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优化仲裁指引、规范企业裁员行为的
通知
各用人单位:
为稳定和谐劳动关系,便利劳动者和企业加强对劳动人事争议仲裁事项的办理,指导规范企业裁减人员行为,做好劳动者维权等工作,我局制定了《泰和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服务指南》《关于为拟裁员企业提供就业、劳动人事争议调解等服务工作方案》《企业通过网络办理裁员备案办事指南》《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法律援助协作机制》,现印发给你们参照执行。
附件1:《泰和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服务指南》
附件2:《关于为拟裁员企业提供就业、劳动人事争议调解等服务工作方案》
附件3:《企业通过网络办理裁员备案办事指南》
附件5:《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法律援助协作机制》
泰和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2年5月17日
附件1
泰和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服务指南
一、劳动人事争议的受案范围
(二)实施公务员法的机关与聘任制公务员之间、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机关(单位)与聘任工作人员之间因履行聘任合同发生的争议;
(三)事业单位与其建立人事关系的工作人员之间因终止人事关系以及履行聘用合同发生的争议;
(四)社会团体与其建立人事关系的工作人员之间因终止人事关系以及履行聘用合同发生的争议;
(五)军队文职人员用人单位与聘用制文职人员之间因履行聘用合同发生的争议;
(六)法律、法规规定由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处理的其他争议。
二、泰和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案件管辖范围
(一)县级机关、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以及在县级有关部门登记、批准的民办非企业单位和与之建立劳动关系人员发生的争议案件;
(二)在县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登记注册的企业(分支机构)与劳动者发生的争议案件;
(三)外地企业与劳动者在本县发生的争议案件
(四)市仲裁委认为应当受理的其他争议案件。
三、申请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需提交的材料
(一)劳动者申请仲裁需提交以下材料
1.申请人本人身份证复印件;
2.仲裁申请书以及证据材料清单;
3.能初步证明双方之间存在用工关系的证据材料(如劳动合同、工资支付凭证或记录、工作证、缴纳社会保险费的记录、招聘登记表、报名表、考勤记录、证人证言、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工伤认定书、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书、录音录像材料等)。
(二)用人单位申请仲裁需提交以下材料
1.单位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的身份证明书及身份信息材料;
2.被申请人(劳动者)的身份信息材料;
3.仲裁申请书以及证据材料清单;
4.能初步证明双方之间存在用工关系的证据材料(如劳动合同、工资支付凭证或记录、招聘登记表、考勤记录、证人证言、录音材料、录像材料等)。
四、提交证据材料须知
(一)发生劳动人事争议,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在申请劳动人事争议仲裁时,应提交如下证据:
1.证明当事人仲裁主体资格的证据,如劳动者的身份证、用人单位的注册登记信息、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等;
2.证明双方之间存在劳动或人事关系的证据,如劳动合同、聘用合同、工资支付记录、社会保险缴费记录、工作证、考勤记录、工作记录等;
(三)申请劳动仲裁时,证据以复印件或打印件形式提交,录音、视频资料等刻录成光盘提交,证据原件由自己保留,开庭时携带以质证时核对原件。
(四)当事人提交书面证人证言的,在申请劳动仲裁时应提交证人身份证复印件、联系方式以及证言的具体内容;后续审理时,证人应当出庭作证,接受当事人的质询。证人出庭作证的,当事人应当在第一次开庭五日前(仅指工作日且不包括开庭当天)提交证人出庭作证申请书,证人确有困难不能到庭的,经仲裁委员会同意,可以提交书面证言。
(五)当事人应当在举证期限内完成举证,无正当理由不按时举证或者拒不提供证据的,视为放弃举证权利,并由此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
五、办理委托代理手续事宜须知
(一)当事人、法定代理人可以委托一至二人作为仲裁代理人。
(二)下列人员可以被委托为仲裁代理人:1.律师、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2.当事人的近亲属(有夫妻、直系血亲、三代以内旁系血亲、近姻亲关系以及其他有抚养、赡养关系的亲属)或者工作人员(与当事人有合法劳动人事关系的职工);3.当事人所在社区、单位以及有关社会团体推荐的公民。
(五)有关社会团体推荐公民担任仲裁代理人的,应当符合下列条件:1.社会团体属于依法登记设立或者依法免予登记设立的非营利性法人组织;2.被代理人属于该社会团体的成员,或者当事人一方住所地位于该社会团体的活动地域;3.代理事务属于该社会团体章程载明的业务范围;4.被推荐的公民是该社会团体的负责人或者与该社会团体有合法劳动人事关系的工作人员。
六、劳动人事争议的各种解决途径
发生劳动或人事争议,可通过以下途径解决:
1.劳动者可以与用人单位协商,也可以请工会或者第三方共同与用人单位协商,达成和解协议。
3.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十六条的规定,因支付拖欠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事项达成调解协议,用人单位在协议约定期限内不履行的,劳动者可以持调解协议书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支付令。
泰和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
地址:泰和县行政中心西附楼220办公室
附件2
关于为拟裁员企业提供就业、劳动人事争议调解等服务工作方案
一、稳定和谐劳动关系
二、依法依规裁减人员
如因生产经营困难确需裁员的,裁减人员二十人以上或者裁减不足二十人但占企业职工总数百分之十以上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工会或者职工的意见后,裁减人员方案向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备案,方可裁减人员。
(一)裁减人员时,应当优先留用下列人员:1.与本单位订立较长期限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2.与本单位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3.家庭无其他就业人员,有需要扶养的老人或者未成年人的。同时,鼓励优先留用参与疫情防控一线的医护人员直系亲属。
(二)依法依规支付经济补偿。对于依法裁减的人员,企业依法依规支付经济补偿,偿还拖欠的职工工资,补缴欠缴的社会保险费。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用人单位应为裁减员工及时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并在十五日内为劳动者办理档案和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
三、规范办理企业裁减人员方案备案
四、做好劳动者维权工作
(二)依法查处用工违法行为。劳动保障监察机构要畅通举报投诉渠道,依法查处用工违法行为。做好对疫情防控期间侵犯劳动者权益案件的执法依据法律政策解读,对劳动者投诉工资、加班、带薪休假等案件分类妥善予以化解。劳动仲裁和劳动保障监察机构依法依规处理裁员过程中产生的劳动争议纠纷和侵害劳动者合法权益的行为。
附件3
企业通过网络办理裁员备案办事指南
适用范围
本指南适用于泰和县企业通过网络办理裁员备案的事项
事项审查类型
备案
审批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企业经济性裁减人员规定》(劳部发〔1994〕447号)
受理机构
决定机构
数量限制
无限制
受理方式
网上申报、窗口申报
申请条件
(一)申请人
企业
(二)具备或符合如下条件的,备案通过:
1.确认是否符合法定规模裁员情形
企业规模裁员应符合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一条规定的法定裁员情形,可以裁员:
2.初步拟订裁员方案
确认符合法定裁员情形后,企业应初步拟定裁员方案。
3.依法履行民主程序
4.防范裁员风险
申请材料目录
1.裁员工作方案.
2.向人社部门报告裁员情况的说明
办理基本流程
1.申请人提交申请材料。
2.申请材料受理。
申请材料齐全、符合规定形式,或者申请人按照要求提交了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受理行政许可申请;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规定形式的,当场或者在5个工作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3.申请材料审查。
根据法定条件和程序,对申请材料进行书面审查。必要时可指派2名以上工作人员进行现场核查。
4.作出同意备案决定。
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定条件的,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出具裁员报告收讫回执,如依法作出不予备案的书面决定,说明不予备案的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办结时限
20个工作日
收费依据
及标准
不收费
审批结果
备案书面决定以许可机关函的形式作出,载明企业名称、裁员岗位、适用范围、有效期限、日期等事项。
结果送达
有效期限
有效期一般为1-2年。
监督投诉渠道
泰和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地址:泰和县行政中心1612,邮政编码:343700)
办公地址
(一)办公地址:
周一至周五8:00-12:00,14:30-17:30(法定节假日除外)
附件4
一、裁员成本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第四十一条有下列情形之一,需要裁减人员二十人以上或者裁减不足二十人但占企业职工总数百分之十以上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工会或者职工的意见后,裁减人员方案经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可以裁减人员:
(一)依照规定进行重整的;
(二)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的;
(三)企业转产、重大技术革新或者经营方式调整,经变更劳动合同后,仍需裁减人员的;
(四)其他因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经济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的。
裁减人员时,应当优先留用下列人员:
(一)与本单位订立较长期限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二)与本单位订立的;
(三)家庭无其他就业人员,有需要扶养的老人或者未成年人的。
用人单位依照本条第一款规定裁减人员,在六个月内重新招用人员的,应当通知被裁减的人员,并在同等条件下优先招用被裁减的人员。
公司裁员应该支付员工经济补偿,员工可以申请劳动仲裁进行索赔。裁员分为合法裁员和非法裁员,支付的赔偿是不一样的。合法裁员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的规定裁员,并支付经济性补偿。非法裁员为未按照法律规定裁员,是需要支付双倍的经济补偿的。
1.合法裁员的经济性补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2.非法裁员的经济性补偿: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七条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
1.用人单位发生重大变故裁员,属于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关系的,如果用人单位有为劳动者缴纳失业保险的,劳动者是可以领取失业金的。
2.《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四十五条规定失业人员符合下列条件的,从失业保险基金中领取失业保险金:
(1)失业前用人单位和本人已经缴纳失业保险费满一年的;
(2)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的;
(3)已经进行失业登记,并有求职要求的。
附件5
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法律援助协作机制
二、扩大调解仲裁法律援助范围。在法律援助对象上,司法行政机关要综合考虑法律援助资源供给状况、困难群众法律援助需求等因素,推动法律援助逐步覆盖低收入劳动者,重点做好农民工、工伤职工和孕期、产期、哺乳期(以下简称“三期”)女职工的调解仲裁法律援助工作。
三、规范调解仲裁法律援助程序。加强调解仲裁法律援助工作标准化规范化建设,建立健全调解仲裁法律援助工作机制。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对来访咨询的应当登记受援人基本信息和联系方式,全面了解案件事实和受援人法律诉求,对咨询事项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的,应当告知其申请法律援助的条件和程序,指导其申请法律援助;对咨询事项不属于法律援助的,应当为受援人提出法律建议;对咨询事项不属于法律问题或者与法律援助无关的,告知受援人应咨询的部门或渠道。
五、加强组织领导。将开展调解仲裁法律援助工作作为完善劳动人事争议多元处理机制的重要工作来抓。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与司法行政部门要加强沟通协调和工作对接,形成工作合力。定期交流工作情况,总结推广经验做法,共同研究解决工作中遇到的问题。要加强监督管理,对调解仲裁法律援助工作站履行职责、服务质量、工作绩效、规范化建设等加强指导监管。鼓励和支持社会力量通过多种方式依法有序参与调解仲裁法律援助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