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工资卡、工资存折、单位盖章确认的工资条或记录、单位盖章的职工花名册;
4.用人单位向劳动者发放的“工作证”、“服务证”等能够证明身份的证件;
5.劳动者填写的用人单位招工招聘“登记表”、“报名表”等招用记录;
6.用人单位盖章的考勤记录;
7.其他劳动者的证言等。
《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三条证据包括:
(一)当事人的陈述;
(二)书证;
(三)物证;
(四)视听资料;
(五)电子数据;
(六)证人证言;
(七)鉴定意见;
(八)勘验笔录。证据必须查证属实,才能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
THE EN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