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法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援助法

萍乡市人民医院创立于1928年,是萍乡地区由政府举办最早的公益性医疗机构,为萍乡市三级甲等综合医院、赣南医学院临床医学院。萍乡市眼科医院、萍乡市肿瘤医院、萍乡市口腔医院、国家胸痛中心、国家心衰建设中心、国家卒中筛查中心、江西省创伤救治示范中心落户本院,是本地区医疗、科研、教学、防保及康复中心。

我们秉承“保证一流质量,保持一级信誉”的经营理念,坚持“客户第一”的原则为广大客户提供优质的服务。

“一切为了人民的健康”是公立医院所必须坚守的办院理念。作为医务工作者应具备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精神,以病人为中心,医疗服务能达到满足广大人民群众需求的社会目标和程度,满足人们的医疗保健需求,以期达到“人民医院为人民”的健康服务的终极目标。

人民健康服务,以救死扶伤、捍卫健康为己任。所有医护人员应时刻告诫自己,身系患者的健康安危,要履行救死扶伤的神圣使命;一切以病人为中心,为患者健康提供优质、高效、便捷、价廉的医疗服务,使人民群众感受精湛医术和一流服务给社会带来的安全和健康、给生命带来关爱和呵护。

打造赣湘交界区域性中心医院,创造社会放心、患者舒心,病人安心的卓越医院环境。

2021年8月20日,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次会议表决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援助法》,自2022年1月1日起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援助法》是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一项重要法律制度,是规范我国法律援助制度的基本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援助法》的出台标志着我国法律援助工作正式进入“国家法时代”,其每一个条文都在掷地有声地点明这部立法绽放着“国家责任、政府义务、公民权利、社会参与”精神的光彩。

《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援助法》共7章、71条,各章依次为总则、机构和人员、形式和范围、程序和实施、保障和监督、法律责任、附则。相较于《法律援助条例》等其他法律援助领域的规范性文件,《法律援助法》有八个方面的发展、创新,第一,《法律援助法》的出台提升了法律援助制度在法律体系中的地位;第二,《法律援助法》提出了法律援助的完整概念,为法律援助制度的不断发展奠定了重要基础;第三,《法律援助法》强化了国家、政府对法律援助的责任;第四,《法律援助法》确定了法律援助机构的地位和职责;第五,《法律援助法》确立了层次分明、各有所长的法律援助队伍;第六,《法律援助法》理性扩大法律援助范围,务实简化法律援助程序;第七,《法律援助法》明确了委托辩护应当优先法援辩护的原则;第八,《法律援助法》系统构建了法律援助案件质量管理体系。

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援助法

(2021年8月20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通过)

目录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机构和人员

第三章形式和范围

第四章程序和实施

第五章保障和监督

第六章法律责任

第七章附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和促进法律援助工作,保障公民和有关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保障法律正确实施,维护社会公平正义,制定本法。

第二条本法所称法律援助,是国家建立的为经济困难公民和符合法定条件的其他当事人无偿提供法律咨询、代理、刑事辩护等法律服务的制度,是公共法律服务体系的组成部分。

第三条法律援助工作坚持中国共产党领导,坚持以人民为中心,尊重和保障人权,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实行国家保障与社会参与相结合。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法律援助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基本公共服务体系,保障法律援助事业与经济社会协调发展。

第五条国务院司法行政部门指导、监督全国的法律援助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指导、监督本行政区域的法律援助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依照各自职责,为法律援助工作提供支持和保障。

第六条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应当在各自职责范围内保障当事人依法获得法律援助,为法律援助人员开展工作提供便利。

第七条律师协会应当指导和支持律师事务所、律师参与法律援助工作。

第八条国家鼓励和支持群团组织、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在司法行政部门指导下,依法提供法律援助。

第九条国家鼓励和支持企业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和个人等社会力量,依法通过捐赠等方式为法律援助事业提供支持;对符合条件的,给予税收优惠。

第十条司法行政部门应当开展经常性的法律援助宣传教育,普及法律援助知识。

新闻媒体应当积极开展法律援助公益宣传,并加强舆论监督。

第十一条国家对在法律援助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组织和个人,按照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奖励。

第十二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应当设立法律援助机构。法律援助机构负责组织实施法律援助工作,受理、审查法律援助申请,指派律师、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法律援助志愿者等法律援助人员提供法律援助,支付法律援助补贴。

第十三条法律援助机构根据工作需要,可以安排本机构具有律师资格或者法律职业资格的工作人员提供法律援助;可以设置法律援助工作站或者联络点,就近受理法律援助申请。

第十四条法律援助机构可以在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看守所等场所派驻值班律师,依法为没有辩护人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供法律援助。

第十五条司法行政部门可以通过政府采购等方式,择优选择律师事务所等法律服务机构为受援人提供法律援助。

第十六条律师事务所、基层法律服务所、律师、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负有依法提供法律援助的义务。

律师事务所、基层法律服务所应当支持和保障本所律师、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履行法律援助义务。

第十七条国家鼓励和规范法律援助志愿服务;支持符合条件的个人作为法律援助志愿者,依法提供法律援助。

高等院校、科研机构可以组织从事法学教育、研究工作的人员和法学专业学生作为法律援助志愿者,在司法行政部门指导下,为当事人提供法律咨询、代拟法律文书等法律援助。

法律援助志愿者具体管理办法由国务院有关部门规定。

第十八条国家建立健全法律服务资源依法跨区域流动机制,鼓励和支持律师事务所、律师、法律援助志愿者等在法律服务资源相对短缺地区提供法律援助。

第十九条法律援助人员应当依法履行职责,及时为受援人提供符合标准的法律援助服务,维护受援人的合法权益。

第二十条法律援助人员应当恪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不得向受援人收取任何财物。

第二十一条法律援助机构、法律援助人员对提供法律援助过程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应当予以保密。

第二十二条法律援助机构可以组织法律援助人员依法提供下列形式的法律援助服务:

(一)法律咨询;

(二)代拟法律文书;

(三)刑事辩护与代理;

(四)民事案件、行政案件、国家赔偿案件的诉讼代理及非诉讼代理;

(五)值班律师法律帮助;

(六)劳动争议调解与仲裁代理;

(七)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形式。

第二十四条刑事案件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因经济困难或者其他原因没有委托辩护人的,本人及其近亲属可以向法律援助机构申请法律援助。

第二十五条刑事案件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属于下列人员之一,没有委托辩护人的,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应当通知法律援助机构指派律师担任辩护人:

(一)未成年人;

(二)视力、听力、言语残疾人;

(三)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的成年人;

(四)可能被判处无期徒刑、死刑的人;

(五)申请法律援助的死刑复核案件被告人;

(六)缺席审判案件的被告人;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人员。

其他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的刑事案件,被告人没有委托辩护人的,人民法院可以通知法律援助机构指派律师担任辩护人。

第二十七条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通知法律援助机构指派律师担任辩护人时,不得限制或者损害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委托辩护人的权利。

第二十八条强制医疗案件的被申请人或者被告人没有委托诉讼代理人的,人民法院应当通知法律援助机构指派律师为其提供法律援助。

第二十九条刑事公诉案件的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或者近亲属,刑事自诉案件的自诉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案件的原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因经济困难没有委托诉讼代理人的,可以向法律援助机构申请法律援助。

第三十条值班律师应当依法为没有辩护人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供法律咨询、程序选择建议、申请变更强制措施、对案件处理提出意见等法律帮助。

第三十一条下列事项的当事人,因经济困难没有委托代理人的,可以向法律援助机构申请法律援助:

(一)依法请求国家赔偿;

(二)请求给予社会保险待遇或者社会救助;

(三)请求发给抚恤金;

(四)请求给付赡养费、抚养费、扶养费;

(五)请求确认劳动关系或者支付劳动报酬;

(六)请求认定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七)请求工伤事故、交通事故、食品药品安全事故、医疗事故人身损害赔偿;

(八)请求环境污染、生态破坏损害赔偿;

(九)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二条有下列情形之一,当事人申请法律援助的,不受经济困难条件的限制:

(一)英雄烈士近亲属为维护英雄烈士的人格权益;

(三)再审改判无罪请求国家赔偿;

(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三条当事人不服司法机关生效裁判或者决定提出申诉或者申请再审,人民法院决定、裁定再审或者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因经济困难没有委托辩护人或者诉讼代理人的,本人及其近亲属可以向法律援助机构申请法律援助。

第三十四条经济困难的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本行政区域经济发展状况和法律援助工作需要确定,并实行动态调整。

第三十六条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发现有本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八条规定情形的,应当在三日内通知法律援助机构指派律师。法律援助机构收到通知后,应当在三日内指派律师并通知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

第三十七条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应当保障值班律师依法提供法律帮助,告知没有辩护人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权约见值班律师,并依法为值班律师了解案件有关情况、阅卷、会见等提供便利。

第三十八条对诉讼事项的法律援助,由申请人向办案机关所在地的法律援助机构提出申请;对非诉讼事项的法律援助,由申请人向争议处理机关所在地或者事由发生地的法律援助机构提出申请。

第三十九条被羁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服刑人员,以及强制隔离戒毒人员等提出法律援助申请的,办案机关、监管场所应当在二十四小时内将申请转交法律援助机构。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通过值班律师提出代理、刑事辩护等法律援助申请的,值班律师应当在二十四小时内将申请转交法律援助机构。

第四十条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需要法律援助的,可以由其法定代理人代为提出申请。法定代理人侵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合法权益的,其他法定代理人或者近亲属可以代为提出法律援助申请。

被羁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服刑人员,以及强制隔离戒毒人员,可以由其法定代理人或者近亲属代为提出法律援助申请。

第四十一条因经济困难申请法律援助的,申请人应当如实说明经济困难状况。

法律援助机构核查申请人的经济困难状况,可以通过信息共享查询,或者由申请人进行个人诚信承诺。

法律援助机构开展核查工作,有关部门、单位、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和个人应当予以配合。

第四十二条法律援助申请人有材料证明属于下列人员之一的,免予核查经济困难状况:

(二)社会救助、司法救助或者优抚对象;

(三)申请支付劳动报酬或者请求工伤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的进城务工人员;

(四)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人员。

第四十三条法律援助机构应当自收到法律援助申请之日起七日内进行审查,作出是否给予法律援助的决定。决定给予法律援助的,应当自作出决定之日起三日内指派法律援助人员为受援人提供法律援助;决定不给予法律援助的,应当书面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不齐全的,法律援助机构应当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充的材料或者要求申请人作出说明。申请人未按要求补充材料或者作出说明的,视为撤回申请。

第四十四条法律援助机构收到法律援助申请后,发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决定先行提供法律援助:

(一)距法定时效或者期限届满不足七日,需要及时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行政复议;

(二)需要立即申请财产保全、证据保全或者先予执行;

(三)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

法律援助机构先行提供法律援助的,受援人应当及时补办有关手续,补充有关材料。

第四十五条法律援助机构为老年人、残疾人提供法律援助服务的,应当根据实际情况提供无障碍设施设备和服务。

法律法规对向特定群体提供法律援助有其他特别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第四十六条法律援助人员接受指派后,无正当理由不得拒绝、拖延或者终止提供法律援助服务。

法律援助人员应当按照规定向受援人通报法律援助事项办理情况,不得损害受援人合法权益。

第四十七条受援人应当向法律援助人员如实陈述与法律援助事项有关的情况,及时提供证据材料,协助、配合办理法律援助事项。

第四十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法律援助机构应当作出终止法律援助的决定:

(一)受援人以欺骗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得法律援助;

(二)受援人故意隐瞒与案件有关的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证据;

(三)受援人利用法律援助从事违法活动;

(四)受援人的经济状况发生变化,不再符合法律援助条件;

(五)案件终止审理或者已经被撤销;

(六)受援人自行委托律师或者其他代理人;

(七)受援人有正当理由要求终止法律援助;

(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法律援助人员发现有前款规定情形的,应当及时向法律援助机构报告。

第四十九条申请人、受援人对法律援助机构不予法律援助、终止法律援助的决定有异议的,可以向设立该法律援助机构的司法行政部门提出。

司法行政部门应当自收到异议之日起五日内进行审查,作出维持法律援助机构决定或者责令法律援助机构改正的决定。

申请人、受援人对司法行政部门维持法律援助机构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第五十条法律援助事项办理结束后,法律援助人员应当及时向法律援助机构报告,提交有关法律文书的副本或者复印件、办理情况报告等材料。

第五十一条国家加强法律援助信息化建设,促进司法行政部门与司法机关及其他有关部门实现信息共享和工作协同。

第五十二条法律援助机构应当依照有关规定及时向法律援助人员支付法律援助补贴。

法律援助补贴的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会同同级财政部门,根据当地经济发展水平和法律援助的服务类型、承办成本、基本劳务费用等确定,并实行动态调整。

法律援助补贴免征增值税和个人所得税。

公证机构、司法鉴定机构应当对受援人减收或者免收公证费、鉴定费。

第五十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应当有计划地对法律援助人员进行培训,提高法律援助人员的专业素质和服务能力。

第五十五条受援人有权向法律援助机构、法律援助人员了解法律援助事项办理情况;法律援助机构、法律援助人员未依法履行职责的,受援人可以向司法行政部门投诉,并可以请求法律援助机构更换法律援助人员。

第五十六条司法行政部门应当建立法律援助工作投诉查处制度;接到投诉后,应当依照有关规定受理和调查处理,并及时向投诉人告知处理结果。

第五十七条司法行政部门应当加强对法律援助服务的监督,制定法律援助服务质量标准,通过第三方评估等方式定期进行质量考核。

第五十八条司法行政部门、法律援助机构应当建立法律援助信息公开制度,定期向社会公布法律援助资金使用、案件办理、质量考核结果等情况,接受社会监督。

第五十九条法律援助机构应当综合运用庭审旁听、案卷检查、征询司法机关意见和回访受援人等措施,督促法律援助人员提升服务质量。

第六十条律师协会应当将律师事务所、律师履行法律援助义务的情况纳入年度考核内容,对拒不履行或者怠于履行法律援助义务的律师事务所、律师,依照有关规定进行惩戒。

第六十一条法律援助机构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设立该法律援助机构的司法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有违法所得的,责令退还或者没收违法所得;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一)拒绝为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的人员提供法律援助,或者故意为不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的人员提供法律援助;

(二)指派不符合本法规定的人员提供法律援助;

(三)收取受援人财物;

(四)从事有偿法律服务;

(五)侵占、私分、挪用法律援助经费;

(六)泄露法律援助过程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六十二条律师事务所、基层法律服务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司法行政部门依法给予处罚:

(一)无正当理由拒绝接受法律援助机构指派;

(二)接受指派后,不及时安排本所律师、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办理法律援助事项或者拒绝为本所律师、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办理法律援助事项提供支持和保障;

(三)纵容或者放任本所律师、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怠于履行法律援助义务或者擅自终止提供法律援助;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六十三条律师、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司法行政部门依法给予处罚:

(一)无正当理由拒绝履行法律援助义务或者怠于履行法律援助义务;

(二)擅自终止提供法律援助;

(四)泄露法律援助过程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六十四条受援人以欺骗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得法律援助的,由司法行政部门责令其支付已实施法律援助的费用,并处三千元以下罚款。

第六十五条违反本法规定,冒用法律援助名义提供法律服务并谋取利益的,由司法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罚款。

第六十六条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法律援助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第六十七条违反本法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十条对军人军属提供法律援助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和中央军事委员会有关部门制定。

THE END
1.萍乡涉外离婚婚姻律师咨询电话萍乡涉外经济纠纷律师涉外官司律师网汇集全国专业涉外案件律师和涉外官司律师事务所,专业提供涉外离婚律师,涉外婚姻律师,涉外纠纷律师,涉外经济律师,涉外继承律师,涉外刑事律师,涉外知识产权律师,涉外商事律师,涉外贸易律师,涉外专利律师为您在线解答相关法律疑问.http://www.nkuo.cn/citypx/
2.萍乡市安源区法律援助中心地址电话邮编地图所属分类:律师事务所 我要删除 电话 萍乡市安源区法律援助中心电话: 暂无信息 地址 通讯地址: 江西省萍乡市安源区遵义路98号正东方向190米 查看地图 搜索周边 到达这里 从这出发 萍乡市安源区法律援助中心公交站: 雍家冲、卫生局、萍乡卫校、二医院、安源镇政府、安源派出所、燎原小区、安源镇政府、安源新村、木沙https://mpoi.mapbar.com/pingxiang/MAPICEYEHRQRJWJNSMSIC
3.宣城市司法局[2023-12-04]2023年1-11月宣城市城乡困难群体法律援助公示 [2023-12-01]关于2023年下半年宣城市法律援助案卷质量评查情况的通报 [2023-11-02]2023年1-10月宣城市城乡困难群体法律援助公示 [2023-10-09]2023年9月宣城市法律援助中心受理案件情况公示 https://sfj.xuancheng.gov.cn/News/showList/3007/page_1.html
4.萍乡市湘东区司法局社区矫正有了“摆渡人”2023年以来,湘东区司法局探索引入社会力量提升社区矫正帮教质效,通过购买社会服务的方式,与萍乡市湘东区牵手爱心志愿者协会联合实施社区矫正“摆渡人”帮扶项目。 该项目采用“1+4”的关爱模式,即每月组织社矫对象开展1次社区矫正日,对有需求的社矫对象开展心理辅导、行为纠正,关系改善、就业培训等4大定制服务,帮助社矫https://www.jxlaw.com.cn/system/2024/12/18/030294009.shtml
5.萍乡彭勇律师网彭勇律师提供在线法律服务萍乡彭勇律师是律图萍乡地区专业律师,执业4年,萍乡彭勇律师法律咨询热线-13879991192,您可以通过拨打咨询热线对萍乡彭勇律师进行免费法律咨询,也可以通过萍乡彭勇律师成功案例全面了解彭勇律师的专业技能。江西财经大学法律硕士,2005年开始从事法律服务工作。江西工业https://www.64365.com/lawyer/8532238/
6.第五届萍乡仲裁委员会工作会议顺利召开萍乡仲裁委员会本委主任王学良传达了今年赴北京国家法官学院参加“仲裁司法审查法官、仲裁员同堂培训”的主要内容,并代表第五届萍乡仲裁委向大会作工作报告。报告全面总结了本届仲裁委五年工作所取得的成效,指出了依然存在的问题,并对新一届仲裁委工作提出了建议。https://www.pxac.org.cn/?p=7060
7.每人每天30近日,江西省司法厅会同财政厅印发《江西省法律援助的补贴办法》,首次明确了法律援助志愿服务的补贴标准。 其中,以下条款涉及相关标准: 第八条 法律援助志愿者在本市区、县(市)参与法律援助宣传、调研活动或者在法律援助(公共法律服务)中心(工作站、室、联络点)实践或者提供咨询服务或者心理疏导等服务的,每人每天发放直http://hcvcchina.jzfz.net/h-nd-2236.html
8.萍乡市的法律援助中心有哪些在哪里萍乡市法律援助中心地址一览表→买萍乡市的法律援助中心有哪些,分别在哪里?在法律援助中心可以为保障经济困难公民和特殊案件当事人获得必要法律咨询、代理、刑事辩护、值班律师法律帮助等无偿法律服务等,那么在萍乡市的法律援助去哪里咨询呢,下面买购网小编通过各项参考资料整理了萍乡市法律援助中心名单及萍乡市法律援助中心地址一览表,给你提供参考,排名不https://www.maigoo.com/news/626143.html
9.江西省各地法律援助中心名录江西法律援助中心 机构名称 地址 邮编 电话 工作时间 江西省法律援助中心 省府大院南一路8号 0791-6297622 南昌市司法https://lawyers.66law.cn/s2e02152221123_i32815.aspx
10.萍乡市法律援助中心:07990799-6767148萍乡市法律援助中心 0799-7115800萍乡市安源区法律援助中心 0799-6767421萍乡市萍信律师 说明:目前查号吧网站收集到的属于萍乡法律服务的号码总条数为4。如果需要查看更多号码请点击分类:萍乡法律服务 萍乡市法律援助中心在线地图 地图说明:下面是萍乡市公园中路97号所在位置的地图,供您参考。 https://cn.m.chahaoba.com/0799-6767148
11.萍乡市各个法律援助工作站法律援助工作站,聘请了原市中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4位退休法官和检察官担任;市总工会以法律援助工作站为依托,成立萍乡市职工法律援助志愿服务团,选聘了20名律师和40多名具有法律专业知识的志愿者参加;萍乡市青少年法律援助工作站依托萍乡市正福律师事务所,成立萍乡市青少年维权中心,选聘2名律师担任法律援助的日常http://www.360doc.com/content/11/0731/13/243339_136924068.shtml
12.萍乡律师事务所免费咨询电话号码及12348法律援助免费?是的。12348法律援助是中国政府提供的免费法律援助服务。通过12348法律援助,群众可以获得法律咨询、代书、代理、调解等法律援助服务,解决自身法律问题。同时,通过12348法律援助,受到法律侵害的弱势群体也可以得到适当的司法帮助和保障权益。 总结:以上是萍乡几家律师事务所的免费咨询电话号码。此外,群众也可以通过12348法律援https://www.szgtxf.com/news/35979.html
13.祝贺!我省律师承办的30篇案例被全省通报表彰!业内动态承办人:江西京天律师事务所所 占少林 (四)萍乡市(3个) 11.萍乡市法律援助中心对残疾人小柳劳动争议纠纷提供法律援助案 承办人:江西广予律师事务所 刘序体、彭宇 12.萍乡市法律援助中心对陈某涉嫌贩卖毒品提供法律援助案 承办人:江西广予律师事务所 王娟 http://www.jxlawyer.com/index.php?a=show&catid=258&id=7127
14.湘东区法律援助中心0799这是关于 湘东区法律援助中心 的114电话名录信息,包括单位名称、地区、地址、电话、邮编以及产品等详细信息。 基本信息 名称:湘东区法律援助中心 省份:江西省 地市:萍乡市 区县:萍乡市辖区 地址:萍乡市湘东区 邮编:无数据 ? 联系方式 类型:律师咨询、服务 https://114.mingluji.com/minglu/%E6%B9%98%E4%B8%9C%E5%8C%BA%E6%B3%95%E5%BE%8B%E6%8F%B4%E5%8A%A9%E4%B8%AD%E5%BF%83
15.萍乡律师事务所萍乡刑事律师萍乡律师网萍乡律师在线咨询,提供萍乡专业的法律咨询服务,办理过多起重大疑难刑事、离婚、交通事故、房产纠纷、医疗纠纷、债务纠纷等民商事案件深受当事人的好评。找萍乡离婚律师,萍乡刑事律师,萍乡交通事故律师就上萍乡律师网http://px.oo4o.com/
16.江西省萍乡市李若夫律师李若夫律师研究生期间担任苏州大学法律援助中心民商法顾问,为当事人提供法律援助咨询服务。李若夫律师于2014年9月前往台湾留学深造,攻读台湾东吴大学法律硕士专业(LLM)。李若夫律师在留学期间,师从台湾著名债法教授林诚二、著名身份法教授林秀雄、著名物权法教授谢在全(曾任台湾司法院副院长、代理院长)。4、专家身份:李http://www.zhongfali.com/h-pd-1465.html
17.萍乡律师文集萍乡律师最新文集汇总找法网萍乡律师文集为萍乡地区免费提供最新律师文集,法律知识与优质法律服务,并且为您提供萍乡在线律师免费法律咨询。https://m.findlaw.cn/pingxiang/articl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