风电项目核准流程及所需材料,法律分析:国家发改委、能源局实施简政放权后,诸多能源项目审批下放到地方政府,新能源领域尤其如此。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十一条设定行政许可,应当遵循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律,有利于发挥公民、法人或者
法律分析:
国家发改委、能源局实施简政放权后,诸多能源项目审批下放到地方政府,新能源领域尤其如此。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
第十一条设定行政许可,应当遵循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律,有利于发挥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积极性、主动性,维护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促进经济、社会和生态环境协调发展。
第十二条下列事项可以设定行政许可:
(一)直接涉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宏观调控、生态环境保护以及直接关系人身健康、生命财产安全等特定活动,需要按照法定条件予以批准的事项;
(二)有限自然资源开发利用、公共资源配置以及直接关系公共利益的特定行业的市场准入等,需要赋予特定权利的事项;
(三)提供公众服务并且直接关系公共利益的职业、行业,需要确定具备特殊信誉、特殊条件或者特殊技能等资格、资质的事项;
(四)直接关系公共安全、人身健康、生命财产安全的重要设备、设施、产品、物品,需要按照技术标准、技术规范,通过检验、检测、检疫等方式进行审定的事项;
(五)企业或者其他组织的设立等,需要确定主体资格的事项;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可以设定行政许可的其他事项。
风电项目各阶段所需手续文件汇总
2018-11-2917:11:03新能源投融资圈作者:投融君
下半年,受光伏“531新政”的影响,越来越多的开发公司加入风电开发的大军,近日,很多朋友问投融君,风电开发项目都需要哪些手续类文件,今天投融君就来给大家整理归纳一下。
一、前期申报文件
1、风电项目开发协议
2、风资源评估报告
3、开展前期工作的函
4、土地初审(国土局)
5、林地属性证明(林业局)
6、前期接入的函(供电局)
7、环境影响报告(环保局)
8、初步选址意见(住房城乡建设厅)
9、文物选址意见(文物局)
10、军事批复(武装部)
11、压覆矿意见(国土局)
12、纳入年度建设指标及/或补贴指标证明文件。
二、项目核准文件
1、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及其技术审查意见2、项目用地预审意见
3、环境影响评价批复意见
4、安全预评价报告备案函
5、风电场接入电网运行的意见,或项目接入电网的协调意见
6、金融机构同意给予项目融资贷款的文件
7、风资源评估报告
8、立项申请报告
9、压覆矿产资料评估报告及压覆矿意见
10、节能评估审查意见
11、建设厅规划选址意见
12、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报告备案证明(如有)
13、社会稳定性风险评估批复文件
14、水土保持批复
15、核准批复文件。
三、开工文件
1、接入系统核准文件及电价保证函
2、土地征用/占用、植被恢复补偿文件(如有)
3、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如有)
4、国有建设用地划拨决定书(如有)
5、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如有)
6、集体土地租赁,需提供集体土地权属证明文件及村集体2/3以上多数村民/村民代表决议文件
7、林地/草地占用批准文件(如有),林木采伐许可证(如有)
8、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9、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10、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
11、初步设计评审文件。
四、发电业务文件
1、发电项目接入系统设计方案及审查意见
2、电站并网协议/并网调度协议
3、并网投产证明文件
4、上网电价批复
5、并网安全评估报告
6、购售电合同
7、电力业务许可证(发电类)。
《风电开发建设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二条风电项目开发企业开展前期工作之前应向省级以上政府能源主管部门提出开展风电场项目开发前期工作的申请。按照项目核准权限划分,5万千瓦及以上项目开发前期工作申请由省级政府能源主管部门受理后,上报国务院能源主管部门批复。企业取得主管部门出具的开展前期工作的批复后,方可开展项目可行性研究。《风电场工程前期工作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二条风电场工程可行性研究在风电场工程预可行性研究工作的基础上进行,是政府核准风电项目建设的依据。风电场工程可行性研究工作由获得项目开发权的企业按照国家有关风电建设和管理的规定和要求负责完成。
法律分析:风电项目按照国务院规定的项目核准管理权限,分别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和省级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项目单位应遵循节约、集约和合理利用土地资源的原则,按照有关法律法规与技术规定要求落实建设方案和建设条件,编写项目申请报告,办理项目核准所需的支持性文件。
法律依据:《风电开发建设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五条为做好地方规划及项目建设与国家规划衔接,根据项目核准管理权限,省级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的风电场工程项目,须按照报国务院能源主管部门备案后的风电场工程建设规划和年度开发计划进行。
《风电开发建设管理暂行办法》第十六条风电场工程项目按照国务院规定的项目核准管理权限,分别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和省级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的风电场工程项目,经所在地省级政府能源主管部门对项目申请报告初审后,按项目核准程序,上报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项目单位属于中央企业的,所属集团公司需同时向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报送项目核准申请。
《风电开发建设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七条项目单位应遵循节约、集约和合理利用土地资源的原则,按照有关法律法规与技术规定要求落实建设方案和建设条件,编写项目申请报告,办理项目核准所需的支持性文件。
《风电开发建设管理暂行办法》第十八条风电场工程项目申请报告应达到可行性研究的深度,并附有下列文件:(一)项目列入全国或所在省(区、市)风电场工程建设规划及年度开发计划的依据文件;(二)项目开发前期工作批复文件,或项目特许权协议,或特许权项目中标通知书;(三)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及其技术审查意见;(四)土地管理部门出具的关于项目用地预审意见;(五)环境保护管理部门出具的环境影响评价批复意见;(六)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出具的风电场工程安全预评价报告备案函;(七)电网企业出具的关于风电场接入电网运行的意见,或省级以上政府能源主管部门关于项目接入电网的协调意见。(八)金融机构同意给予项目融资贷款的文件;(九)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应提交的其它文件。
《风电开发建设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九条风电场工程项目须经过核准后方可开工建设。项目核准后2年内不开工建设的,项目原核准机构可按照规定收回项目。风电场工程开工以第一台风电机组基础施工为标志。
《风电场工程建设用地和环境保护管理暂行办法》第七条项目建设单位申报核准项目时,必须附省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预审意见;没有预审意见或预审未通过的,不得核准建设项目。
《风电场工程建设用地和环境保护管理暂行办法》第八条风电场项目经核准后,项目建设单位应依法申请使用土地,涉及农用地和集体土地的,应依法办理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