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一、对于政府未经合法征用就挂牌出让土地的行为,我们是否具有可诉性?出现对于这种发展情况,我们又该怎么办呢?
首先,需要明确的是,在土地没有被依法征用、存在土地权利纠纷或安置补偿不到位等情况下,土地不能挂牌转让。
根据《土地管理法》第二十一条、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招标、拍卖、挂牌的规定,以及自然资源部关于贯彻执行国务院关于促进土地保护和集约利用的通知(国土资源开发〔2008〕16号)的规定,国有土地使用权直接供应的土地,不得收回而不补偿拆迁安置费用,以及闲置土地处置办法的规定,“为防止政府和有关部门的行为造成闲置土地,自然资源部市县级部门应当满足以下要求:(1)土地权利应当明确,(2)实行移民补偿;(3)不发生法律、经济纠纷;(4)土地选址、用途性质、地积比例的规划条件明确;(5)具备开工建设所需的其他基本条件。”国有土地使用权“净”流转制度的规定,国有土地使用权流转的前提,需要满足依法征用土地的条件,不存在土地权利不明确、安置补偿不足和法律、经济纠纷等问题。
根据本案的案情,对违法征地行为进行了调查,并得出了相应的胜诉判决,本文不作详细论述。我们只讨论地方政府土地管理部门之前的拍卖行在接到媒体报道后是否没有实施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是否可以起诉。
首先,媒体开始报道,2020年,他所在的土地将由当地政府拍卖,表明当地政府已经批准了拍卖出售计划,那么在拍卖出让计划上能否批准诉讼?
因此,主流观点认为,批复属于内部审批程序,尚不具有最终和外部法律效力,实际上不影响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不属于人民法院受理行政诉讼的范围。如果你这样看,你可能无法立案。
问题三、如果拟出让土地地块符合“净地”出让的前提条件,当地人民政府通过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国有经济建设发展用地使用权的具体分析行政管理行为,是否会对失地农民的实体权利造成实际情况影响?
集体土地依法被征用,所有权被国有化,农民原有的土地使用权丧失,农民没有利益,不能取得原告资格。有其他法律关系,可以通过行政赔偿程序解决。
总法院将裁定土地管理存在程序上的不规范。但是,土地上的房屋在土地上的招标、拍卖、悬挂行为全部完成后被拆除的,法院可以认为具体行政行为对原告实体的权利没有实际影响。作出驳回的裁决。
综上所述,我们可以看出中国政府通过土地资源管理部门对土地未合法征收就挂牌出让的行为,原则上是可以有效进行诉讼的,但需要找对诉的具体行政工作行为能力以及学生把握诉讼中的诉讼时机。
掌握法律条文很重要,但更重要的是根据实际情况在实践中运用!如果您在征收拆迁过程中遇到不合理的情况,欢迎私信深圳房产诉讼律师!维护您的合法权益是我们不懈的动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