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成研究王峭:调解的艺术:以和为贵的争议解决之道法官法院

在争议解决的实务中,除了双方当事人在法庭上针锋相对、据理力争,还出现了调解作为化解纠纷的替代性争议解决方式。调解避免了两造激烈的对抗,转而以沟通、理解和妥协为核心,为双方搭建起一座对话的桥梁,力求在尊重双方权益的基础上,寻找一个既能维护各自利益,又能促进双方关系和谐的解决方案。本文从调解的价值与策略出发,尝试初步探讨一条以和为贵的争议解决之道。

一、调解的价值

(一)法官的心态

在当前司法实践中,法官面临着案多人少的显著压力与矛盾,这一现状在大城市尤为突出。以上海法院为例,每位法官平均每年需在工作日内处理掉两个及以上的案件,而在西安雁塔区,个别法官的年度案件处理量甚至高达700多件。如此繁重的工作任务之下,法官们在处理案件时自然而然地产生了两种核心考量。

其一,法官倾向于尽可能在一审阶段就妥善解决案件,从而避免案件进入上诉流程,被上级法院发改。这也促使他们在处理案件时,更加审慎地寻求在一审阶段就达成令人信服的结果。

其二,法官们也力求减少撰写裁判文书时所需承担的巨大工作量。裁判文书的撰写,包括事实的认定、证据的采纳以及法律问题的分析,都是一项既耗时又费力的工作。在案件堆积如山的情况下,减少这部分的工作量无疑成为法官们追求效率的重要考量。

因此,在这种双重压力下,法院积极促成调解成为了一种既合理又经济的选择。调解不仅能够有效地缓解法官的案件处理压力,还能在一定程度上减少上诉案件的数量,从而减轻法官的工作考核负担。同时,调解过程相对简洁,不需要像撰写裁判文书那样进行详尽的事实认定和法律分析,这对于提高工作效率、减轻法官工作负担具有重要意义。

(二)客户的心态

在诉讼过程中,尽管在某些情境下,客户可能会面临败诉的风险,但其实他们更为恐惧的是那种没有预期、突如其来的败诉结果,内心深处最为担忧的是局势的不可控性。相比之下,如果选择调解这一途径,无论最终达成的金额是高是低,都将是客户自己同意的结果,这意味着客户在这一过程中拥有充分的心理预期,能够更为从容地面对和接受调解的结果。因此,从这一角度来看,调解为客户提供了一种相对可控、预期明确的解决方案。

(三)诉讼费用的影响

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以调解方式结案或者当事人申请撤诉的,减半交纳案件受理费。”在实践中,如果双方当事人在和解后选择撤诉,处理流程上通常可以先将降低诉讼请求的数额到最低,随后按照这一调整后的最低数额来收取50元费用,并且再减半收取。

(四)对于履行的影响

一旦双方达成了调解协议,作为双方自愿协商的结果,相较于法院判决的情况,对方主动履行协议的概率往往会更大一些,更有助于客户的权益落到实处。

(五)对于判决结果的影响

很多情况下,即便我方并无调解的意愿,采取先同意调解的策略亦不失为一种明智之举。一方面,它可以避免和法院针对调解问题产生不配合的态度。更为关键的是,可以利用调解的契机向法官征询意见,探讨其认为合适的调解方案。这种做法实际上为当事人提供了一个预判判决尺度的途径,使他们能够在正式判决之前,对可能的判决结果有一个更为清晰的认识和把握。

二、调解的注意事项:技巧与策略

(一)调解的基础:信息差

调解作为一种解决争议的方式,建立在一个关键的基础之上——双方的信息差。每一方诉讼参与人对于案件最终走向的预测都存在着不确定性。人们普遍存在着损失厌恶的心理,这意味着即便通过判决可能获得比调解更多的利益,比如多拿500万,但同时也面临着可能损失500万的风险。在这种既有可能获得收益又可能遭受损失的情况下,人们对于损失的厌恶感通常要强于对可得利益的追求。因此为了避免风险,大多数人更倾向于选择稳妥的方式,即通过调解来保住底线。

(二)不同诉讼阶段的调解

在不同的诉讼阶段中,双方的信息差不同会导致调解的难度和策略发生不同变化,需要根据具体情况灵活把握:

1.财产保全阶段:在财产保全完成后,如果成功查封了对方的重要财产,如常用的银行账户或已抵押给银行的资产,这可能会触发银行的预警机制,导致银行提前收回贷款,这样的情形对于推动调解进程较为有利。

2.开庭前阶段:如果双方证据不足,调解也是一个明智的选择。因为开庭时需要验证证据原件,如果在此之前进行调解,就可以避免在法庭上暴露证据不足的尴尬。

3.开庭后至判决前阶段:这是调解的一种常见时机,此时,双方对于案件的走向已经有了一个相对固定的预期,但仍然存在一定的不确定性。同时,对于法官可能作出的判决尺度,双方也往往存在认知上的差异,这种不确定性为调解提供了良好的契机。

4.二审阶段:在这个阶段调解的难度通常会显著增加,因为如果一方已经在一审中获得了法院的支持,其心理地位会相对强势,可能不愿意进行调解。然而,如果二审有可能推翻或修改一审判决,那么这种信息差又可以被利用来推动调解的进行。

(三)不同案件和客户类型的差异

第一,个人客户和企业客户相比,情绪化往往是前者显著的特点。这一方面使得调解工作变得尤为困难,因为“清官难断家务事”,情感的纠葛让调解过程充满了复杂性和不确定性。但另一方面,也正是由于情感冲动的影响,当双方被触动、愿意改变时,调解的进展也可能异常迅速。另一方面,个人客户往往缺乏法律背景,这在一定程度上增加了说服的困难性。在此情况下法官通过权威的方式引导双方,个人客户反而更容易接受调解。

第二,国企与民企在诉讼中的态度也存在显著差异。国企更倾向于通过法院判决来明确责任归属,而不愿意承担确定调解金额的责任,这种心理使得国企在调解过程中可能表现出更为保守的态度

综上所述,调解工作的难易程度受多种因素影响,包括案件性质、当事人类型以及案件规模等。因此,在调解过程中,需要综合考虑各种因素,采取灵活多样的策略和方法,以期达到最佳的调解效果。

(四)什么案件容易调解成功?

1.已经进行有效财产保全

如上所述,在完成财产保全措施后,一旦有效冻结了对方的关键资产,例如频繁使用的银行账户或是已作为贷款抵押给银行的财产,这往往会激活银行的监控体系,有可能促使银行采取提前收回贷款的措施,这种局面对于促进双方和解谈判的进程极为有益。

2.被告为上市公司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和《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发生的下列诉讼、仲裁事项应当及时披露:涉案金额超过1000万元,并且占公司净资产绝对值10%以上。”上市公司因其具有特定的信息披露要求而显得与众不同,在处理涉及上市公司的案件时,需要考察该案件所涉及的标的金额是否达到了上市公司需要进行信息披露的标准。如果案件确实触发了信息披露要求,那么这一案件对上市公司可能会产生不利影响,导致上市公司更有意愿进行调解。

3.双方有未来合作的可能

(五)注意参加主体的身心状况:离婚案例

(六)关于报价

1.谁先开价?

心理锚点这一心理效应揭示了人们在不确定某样物品的具体价值时,往往会依赖另一个具有明确价格参照物的物品来为其定价。这一机制在日常生活和商业谈判中尤为常见,深刻影响着人们的决策过程。

举例来说,当我们面对一条羊毛裤子,而对其市场价格缺乏明确认知时,如果恰好知道一条相似材质的羊毛围巾售价为500元,我们很可能会不自觉地以这条围巾的价格为基准,推测羊毛裤子的价值或许相当于两到三条围巾的总和。这种心理倾向便构成了所谓的“锚点”作用,它引导我们根据已知信息对未知价值进行估算。

在谈判或交易场景中,锚点的设置尤为关键,因为它往往决定了双方后续报价的心理预期。假设在一场交易中,我方原本的心理预期是在1万至2万元之间达成协议。然而,如果对方首先开出了一个5000元的报价,这一数字便如同树立了一个低锚点,促使我方在后续的报价中更倾向于选择接近这个低点的数值,如1万2或1万3等。相反,如果对方一开始就提出了一个1万5的高报价,我方的心理预期则会相应上移,可能会在1万5至2万元之间寻找平衡点。

因此,在谈判桌上,谁先开价往往具有重要的战略意义,因为它不仅设定了讨论的起点,还无形中为整个协商过程设定了一个心理锚点,影响着双方最终达成协议的价位区间。这一现象揭示了人类决策过程中的一种微妙而复杂的心理机制,值得我们深入理解和运用。

2.如何报价?

首先,价格要有具体的构成。当提出一个总体报价比如100万时,对方往往会关心这100万是如何构成的,对此必须有一个清晰明确的说明。举例来说可以详细列出各项费用:如设备损失费、差旅费、律师费等等。这样的列举显得你的报价并非信口开河,而是经过深思熟虑和精心计算的。

其次,每一项费用的构成都应有其依据。这些依据虽然不一定达到法庭上作为证据的标准,但至少应当能让对方在调解时接受,也能让法官认可。这样的做法有助于增强报价的可信度和说服力。

再次,要针对不同需求出具组合方案。在制定方案时,不应仅仅在金额的高低上争执不休,因为这很容易使谈判陷入僵局。例如,对方可能坚持要多要一块钱,而我们则想少给一块钱,这样的分歧很容易让谈判破裂。为了打破这种僵局,我们可以尝试用其他需求来替换,比如“如果贵方同意晚一个月支付,我可以接受这个金额”或者“贵方支付的价格需要再提高10%,但我们同意多给一个月的账期”,这样的替换方案更加柔和、灵活,有助于推动谈判的顺利进行。

最后,让步宜缓。当对方报出的价格超出你的预期时,也不要表现的过于高兴或急于立即答应。这是对对方的一种体谅,也是为了避免节外生枝。人都不喜欢吃亏,如果表现得过于急切或高兴,对方可能会意识到自己吃了亏,并且认为你还有更大的让步空间,从而故意制造一些麻烦或提出更多的要求。

(七)尽量让当事人到场:承揽合同案例

在这个案子中,我方的当事人是一家夫妻经营的食品公司,开庭当天,当事人只想去法院参观及感受一下开庭的氛围,但没想到当事人的出面给调解带来了意想不到的结果,他们在法官面前诉说了疫情期间夫妻俩经营公司的不易,得到了法官的同情。这个案例表明,当事人亲自到场参与调解更容易形成共鸣和妥协。因为当事人更了解纠纷的前因后果,并且当面沟通能够传递更多的非语言信息,如表情、语气等,有助于增进双方的相互理解和信任。因此在调解过程中,应尽量安排当事人亲自到场进行面对面交流。

(八)和当事人的配合:合作开发合同案例

首先,调解中最好区分不同的角色,因为调解在于强硬与柔和并进,感性与理性并存。强硬是为了坚持底线,捍卫权利,柔和是为了将双方拉到谈判桌上不至于谈判破裂,缺少任何一个角色和维度都不利于调解的顺利推进

其次,一个人扮演不同风格会产生违和感,更不利于让对方信服,所以律师与当事人的配合是调解成功的关键。例如,在某合作开发案件中,律师与我方当事人一个唱白脸一个唱红脸,充分配合最终促成了调解的成功。

最后,律师和当事人谁来唱红脸谁来唱白脸?一般来讲,律师具有专业的法律知识和司法经验,是理性的一方,当事人考虑更多的的是切身利益,适当的情绪化容易被人理解和接受,因此要通过这个原则分配调解时扮演的角色。

三、结语

除了上述的策略和技巧,在调解过程中还有三种基础能力:丰富的社会经验、与对方建立良好关系、以及共情与换位思考。这些能力是构成高效调解技巧的基石,我们在调解中运用的各种技巧,实则都是建立在这三种基础能力之上的。有句话说得好:“最好的生意是让交易对手有利可图的生意。”抱着理解和共情的心态,才能在争议解决过程中真正以和为贵、达到双赢。

THE EN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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