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打赢的几次劳动争议官司(三)之三工友之家

估计是警方跟刘某联系了,后来她从石家庄过来把生活用品拿走。她来了以后看见我脸色有点尴尬不自然——当初她想开除赶我走,现在她反而被开除赶走,那种羞辱感自不待言啊!但是我呢,并没有羞辱她,我依然心平气和的和她说话,但实际上我内心是幸灾乐祸的,我看到她的笑话了,已经胜利了,不必落井下石羞辱她,得饶人处且饶人吧!

刘某东西搬走后,丁某在《人民画报》社配楼多租了间办公室,让编辑部搬过去,然后把这边房子退租了。最后办公的一天,总编刘某一大堆东西等着搬走,他在这楼上租了个房间,我没帮他搬东西,留下他一个人等搬家的。

丁某一直在说要重新签订一份合同——意思之前社长刘某跟我约定的口头合同作废,我满怀希望等待着,结果等她6月份把所谓合同文本发给我时,才发现这是一份蓄谋已久的“合同”——”老字号品牌”杂志社编辑部主任目标责任协议书——早在二月份就出炉,但一直没拿出来,看看内容简直煞笔得无以复加:

要求全年完成10万经营任务,年工资居然才三到四万——等于你一年挣10万,你最多才得四万——我断然拒绝丁某的“合同”,表示无法按照这个内容跟她合作,于是,提出6月份第三期杂志出刊后我就辞职。

丁某又叫我到杭州去上班,我问她去杭州给我多少工资?没想到她说依然是四千,我说去杭州你还不给我涨工资?她居然说杭州的物价比北京更便宜,我当然谢绝了她的邀请。

2011年8月29日,我第一次申请仲裁,要求仲裁北京百年瑞祥影视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依法给予经济补偿。

此事另外想起,丁某曾说过北京百年瑞祥影视文化传播有限公司有国家商务部领导的股份,有一次她曾炫耀她一会要去商务部领导家回报工作。后来我了解到所谓商务部领导其实是商务部一个司局级负责人,他负责有关中华老字号方面工作,而丁某是商务部中华老字号专家组成员,所以彼此有工作联系,当然,不排除公司有谁谁的股份。

第一次仲裁败北

我拒绝和解后,海淀仲裁依照法律程序进行开庭。

北京百年瑞祥影视文化传播有限公司没有出具证明材料,其无良诉讼代理赵某只是否认我证明材料的真实性。

赵某声称,“他的证明材料是他自己制作的”——一本杂志从设计版式到印刷的成本远远超过我申请劳动仲裁的经济诉求,所以,其说辞纯属搅局。不过他又说:“我了解过啦,”老字号品牌”杂志社确实有陶勇这么一个人,陶勇是社长刘某聘用的。”赵某的意思我是石家庄报业集所属的”老字号品牌”营销杂志社聘用的,与北京百年瑞祥影视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不存在劳动关系。

由于仲裁庭无权从税务机关调阅我的个税记录,因此无从证明是北京百年瑞祥影视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代扣代缴。最后,北京市海淀区劳动人事仲裁委员会裁决结果认为,我与北京百年瑞祥影视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之间的劳动关系缺乏充分事实证明,故不支持我的仲裁申请。

在此,我觉得需要说明一下就是中国的规定真的很奇怪,劳动仲裁庭不承认纳税记录——因为仲裁员无权到税务局查阅纳税记录,所以,只有官司打到法院,法官才可以核查纳税记录,如此一来,前面仲裁其实属于无效工作,这样恰恰浪费行政资源——如果把调查纳税记录权限下移给仲裁庭,就可以省去法院庭审的环节,从而提高政府工作效率。

本来,我要接着到法院对丁某百年公司提起诉讼的,可我的一个傻瓜律师朋友(他知识产权方面)误导了我:“法官都很赖,不会去税务局帮你查阅纳税记录的”——而后来的事实证明他纯属瞎说,法官绝对会去查阅纳税记录。

由于受朋友误导,我放弃法院诉讼百年公司,更改为对”“老字号品牌”营销杂志社申请劳动仲裁——因为我觉得这个胜诉比较大,因为,我拥有的证据更能证明我与”老字号品牌”营销杂志社存在劳动关系。

可恨之人必有可怜之处,中国律师整体收入水平并非一般人想象那么优厚,大多数人的薪酬水平其实并不高,导致不少人逐利沦落。

第二次仲裁获胜

2011年12月16日,我第二次向北京市海淀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老字号品牌营销”杂志社依法给予经济补偿,并把北京百年瑞祥影视文化传播有限公司列为第三人。

海淀区劳动仲裁机构依照法定程序受理后,向两家单位发送开庭通知,但无论是“老字号品牌营销”杂志社还是北京百年瑞祥影视文化传播有限公司都拒不理睬,发出的通知拒签退回,为此,海淀仲裁委依法进行公告。

公告刊登后,令人始料未及的是,开庭时北京百年瑞祥影视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与“老字号品牌营销”杂志社的代理律师均按时到场,有意思的是,两方诉讼代理都出自同一个律师事务所——北京广雯律师事务所。

赵某依然代理北京百年瑞祥影视文化传播有限公司,北京广雯律师事务所律师刘磊、实习律师邢国威代理“老字号品牌营销”杂志社。

开庭后,两家单位都不承认我为其所代理单位之聘用员工,也就是说,陶勇既非北京百年瑞祥影视文化传播有限公司员工,也不是“老字号品牌营销”杂志社的员工。

与上次不同的是,这一次,北京百年瑞祥影视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代理律师赵某不再强调我是“老字号品牌营销”杂志社的员工等,而当“老字号品牌营销”杂志社代理律师刘磊否认我是该杂志员工时,我提出上次开庭北京百年瑞祥影视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代理律师赵某就表示他调查过我是“老字号品牌营销”杂志社的员工时(估计赵某当时没想到今天的情况),赵闭口不言,而刘磊则“责骂”他。

刘磊比较富有职业道德,这点与赵某信口胡诌天壤之别。刘磊对我的证明材料没有辩驳,只是声称不了解真伪(至少不胡诌说是我制作的)。

刘磊还说,一个法律事实,假如具有十个证明材料,但委托人只给予代理律师七个证明材料,律师只能按照这七个证明材料做出判断。

刘磊其实相信我曾经的真实身份——“老字号品牌营销”杂志社的主编,但他是“老字号品牌营销”杂志社的委托律师,只能站在杂志社立场辩护,同时又不能违背良心。因此,他只是对我的证明材料“不予认可”,但并未否定真实性。从此可见,律师刘磊既有职业素养,也有为人良知。

北京百年瑞祥影视文化传播有限公司甚至让总经理丁某司机王某出具虚假证明,伪称他本人是“老字号品牌营销”杂志社主任、主编,而杂志上署名主任、主编、记者的陶勇是他的“笔名”,因此,我是假冒他“笔名”的人。

仲裁庭上的辩论其实并没有唇枪舌剑,因为作假者虽会玩弄花招,但机关算尽还是输。所以,我根本没兴趣与赵某这种诉棍打口水仗(无良律师赵某出言无礼、刻薄讽刺等,刘磊与邢国威都富有职业素养),我反正证据充分、无可辩驳,可谓稳操胜券。

2012年6月29日,北京市海淀区劳动人事仲裁委员会裁决如下:

一、“老字号品牌营销”杂志社向我一次性支付2011年2月12日——2011年6月30日未签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14574.71元。

二、对我的稿费等其他诉予以驳回。

遭遇恶人先“告状”

2012年7月23日,“老字号品牌营销”杂志社向海淀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不同意向我一次性支付2011年2月12日——2011年6月30日未签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14574.71元,要求法院依法驳回我的上述诉讼请求。

我也同时上诉,另加主张海淀仲裁未予支持的稿费诉求。

2012年8月27日下午3点,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此案。

北京百年瑞祥影视文化传播有限公司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

“老字号品牌”营销杂志社诉讼代理人、北京君颜律师事务所的张瑜出提出:

首先,“老字号品牌营销”杂志社与我不存在劳动关系。

第二,“老字号品牌营销”杂志主任、主编另有其人——并再次出具北京百年瑞祥影视文化传播有限公司总经理丁某司机王杰伪称他本人是“老字号品牌营销”杂志社主任、主编的虚假证明。

第三,张瑜指称我本人是在地摊上看到“老字号品牌营销”杂志上的主任、主编署名“陶勇”与我的名字相同,“就说自己是这个杂志的主编……”。

张瑜这个说法令人笑掉大牙。

与上两次仲裁开庭一样,我依然没怎么和这样的“律师”对辩,因为觉得很无聊,关键我的证据充分,可谓事实胜于雄辩!

但是,这个简单的案件却一波三折,记得法官徐良君致电我说,北京百年瑞祥影视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与“老字号品牌营销”杂志社都对有关问题存在争议,而北京百年瑞祥影视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上次未到场,因此他想再次开庭审理一次。

而北京百年瑞祥影视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依然缺席。

庭审依然重复上次内容,没有新的东西。我记得以前在“老字号品牌营销”杂志社曾看到过石家庄报业集团(“老字号品牌营销”杂志社)与北京百年瑞祥影视文化传播有限公司合作的文件,于是当庭提出。法官徐良君询问律师张瑜,张瑜声称两家未签署过书面合作协议,但表示可以回去查找,如果有补送给法院。

事实上,他们无法提供书面合作协议给法院,因为这份合同是石家庄报业集团(“老字号品牌营销”杂志社)与北京百年瑞祥影视文化传播有限公司私下签署的,一旦公开会遭受国家处罚。因为国家严令禁止私下转让、倒卖刊号资源,而这两家的“刊号”合作本身属于倒卖刊号的违法行为,所以,岂能见阳光?

法官徐良君依法查询我的个税记录后,发现确实是北京百年瑞祥影视文化传播有限公司替我代缴代扣个税,他说按理给谁干活就由谁发工资,就是谁聘用的。但我提出也许北京百年瑞祥影视文化传播有限公司的是代为发放工资,关键双方没有提供书面合作协议证实属于什么性质合作关系(我其时想惩罚社长刘某“老字号品牌营销”营销》杂志社)。

一审认为我提供的证明材料都证明我是“老字号品牌营销”杂志社的工作人员,而且海淀仲裁也曾驳回我诉北京百年瑞祥影视文化传播有限公司的请求,并裁定我与“老字号品牌营销”杂志社存在劳动关系,两个裁决均已生效。而两家单位在合作事务方面管理存在混乱,

2012年12月27日,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一审判决如下:

一、判决“老字号品牌营销”杂志社向我一次性支付2011年2月12日——2011年6月30日未签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14559.26元。

二、依然驳回我的稿费等其他诉求。

三、案件受理费由“老字号品牌营销”杂志社交纳。

恶人再“告状”

2013年1月9日,“老字号品牌营销”杂志社向北京市一中院提起上诉,要求二审撤销一审判决并由我承担一、二审诉讼费。

事实和理由是:

指称本人非“老字号品牌营销”杂志社员工,与其不存在法律意义上的劳动关系。还称本人事实上是北京百年瑞祥影视文化传播有限公司的职工,被派遣到“老字号品牌营销”杂志社工作。两家单位是业务合作关系,前者是用工单位,后者是用人单位。本人的工资也是后者发放。

之后,一直没有得到海淀区法院把案件移送北京一中院的确切信息。

我曾屡次致电北京一中院查询,结果是案件尚未移送过来,有一次是案件已经移送,还在路上。

这期间,从他们处依稀获得的信息是:

因为第三人北京百年瑞祥影视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一直不签收法院通知,通知不止一次被退回,徐良君法官曾两次亲自上门,但没找到北京百年瑞祥影视文化传播有限公司办公地址,“也许是搬家啦!”徐法官这样给我说。

然后他说再和他们联系,“我尽量不发公告”。

事实上,北京百年瑞祥影视文化传播有限公司注册办公地址在北京市海淀区车公庄西路33号8号楼241号房间,也就是《人民画报》社的办公楼,只不过在该社主楼相连的配楼,一般人不熟悉确实找不到配楼入口,因为主楼与配楼过去走道是通的,现在封闭了,去配楼需要从主楼旁边走,没去过的确实想不到。但是如果找门卫打听应该告诉的。除非有人事先给门卫打招呼,有法院来人找241就别告诉他,当然,这仅仅是猜测。

因为工作忙,我也不是一直盯着这案件,而之所以没有请律师是这案件太小,不足挂齿,没必要别人代劳。更重要的是,我想亲自体验中国法院处理法律事务的整个过程,所以,案件自始至终没有怎么托关系找人,我想看看,在毫无“背景”的情况下,一般老百姓进行维权诉讼,都是什么样的际遇。

大概在2014年4月,我曾经给海淀法院副院长宋鱼水写过一封投诉信,但没有音讯。之前,我在微博上给中央政法委宣教室副主任陈理发过信,但他也只是回复一个笑脸。

“舆论监督”发挥作用?

于是,就这样一直没有消息。

2015年5月25日,哥在自己博客中国专栏上发文批评海淀法院。

2015年7月的一天,北京一中院通知二审开庭日期,但开庭后“老字号品牌营销”杂志社缺席不到(实际知道必输不赢)。法庭依然按照既定程序审理案件,并于2016年1月8日做出民事裁定:

“老字号品牌营销”营销杂志社撤回上诉,就此,2012年12月27日,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一审判决生效。

判决“老字号品牌营销”杂志社向我一次性支付2011年2月12日——2011年6月30日未签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14559.26元。

……

但是,在北京一中院做出民事裁决书后,遭遇“老字号品牌营销”杂志社拒绝提供组织机构代码,导致法院无法从其银行账户强行划扣对我的补偿,于是,只能中止执行。

之后,我忙自己的事情工作,此事就不了了之…...

【文/陶勇,本文为作者投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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