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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
被诉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出庭应诉。不能出庭的,应当委托行政机关相应的工作人员出庭。
书写起诉状确有困难的,可以口头起诉。
一般条件
a.原告认为自己合法权益受到侵害
b.有明确的被告
c.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根据(具体行为存在)
d.属于法院受案范围和受诉法院管辖
期限
直接起诉6个月,复议接诉讼15日
起诉期限的计算及最长保护期限
已告知诉权或起诉期限
知道行为后6个月
未告知诉权或起诉期限
知道诉权之日起算6个月,但最长不超知道行为后2年
不知道行政行为
知道行为之日起算6个月,但最长不超行为作出后5年(不动产20年)
行政机关不作为时起诉期限的计算
(1)法律有规定依法律
(2)无法律:2个月期限届满后起诉
(3)紧急情况可以立即起诉→6个月
因不可抗力或其他不属于其自身原因不能起诉的起诉期限的计算
程序条件
自由选择、限制选择、复议前置
受理
法院接到起诉状
当场判定
符合法定起诉条件的→登记立案
不符合起诉条件的→裁定不予立案
不能判定→先接收起诉状→7日内决定是否立案
内容欠缺或错误→指导释明,一次性告知补正内容
审理
第一审普通程序
审理前的准备
(1)组成合议庭
(2)交换诉状;15日—可以不提出答辩状
(3)处理管辖异议
(4)审查诉讼文书和调查收集证据
庭审程序
庭审方式
(1)以公开审理为原则,但涉及国家秘密、个人隐私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涉及商业秘密的案件,当事人申请不公开审理的,可以不公开审理。
(2)不适用调解原则。例外:行政赔偿、行政补偿、自由裁量权案件。
审理期限
自立案之日起6个月内做出判决
简易程序
适用范围(一审行政案件)
1.法定:
(1)被诉行政行为是依法当场作出的
(2)案件涉额2000元以下的
(3)属于政府信息公开案件的
2.约定:当事人各方同意适用
立案之日起45日内审结
二审程序
审理方式
组成合议庭。对没有提出新的事实、证据或理由,合议庭认为不需要开庭审理的,也可以不开庭审理。
审理对象
全面审理:
(1)原审法院判决;
(2)被诉具体行政行为
自收到上诉状之日起3个月内作出终审判决
审判监督程序:同民诉一样
①对行政拘留、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和执照、责令停产停业、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罚款、警告等行政处罚不服的;
②对限制人身自由或者对财产的查封、扣押、冻结等行政强制措施和行政强制执行不服的;
③申请行政许可,行政机关拒绝或者在法定期限内不予答复,或者对行政机关作出的有关行政许可的其他决定不服的;
④对行政机关作出的关于确认土地、矿藏、水流、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海域等自然资源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决定不服的;
⑤对征收、征用决定及其补偿决定不服的;
⑥申请行政机关履行保护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的法定职责,行政机关拒绝履行或者不予答复的;
⑦认为行政机关侵犯其经营自主权或者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农村土地经营权的;
⑧认为行政机关滥用行政权力排除或者限制竞争的;
⑨认为行政机关违法集资、摊派费用或者违法要求履行其他义务的;
⑩认为行政机关没有依法支付抚恤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或者社会保险待遇的;
认为行政机关不依法履行、未按照约定履行或者违法变更、解除政府特许经营协议、土地房屋征收补偿协议等协议的;
认为行政机关侵犯其他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的。
①公平竞争权的案件;
②国际贸易案件;
③反倾销案件;
④反补贴案件。
①国防、外交等国家行为;
②行政法规、规章或者行政机关制定、发布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决定、命令;
③行政机关对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奖惩、任免等决定;
④法律规定由行政机关最终裁决的行政行为;
⑥调解行为以及法律规定的仲裁行为;
⑦行政指导行为;
⑧驳回当事人对行政行为提起申诉的重复处理行为;
⑨行政机关为作出行政行为而实施的准备、论证、研究、层报、咨询等过程性行为;
⑩行政机关根据人民法院的生效裁判、协助执行通知书作出的执行行为,但行政机关扩大执行范围或者采取违法方式实施的除外;
上级行政机关基于内部层级监督关系对下级行政机关作出的听取报告、执法检查、督促履责等行为;
行政机关针对信访事项作出的登记、受理、交办、转送、复查、复核意见等行为;
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权利义务不产生实际影响的行为。
被告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为原则
一、原告所在地(户籍地、经常居住地、被限制人身自由地)和被告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1、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强制措施案件;
2、对于行政机关基于同一事实,既采取限制公民人身自由的行政强制措施,又采取其他行政强制措施或者行政处罚不服的,由被告所在地或原告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二、不动产案件
由不动产所在地法院专属管辖。
三、经过复议的案件
1、复议——维持:原机关和复议机关作为共同被告,原机关或者复议机关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2、复议——改变:复议机关作为被告,复议机关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3、复议——不作为:
①不服原行政行为,原机关为被告,原机关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②不服复议不作为,复议机关为被告,复议机关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举证责任
(1)被告对作出的行政行为负有举证责任,应当提供作出该行政行为的证据和所依据的规范性文件。
(2)被告不提供或者无正当理由逾期提供证据,视为没有相应证据。但是,被诉行政行为涉及第三人合法权益,第三人提供证据的除外。第三人提供证据证明行为合法的,法院判决驳回原告诉讼请求。
(3)复议维持共同告:一并审理一并裁判:①原行为的合法性由原机关和复议机关共同承担举证责任,但是可由一个机关实施举证行为。②复议决定的合法性由复议机关承担举证责任。
---举证期限
(1)被告应当在收到起诉状副本之日起15日内同人民法院提供作出行政行为的证据和所依据的规范性文件,并提出答辩状。
(2)有正当理由的可在收到起诉状副本15日内向法院申请延期,经准许,可在正当事由消除后15日内提供,逾期提供的,视为被诉行政行为没有相应的证据。
(1)证明起诉符合法定条件,但被告认为原告起诉超过起诉期限的除外。
起诉条件:①原告;②被告;③法院;④诉讼请求(撤销或变更行为、履行或给付、确认行为违法或无效、赔偿或补偿、行政协议、一并审查规范性文件、一并解决民事争议)。
(2)在起诉被告不作为的案件中,证明其提出过申请的事实,除外情形为:
①被告应当依职权主动履行法定职责的;
②原告因正当理由不能提供证据的。
(3)在行政赔偿、补偿的案件中,原告应当对行政行为造成的损害提供证据。因被告的原因导致原告无法举证的,由被告承担举证责任。对于各方主张损失的价值无法认定的,应当由负有举证责任的一方当事人申请鉴定,但法律、法规、规章规定行政机关在作出行政行为时依法应当评估或者鉴定的除外;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拒绝申请鉴定的,由其承担不利的法律后果。当事人的损失因客观原因无法鉴定的,法院应当结合当事人的主张和在案证据,遵循法官职业道德,运用逻辑推理和生活经验、生活常识等,酌情确定赔偿数额。
(4)原告可以提供证明行政行为违法的证据。原告提供的证据不成立的,不免除被告的举证责任。
(5)行政附带民事案件:当事人在调解中对民事权益的处分,不能作为审查被诉行政行为合法性的根据。
(6)原告或者第三人确有证据证明被告持有的证据对原告或者第三人有利的,可以在开庭审理前书面申请法院责令行政机关提交。申请理由成立的,法院应当责令行政机关提交,因提交证据所产生的费用,由申请人预付。行政机关无正当理由拒不提交的,法院可以推定原告或者第三人基于该证据主张的事实成立。
(1)原告(或第三人)在开庭审理前或人民法院指定的交换证据清单之日提供证据。
(2)申请延期提供证据的,经法院准许,可在法庭调查阶段提供。逾期提供证据的,法院应当责令其说明理由;拒不说明理由或者理由不成立的,视为放弃举证权利。
(3)原告或者第三人在第一审程序中无正当事由未提供而在第二审程序中提供的证据,法院不予接纳。
(4)法院收到证据,出具收据,由经办人签名或盖章。
(5)当事人申请延长举证期限,应当在举证期限届满前向法院提出书面申请。申请理由成立的,法院应当准许,适当延长举证期限,并通知其他当事人。申请理由不成立的,法院不予准许,并通知申请人。
行政诉讼程序
(1)当事人就判决、裁定申请再审(判决、裁定、调解书生效6个月内)。
(2)法院院长对本院;最高院对各级法院;上级法院对下级法院就判决、裁定或者调解书提审或指令再审。
(3)最高检对最高院;上级检察院对下级法院就判决、裁定或调解书提出抗诉。
(4)①各级检察院向同级法院(下级检察院的同级)提出检察建议,并报上级检察院备案;也可提请上级检察院向同级法院(上级检察院的同级)提出抗诉。
②法院驳回再审申请或法院逾期未对再审申请作出裁定或再审判决、裁定有明显错误的,当事人可向人民检察院申请抗诉或检察建议。
行政诉讼中的特殊程序
(1)负责人范围:正职、副职负责人及其他参与分管的负责人;
(2)委托代理人:负责人出庭的,可以委托1-2名代理,负责人不出庭的,应委托相应工作人员出庭,不得仅委托律师出庭;
(4)负责人不出庭的书面说明理由义务。拒绝说明理由的,不发生阻止案件审理的效果,法院可以向监察机关,上一级行政机关提出司法建议;
(5)拒不应诉的后果:法院记录在案,并在裁判文书中载明,可以建议有关机关依法作出处理。
(1)请求期限:应当在第一审开庭审理前提出;有正当理由的,也可以在法庭调查中提出。
(2)规范性文件不合法的,法院不作为认定行政行为合法的依据,并在裁判理由中予以阐明。
(3)作出生效裁判的法院应当向规范性文件的制定机关提出处理建议,并可抄送制定机关的同级政府、上级机关、监察机关以及规范性文件的备案机关。
(4)规范性文件不合法的,法院可以在裁判生效之日起3个月内,向规范性文件制定机关提出修改或者废止该规范性文件的司法建议。规范性文件由多个部门联合制定的,法院可以向该规范性文件的主办机关或者共同上一级行政机关发送司法建议。接收司法建议的行政机关应当在收到司法建议之日起60日内予以书面答复。情况紧急的,法院可以建议制定机关或者其上一级行政机关立即停止执行该规范性文件。
(5)法院认为规范性文件不合法的,应当在裁判生效后报送上一级法院进行备案。涉及国务院部门、省级行政机关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司法建议还应当分别层报最高院、高院备案。
(6)各级法院院长对本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发现规范性文件合法性认定错误,认为需要再审的,应当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最高院对地方各级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上级法院对下级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发现规范性文件合法性认定错误的,有权提审或者指令下级法院再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