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了解,该政策确实存在,且仍在当地政府的实施与执行当中。面对网络上的广泛热议和舆情影响,当地住建部门回复称:“该规定是特定历史环境背景产生的,按照村规民约而形成的;这一政策是为了照顾符合农村批地建房条件的人员育有两个儿子的家庭,在拆迁中给予额外的70平方米成本价面积。”只是,这种说法真的站得住脚吗?
作为法律人,我们不禁要问:这一政策在法律上是否合理?在社会上是否公平?在道义上是否正义?在文化上是否进步?
妇女能顶半边天。这是毛泽东主席在1957年提出的一个著名口号,也是中国社会主义建设中对妇女地位和作用的高度肯定。在中国历史上,妇女长期遭受封建礼教和男尊女卑思想的压迫和歧视,没有平等的权利和机会。新中国成立后,中国共产党和中国政府采取了一系列措施,保障妇女在政治、经济、文化、社会、家庭等各个领域享有与男子平等的权利。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四十八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在政治、经济、文化、社会和家庭生活等各方面,都享有同男子平等的权利。”《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第五十五条规定:“女性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确认、土地承包经营、集体经济组织收益分配、土地征收补偿安置或者征用补偿以及宅基地使用等方面,享有同男子平等的权利。”这些法律规定是对“妇女能顶半边天”的具体体现和保障,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剥夺或者侵害农村妇女的这些权利。
杭州市萧山区的这一安置补偿政策,显然是与我国法律相悖的。萧山区住建局承认有“红头文件”作为他们实施该差别补偿的依据,这显然是违反我国基本的法律原则。根据我国《立法法》的规定,下位法不得抵触上位法,但可以在上位法的规定中作出具体规定。如果下位法与上位法抵触,下位法丧失法律效力,应当由有权机关根据其权限予以改变或撤销。该“红头文件”不是法律、法规、规章,作为其他规范性文件竟然直接与《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等法律相抵触,在网上引起轩然大波之后有关部门回复说是否撤销还需“研讨研讨”,实在荒谬。
然而,在实际操作中,由于传统观念的影响,一些地方在拆迁补偿、安置中存在着对农村妇女的歧视和不公平待遇。例如,一些地方规定,已婚或者已迁出本村的农村妇女不能享有本村土地征收补偿款或者安置房屋;农村家庭生育两个男孩可以获得更多的安置面积,而生育一男一女或者两个女孩则只能获得较少的安置面积;农村家庭生育未满18周岁的女孩不能享有安置房屋或者补偿款,而生育未满18周岁的男孩则可以享有安置房屋或者补偿款。这些规定明显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利保障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关于男女平等的原则,损害了农村妇女的合法权益,也不利于社会和谐和进步。
新加坡公共政策学院和纽约亚洲协会去年做过的调查表明,在亚洲中国女性在商界高管位置排名第一,在其他儒家文明影响的亚洲国家,妇女在职场上的位置落后于中国。中国女性占人口的49%,劳动力的46%,在最高层管理职位中女性的比例超出许多西方国家。不得不说我国妇女儿童的权益确实得到了很大的提高,这也是世界共识。
北京京康律师事务所作为专业的征拆律所,想提醒大家:
在拆迁政策制定和实施过程中,应当充分考虑到农村妇女的特殊情况和合理诉求,保障农村妇女在拆迁补偿、安置中享有同男子平等的权利。同时,应当加强对农村妇女的法律教育和法律援助,提高农村妇女维护自身权益的意识和能力。对于那些侵犯农村妇女权益的行为,应当依法予以纠正和惩处,维护农村妇女的合法权益。只有这样,才能使拆迁征收、更新建设真正成为推动社会建设和发展的动力,而不是引发社会矛盾和冲突的隐患。
法律分析:萧山拆迁征地补偿安置标准:
1、按照《杭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杭州市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的通知》、《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征地补偿标准的通知》、《区委办公室、区政府办公室关于建立征地农转非人员养老保障制度的通知》文件规定执行。
被征地人员安置方式按照《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杭州市萧山区2、萧山征地人员养老保险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文件规定执行,实行货币补偿或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和失业保险。
3、农村村民住宅补偿安置标准,房屋补偿(含住宅和非住宅)按照《关于调整杭州市萧山区房屋重置价格的通知》文件规定执行,安置按照《关于征收集体土地房屋实施多高层安置意见》文件规定执行。
4、萧山区人民政府按照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内容,组织有关部门实施。
5、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规定,当事人对省人民政府《浙江省建设用地审批意见书》批准的征收土地方案不服,可以在本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60日内向浙江省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在本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法律分析:据萧山区政府征收土地方案公告,2021年,萧山区预计征用集体土地42块,面积共93.657公顷,其中义桥、益农、党湾镇为主要供地区域。
在征收的地块中,作为住宅用地的并不多,仅有4块,主要集中在新街街道。征收地块大部分作为公建配套。
法律依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八条为了保障国家安全、促进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等公共利益的需要,有下列情形之一,确需要征收房屋的,由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
(一)国防和外交的需要;
(二)由政府组织实施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建设的需要;
(三)由政府组织实施的科技、教育、文化、卫生、体育、环境和资源保护、防灾减灾、文物保护、社会福利、市政公用等公共事业的需要;
(四)由政府组织实施的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的需要;
(五)由政府依照城乡规划法有关规定组织实施的对危房集中、基础设施落后等地段进行旧城区改建的需要;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公共利益的需要。
法律分析:城市住宅房屋拆迁户除了可以拿到基本补偿——所拆房屋评估价外,还能再拿到评估价的20%作为补贴。被拆迁人选择货币补偿,且被拆迁房屋建筑面积不足48平方米的,拆迁人根据被拆迁房屋评估价格按照48平方米建筑面积给予货币补偿,并享受评估价格的20%作为补贴。
法律依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
第十七条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对被征收人给予的补偿包括:
(一)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
(二)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的补偿;
(三)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
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制定补助和奖励办法,对被征收人给予补助和奖励。
第十八条征收个人住宅,被征收人符合住房保障条件的,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优先给予住房保障。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
第十九条对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不得低于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被征收房屋的价值,由具有相应资质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按照房屋征收评估办法评估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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