韩悦山李彬(无棣海丰法律服务所)杨村林焦怀刚无棣县运输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无棣支公司窦金花(山东易安律师事务所)
一、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无棣支公司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限额内赔偿原告韩悦山医疗费8316.61元、住院伙食补助费90元、误工费15164.10元、护理费1776.60元、交通费500元,共计25847.31元;二、被告焦怀刚赔偿原告韩悦山司法鉴定费152.69元,被告无棣县运输有限公司对此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三、驳回原告韩悦山的其他诉讼请求。以上给付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经本院过付。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日期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50元,减半收取225元,由被告焦怀刚、无棣县运输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陈真真
书记员:徐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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