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4年2月23日,正在某部队服役的军官王某某回家探亲,行至青岛市重庆路时,被一辆急速驶来的小型客车撞倒。
经抢救,王某某虽脱离了生命危险,但诊断显示其脑挫裂伤、脑干损伤、左胫骨骨折、硬膜下血肿、癫痫,而此时他还不到29岁。
2006年2月,山东省青岛市法律援助中心得知此事后,立即为王某某开通了军人军属法律援助绿色通道,简化受理手续,指派擅长办理交通事故纠纷的徐萍承办此案。
在徐萍的帮助下,同年3月14日,王某某正式向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肇事司机黄某某及车主李某某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残疾赔偿金、被扶养人生活费等共计143万余元。
诉讼期间,徐萍向法院提出申请,要求对王某某的伤残等级进行司法鉴定。鉴定中心结论显示,王某某为一级伤残。
随后,一审法院作出宣判,基本支持了王某某的诉讼请求,判令被告黄某某、李某某连带赔偿王某某医疗费等各项经济损失共计111万余元。
本以为案件至此已顺利解决,没想到竟再起波澜,问题则出在伤残等级鉴定书上。
鉴定书中称,“王某某伤后不能自己翻身活动,要别人帮忙翻身……”。
对此,被告及其辩护人认为,鉴定书仅依据王某某家属主观讲述,与当前实际不符,并据此向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二审法院经审理,以原判决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不当为由,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市北区法院重审。
案件又回到了原点,但徐萍并没有放弃。2007年春节刚过,她便又一次全力投入到案件重审工作中。
而新的鉴定结论显示,王某某伤残等级为三级。
经审理,法院认定李某某出借车辆的行为无过错,无需承担赔偿责任。在出具判决书时,法院判决被告黄某某赔偿原告医疗费等合计36万余元,却遗漏了李某某的判决结果。
此时距交通事故初发已有4年,家人为给王某某看病,已欠下数十万元债务,36万余元赔偿并不能抵付。
屋漏偏逢连阴雨。王某某之妻提出离婚,家中只剩60多岁且体弱多病的父母,这让王某某几乎陷入了绝望。
这种情况下,徐萍只好一方面安慰当事人,一方面细心查看案卷,发现判决书中漏判被告李某某的重要情况。徐萍征得王某某同意后,立即以判决数额明显不足,显失公允,并漏判被告李某某为由提起上诉。
青岛中院于2009年6月29日作出裁定,以原判决违反法定程序,可能影响案件正确判决为由,再一次撤销原判,发回重审。
至此,这起案件诉讼已经历两次发回4次审判,原被告双方均已身心疲惫,法院也加大了为双方调解的力度。
在徐萍的积极参与下,经双方多轮谈判,终于达成调解协议,黄某某赔偿王某某各项费用共计52.3万元。
被告在调解当日即支付15万元,王某某家人终于拿到了第一笔赔偿款。然而,接下来黄某某仅支付了5万元,就以自己收入低为由,不再按时付款。
徐萍在多次与黄某某交涉未果的情况下,代理王某某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可是黄某某仅有房屋一套,且因所处位置较差,拍卖不利,无法强制执行。除此之外,黄某某再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案件再度陷入僵局。
迫于压力,黄某某经四处筹措,于2014年6月,将应付的赔偿款32.3万元及利息5万元全部付清。
至此,这起案件从诉讼至执行完毕,历时8年,虽历经曲折却终得圆满结案,王某某一家人更是对徐萍感激不已。
自2004年开始,徐萍加入青岛市法律援助律师团承办法律援助案件,多年来帮助了许多受援人,她办理的多起案件也都被青岛市法律援助中心评为优秀案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