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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017年证券市场基本法律法规知识点汇总第1章证券市场基本法律法规1、处罚方面5%15%虚报注册资本、提交虚假资料等取得公司登记的,对该公司,处以虚报注册资本金额的5%15%的罚款;公司的发起人、股东虚假出资,未交付或未按期交付资产的,5%15%的罚款;公司的发起人、股东在公司成立后,抽逃其出资的,5%15%的罚款。330万提交的会计报告材料中虚假记录或隐瞒重要事实,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负责人处以330万的罚款;550万提供虚假资料或采取其他欺诈手段隐瞒重要事实的公司,处以550万的罚款;违反公司法规定另立会计账簿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责令改正,处550万的罚款;基金管理人或基金
2、托管人未将基金资产与固有资产分开,或者未对基金资产实行分账管理的,处理550万元的罚款(直接负责人是330万罚款);520万外国公司擅自在中国境内设立分支机构的,由公司登记机关责令改正或关闭,并处以520万罚款;二、数字信息1、向不特定对象发行的证券票面总值超过5000万的,必须采用承销团;2、封闭式基金通常有固定的封闭期,一般为10年或15年,开放式基金无发行规模限制3、基金财产的独立性决定既非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债务的担保,也非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固有财产的债务的担保。4、证券交易所终止上市公司股票发行的情形,有一个是:公司最近3年连续亏损,在其后一个年度内未能恢复盈利。5、证券记忆所终止上
3、市公司债券发行的情形,有一个是:公司最近两年连续亏损。6、以协议方式收购上市公司的,达成协议后,收购人必须在3日内向国务院证券监管机构及证券交易所做出书面报告,予以公告;7、协议收购,收购上市公司的股份达成30%时,继续收购的,应到向所有股东发出要约;8、基金管理人的义务:保存基金的会计账册、记录15年以上;9、基金管理公司的注册资本不低于1亿元,必须是实缴资本。10、基金公司主要股东是指出资额占基金管理公司注册资本的比例最高,且不低于25%的股东,还应具备:注册资本不低于3亿元;持续经营3个以上完整的会计年度;最近3年没有因违法违规行为受到行政处罚或者刑事处罚;具有良好的社会信誉,最近3年在
4、税务、工商等行政机关等无不良记录。11、期货公司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3000万;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具备任职资格,从业人员具有期货从业资格;主要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具有持续盈利能力,最近3年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12、国务院期货监督管理机构应当在受理期货公司设立申请之日6个月内,根据审慎监管原则进行审查,作出批准或不批准的决定。13、证券公司股东的非货币财产出资总额不得超过证券公司注册资本的30%。14、证券公司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4个月内,报送年度报告;每月结束7个工作日内,报送月度报告。15、有限责任公司只能采取发起设立16、设立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不能超过50个,股东可以是自
5、然人、也可以是法人。17、首次股东会会议由出资最多的股东召集和主持18、有限公司董事会成员3-13人,董事任期不超过三年,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兼任理事19、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成员是5-19人,监事会成员不得少于3人,监事会6个月至少召开一次。20、公司分配当年税后利润时,应当提取利润的10%列入公司法定公积金;公司法定公积金累计额达到公司注册资本的50%以上,可以不再提取。21、资本公积金不得用于弥补公司亏损,法定公积金转为资本时,所留存的该项公积金不得少于转增前公司注册资本的25%。22、证券法规定,证券的代销和包销期最长不得超过90日。23、证券承销业务采取代销
7、、期货公司,注册资本应当是实缴资本。股东货币出资比例不得低于85%。32、期货交易管理条例,结算会员的结算业务资格由国务院期货监督管理机构批准。国务院期货监督管理结构应当在受理结算业务资格申请之日起3个月内做出批准或不批准的决定。33、证券公司每一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4个月内,向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报送年度报告;自每月结束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报送月度报告。34、公司合并可以采取:吸收合并和新设合并两种方式,新设合并又称为创设合并。【重点1】公开发行公司债券,应当符合下列条件:股份有限公司的净资产不低于人民币3000万元,有限责任公司的净资产不低于人民币6000万元;本次发行后累计
8、公司债券余额不超过公司净资产的40%;最近三年的年均可分配利润足以支付公司债券1年的利息和其他3条。【重点2】公司申请债券上市的,满足以下条件:公司债券的期限为1年以上;公司债券实际发行额不少于人民币5000万等。【重点3】主承销人应当具备的主要条件如下:1、主要负责人中2/3的人员有3年以上的证券管理工作经历,或者有5年以上的金融管理工作经验;2、有足够数量的证券专业操作人员,其中70%以上的人员在证券专业岗位工作2年以上;3、全部从业人员在以往3年内的承销过程中,没有因内幕交易、侵害客户利益、工作严重失误受到起诉或行政处分:4、承销机构及其主要负责人在前3年的承销过程中,无
9、其他严重劣迹.特别是与欺诈、提供虚假信息有关的行为。具有法定最低限额以上的实收货币资本,没有违反国家有关证券市场管理法规和政策,没有受到过证监会给予的通报批评。【重点4】股份有限公司申请股票上市,符合以下条件:1、股票经国务院证券管理部门批准已向社会公开发行;2、公司股本总额不少于人民币3000万元;公开发行的股份达到公司股份总数的25%以上;3、公司股本总额超过人民币4亿元的,公开发行股份的比例为10%以上;4、最近3年内无重大违法行为,财务会计报告无虚假记载;【重点5】申请设立期货公司,应当符合公司法的规定,并具备下列条件:1、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人民币3000万元
10、;2、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具备任职资格,从业人员具有期货从业资格;3、主要股东和实际控制人具有持续盈利能力,信誉良好,最近3年无重大违法违规记录;4、有合格的经营场所和业务设施;5、有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公司章程;6、有健全的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制度;7、国务院期货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条件。【重点6】证券公司及其境内分支机构的设立、变更、注销登记的规定:1、在境内设立证券公司或在境外设立、收购经营机构的,受理之日起6个月作出批复;2、增加注册资本且股权结构有重大变化,减少注册资本,分立、合并或审查股东等3个月;3、变更业务范围,公司章程中的重要条款或者
11、审查高级管理人员等45个工作日;4、设立、收购、撤销境内分支机构,或停业、解散、破产等30个工作日;5、审查董事、监事任职资格的,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作出批复。第2章:证券从业人员管理1.参加资格考试的人员,若违反考场规则,2年内不得参加考试。2.证券投资顾问变更岗位,证券分析师变更岗位,证券公司或证券投资咨询机构在10个工作日内,向证券业协会申请注销有关人员的原注册登记。3.证券投资顾问、证券分析师离职,证券公司或证券投资咨询机构在合同解除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通过中国证券业执业证书管理系统提交离职备案。4.个人申请保荐人资格,提交材料,申请期间,申请文件内容发
12、生重大变化的,自变化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向证监会提交更新资料。5.对保荐机构资格的申请,自受理之日起45个工作日内作出书面批复决定;对保荐代表人资格的申请,自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书面批复决定。6.保荐代表人注册登记事项发生变化的,保荐机构应当自变化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证监会书面报告,由证监会予以变更登记。7.保荐机构应当于每年4月份向证监会报送年度执业报告。8.保荐代表人执业证书申请资料存在虚假、误导的,协会自作出不予审核决议之日或注销证书之日起3年之内不再受理申请人的执业注册申请。9.协会在收到完整申请材料之后20日内完成注册。下列行为不得注册投资主办人:被监管机构采取重大行
13、政监管措施未满2年;被协会采取纪律处分未满2年等10.协会对投资主办人自执业注册完成之日起每2年检查一次。有下列行为的不予通过年检:2年内没有管理客户委托资产;被监管机构采取重大行政监管措施未满2年;被协会采取纪律处分未满2年。11.诚信信息以电子文档形式保存,电子文档长期保存。12.奖励信息、处罚信息效力期限是3年,但因证券期货违法行为的行政处罚、市场禁入信息,效力期限是5年。13.任何个人和机构可以通过协会网站查询公开诚信信息。14.查询申请符合条件、材料齐备的,协会自收到申请10工作日内出具诚信报告,查询记录自该记录生成之日起保存5年。(除查询公开诚信信息及会员等按规定权限查询本单位人员
15、协办人;3、最近3年未受到过证监会的行政处罚等。【重点2】申请财务顾问主办人,具备的条件:1、最近24个月无违反诚信的不良记录;2、最近24个月未受到行业自律组织的纪律处分;3、最近36个月未受到违法违规处罚。等【重点3】申请投资主办人,具备的条件:1、具有3年以上的证券投资、研究、投资顾问或类似从业经历,并取得证券从业资格;2、良好的诚信操守,最近3年内没有受到监管部门的行政处罚。3、协会在收到完整材料后20日内完成注册。【重点4】不得注册为投资主办人的条件:1、被监管机构采取重大行政监管措施未满2年;2、被协会采取纪律处分未满2年等【重点5】协会对投资主办人每2年检查一次,不予通过
16、年检的情况:1、2年内没有管理客户委托资产;2、监管机构采取重大行政监管措施未满2年;3、被协会采取纪律处分未满2年等财务顾问接受委托的,应当指定2名财务顾问主办人负责,同时可安排1名项目协办人参与。第三章证券经纪1.证券经纪业务的法律法规包括三方面:证券经纪业务管理方面的;证券经纪业务营业部管理方面的;融资融券方面的法律法规。2.证券经纪业务构成要素:委托人、证券经纪商、证券交易所、证券交易的对象。其特点是:业务对象广泛、证券经纪商中介性、客户指令的权威性、客户资料保密3.建立客户回访制度,对新开户客户1个月内回访,对原有客户的回访比例应当不低于上年末客户(不包含休眠及中止交易的客户)总
18、券结算风险基金。11.证券监管机构的监管措施包括:证券公司向监管机构的报告制度,信息披露,检查制度。【重点1】结算参与人发生资金交收违约的,为完成与对手方结算参与人的资金交收,证券登记结算机构按照下列顺序动用资金:1、违约结算参与人的担保物中的现金部分;2、证券结算互保金中违约结算参与人交纳的部分;3、证券结算互保金中其他结算参与人交纳的部分;4、证券结算风险基金,最后是其他资金。【重点2】结算参与人发生证券交收违约的,为完成与对手方结算参与人的证券交收,证券登记结算机构按照下列顺序动用证券:1、违约结算参与人提交的用以冲抵的相同证券;2、委托证券公司以专用清偿账户中的资金买入的相同证券;3、
21、务提交的文件包括:最近3年无违法违规记录的说明;内核部门人员名单和最近3年的从业经历;审计过的公司最近2年的财务会计报告。3.财务顾问建立并购重组档案和工作底稿制度,底稿真实、准确、完整,保存不少于10年。4.财务顾问不再符合财务顾问业务管理办法条件的,在5个工作日内向中国证监会报告并公告;财务顾问主办人发生变化的,财务顾问应当在5工作日内向中国证监会报告。(第四节证券承销和保荐)1.发行人申请公开发行股票、可转换为股票的债券,依法采用承销方式的,聘请保荐人。2.保荐人的资格及其管理办法由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3.同次发行的证券,其发行保荐和上市保荐应当由同一保荐机构承担。4.证券发行
24、券公司经营证券经纪业务,同时经营承销与保荐、证券自营、证券资产管理等之一的,净资本至少1亿元;经营承销与保荐、证券自营、证券资产管理等其中两项及以上,净资本至少2亿元。6.证券公司应建立独立的实时监控系统。7.建立自营业务的逐日盯市制度,定期对自营业务投资组合的市值变化及其对公司以净资本为核心的风险监控指标的潜在影响进行敏感性分析和压力测试。8.自营业务决策机构原则上按照“董事会-投资决策机构-自营业务部门”的三级体质设立。9.董事会是自营业务的最高决策机构,投资决策机构是自营业务投资运作的最高管理机构。10.证券公司的证券自营账户,应当自开户之日起3个交易日内报证券交易所备案。11.证券自营
25、业务原始凭证以及有关业务文件、资料等至少妥善保存20年。12.每年06.30和12.31后30日内,向证监会报送各家会员截止到该日的证券自营业务情况。13.加强内幕交易的主要措施:加强自律管理;加强监管。【重点3】证券公司经营证券自营业务的,必须符合下列规定:1、自营权益类证券及证券衍生品的合计额不得超过净资本的100%;2、自营固定收益类证券的合计额不得超过净资本的500%;3、持有一种权益类证券的成本不得超过净资本的30%;4、持有一种权益类证券的市值与其总市值的比例不得超过5%(第六节证券资产管理)1.证券公司从事资产管理业务遵循原则6个:守法合规、公平公正、资格管理、约定运作、
26、集中管理、风险控制。2.证券公司可以从事的资产管理业务:为单一客户办理定向资产管理业务;为多个客户办理集合资产管理业务、为客户办理特定目的的专项资产管理业务。3.证券公司开展资产管理业务,投资主办人至少5人,且需有3年以上从业经历。4.集合资产管理计划的合格投资者不得超过200人。5.合格投资者的条件:个人或者家庭金融资产合计不低于100万元;公司、企业等机构净资产不低于1000万元。6.证券公司、资产托管机构应当为集合资产管理计划单独开立证券账号和资金账户。7.资金账户名称应当是“集合资产管理计划名称”。证券账户名称是“证券公司名称-资产托管机构名称-集合资产管理计划名称”。8.证券公司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