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可就生效判决未认定的工程款争议另行起诉
编者按
阅读提示:为了维护生效判决的既判力,对于重复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不予受理。但是在建设工程案件中,各种工程费用种类繁多,难免遗漏。那么对于这部分遗漏的争议,当事人另行提起诉讼是否属于重复起诉?本文通过案例揭示最高院对此的认定。
裁判要旨
如果当事人的诉讼请求,并未否定生效判决所认定的事实,而是在其基础上,主张未经审理的其他工程费用的,不属于重复起诉,法院应当受理。
案情简介
一、玉某置业将涉案工程发包给新谋公司,后新某公司将部分工程分包给化某与来某。后华某与来某施工完毕,并经竣工验收合格。
二、新某公司与玉某置业发生工程款纠纷(诉讼一)。在该案中,法院对工程造价进行了鉴定,其中植筋费与商品砼超运距费为争议款项。后该案以调解结案,新某公司自愿放弃争议部分工程款。
三、新某公司将化某与来某诉至法院(诉讼二),要求二人退还新某公司超付的工程款,华某与来某未提反诉。一二审法院根据诉讼一的鉴定认为,新某公司仍欠付华某与来某部分工程款,不存在超付。
四、化某与来某将新某公司诉至法院(诉讼三),要求新某公司支付诉讼二中认定的工程欠款,此外还主张新某公司应支付企业间接费用、植筋费、商品砼超运距费。一审法院支持了华某与来某的部分请求。
五、新某公司上诉,主张诉讼三为重复起诉。二审法院驳回其上诉请求。后最高检抗诉,认为各种费用都属于工程款的一部分,诉讼三属于重复起诉,不应受理。最高院认为诉讼二与诉讼三具体事实不同,不属于重复起诉。
裁判要点
本案争议的焦点是,生效判决书对工程价款争议做出认定后,能否对部分未认定的工程价款另行起诉。最高院认为只要新的主张未否认生效判决认定的事实,而仅在其基础上主张未审理的其他工程费用时,不属于重复起诉,主要有以下三点理由:
一、重复起诉的构成,要求当事人、事实、标的均相同
“一事不再理”原则中的“一事”应为相同当事人、同一案件事实、同一诉讼标的。同一案件事实,指当事人起诉所涉案件事实关系在前诉与后诉一致;同一诉讼标的则指原告前后两次起诉基于一致的请求权基础。由此,相同当事人、同一案件事实、同一标的,要求前后两诉所涉法律关系在主体、内容与客体上一致,而这三者的一致本质上要求前后两诉处理的法律关系一致。
二、生效判决认定的事实与未认定的事实,属于不同事实
如果已生效判决仅对部分事实做出认定,而对其他工程费用问题未进行审理或不予认定,那么两诉的事实即属不同事实,法院受理不违反“一事不再理”原则。
三、当事人的主张未否认生效判决认定的内容
禁止重复起诉是为了保证生效判决的既判力。如果当事人的主张并未否认生效判决,那么就不会影响生效判决的既判力,也无法通过申请再审途径获得救济。为了保护当事人的救济途径,应当允许当事人另行诉讼。
实务经验总结
北京云亭律师事务所唐青林律师、李舒律师的专业律师团队办理和分析过大量本文涉及的法律问题,有丰富的实践经验。大量办案同时还总结办案经验出版了《云亭法律实务书系》,本文摘自该书系。该书系的作者全部是北京云亭律师事务所战斗在第一线的专业律师,具有深厚理论功底和丰富实践经验。该书系的选题和写作体例,均以实际发生的案例分析为主,力图从实践需要出发,为实践中经常遇到的疑难复杂法律问题,寻求最直接的解决方案。
对于工程款争议的遗漏问题,可另行起诉。在本案中,最高院认为工程款与其他费用之间,以及工程款不同项目之间均可构成不同事实,只要生效判决中未进行认定,即可另行起诉。对于遗漏的争议申请再审的话,一方面申请再审难度较高,另一方面可能被认定为追加诉讼请求而被驳回,因此另行起诉是一种更为经济便捷的方法。
(我国并不是判例法国家,本文所引述分析的判例也不是指导性案例,对同类案件的审理和裁判中并无约束力。同时,尤其需要注意的是,司法实践中,每个案例的细节千差万别,切不可将本文裁判观点直接援引。北京云亭律师事务所律师对不同案件裁判文书的梳理和研究,旨在为更多读者提供不同的研究角度和观察的视角,并不意味着北京云亭律师事务所律师对本文案例裁判观点的认同和支持,也不意味着法院在处理类似案件时,对该等裁判规则必然应当援引或参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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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二十七条人民法院对下列起诉,分别情形,予以处理:(五)对判决、裁定、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案件,当事人又起诉的,告知原告申请再审,但人民法院准许撤诉的裁定除外;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二百四十七条当事人就已经提起诉讼的事项在诉讼过程中或者裁判生效后再次起诉,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构成重复起诉:(一)后诉与前诉的当事人相同;(二)后诉与前诉的诉讼标的相同;(三)后诉与前诉的诉讼请求相同,或者后诉的诉讼请求实质上否定前诉裁判结果。当事人重复起诉的,裁定不予受理;已经受理的,裁定驳回起诉,但法律、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除外。
法院判决
以下为法院在判决书中“本院认为”部分对该问题的论述:
以下是最高院在判决书中对于本案是否构成重复起诉部分的详细论述:
最高人民法院,宁夏新某建筑有限公司、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检察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再审民事判决书【(2018)最高法民再18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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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具体履行行为,不构成新的事实
案例一:最高人民法院,黄石市影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诉金祖明(ZUMINGJIN)合同纠纷再审案【(2017)最高法民再9号】认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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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工程款与利息可分别诉讼
案例二:最高人民法院,西部中大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诉郑祥庄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2017)最高法民终972号】认为:
关于长达公司所提郑祥庄起诉本案违反一事不再理原则的问题。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四十七条的规定,后诉与前诉的诉讼请求相同构成重复起诉。经审查,郑祥庄在前诉中主张的是欠付工程款,后诉也即本案中主张的是欠付工程款的利息,两次诉讼的诉讼请求不相同,没有违反一事不再理原则。长达公司抗辩无法律依据,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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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不同诉讼依据,不构成重复起诉
案例三:最高人民法院,和记黄埔地产(成都)温江有限公司、中国建筑第五工程局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2017)最高法民终402号】认为: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四十七条第一款规定:“当事人就已经提起诉讼的事项在诉讼过程中或者裁判生效后再次起诉,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构成重复起诉:(一)后诉与前诉的当事人相同;(二)后诉与前诉的诉讼标的相同;(三)后诉与前诉的诉讼请求相同,或者后诉的诉讼请求实质上否定前诉裁判结果。”本案中,中建五局反诉和记黄埔公司返还履约保证金系基于合同解除后的返还义务,而在四川高院453号不当得利纠纷案件中,中建五局的诉讼请求系基于不当得利要求返还,两案的诉讼标的不同。并且,该案生效判决亦明确告知中建五局“因案涉建设施工合同产生的纠纷可以依据双方当事人《解除合同协议》的约定另行处理”。因此,中建五局在本案中反诉请求和记黄埔公司返还履约保证金,并不构成重复起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