工作情况及收入水平、孩子生活及学习情况等因素,并参照北京市城镇居民人均年消费性支出的标准,酌定李女士赔偿张先生经济损失30万元。

张先生得知所抚养的女儿并非自己亲生时,精神、身心遭受打击,法院综合考虑李女士的过错程度、经济能力、本地的平均生活水平等因素,酌定李女士赔偿原告精神抚慰金7万元。

最终,法院判决李女士赔偿张先生经济损失30万元及精神抚慰金7万元。目前,该案判决已生效。

法官提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依照法律规定推定行为人有过错,其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第一千一百八十三条规定:“侵害自然人人身权益造成严重精神损害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精神损害赔偿。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侵害自然人具有人身意义的特定物造成严重精神损害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精神损害赔偿。”

若一方违背夫妻间的忠诚义务,主观上存在过错,并且客观上构成对另一方配偶权的侵犯,使对方蒙受物质、精神上的双重损害,同时侵权行为和损害后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那么无过错方有权请求精神损害赔偿。

本案中,被告明知女儿非原告亲生,却故意隐瞒实情,致使原告一直承担抚养义务,误将其视为亲生女儿予以抚养,并倾注了大量的情感和精力。被告的行为构成欺诈性抚养侵权行为,严重地侵害了无抚养义务一方的人格尊严等人格权利,致使原告遭受了经济上的损失和精神上的损害,因此可以要求有抚养义务的被告支付原告经济损失并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

让过错方因其损害行为受到惩罚,使无过错方被损害的权利得到补偿和救济,这既是维护家庭成员合法权益的需要,也是对违反夫妻间相互忠诚义务行为的惩罚和预防,更是促进形成平等、和睦、文明的婚姻家庭关系的需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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