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争议处理论文优选九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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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争议处理体制,是指由劳动争议处理的各种机构和方式在劳动争议处理过程的各自地位和相互关系所构成的有机整体。1(参见阮秀:对我国劳动争议处理体制的探讨,北大法律信息网:/research/academy/details.asp?lid=1805)

我国的劳动争议调解调解机构是企业的内部机构,是否申请调解当事人可以自愿选择。而劳动争议仲裁具有特殊性,仲裁机构属半官方性质,依法定原则由政府、工会和用人单位三方共同组建。另外,劳动仲裁申请可以由任何一方当事人提起,无须双方当事人合意;仲裁裁决也不具有终局效力,当事人不服可以向法院。就法律性质而言,我国的劳动仲裁不同于司法裁判和一般的民商事仲裁,,它兼有行政性和准司法性:一方面,劳动行政部门的代表在仲裁机构组成中居于首席地位,仲裁机构的办事机构设在劳动行政部门,仲裁机构要向本级政府负责,仲裁行为中还有行政仲裁的因素;另一方面,仲裁机构的设立、职责、权限组织活动原则和方式等与司法机构有许多共同或相似之处,它是国家依法设立的处理劳动争议的专门机构,依法独立行使仲裁权,仲裁的程序和机制和诉讼差不多。2(参见王全兴:劳动法,法律出版社,1997年版,P491)在劳动审判机构方面,我国现行体制是在人民法院内,由民事审判庭裁判劳动争议案件,而没有设立独立的劳动法院或专门的劳动法庭。

二对现行劳动争议处理机制的几点反思

(一)对“仲裁前置”的质疑

现行劳动争议处理体制形成于1980年代,当时正处于改革开放初期,计划经济体制和“单位社会”的社会机构和秩序决定了劳动者对单位的高度依附程度,劳动关系上的利益分歧很小,劳动纠纷数量少,关系也相对简单,大部分可以经调解或仲裁解决。3(参见赵文骅:劳动争议处理制度需要改革,新民晚报,2002年1月6日)但是,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和各方面改革的深入,社会变迁,各种利益主体之间的独立利益日益明显区分,矛盾也增多,加之在“走向权利的时代”的浪潮涤荡下,民众的权利意识勃发,争讼的冲动也突现。近年来劳动纠纷大幅增长,劳动争议的调解结案率却逐年下降,仲裁率逐年增加,而不服仲裁又的案件也大量增加。这种背景下,现行劳动争议处理体制的弊端就更加明显了。

现行劳动争议处理体制中“仲裁前置”的规定不符合司法最终原则和程序正义等法治原则,不利于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劳动争议从根本上还是一种民事争议,争议双方一般都是法律上平等的民事主体。对劳动争议的解决,当事人应当有自由选择权,或调解、或仲裁、或诉讼。而在现行体制下,一方面,争议双方任何一方只要有意,无须事先有仲裁协议或者经对方当事人同意,就可以申请仲裁(鉴于劳动争议不同于一般民商事争议,劳动仲裁这种有别于一般民商事仲裁的规定是合理的,下文还将会论述到);另一方面,将劳动仲裁强制性规定为劳动诉讼的前置程序,剥夺了当事人将争议直接诉讼法院的权利。依法法治原则,司法是这会公正的守护者,是正义的最后一道防线,任何人在自己的合法权益受到侵犯时,都有权获得司法救济,除非双方当事人有协议明确应该将争议提交仲裁,否则,法院读应当受理争议案件。“仲裁前置”的弊端还在与,依我国现行体制,劳动仲裁机构受理劳动争议案件有范围限制,这样就可能导致一些劳动争议由于不属于劳动仲裁机构受理范围,或者因劳动仲裁机构错误地不予受理,而无法诉讼法院,最终导致当事人诉权无法实现。

虽然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劳动案件审判的有关司法解释为解决这一问题已经作出了一些规定,4(参见2001年3月22日通过、4月30日起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至第五条)比如,劳动仲裁的时效为60天,远低于一般民事诉讼的时效,按解释第三条,如争议案件超过60天期限但仍未超过一般民事案件的诉讼时效的,人民法院将“依法驳回讼请求”。解释虽然遵循了特别法优于普通法的原则,但显然对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十分不利,反而大大损害了劳动法作为社会法侧重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的精神。

(二)现行劳动仲裁体制的几点不足

前文已对我国劳动仲裁的法律性质、特点等作过简要概括,这里指出其中的几点不足。

其次,劳动仲裁人员专业化、职业化程度低、整体素质不高也是一大问题。相比民商事仲裁中仲裁员“必须从从事律师、审判、仲裁工作8年以上,以及具有高级职称的法律研究、教学等专业人员中选拔”的要求,劳动仲裁人员的资格要求要低得多。它的条件是“具有一定的法律知识、劳动业务知识及分析、解决问题和独立办案能力;从事劳动争议处理工作3年以上或从事与劳动争议处理工作有关的(劳动、人事、工会法律等)工作5年以上并经专业培训,具有高中以上文化程度”,这导致劳动仲裁人员整体的法律素养比较低,难于胜任司法性程度很高的仲裁工作。

再者,劳动仲裁裁决不具有终局效力,缺乏权威性。现行体制下劳动仲裁在劳动争议处理过程中实际处于“中间环节”的地位,仲裁要服从审判,这一方面可能使仲裁机构缺乏积极性,只为履行程序而一裁了事,弱化了仲裁程序高效率的功能;7(参见同前注6张文)另一方面,大量劳动争议经仲裁后又诉诸法院,没有发挥仲裁作为一种纠纷解决机制分流争议案件、缓解法院工作压力的作用。

(三)现行劳动审判制度中存在的几个问题

首先是实体法上法律适用上的问题。我们知道,民法是典型的私法,而劳动法被认为是“社会法”,有公法和私法的双重属性,兼有“当事人平等协商”和“国家干预”的特点。它区别劳动关系主体的实力强弱和地位差别而偏重保护弱者,强调社会公正和社会公益。8(参见侯玲玲、王全兴:民事诉讼法适应劳动诉讼的立法建议,《中国劳动》,2001年第6期,P14;王全兴:劳动法,法律出版社,1997年版,P4及P59以下)民法上的有关规则对劳动审判一般是适用的,但劳动争议的解决主要适用的还是劳动法规范,而当前我国的劳动法还很不完善,基本的法律只有1994年通过的《劳动法》和1992年的《工会法》,而且规定很简略、原则,许多地方已经落后了,目前实践中主要适用的是法规和大量位阶很低的规章、行政解释和一般的规范性文件。这些规范有许多同民法上的规范不一致,而我国法院并无司法审查权,在司法实践中就造成了法律适用上的困难。

三对劳动争议处理体制改革的几点想法

(一)加强劳动监督特别是劳动监察,减少劳动争议的发生

这虽然是劳动争议处理体制之外的问题,但所谓“开源节流”,从源头入手对劳动争议处理体制改革来说是不可忽视的。

(二)改善和加强劳动调解制度,拓展劳动争议解决的渠道

在一个利益熙攘、冲突频仍、诉讼爆炸的时代,重视调解制度功效的发挥是很有必要的。在调解组织上,要构建多元化、多层次的调解机构体系,充分发挥企业的调解委员会、社区的人民调解员、劳动行政部门等的作用,在仲裁、审判过程中也应广泛应用调解方式;在程序上,在利用调解方式的灵活性、便利性等特点之外,还应重视操作的规范化,特别是在较专门化、正式性的调解中,应加强程序性建设,制定科学、规范的程式,以保障调解的公正性;在调解的效力方面,在组织和程序方面得以保障的基础上,应赋予一些专门性、规范化机构调解结论以法律效力,当事人自愿接受的调解协议符合法定条件的,必须执行,不能轻易反悔;确有必要的,也可以启动法院对调解结果的监督程序。

(三)规范、健全劳动仲裁体制及劳动审判制度,理顺仲裁与审判之间的关系

【关键词】仲裁前置;劳动争议处理体制;或裁或审

近年来,随着我国市场经济的迅速发展,劳动关系发生了深刻的变化,劳动争议案件的数量也大幅度上升。随着劳动案件数量的增加和复杂度的加剧,我国“一裁二审,仲裁前置”的劳动争议处理体制在实践中暴露出明显的缺陷。因此,有必要重构劳动争议处理体制,确保劳动争议案件得到公正及时的处理,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劳动关系的稳定与和谐。

一、我国现行劳动争议处理体制

(一)一裁二审,仲裁前置

1995年《劳动法》第七十九条规定:“劳动争议发生后,当事人可以向本单位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调解不成,当事人一方要求仲裁的,可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当事人一方也可以直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讼。”《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五条规定:“发生劳动争议,当事人不愿协商、协商不成或者达成和解协议后不履行的,可以向调解组织申请调解;不愿调解、调解不成或者达成调解协议后不履行的,可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对仲裁裁决不服的,除本法另有规定的外,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讼。”

可见,劳动争议仲裁是诉讼的前置程序。劳动争议须先经劳动争议仲裁机构仲裁,才可被诉至法院。而且劳动争议仲裁是强制仲裁。仲裁无须当事人事先达成仲裁协议,一方申请即可启动仲裁程序,另一方则被动参加仲裁。

(二)有条件的一裁终局

由此可以看出,《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规定了有条件的一裁终局。但是,1995年以来我国实行的“一裁二审,仲裁前置”的劳动争议处理机制的大趋势仍未改变。

二、我国现行劳动争议处理体制的主要缺陷

(一)“一裁二审”耗时过长,处理程序复杂

(二)劳动争议仲裁程序与诉讼程序的衔接不当

一旦当事人在期间提讼,只要审查符合诉讼法规定的主管和管辖的规定,法院就必须对劳动争议立案审理,仲裁裁决就不发生法律效力。法院在审理过程中,不对仲裁裁决进行审查,根本不考虑仲裁裁决的对错,仲裁裁决认定的事实对诉讼程序不产生任何实质影响。也就是说,仲裁程序的进行仅仅是诉讼启动的要件,除此之外,对诉讼并无意义。这种重复处理消解了仲裁的纠纷解决功能。

劳动争议仲裁机构与法院在处理劳动争议时适用的法律不一致。劳动争议仲裁机构在处理争议时适用劳动法律法规;而法院按普通民事案件的审理方式来处理劳动争议,许多法官不太熟悉劳动争议的特点以及相应的劳动法律法规。这就造成了法律适用的混乱状态,无疑会损害法律的权威性,也导致法院对仲裁机构无法行使司法监督权。

(三)劳动争议仲裁前置剥夺当事人的选择自由

一般的仲裁遵循自愿原则,且实行一裁终局制,与诉讼是相互独立而排斥的,当事人只能择一而行。而处理劳动争议的程序设置却是并用两种程序,将仲裁规定为诉讼的必经程序。劳动争议仲裁阻断了劳动争议当事人直接诉诸法院的路,损害了当事人获得司法救济的权利,是横在当事人与法院之间的障碍。

三、重构我国劳动争议处理体制的建议

(一)建立“或裁或审,各自终局”的劳动争议处理模式

所谓“或裁或审,各自终局”,是指劳动争议发生后,是选择仲裁方式解决还是选择诉讼方式解决,完全取决于当事人的意思自治。“或裁或审,各自终局”具体包括三层含义:其一,仲裁不是诉讼的前置程序和必经途径,当事人可以选择仲裁,也可以选择诉讼,而且两者只能择一而为之。其二,诉讼程序可因一方当事人的行为而启动,但是仲裁必须以双方的合意为前提,即争议双方必须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仲裁条款或者事后达成仲裁协议;其三,仲裁调解书或仲裁裁决书均发生实际的法律效力,当事人对仲裁调解书或仲裁裁决书不服的,不能向人民法院提讼。

该模式不仅适合我国国情,也符合市场经济运行规则,具有巨大的优越性。

第一,体现了尊重当事人权利的原则,赋予当事人程序选择权。该模式提供了两种功能相当的程序机制――仲裁和诉讼,由劳动争议的双方当事人选择,当事人之间在充分权衡实体利益和程序利益的基础上通过达成合意来实现其民事程序选择权,既符合了自愿仲裁原则的要求,又保护了当事人的合法诉权,体现了以“公正、高效”为核心的司法理念。

第二,提高了处理效率、降低了处理成本。该模式排除了仲裁前置程序,当事人一旦选择通过仲裁解决劳动争议,仲裁裁决即具有终局的法律效力而无须再提讼;而一旦选择通过诉讼解决劳动争议,亦无须经过仲裁程序。由此可见,相对于我国目前“一裁两审、仲裁前置”的模式,当事人无论选择何种程序,均可以提高处理效率,降低处理成本。

第三,实现了劳动争议案件的合理分流。当事人无论选择何种仲裁方式还是诉讼方式解决劳动争议,均可以减轻因劳动争议急剧增加给劳动争议仲裁机构及人民法院带来的业务压力。

第四,解决了仲裁与诉讼的衔接问题。在我国现行的“一裁两审、仲裁前置”的处理模式下,仲裁与诉讼之间存在的衔接问题一直被学者所诟病,但是如何处理仲裁与诉讼的关系,学者们至今仍未能提供一个满意的答案。在“或裁或审,各自终局”的模式下,由于当事人无论选择仲裁还是诉讼,均“各自终局”,从而从根本上解决了仲裁与诉讼的衔接问题,避免了司法资源的浪费。

(二)建立独立的劳动争议仲裁机构

目前设置的劳动行政管理机关建制内的劳动争议仲裁机构,其活动没有较大的独立性,使其容易在处理劳动争议时受到干扰,因而不利于劳动争议公正地解决。因此,劳动争议仲裁机构应该脱离劳动行政管理的建制范围,朝着独立的方向发展。具体可参照我国目前设立民商事仲裁机构的做法,从立法上解决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的法律地位,规定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独立于行政机关,与行政机关没有隶属关系,并且在职能、机构设置和经费等方面与劳动行政部门区别开来,从而保证劳动仲裁工作的独立性与公正性。

(三)加强仲裁员队伍建设

仲裁员素质的高低直接关系到办案质量的高低,加强仲裁员队伍的建设应该通过对仲裁员制度的建立和完善。

首先,建立仲裁员的职级制度。可以考虑建立统一的行政职级与专业技术职级并存的双通道晋升制度,使仲裁员在行政职务不变的情况下也能够升职加薪,提升人员的积极性和稳定性,促进良好竞争激励机制的形成。

其次,建立仲裁员办案津补贴制度,对仲裁委员会聘任的专职从事争议仲裁工作的专职仲裁员,实行行政编制管理,其工资收入由国家财政予以保障,并通过职级制度进行必要的激励;对仲裁委员会雇佣的兼职从事争议仲裁工作的兼职仲裁员,其报酬由仲裁委员应会根据其参与案件的情况给予适当补贴。

(四)建立专门的劳动法庭

当今,专门设立劳动法庭或劳动法院已成为世界通行的解决劳动纠纷的主要手段。如英国的产业裁判法庭、德国的劳动法庭,都是有别于一般民事诉讼的审判组织。目前,国内理论界对于成立专门的劳动司法机构主要有三种主张。分别为“独立型劳动司法机构”、“普通专审非独立型劳动司法机构”、“特别专审非独立型劳动司法机构”。“独立型劳动司法机构”是指在现有法院系统外,成立劳动法院,由其负责受理劳动争议。但是这种主张涉及现有司法体系的较大调整,可行性不高,且无设立专门的劳动法院的现实必要。“普通专审非独立型劳动司法机构”与“特别专审非独立型劳动司法机构”,都主张在法院内部设立专门的劳动法庭。但是两者的区别在于法官的组成人员有所不同,前者的法官由职业法官组成,后者的法官由职业法官与工会、用人单位的代表共同组成。

笔者认为,“普通专审非独立型劳动司法机构”与“特别专审非独立型劳动司法机构”都具有现实的实践意义。其中,“普通专审非独立型劳动司法机构”对现行司法体系并无太大影响,操作性强。而且,可以结合陪审员制度,吸收劳动问题方面的专家、工会代表、用人单位代表,组成针对性较强的合议庭。这样既符合加强、完善陪审员制度的现行司法改革的方向,又吸取了“特别专审非独立型劳动司法机构”的有利因素。加之该模式对现有司法制度的影响不大,具有较强的现实可行性。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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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谦.仲裁研究(第十三辑)[M].北京:法律出版社,2007:20-21.

一、行政认识论

建国以后,经过民主改革,所有国营企业也建立了与当时苏联体制相仿的管理体制。1953年开始执行第一个五年计划以后,我国的国民经济体制大体效仿前苏联,形成了对国营工业、基本建设、物资供应等部门的管理体制。论文百事通而我国的通过劳动立法及有关的劳动政策,形成在劳动、工资、保险、福利几方面相互配套、高度集中统一的管理体制。这一阶段对劳动关系的认识,基本停留在行政认识论的阶段。

二、民法认识论

我国在八十年代初开始探索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新路。市场经济是自由经济和平等经济。与此相一致的是,注重平等、自愿原则的民法理论开始在我国得到重视。这一理论进而被用来调整各种社会关系,包括劳动关系。这一理论把每一劳动者都视为他自己的“劳动力”的所有者,作为平等主体,劳动者可以“自由地”把他的“劳动力”转让给任何一个雇佣他的人。这时就出现了所谓“自由”的劳动关系。很多民法学者主张将这种劳动关系视为民法的调整对象。

这种看法忽视了劳动力所有关系背后的资本增殖关系,在表面平等掩盖下的事实上的不平等,因而具有局限性。持这种理论认识的学者往往将劳动争议看作一般民事争议,或者将劳动争议与一般民事争议相混淆。例如,劳动者在工作期间发生工伤,很多学者就认为应该以民法上的人身伤害赔偿来追索用人单位的责任。而事实上,一旦将此案件作为人身伤害赔偿案来处理,对劳动者并不公平。因为,在人身伤害赔偿案件中,执行过错责任,也就是用人单位有过错才承担责任。而事实上很多工伤案件,用人单位是没有过错责任的,过错往往在劳动者一方。如果用民法理论,将此案件视为一般民事案件,而不是劳动争议案件,劳动者的权益很难得到“平等”的保护。

正是这种民法认识论的影响,导致我国的劳动争议处理制度采用了民事诉讼制度。而且,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的许多制度沿袭了民事诉讼制度,导致劳动者在看似平等的诉讼制度下,得不到真正的保护。例如,举证责任,民事诉讼案件根据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处理民事案件,法院主动调查的职能极其有限。而劳动争议案件中,这一原则被机械地套用,导致在劳动关系中处于被管理一方的劳动者无法提供证据,同时,法院又不主动调查取证。这种结果显然是对民法原则适用劳动争议案件的一种否定。

三、社会法论

社会法是国家为保障社会福利和国民经济正常发展,通过加强对社会生活干预而产生的一种立法。公法一般以国家利益为本位;私法以个人利益为本位;社会法以社会利益为本位。而劳动法就是一种社会法,兼有公法和私法的性质。

一般意义上,关于劳动关系的定义有广义和狭义之分。从广义上说,劳动关系是人们在劳动中结成的相互关系。从法律研究的角度,这一定义并没有揭示劳动法学所要研究对象的特点,与“经济学”上对劳动关系的定义差别不大。从狭义上说,劳动关系是劳动者与劳动力使用者在劳动过程中发生的社会关系。这一定义从劳动法学研究的角度,揭示了所要研究的劳动关系的主体为劳动者、劳动力使用者,劳动关系的性质为社会关系,而且是劳动过程中的社会关系。这就排除了很多劳动过程以外的许多劳动行政关系和社会保障关系。而从社会法的角度,我们将进一步分析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在劳动关系中的地位,以及劳动关系的主要特征。

(1)劳动者与生产资料所有者在劳动关系中的地位。

根据马克思政治经济学的基本理论,生产力是社会发展的最根本的决定因素。而生产力是在劳动过程中形成的,是劳动者凭借劳动资料作用于劳动对象时发生的生产物质资料的能力。因此,劳动对象、劳动资料和劳动者构成生产力的基本三要素。在这三要素中,劳动者是主导因素,因为劳动者是最活跃的能动的要素,物的因素(包括劳动对象和劳动资料)归根到底要为人所用,而且物的作用的发挥取决于人的劳动技能及其劳动过程中的发挥程度。因此劳动者是生产力的主导因素。但是,在现代社会,劳动者往往不是劳动资料的所有者。劳动资料通常为企业、事业等用人单位所掌握。这时,劳动者与劳动资料的结合不是直接的,而是间接的,必须通过生产资料所有者才能实现。

在目前阶段,对于劳动者而言,劳动仍然是谋生的手段,而不是可有可无的活动。因此劳动者只能通过与生产资料相结合,以获得生活的条件。而对于生产资料的所有者,其不存在谋生的问题,而存在获利与否的问题。因此两者从一开始,就存在着地位上的差别,可以说这种差别是先天的,同时又是渗透在劳动关系的每一个方面。其次,这种不平等的地位决定了劳动者依附于生产资料所有者,而不是生产资料所有者依附于劳动者;第三,这也决定了劳动力依附于生产资料和劳动对象,而不是生产资料和劳动对象依附于劳动力。

(2)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在劳动关系中的不同地位决定了劳动关系的主要特征

劳动者为了谋生,将自己所有的劳动力与生产资料所有者进行商品交换,这种交换应具有商品经济的共性,即平等性。但由于在劳动关系中的地位差异,又决定了这种交换过程具有隶属性。这种商品交换使劳动者一方获得了赖以生存的物质条件,因此具有财产性。但同时,这种商品交换过程,是劳动者的活劳动力与生产资料相结合的过程,应此具有人身性。

a、劳动关系兼有平等关系和隶属关系的特征

在实行市场经济的国家,劳动者作为自身劳动力的所有者,可以自由选择自己所满意的用人单位。而用人单位在选择应聘者时,也可不受干预的作出选择。因此,从这一角度看,双方是平等的。但这种平等是相对的。从总体上,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在经济利益上是不平等的。但作为个体的劳动者,尽管其在经济利益上弱于用人单位,但由于用人单位的数量很多,因此他可以选择一个相对平等的用人单位。因此,这种平等性是在总体上的不平等而给予的部分的平等,或者说是受限制的平等。

正是因为这种平等是有限制的,而要劳动者正真要享受到这种有限的平等,还需具备一定的外部条件。而在劳动关系中,如果所有的用人单位达成一致,以非常扣克的待遇支付劳动者,则无论劳动者作出何种选择,其结果显然是不公平的。而用人单位是否有可能达成如此广泛的一致呢?历史与现实均证明,这是可能的。由于用人单位追求的是利润最大化,而给予劳动者的待遇越低则越能实现这一目标。于是,用人单位在市场经济中很容易达成这种默契。这种情况,类似于消费者在选购商品时的平等选择权。商家与消费者在地位上是天然不平等的,如果任由双方采取貌似平等的方式进行交易,则商家为了获取利益,必然会出现标准合同、除外责任等损害消费者的做法。因此,为了保证劳动者有限的平等,国家必须以法律的形式予以干预,以确保任何用人单位提供的条件不低于劳动者的生活底限,以此确保劳动者选择就业时的相对公平。

劳动关系的平等性,一般只体现在劳动关系建立前;而且这种平等性具有触发性,即一旦劳动关系正式建立,劳动关系的平等性即为隶属性所替代。当然,这种替代是一个量变的过程。以劳动合同的签订为例,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可以对劳动条件和劳动合同中的权利、义务进行商榷,这一过程主要体现了劳动关系的平等性,但也存在一定的隶属关系(这是由双方的经济差别所决定的。)当劳动合同签订的一瞬间,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的劳动关系转变为隶属性为主,平等性为辅。劳动者必须接受用人单位的管理,成为被管理者。

商品经济是一个社会化大生产的经济。个体的劳动力归用人单位所支配,以使他的劳动力现实地成为集体劳动要素的一个组成部分。由于劳动力与劳动者不可分割地联系在一起,用人单位成为劳动力地支配者,也就成为劳动者的管理者。这种隶属性体现在多个方面。在生产过程中,个体劳动者作为整个用人单位地一部分,必须服从于用人单位的生产需要;在分配过程中,个体劳动者必须依赖于用人单位整体的分配制度,而不能自行决定。只要劳动者还是用人单位的一员,则这种隶属性就会保持下去,直至劳动者脱离用人单位,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但劳动者随即又会寻找新的用人单位。如此反复,因此劳动者是不断地由劳动关系地平等性走向隶属性,再由隶属性走向平等性,不断循环。在这个循环中必须保持其连续性,这是劳动关系的重要特点。任一环节的中断,对劳动者均会产生损害。

b、劳动关系兼有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的性质

人身关系是基于一定的人格和身份而产生的,体现的是人精神和道德上的利益。它包括人格关系和身份关系。从权利角度,与人身关系相联系的是人身权,它分为身份权和人格权。人格权是主体依法固有的,以人格利益为客体的,为维护主体的独立人格所必备的权利。它一般包括姓名权、名誉权、隐私权、权等。身份权是指一定主体依一定的行为或身份关系所产生的权利,如亲权、配偶权等。

劳动关系就其本来意义说是人身关系。劳动力的消耗过程也是劳动者生存的实现过程,这种劳动力消耗过程与劳动者生存过程的高度统一是劳动关系的重要特征。劳动者在劳动关系中的权利既包括劳动者的人格权也包括身份权。前者以劳动者的“工伤保护”和“劳动保护”为代表,一旦劳动者在劳动过程中身体健康受到损害,劳动者可以从保护人格权的角度进行维权。后者以劳动者的“用工手续”及“劳动手册”为代表,一旦劳动者的录用或退工手续未被及时办理,劳动者即可以维护身份权为理由来主张自己的权利。

关键词:劳动法课程;职业能力;实践性教学;教学方法

一、劳动法课程介绍

劳动法课程是教育部法学专业十四门主干课程之一,在高职高专法律教学中,它是法律、人力资源管理专业的专业基础课,文秘等专业的专业限选课。全国各类成人法学教育已将劳动法学纳入法学教育体系中。本课程是为适应我国市场经济的发展,培养法律人才服务的,是高等法学教育不可缺少的组成部分。

二、劳动法课程教学宏观教学设计

1.积极推行工学结合,强化实践教学环节

高职高专法律教育以培养岗位职业能力为本位,工学结合是人才培养模式改革的重要切入点。要使学生熟练掌握法律职业技能,就必须加强实践教学环节,积极推行与生产劳动和社会实践相结合的学习模式。通过课程实训、综合实训、见习实践、社会调查、毕业实习等实践教学环节,逐步培养学生较强的岗位适应能力,更好地服务于区域经济建设和城乡统筹发展。依托律师事务所、法律服务所、公司、企业等相对固定的实习基地,学生可以得到第一手的真实案例,先由学生自己找出解决问题的理论依据、具体步骤与方法,然后由专业课教师和学生对案例进行共同讨论,提出解决问题的最佳方案;聘请校外专家定期来校讲座、授课。这样可使学生在学习理论知识的同时,学会如何解决具体实际问题,将来毕业后走入社会,就可以成为一名合格的法律工作者,真正实现高职高专法律教育的培养目标。

2.合理采用多种教学方法

教学方法是高校教学中的重要方面,法律教育采用什么教学方法与实现教学目的、培养学生的目标有着密切的关系。法律教学方法与其他文科类科目有共同之处,如,课堂讲授、谈话答疑、指导阅读、作业练习、课堂讨论、指导论文撰写、社会实践和实习等,就上述内容人们在许多方面已达成共识。常见的法律教学方法主要有讲授教学法、案例教学法和模拟教学法。讲授教学法是以教师讲授为主,案例教学法是通过对案例的分析讨论来理解法律,模拟教学法则是一种实践性很强的教学方法,主要表现为模拟审判、模拟听证。这三种教学方法各有其优势,不可相互替代,关键在于如何科学合理地运用。

劳动法既有理论课又有实践课。理论课应以系统的理论讲授为主要教学环节,辅之以案例分析和讨论。高职法律教育是以培养法律职业人才为目标,案例教学法和模拟教学法理应更受到人们的重视。案例是说明理论和加深理论以及理论联系实际有效的教学材料,为我们理解法律打开了一扇窗户。案例教学在引起学生学习兴趣、激发其主观能动性、提高其分析问题和解决问题的能力等方面有突出的作用。恰当地使用案例可以使教学效果事半功倍,不使用案例或使用案例不当都会影响教学效果。模拟教学法可以充分发挥学生的潜能,给学生锻炼自己、表现自己的机会,它包括观摩和模拟两部分。观摩是组织学生旁听司法审判和听证会。模拟是学生自己充当诉讼参与人进行模拟审判或者举行模拟听证会。学生通过模拟教学活动,亲身体会司法、执法活动,产生直接的感受,使教学与司法实际接近。所以模拟教学法的教学效果是其他教学方法所无法替代的,但它只适用于诉讼性内容的课程,对于纯理论性或非诉讼实务的教学内容就不宜采用模拟教学法。

3.遴选优质教材进课堂

目前已出版的适合高职法律课程的教材不多,虽然其中也不乏精品教材,如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出版的“教育部高职高专法律教学规划”教材共13部,但令人遗憾的是该套系列教材并未涵盖劳动法。由于没有统一的高职高专劳动法教材,很多高职院校采用的是本科教材或校本教材。基于高等职业教育为生产第一线培养高素质的、高技能的应用性人才的定位,高职教材必须充分体现职业理论、职业技能、职业能力的要求,体现理论知识为技能培养服务的原则,能处理好知识传授与能力培养的关系,便于在教学中边讲边练,教授、示范、练习相结合,既够用又能兼顾学生多方向发展需要。同时,高职教材必须区别于本科和中等职业技术教育的教材。与本科教材相比,高职教材的应用性十分突出;另一方面,与中等职业教育相比,高职教材又要有一定的理论体系和深度。建立基于工作过程的项目课程体系,是当前职业教育课程改革的基本取向。理想的教材体系应当是一个总的任务囊括一个个分任务,整本教材是一个大任务,每个模块(单元)是这个大任务流程中的子项目。

三、劳动法课程微观教学设计

1.精挑细选案例,营造一种开放式的课堂教学气氛

人才培养模式改革的重点是教学过程的实践性、开放性和职业性。法律的生命在于适用,而案例是法律适用的结果。在劳动法教学过程中,经常会通过案例分析或者案例讨论来辅助教学。如何使用案例是一个科学的操作过程,精挑细选案例是前提。在教学过程中可以使用的案例,必须是有“教学价值”的典型案例、疑难案例,即能够升华理论、说明法律问题、容易造成错误理解和判断的案例。特别要选择贴近学生生活的典型事例,如劳动合同和集体合同争议处理方面的案例,让学生自由讨论,给学生创造宽松的教学环境,激发学生主动参与,通过对案例的认识和分析,使学生了解社会,认识法律,运用法律。这样,通过把法律条文的理解与运用放到具体案例中,实现法条、法理与实例无缝接入,可以增加课堂教学的灵活性、学生对教学内容的选择性和教学材料的丰富性。当然,也需要借助先进的多媒体教学手段吸引学生的注意力。

2.探索“情境设置,任务引领,真实载体,学做一体”的教学模式

劳动法课程教学改革要围绕法律、文秘、人力资源管理类专业的人才培养目标,从法律服务工作岗位的实际需要出发,以工作任务为核心,用工作任务引领专业知识,专业知识围绕工作任务完成的需要合理展开;以典型案例引领工作任务,构筑学习情景,不断探索“情境设置,任务引领,真实载体,学做一体”的教学模式。以劳动合同教学为例,我们可以把劳动合同设计为一个项目(模块),该项目又有劳动合同订立的争议处理、试用期争议处理、劳动合同履行和变更的争议处理、劳动合同解除与终止的争议处理等不同的任务。在指导学生完成每一项任务的过程中,可以依照下列流程实施教学:教学目标―案例导入―工作任务―案例解析―实务训练―重点法条。通过上述典型工作任务分析,可以为实现课程教学内容学生校内学习与实际工作一致性、课堂与实习地点的一体化奠定坚实的基础。

3.发挥考核指挥棒作用,将形成性考核和终结性考核有机结合

作为教学中的一个有力手段,成绩考核也是为实现教学目的服务的。在劳动法教学中,对成绩考核也要进行必要的改革,改变单纯的“记一记,背一背,考一考”一张考卷定成绩的做法,加大平时成绩考核的力度,将形成性考核和终结性考核结合、校内成绩考核与企业实践考核相结合。形成性评价是过程评价,它能明确活动运行中存在的问题和改进的方向,及时修改调整活动计划,从而获得更加理想的效果。终结性评价,是指在活动后为判断其效果而进行的评价。只有将两者结合起来,才能提高学生的学习积极性,才能给予学生一个正确的评价。

当然,要使劳动法课程改革取得理想的效果,还必须以一定的保障机制如师资保障、激励机制、教学质量监控体系及教学评估体系等为依托。

参考文献:

[1]服务校企合作政府应当“媒婆”,企业与学校可跳和谐的“双人舞”[EB].

[2]马善红,赵胜营,邱志强.高职高专法律教育教学改革探讨[J].职业教育研究,2008,(8):29-30.

[3]邢曼媛.谈谈法学教学方法[J].山西高等学校社会科学学报,2001,(12):145-146.

[论文摘要]社会主义劳动关系的本质是和谐的,和谐劳动关系是由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的性质决定的,具有自己的内在规定性,是和谐社会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构建社会主义和谐劳动关系是一项长期而艰巨的任务,是一项复杂的系统工程,需要全社会的力量共同参与。和谐劳动关系的构建要形成基本理念,同时需要一系列的制度安排。

党的十六届六中全会通过的《关于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在全面系统地阐述了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重要战略思想的同时也是第一次以中央全会文件的形式阐明了和谐社会背景下的劳动关系问题,强调要发展和谐劳动关系完善党和政府主导的维护群众权益机制等。这对于我们深刻理解和把握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与建立和完善我国新时期新型劳动关系的内在联系,积极发展和谐劳动关系,推动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和深刻的理论意义。和谐劳动关系的构建必须以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理念为指导,按照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基本要求来进行,但和谐劳动关系作为和谐社会的一个组成部分、一个层面,它必然还有自己的内在规定性,也要形成其基本理念,同时和谐劳动关系还有相应的制度安排。

一、劳动关系与和谐劳动关系的基本内涵

劳动关系是指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包括各类企业、个体工商户、事业单位等)在实现劳动过程中建立的社会经济关系。从广义上讲,生活在城市和农村的任何劳动者与任何性质的用人单位之间因从事劳动而结成的社会关系都属于劳动关系的范畴。从狭义上讲,现实经济生活中的劳动关系是指依照国家劳动法律法规规范的劳动法律关系,即双方当事人是被一定的劳动法律规范所规定和确认的权利和义务联系在一起的,其权利和义务的实现,是由国家强制力来保障的。劳动法律关系的一方(劳动者)必须加人某一个用人单位,成为该单位的一员,并参加单位的生产劳动,遵守单位内部的劳动规则;另一方(用人单位)则必须按照劳动者的劳动数量或质量给付其报酬,提供工作条件,并不断改进劳动者的物质文化生活。

按实现劳动过程的方式来划分,劳动关系分为两类,一类是直接实现劳动过程的劳动关系,即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后,由用人单位直接组织劳动者进行生产劳动的形式,当前这一类劳动关系居绝大多数;另一类是间接实现劳动过程的劳动关系,即劳动关系建立后,通过劳务输出或借调等方式由劳动者为其他单位服务实现劳动过程的形式,这一类劳动关系目前居少数,但今后会逐年增多。按劳动关系的具体形态来划分,可分为常规形式,即正常情况下的劳动关系,停薪留职形式、放长假的形式、待岗形式、下岗形式、提前退养形式、应征入伍形式等等。按用人单位性质分类,可分为国有企业劳动关系、集体企业劳动关系、三资企业劳动关系、私营企业劳动关系等等。按劳动关系规范程度划分,可分为规范的劳动关系(即依法通过订立劳动合同建立的劳动关系)、事实劳动关系(是指未订立劳动合同但劳动者事实上已成为企业、个体经济组织的成员并为其提供有偿劳动的情况)和非法劳动关系(如招用童工和无合法证件人员;无合法证、照的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等情形)等。

二、我国和谐劳动关系的性质和特征

劳动关系性质是社会性质的重要体现。从性质上看,劳动关系有两大类型,一种是资本主义性质的劳动关系,以私有制为基础的资本主义生产关系表现在劳动关系上是双方根本利益的对立性。一种是社会主义性质的劳动关系,以公有制为基础的社会主义生产关系在劳动关系中的反映,是根本利益的一致性,这是由我们的国体、政体及劳动关系双方目标共同性、利益一致性所决定的。党和国家是包括职工群众在内的广大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的代表者,职工是国家的主人,企业所有者和经营者也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建设者。劳动关系双方是矛盾的对立统一体,虽然不同的利益群体有不同的具体利益,在社会生产过程中会发生矛盾,但这种矛盾是社会主义的生产者和经营者、劳动者与建设者之间的矛盾,是人民内部矛盾,不具有根本的对抗性,能够在协商、协调的基础上得以解决。劳动关系双方根本利益的高度一致性和具体利益的相对差异性,是社会主义新型劳动关系的基本特征,决定了社会主义劳动关系的本质是和谐的。

第一,劳动主体双方在利益关系上的一致性与合作J}生。利益的一致性和合作性主要体现在劳动关系主体双方在根本利益一致的基础上,尊重和承认利益差别,追求合作共赢。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建立在以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共同发展的经济制度之上,党和国家是全体人民群众(包括职工群众的根本利益的代表者。因此,不同的社会阶级、阶层和群体虽然有着不同的具体利益,但其根本利益是一致的。职工是国家的主人,国家保障每个职工在社会和企业中的政治、经济和文化权利。工会作为职工利益的代表者和维护者,是党联系职工群众的桥梁和纽带,是劳动关系的调节者,也是企业的合作伙伴。而企业所有者和经营者也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建设者。劳动关系主体双方根本利益的一致性,决定了劳动关系有合作的可能,同时,劳动关系主体双方具体利益的差异性,决定了劳动关系有合作的需求。根本利益一致与通过合作实现具体利益,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新型劳动关系的根本特点,是社会主义和谐劳动关系建立的基础。

第二,劳动关系运行机制的法制化与规范化。法制化和规范化主要体现在劳动关系的运行机制是在充分发挥市场调节作用的前提下,通过强大的国家力量来加强宏观调控,提高宏观和微观层面上的有关制度建设来完善各种法律制度和政策,规范劳动关系双方的权利与义务,提供依法实现利益诉求的手段和渠道,保证劳动关系主体双方能在法律和制度范围内,提出和实现自己的利益要求。劳动关系运行机制的法制化与规范化,承认了劳动者作为独立的利益主体的法律地位,避免了劳动关系的行政化,有利于处理好国家、企业与劳动者的权利和义务关系;同时促进了劳动关系双方地位的平等与力量的平衡,避免了劳动关系的过度失衡,有利于劳动者一方积极性的发挥。强调国家对劳动关系的积极干预,并非完全依靠市场来调节劳动关系,避免了劳动关系的无序化、非组织化和无政府状况,有利于实现劳动关系的公平与公正,化解各种利益矛盾,平衡不同社会利益关系,实现劳动关系的良性运转和循环。

第三,劳动关系协调方式的自主性和市场化。协调方式的自主性和市场化主要体现在,劳动关系的建立和调整是在法律和制度的框架范围内,通过充分发挥市场的资源配置作用和劳动关系主体双方的能动作用来实现的,并且主要通过市场调节手段来实现其主体合法权益。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劳动关系主体的双方是法律地位平等的利益主体劳动关系的建立过程是法律和制度规范下的市场行为。由于劳动力的供求也受市场需求的影响,劳动关系双方在国家有关法律和制度的范围内,顺应市场对劳动力供需的调节,在自主自愿的基础上确立劳动法律关系和劳动利益关系。在国家法律和制度的规范下,通过劳动关系双方的自主选择、平等协商以及社会协商,消除和化解劳动关系中的利益冲突,实现劳动关系的稳定协调。这种利益协调方式的自主性和市场化的劳动关系,有别于传统计划经济体制下劳动关系,是适应了我们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基本国情要求的劳动关系。

三、构建和谐劳动关系的制度安排

和谐劳动关系应该是劳资双方共享创造的成果,共谋企业的发展,相互尊重,平等和谐相处的关系,构建这样一种持续、稳定、和谐的劳动关系,需要一系列的制度安排。

第一,劳动合同制度。劳动合同制度是市场经济条件下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确立劳动关系的一种用人制度。劳动合同的内容是劳动关系的实质,劳动合同的内容可以分为法定条款和协商条款两部分。根据我国《劳动法》第l9条的规定,劳动合同的法定条款有:劳动合同期限、工作内容、劳动保护和劳动条件、劳动报酬、劳动纪律、劳动合同终止的条件、违反劳动合同的责任。劳动合同的履行,不仅可以充分保障劳动者和用人单位的合法权益,也是促进劳动关系良好运行以及预防、妥善处理劳动争议的必要条件是建立和谐劳动关系的过程。

第二,协商与集体合同制度。集体协商也称集体谈判,是企业内部雇主和工会通过协商,不断地就劳动就业的有关条款达成协议的实践过程。集体合同是由工会代表职工与企业订立的,适合于企业全体职工的,具有本企业基本劳动标准性质契约,签订集体合同是市场经济国家通行的做法。集体协商与集体合同制度体现了企业与职工利益的结合,有利于充分保护职工的合法权益,调动职工的生产积极性;有利于体现职工在企业中的主体地位,维护企业内部劳动关系的和谐稳定;同时可以更好地规范劳动合同,弥补劳动法规的不足。总之,集体协商和集体合同制度是市场经济体制下调整劳动关系的重要手段。

第三,三方协商制度。三方协商的主体是政府、工会(劳方)、雇主协会(资方)。协商内容和方式主要体现在两个方面:一是雇主组织和劳动者组织共同参与劳动法的制定和实施;二是以集体协商方式处理劳资关系,如劳动纠纷的处理、劳动关系运行中的某些变更等。在市场经济条件下,不同的利益主体有着不同的利益追求。政府最关心的是国家利益,维护社会稳定和促进经济增长。市场经济国家的政府作用主要体现在组织、平衡、监督和服务作用。工会是劳方的代表,以维护和改善工人的劳动条件、提高工人的经济地位、保护工人的权益为目的。雇主协会是雇主一方的代表,旨在代表、维护和增进雇主在劳动关系中的利益,即获取更大的利润,实现企业更大的发展。三方协商原则体现了劳动关系领域的民主化,是达到不同社会群体之间的协调与平衡的重要机制。

第四,劳动争议处理剞度。劳动争议处理制度是通过国家立法,将劳动争议处理原则、机构、人员和程序作为制度确定下来,成为劳动法制的组成部分。处理劳动争议的普遍原则是“公正、及时、有效”。世界各国处理劳动争议的法律和政策均提倡“通过协商,取得一致”的原则,协商是处理劳动争议的首要措施和程序。协商不能解决的问题,需要第三者或中间人介入劳动争议的处理过程。劳动争议处理包括非司法制度和司法制度。劳动法是处理劳动争议法律适用的主要依据。

第五,劳动标准制度。劳动标准制度是以保护劳动者为主旨,兼顾国家和雇主利益,通过监督加以实施的一项制度。劳动标准包含两个层次:一是强制性,如劳动法律法规中制定的劳动标准,国家标准化机构的强制性劳动标准都具有法律约束力,必须遵照执行;二是非强制性,如国家标准化机构推荐的劳动标准不具有强制性,只提倡鼓励有关方面执行。国际劳工标准通行的是三方民主协商程序制度。建立适合国情又与国际劳工标准基本接轨、富有人道和尊严的劳动标准是社会发展的目标,它有利于维护劳动者的基本权益、协调处理好劳动关系;有利于劳动者劳动能力、劳动技能的提高,人力资本价值的开发和提升;有利于劳动过程更加科学合理,劳动力资源得到优化配置,提高劳动效率,创造更多的社会财富。

构建社会主义和谐劳动关系重在构建二字,然而构建社会主义和谐劳动关系是长期而艰巨的任务,是一项复杂的系统工程,需要全社会的力量来共同参与,只有全社会齐心协力,并采取切实可行的对策,才能真正构建反映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整体要求的和谐劳动关系。这就是要加强党的领导,明确构建和谐劳动关系的指导思想;强化政府职能,充分利用构建和谐劳动关系的一切有效手段;增强企业的社会责任,积极承担起构建和谐劳动关系的使命:提高劳动者自身素质,积极参与和谐劳动关系的建设。

[1]杨宣春.劳动和社会保障法规政策专刊冲国劳动保障报社,2004(1—12)、2005(1—12).

[2]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中国的劳动关系状况.中国劳动保障报,20O4一O5—09.

[3]唐树柏.劳动者权益保护亟待解决的几个问题.工人日报,2002.

[4]步正发.劳动保障监察执法手册.中国市场出版社2006.2.

[5]孔祥智景焦“三农”180位专家学者破解“三农”难题,中央编译出版社.

[6]陈诗达.2006浙江就业报告一劳动关系研究.中国劳动社会保障出版社,2006-3

关键词:多元化教学;劳动关系;运用;评价

《劳动关系》是为适应中国经济转型和社会发展的需要而建立起来的一门新兴学科,主要研究劳动关系基本理论、劳动关系主体、劳动关系运行以及劳动关系矛盾的处理等内容,是一门涉及管理学、经济学、社会学、政治学等多学科的综合叉学科,应用性是其主要特点。传统的“老师讲、学生听”的“填鸭式”教学方法,不能有效凸显其应用性特点,而多元化教学方法是培养劳动关系应用型人才的有效途径。笔者以内蒙古财经大学《劳动关系》课程的教学实践为例,探讨多元化教学法在《劳动关系》课程中的应用。

一、多元化教学法简介

教学方法是教学过程中最重要的组成部分,教学方法选用的恰当与否直接关系到教学效果的优劣。前苏联著名教育家巴班斯基曾说:“现代课堂教学的鲜明特色乃是教学方法的丰富多彩,乃是有意识地选择某一课题的主要教学方法,所选的教学方法要能很好地解决教学和教育中的任务”。多元化教学法是对单一的传统的满堂灌教学方法的改革,其目的是培养学生分析问题、解决问题的能力,而不仅仅仅是向学生传授书本知识。多元化教学就是在满足社会需求的要求下,根据学生特点和课程特点,多个教学主体参与、利用多种教学手段和多种教学资源在多种教学环境下进行课堂教学的综合方法。

课堂教学作为高等学校人才培养的核心手段,直接影响到高等教学质量和大学生能力。在“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中,把提高大学生的学习能力、实践能力、创新能力列为高等教育教学改革的重要目标,把提高教学质量作为教育改革的核心任务。因此,多元化教学法的应用,是我国社会发展对人才的需求的要求,同时也是我国教育改革的要求

二、多元化教学法在《劳动关系》课程中的应用

三、教学效果评价

四、多元化教学法在实践运用中的限制因素

多元化教学能促进学生综合能力和创新能力的全面发展,能在很大程度上提高教学效率。但是目前在我国高校特别是地方高校,在应用多元化教学方法的实践中存在许多限制性因素。

(一)政策导向

目前高校“重科研、轻教学”的政策导向使得大部分教学一线的老师把主要精力投入到科研中。比如内蒙古财经大学对专业教师发论文有奖励政策,根据论文所刊登期刊的级别不同,每篇论文的奖金在2000元~8000元,主持课题有科研经费。在高校教师的专业技术职称评定评审条件中,也把科研放在了头等位置,而对教学的要求仅仅是完成工作量而已。

(二)教学行为惰性

(三)学校的硬性规定

学校的硬性规定使得多元化考核学生的方式较难实施。传统教学认为只有通过正式的期中期末考试,才是考核学生学习成绩的最好方式,而且试卷题型必须按照学校统一的模板要求,比如必须包括选择题、判断题、名词解释、简答题、论述题、计算题、案例分析题等,每种题型的分值不能超出一定的比例,出题教师还得付标准答案。这种统一硬性呆板的要求,对于以专题调查、专题分析等这类开放型发散式、无标准答案的考核方式无法进行,这无疑阻碍了多元化教学方式的应用。

(四)课时的限制

五、总结

多元化教学法是提高教学质量、培养应用型人才的有效途径,是我国当前教学方法改革的倡导方向。多元化教学法的应用不该是教师个人的行为,而是一个系统工程,教育部和人社部应改革目前高校专业教师职称评审条件,地方教育部门和高校应该出台鼓励政策,学校教务处改变传统的硬性要求,为多元化教学提供宽松的条件,教师应该不断提高自己的专业知识和教学技巧,学生加快适应多元化教学方法。只有多元主体的积极参与和共同努力,多元化教学方法的应用才有更广阔的空间,高等教育质量的提高和应用型人才的培养才能落到实处。

参考文献:

[1]王曦等.大学多元化教学方法探讨[J].法制与社会,201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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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采用文献分析法对社会法学会自2003年以来10年的年会综述和学术研究回顾进行分析和归纳,在此基础上归纳我们文献综述中已经实然存在的方法,同时比较学习经济法学及其他部门法学方法论的运用及其对学科知识进化的贡献,结合劳动法学与社会保障法学的社会法属性,提出构建劳动法的方法论体系,用以指导劳动法学在自身社会法属性与社会现实紧密结合中发展的经验下发展自己的理论体系、构建自己的制度。

劳动法作为社会主义法律体系中一个独立的重要组成部分,调节所有劳动者的劳动关系,保障其权利实现,关乎社会和谐与稳定。于此意义上,劳动法理论发展及知识积累以及方法论的应用显得尤为重要。从另一个角度来看,传统法律部门划分的法律依据是法律的调整对象和调整方法,相对应于劳动法律学科来讲,内容的独特性和研究方法的体系性则彰昭了劳动法学科的独立地位[3].

二、分析材料的说明

即便如此,在反复检索之后,仍不能全面搜集到全部文献综述或者会议记录、纪要,如此便只有借助公共网络,在互联网中输入百度,在百度搜索项里面输入“社会法网”(社会法网是中国社会法学会的官方网站),之后进入“社会法网”主页,点击“学界动态”,从第一页到最后一页,在此我们找到2008年至2011年的年会预通知,其中2009年年会预通知标有题目但是内容缺失;同时还在“中国劳动与社会保障法律网”中进行检索,其中检索到2006年到2012年的年会预通知,但其中2011年年会预通知阙如,其中列有年会的主题,为我们研究年会综述作了一个指引。最终检索结果见表1.

三、文献知识的解读

研究年会综述所体现的知识结构我们可以看出:有些知识为劳动法学多次于年会上进行研究讨论。这或许说明此类知识或理论还不成熟或未完善,需要多次讨论研究;或许说明实践中出现新情况,需要从理论上作出解释,而没有知识或者现有知识已不能满足需要,需要及时更新。对我们从历届年会中总结出的年会论题所论及知识(表3)分析:(表3略)

具体来看,关于社会法的基本理论的研究探讨共有5次,这可能是因为社会法属于公法和私法之外的第三法域,较公法和私法来讲属于新的法学领域,而劳动法和社会保障法又属于社会法,所以在劳动法与社会保障法和社会法的关系上可能还存在一些未澄清的地方需要解释,并且当新的问题或者话题出现的时候需要我们从社会法的角度予以解释。在劳动法的基础理论方面对劳

在我们社会法年会如火如荼的时候,我们或许忘了“法学方法论设计到法学本身所具有的使命和法学学科本身的独立性问题一直处于法学研究的核心领域”.同时,社会法学的发展和研究多采用什么方法,社会法学的知识生产又采用什么方法,劳动法学和社会保障法学又各自采用什么样的方法,社会法学有没有自己特定方法抑或与其他部门法共用一套方法,社会法学的方法有没有体系,这个体系又是什么样的

即法学各学科都需要遵循一定的法学方法完成自己知识体系的构建和内容的完善以至进一步发展;并且经济法学与劳动法学同属第三法域之下的部门法,不仅都需要强调方法对本体的贡献,在某些方面甚或需要采相同或者相似的方法,我们认为劳动法学同样要重视传统法学方法的运用和多元研究方法的组合。如果说由于方法的混乱或者不当,甚至没有方法而出现了伪命题和伪科学,那么有方法而方法各自不统一则造成了学科概念和理论的不统一,甚而“问题”或/与“主义”的论争,这显然不利于学科领域内知识的统一和发展进步。虽然我国劳动法学有了一定的知识积累,但学科体系还未完善,知识沉淀还未完全稳固进而又面临着知识更新和学科转型,此时学界应该建立和完善劳动法学的研究方法,促成在转型时期劳动法学的稳定和劳动法学知识的及时更新、转型。

四、结语

方法论的重要性并非在于要我们在每一个知识点之后缀以相应方法,不

论文关键词恶意欠薪入罪说刑法思考

近些年,因恶意欠薪引发的恶性事件不断发生,如成都某公司拖欠50名农民工工资72.5万余元,杭州某女工讨薪被辱,宁夏的农民工王某因讨薪被殴打后而激愤杀人,这些由于恶意欠薪造成的恶性事件频频发生,尤其是拖欠民工工资的问题非常突出,追究其原因,主要是因恶意欠薪的行为处罚力度不足造成的,司法实践当中,恶意欠薪处理主要采取行政、民事两种方法,但处理效果并不理想,恶意欠薪引发的恶性事件仍不断发生,严重危害了社会经济的和谐发展。在这种情况下,2011年刑法修正案把恶意欠薪的行为纳入到刑法范畴当中,并对恶意欠薪者实施刑事惩罚,以保护被欠薪者的合法权益。

一、恶意欠薪现状

二、恶意欠薪的原因

随着社会经济快速发展,恶意欠薪事件不断发生,严重影响了社会经济的和谐持续发展,恶意欠薪出现的原因较多,但究其原因,主要有下列方面造成的。

(一)社会经济发展不平衡造成的

我国实施市场经济较晚,市场经济体制还不完善,社会经济发展存在不平衡性,这使得大量农村劳力转移至城市,而大批优秀人才转移到东南沿海地区,进而使得市场供需严重不平衡,致使一些地区的劳动力严重过剩,用人单位占据主导位置,为用人企业的恶意欠薪问题埋下隐患。

(二)法律法规不完善,给恶意欠薪者带来可乘之机

(三)政府部门的监管力度不够

在《劳动法》中规定,无故拖欠或克扣劳动者工资的用人企业,劳动行政部门应责令用人企业支付劳动者工资,实施经济补偿,支付赔偿金,但在实践当中,因劳动行政的执法者不负责任或其它原因,让制度不能发挥应有作用,用人企业恶意的欠薪问题没有得到有效解决。

三、恶意欠薪入罪的不同观点

(一)入罪说观点

入罪说观点是目前的主流观点,持该观点者认为,目前的民法、劳动法等部门的法规对恶意欠薪行为不能起到有效的遏制作用,应该由刑法介入保障。恶意欠薪行为可以入罪,是因该行为具有犯罪构成的基本特点。特点一,目前劳动法律中,已对恶意欠薪行为进行了明确禁止,规定用人企业存在恶意欠薪的行为时,要承担法律责任,该行为早已在我国界定成违法行为;特点二,恶意欠薪行为对正常社会秩序造成了严重扰乱,对劳动者正当利益造成了损害,易触发劳动者内心的不满,从而引发社会动荡,严重危害社会稳定,已符合犯罪本质特点;特点三,恶意欠薪不仅损害劳动者合法的权益,还威胁了社会市场的经济秩序。恶意欠薪应受到刑罚惩罚,这是由于该行为抵触了社会良好的经济秩序,对社会所规定的劳动规则进行了违反与蔑视,要有效遏制此行为,需要借助刑法力量,使其法律化。

(二)非入罪的观点

(三)个人观点

四、完善恶意欠薪入罪的建议

刑法修正案八所针对的恶意欠薪行为规定具有其孕育与生长土壤,对于法律界的质疑及讨论应给予肯定,不论哪方面讲,对该法律的完善具有辅助推动作用,并且恶意欠薪入罪法要因地制宜,根据我国实际市场经济的环境进行制定,以真正发挥其规制调节作用。

(一)加强法律法规明确,增强法条适用性

刑法修正案八中所提出的恶意欠薪刑法还存在不足,需要对其具体内容进行明确,不断修复本身的硬伤,从理论及实践中界定劳动报酬不支付罪的关键问题,并由最高法院及人大法工委对法条适用性进行深入了解,完善法条的不足之处,让恶意欠薪入罪成为可操作的法律,以发挥震慑作用,消除恶意欠薪合理性的争议。例如刑法中的第276条的生产经营破坏罪,把恶意欠薪规制到该罪中具有其合理性,这是由于恶意欠薪破坏了劳动者生产的积极性,影响了正常生产经营的活动。不过个人认为,从本质上看,恶意欠薪行为是恶意欠薪者对劳动者财产进行侵占的行为,将其归为破坏生产罪当中,并非最佳选择,可将恶意欠薪归入侵占财产罪的其他罪名当中给予规制更为恰当,如侵占罪、诈骗罪及资金挪用罪等。

(二)恶意欠薪未引发严重后果的,可将其归入自诉案件

对于劳资双方出现的薪酬纠纷,所侵犯的仅是劳动者获得报酬的权益,从《劳动法》与《劳动合同法》等有关法律来看,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可将其调整为民事法律关系,在恶意欠薪入罪的状况下,将本罪犯罪行为定为亲告罪具有其必要性,不应过量投入刑法,特别是民事生活的领域,不然抑制了犯罪同时,也会让经济发展受到一定影响,社会失去活力,与现代法治精神不相符。因此,在劳资纠纷处理时,对于未带来严重后果的欠薪行为,可归入自诉案件,进一步完善恶意欠薪的法律法规。

(三)加强司法救济制度的完善,并简化有关的讨薪程序

在恶意欠薪案件处理时,若涉及民工工资拖欠的案件,在民事诉讼程序基础上,要根据民工工资案件纠纷的自身特点,对此类案件进行及时尽快审理,保证安全审理公正的状况下,实现审理的高效性。另外,法律根据民工工资拖欠安全的特点,可设置一些简便诉讼程序,运用一些有效诉讼方法,对劳资纠纷进行有效解决,以完善司法救济制度。劳资纠纷实践当中,主要以经济方法为主,并综合运用行政及法律手段,以形成恶意欠薪问题解决的完整机制,对经济问题中的司法环节进行简化,以提升恶意欠薪入罪的法律适用效率。

(四)加强恶意欠薪入罪的恰当途径

一、专业定位

首先,运用SWOT方法对学校人力资源管理专业的优势、劣势、机会、威胁进行了组合分析,目的是找准专业定位。

(一)外部因素

1.外部机遇(O)

(1)未来的管理职位中,人力资源管理依旧是黄金职业。(2)5个重庆建设,内陆开放高地等建设正在进行,就业机会更多更广。

2.外部挑战(T)

(1)各大学扩招,人力资源管理专业人数逐年增加。(2)学校的优势专业不是管理类专业。(3)重庆高速发展,外部人才吸引力加大,就业压力将更大。

(二)内部因素

1.内部优势(S)

2.内部劣势(W)

(1)专业方向还没有凝练。(2)学生随机应变能力不强,创新能力、学习能力有待加强。(3)教师责任心有待加强。(4)具有实践经验的教师比较少。(5)实践实验教学滞后。(6)专业特色不明显。

(三)优势—机遇(SO)

从毕业生考察,专业的就业领域比较宽广,学生职业发展空间良好,重庆地区对此专业需求旺盛。

(四)优势—挑战(ST)

面临兄弟院校巨大的就业竞争压力,企业用人标准越来越严格。

(五)劣势—机遇(WO)

招聘单位都要求人力专业学生具有较强的个人素质,而我校该专业学生的动手能力以及其他能力还不够。还缺乏必要的培训手段,即使就业前景很广,找工作也有难度。

(六)劣势—挑战(WT)

造成学生就业压力大,学校属于一般性本科院校,必须特色立专业。

二、培养规格

三、课程设置

课程设置是人才培养方案的核心内容,关系到人才培养目标、培养规格能否实现。在课程设置方面,主要应该考虑三个因素:

第一,调查本专业学生对课程的认知。主要分为本专业高年级在校学生以及毕业生的调查,其目的在于了解以前的培养方案中的课程体系以及知识结构是否满足学生各方面的需求。通过调查发现,在校生的意见主要集中在理论教学方面,反映部分课程没有实际作用,例如《社会学》,还有数学的课程不够专业、社会调查没有开等,说明课程设置内容必须务实。毕业生意见主要集中在实践教学方面,认为要加强学生的实际能力培养,尤其是企业实习效果不理想,应该加强实训教学改革力度。

THE END
1.讲难点劳动仲裁后什么情况下可以起诉?①普通裁决:对于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非一裁终局的裁决,无论是劳动者还是用人单位,如果对裁决结果不满意,都可以在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例如,仲裁委对一起劳动报酬纠纷案件作出的裁决,劳动者或用人单位认为裁决的金额不合理、事实https://mp.weixin.qq.com/s?__biz=MzA5MTg3MDI5NA==&mid=2247511107&idx=2&sn=0ad6b01d0c0d1adc0e0e24dc93f32f43&chksm=9077297aa700a06ca034e553431dd97df55fb68637aba76562d3609e01fa08bd1756a7509b2f&scene=27
2.示范条款【费用负担】因仲裁案件发生的仲裁费、鉴定费、公证费、律师费等与案件相关的费用由___(各自/败诉方)承担(未填写时由仲裁庭决定)。 (四)加速仲裁程序 如果您希望争议能够更快的解决,还可以采用以下条款: 【加速仲裁开庭审理】双方一致同意,如发生争议提交北京仲裁委员会适用该会现行仲裁规则项下的简易程序进行仲裁https://www.bjac.org.cn/page/zc/zctk.html
3.劳动仲裁继续咨询 咨询助手 当前在线 咨询助手提示访客: 通常情况下,劳动仲裁可以由劳动者本人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劳动仲裁委员会提起,如果对劳动仲裁的结果有异议,可以提起民事诉讼。如果是对方不履行劳动仲裁确定的义务,则可以申请强制执行。 更多复杂的劳动仲裁法律纠纷问题,建议咨询专业律师。 https://www.66law.cn/case/28123223.aspx
4.劳动仲裁法律咨询劳动仲裁免费法律咨询2位律师解答 劳动仲裁2024-12-05 已经签了解除劳动合同关系协议,还可以申请劳动仲裁吗 5位律师解答 劳动仲裁2024-12-05 租机被仲裁了可以拒绝吗 3位律师解答 劳动仲裁2024-12-05 劳动仲裁是否要钱才能立案 2位律师解答 劳动仲裁2024-12-05 劳动仲裁处于登记阶段怎么办 3位律师解答 劳动仲裁2024-12-05 https://m.findlaw.cn/ask/p120_t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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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侨银股份:侨银城市管理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本募集说明书存在任何疑问,应咨询自己的股票经纪人、律师、专业会计师或其 他专业顾问。 若未来上述情形未得到改善,公司短期内将面临经营业绩下滑的风险。受益于“十 四五”全国城市基础设施建设https://stock.stockstar.com/notice/SN2023090100028276.shtml
7.S*ST昌源(000592)发行股票购买资产重大资产置换暨关联交易报告书投资者若对本报告书存在任何疑问,应咨询自己的股票经纪人、律师、专 业会计师或其他专业顾问。 1 福建省昌源投资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票购买资产、重大资产置换暨关联交易报告书 特别风险提示 本公司提请投资者关注在此披露的特别风险,并仔细阅读本报告书中“风 http://finance.sina.com.cn/stock/s/20080116/20581937320.shtml
8.村级法律顾问工作总结(精选21篇)(九)规范性文件审查工作 一年来,我办共审查全县各单位报送我办审查的规范性文件和其他类型文件X6件,经审查符合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X件,均已备案,不属于规范性文件的XX件;起草并审查县政府制定的各类规范性文件X件。 (十)行政执法人员培训工作 于XX月XX日至XX日组织一期行政执法人员培训班,对我县各乡(镇)和各https://www.ruiwen.com/zongjie/6349911.html
9.浙江泽厚律师事务所泽厚律师承办各种类型的诉讼和仲裁业务,代理客户在中国各个地区及各级法院参与各类国内民事、刑事、劳动、行政方面的诉讼、仲裁及涉外仲裁。泽厚律师积累多年经验,胜任诉讼和仲裁程序中各个阶段的各项工作。对于重大疑难案件,为客户制定最适合的解决方案,力求在各个方面,通过多项途径使客户的权益得到最大的保护。 http://www.zehow.com/view1.action?id=68
10.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省民政厅省司法厅省监狱管理局省(九)计划财务处 拟定并监督执行全省民政事业费管理办法和民政财务规章制度;负责全省民政事业费、厅机关行政经费及厅直属单位经费的预决算和日常管理;负责厅机关及直属单位的基建投资、固定资产管理工作;负责民政统计工作;指导厅直单位经营服务工作。 (十)人事教育处 http://www.110.com/fagui/law_236719.html
11.法务工作总结通过法律顾问,劳资管理人员认真咨询劳动法律、政策的最新动态,不断提高运用劳动法律的知识水平,使各项这里的团队协作,即指法务内部,公司法务与外聘律师,也指法务外部,法务与集团各子公司及其各相关部门。今年“三八”节我利用业余时间为我院的女教工义务做皮肤护理数十余次,还请了妇科病专家为我院女教https://mip.cnfla.com/gongzuozongjie/2888271.html
12.法律顾问工作计划(15篇)九、配合企业有关部门对职工进行法制宣传教育; 十、应由法律事务部门承办的其他法律事务。 具体要求 一、服务、参谋功能 对企业生产经营决策和重大经济活动过程3.接受顾问单位委托,代理顾问单位进行经济、劳动和涉外案件的仲裁。 法律顾问工作计划6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法律法规https://www.fwsir.com/Article/html/Article_20230111190814_2233247.html
13.商务协议书15篇7.人民币1000万元≤律师费,一次提成14%; 以上律师费按照实际收取的税后费用为准。 第九条争议解决 因履行本协议发生的一切争议,双方先友好协商,协商不一致的,均有权到华南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第十条其他 1、乙方的文书邮寄送达地址: 联系电话: https://www.jy135.com/xieyishu/994956.html
14.劳动仲裁十战九输您好,做满2个月才有双倍。《劳动合同法》规定,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已建立劳动关系,未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https://wen.baidu.com/question/697370669818763964.html
15.业务综述“劳动争议典型案例分析研讨会”综述2017年8月3日下午,深圳市律协劳动与社会保障法律专业委员会(简称“劳专委”)举办“劳动争议典型案例分析研讨会”,劳专委全体委员及对讲座主题感兴趣的深圳律师300余人参加研讨。市律协副会长尹成刚出席会议,监事魏新民列席会议。 湖南、北京于近期相继发布《2016-2017年度湖南省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典型案例》《2017年北京市http://www.szlawyers.com/info/b5ae04527d2847789f4eeb81d8bf3e3e
16.法务工作总结(15篇)九、20xx年法务工作展望 展望20xx年,法务部将一如既往的积极开展法务工作,进一步加强与分公司和各中心(二)仲裁诉讼工作 跟随部长参与了三起案件的处理,两起劳动纠纷(其中的一起是合并处理的案件),一起民事好合同评审及部分合同的拟订工作,协助外聘律师办理重大疑难案件,为集团及下属公司提供更加优质的法律咨询https://www.yjbys.com/zongjie/gerenzongjie/1614056.html
17.推荐咨询服务合同方面与乙方代为联络的项目方达成合作,甲方在与项目方签订正式合同后十个工作日内应主动如约向乙方支付甲方每次咨询将就一个劳动争议提出相关的法律建议。 2.2 电话咨询服务: 甲方对乙方在约定的时间内仅就如协商不成,应将争议提交深圳市仲裁委员会仲裁,仲裁结果对双方均具有约束力。 九、本约定书一式贰份https://www.oh100.com/a/202204/4546275.html
18.哈尔滨贴心劳动仲裁律师(哈尔滨首位劳动仲裁律师事务所)哈尔滨贴心劳动仲裁律师(哈尔滨首位劳动仲裁律师事务所) 一、黑龙江吴迪律师事务所 律所简介 该所于2016年12月13日经黑龙江省司法厅批准成立,本所有专职律师二名,辅助人员一名,该所座落在宾县宾州镇迎宾路,办公用房120平方米(一、二楼),室内有办公用桌椅、电脑等设备设施。 http://www.tieqiaolawyer.com/baoxianlipei/9199.html
19.员工申请劳动仲裁技巧___市___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 申请人:___ 员工劳动仲裁申请书4 申诉人:xx,男,汉族,198x年x月x日出生, 身份证号: 住住址: 通讯方式: 代理人;xx,xx律师事务所律师 电话: 被诉人:四川建设劳务有限公司(劳务派遣单位) 法定代表人:xx职务:总经理 住所地: 通讯方式https://www.360wenmi.com/f/filek2787hcl.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