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保护当事人隐私和避免不必要纠纷,以下案例中当事人姓名均为化名,若有雷同请联系我们予以撤销。)
一、案件背景
在房产权益纠纷中,借名买房与房屋所有权归属的争议较为常见,本案涉及杨某芬与刘某慧、杨某涛就北京市朝阳区一号房屋的买卖合同效力问题。关键在于判断该房屋究竟属于刘某慧与杨某声的夫妻共同财产,还是杨某涛借用刘某慧名义购买的个人财产,这对于处理类似因家庭房产归属不明导致的合同纠纷具有重要的参考价值和指导意义。
二、案件事实
(一)家庭关系与房屋产权变更脉络
刘某慧与杨某声系夫妻,杨某芬与杨某涛为二人子女。杨某声于2017年11月21日去世。2002年,刘某慧和杨某声因M号房屋拆迁获得货币补偿款后购买了A号和B号房屋,A号房屋登记在刘某慧和杨某涛名下共同共有,B号房屋登记在杨某声和杨某芬名下共同共有。2008年,又购买C号房屋登记在杨某声名下。2016年8月22日,刘某慧将A号房屋份额赠与杨某涛,杨某涛于次日将A号房屋出售,并用售房款购买了一号房屋,登记在刘某慧名下。2021年5月28日,刘某慧与杨某涛签订《北京市存量房屋买卖合同》,将一号房屋过户给杨某涛,杨某涛未支付购房款,二被告称系以买卖形式返还杨某涛实际所有的房屋。
(三)房屋居住使用情况
二被告主张一号房屋由杨某涛和刘某慧、杨某声共同居住、使用,杨某芬称刘某慧居住在一号房屋内,不清楚杨某涛居住地点。
三、各方诉求
(一)原告杨某芬诉求
1.请求法院依法确认二被告就北京市朝阳区一号房屋买卖合同无效;
2.请求法院依法判令二被告将位于北京市一号房屋恢复登记至刘某慧名下。其依据是认为涉案房屋系刘某慧与杨某声的夫妻共同财产,杨某声去世后其享有的产权份额应由原告和二被告共同继承,二被告未经其同意擅自过户房屋,侵犯了其合法权益,属于恶意串通损害其利益的行为。
(二)被告刘某慧、杨某涛辩称
不同意原告的所有诉讼请求,主张一号房屋是杨某涛的个人财产,系杨某涛借用刘某慧名义购买,购房款由杨某涛支付,虽未签书面借名买房协议,但有银行转账等证据证明,且家庭成员都知晓此事,杨某涛为实现自己的实际权利过户房屋,不侵害任何人的合法权益。
四、法院裁判结果
驳回原告杨某芬的诉讼请求。
五、律师案件分析
(一)借名买房关系的证据审查与认定
(二)借名买房合理性的分析
(三)合同效力的判定依据
基于上述对借名买房关系的认定,刘某慧将杨某涛实际出资购买的一号房屋通过买卖形式过户给杨某涛,这一行为是基于双方真实的借名买房约定,而非恶意串通损害杨某芬利益的行为。在没有证据表明存在恶意串通的主观故意和客观行为的情况下,不能仅凭房屋登记在刘某慧名下以及杨某涛未支付购房款等表面现象就认定合同无效。因此,法院根据查明的事实和证据,驳回杨某芬的诉讼请求是合理合法的,维护了当事人之间基于真实意思表示所形成的房产权益关系,也体现了在处理家庭房产纠纷时对证据和事实的尊重,避免了因片面理解和不实猜测而导致的不公正裁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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