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行政处罚程序规范》及程序流程图文书范本

行政处罚一般程序五大步骤行政处罚是行政机关依法对违反行政管理秩序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给予惩戒的行政行为。

其目的在于维护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

经过初步审查,认为有违法事实存在,并且属于自己管辖范围的,应当立即立案。

立案是行政处罚程序的开始,也是对违法行为进行调查取证的基础。

调查过程中,应当遵循合法、公正、公开的原则,并应当及时通知当事人到场,听取其陈述和申辩。

证据包括书证、物证、视听资料、证人证言、当事人的陈述、鉴定结论等。

调查取证是行政处罚程序的核心环节,直接关系到处罚的准确性和合法性。

告知当事人是为了保障其合法权益,让其了解自己的权利和义务。

行政机关应当认真听取并记录当事人的意见和理由,同时也要对其提供的证据进行审查。

这是对当事人权益的重要保障,也是确保处罚程序公正的重要环节。

五、决定处罚和送达行政机关在完成以上四个步骤后,应当根据调查结果和法律规定作出处罚决定。

决定应当包括处罚种类、罚款数额、执行方式等内容,并应当以书面形式送达当事人。

送达方式可以采取直接送达、留置送达、邮寄送达等方式。

送达是行政处罚程序的最后一个环节,也是保障当事人合法权益和行政管理秩序的重要环节。

在行政处罚一般程序中,每个步骤都有其具体的操作流程和注意事项。

例如,立案时需要了解基本情况并确定是否属于管辖范围;调查取证时需要遵循合法、公正、公开的原则并通知当事人到场;听证过程中需要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等。

这些流程和注意事项都是为了确保程序的合法性和公正性,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行政处罚案件办理流程图发现案源,填写案源登记表简易程序一般程序对公民处以50元以下、对单位处以立案,办案人员填写立不予立案,办案人员填写不案审批表并按程序审批予立案审批表并按程序审批1000元以下罚款或者警告的行政处罚办案人员向当事人出示执法证件调查取证,两名以上办案人员向当事人出示执法证件进行调查、收集证据。

可依法采取检查或者其他强制措施。

收集证明违法事实的证据调查终结,违法事实成立的,办案人员写出案件调查终结报告,草拟行政处罚建议书,填写行政处罚建议有关事项审批表并报办案机构负责人审批.违法事实违法事实成不成立或立,当场作出填写案件核审表组)集体讨论决定拟处理意见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决定轻微并及前告知当事人法制机构核审,符合评审标准的由评审委员会(评审小作出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行政机关负责人根据办案机构和法制机构意见或案件评审委员会意见作出拟处理决定不予行政知当事人有陈处罚述申辩的权利违法事实不成立,予违法行为不属于本机关管辖拟作出处罚的,向当以销案;违法行为轻的,移交有权机关;违法行为事人制发行政处罚微,不予行政处罚,已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按照《行政处罚法》(听证)告知书最终作销案处理关。

最终作销案处理第三十四条的规定制作当场处罚决定书,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告知当事人拟作出的拟作出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者并当场送达当事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处罚决定的,告实、理由、依据以及知当事人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实、理由、依据,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述和申辩的权利的陈述和申辩的权利和要求听证的权利当事人依法要求听证的,召开听证会行政机关应当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认真进行复核,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行政机关应当予以采纳。

云南行政处罚程序规范云南行政处罚程序规范是指在云南省范围内,对违反行政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的单位和个人进行处罚的程序和规范。

一、适用范围该规范适用于云南省行政机关对行政案件进行的处罚程序,包括对个人和单位的处罚。

3.听取当事人意见行政机关在调查过程中,应当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和陈述,并以书面形式记录当事人的意见和陈述。

4.决定是否处罚或者免于处罚行政机关应当在收集证据和听取当事人意见后,根据事实和法律法规的规定,决定是否对当事人进行处罚或者免于处罚。

三、处罚方式1.警告对于轻微违法行为或对后果无重大危害的行为,行政机关可以给予警告并责令改正。

2.罚款对于违法行为或对后果有一定危害的行为,行政机关可以给予罚款。

3.没收违法所得对于通过违法手段获得的所得,行政机关可以进行没收。

4.责令停产停业对于存在重大安全隐患或存在严重违法行为的单位,行政机关可以责令停产停业。

5.撤销执照对于存在严重违法行为的单位,行政机关可以撤销其执照。

四、处罚后的程序1.告知当事人行政机关应当在作出处罚决定后,尽快通知当事人。

2.送达处罚决定书行政机关应当以书面方式将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3.申请复议或者诉讼当事人对处罚决定不满意的,可以在接到处罚决定书后15日内申请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以上即是云南行政处罚程序规范的主要内容,通过规范的程序可以更加公正、合法地进行行政处罚,保证当事人的权益得到完全保障。

2.当事人:行政处罚案件中与案件具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单位或个人。

3.受理通知:行政机关在接到申请或举报后,向申请人或举报人确认受理事项的通知。

行政执法流程图行政执法是行政机关履行政府职能、管理经济社会事务的重要方式。

为了确保行政执法的公正、透明和高效,制定清晰、规范的行政执法流程图至关重要。

下面将详细介绍行政执法流程图的各个环节。

行政执法流程图通常包括以下几个主要环节:一、案件受理这是行政执法的起点。

当接到案件线索后,执法人员需要对其进行初步审查,判断是否属于本部门的执法职责范围。

如果不属于,应当及时告知举报人并移送有管辖权的部门;如果属于,则正式受理案件,并进行登记。

如果经过初步调查,认为案件事实清楚、证据充分,且可能存在违法行为,应当依法立案。

三、调查取证立案后,执法人员要展开全面的调查取证工作。

这包括收集书证、物证、证人证言、视听资料等各种证据。

同时,要确保所收集的证据具有合法性、真实性和关联性。

四、审核调查结束后,执法人员应当将调查结果和所收集的证据提交给审核部门进行审核。

审核人员会对案件的事实认定、证据的充分性、法律适用的准确性等方面进行审查。

如果审核发现问题,可能会要求执法人员补充调查或者重新调查。

五、告知经过审核,如果拟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等行政处理决定,应当依法向当事人告知拟作出的处理决定、事实、理由和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和听证的权利。

六、听证如果当事人要求听证,应当依法组织听证。

听证过程中,要充分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进行复核。

2.立案阶段:根据举报或者发现的违法行为,行政机关对案件进行初步调查和确认事实的阶段。

3.听证程序:依法对当事人进行听证的一种程序,以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和审理的公正性。

4.裁量权:行政机关在行政处罚过程中依法依规进行裁量的权力和权责。

5.陈述与申辩:当事人对行政机关的调查事实和处罚意见进行陈述和辩护的一种权利。

6.行政复议:当事人对行政机关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不服,请求上级行政机关复核的一种法律救济途径。

云南省行政处罚程序规范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行政处罚机关依法行使职权,正确实施行政处罚,保护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范。

法律法规和规章对行政处罚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执法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自行回避,当事人及其代理人也有权申请其回避:(一)系本案当事人或者其近亲属的;(二)本人或者其近亲属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三)与本案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执法的。

执法人员的回避由行政处罚机关负责人决定。

第四条行政处罚机关及其执法人员在行政处罚中涉及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应当予以保密。

第五条当事人对行政处罚机关作出的行政处罚,享有陈述、申辩权;符合法定听证条件的,当事人对行政处罚机关作出的行政处罚依法享有申请听证的权利;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有权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第二章简易程序第七条违法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并有法定依据,对公民处以50元以下、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处以1000元以下罚款或者警告的行政处罚,可以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法律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八条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时,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一)向当事人出示行政执法证件并查明当事人的身份;(二)向当事人说明违法的事实、处罚的理由和依据以及拟给予的行政处罚;(三)询问当事人对违法事实、处罚理由和依据是否有异议,并告知当事人有陈述、申辩的权利,听取当事人的陈述、申辩,并进行复核,当事人陈述、申辩理由和证据成立的,应当采纳;(四)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填写预定格式、编有号码、盖有行政处罚机关印章的《行政(当场)处罚决定书》,由执法人员签名或者盖章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并告知当事人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五)依法当场收缴罚款的,应当向当事人出具省财政部门统一制发的罚款收据,并加盖行政处罚机关印章。

《云南省行政处罚程序规范》及程序流程图、文书范本————————————————————————————————作者:————————————————————————————————日期:云南省行政处罚程序规范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行政处罚机关依法行使职权,正确实施行政处罚,保护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范。

不出具省财政部门统一制发的罚款收据的,当事人有权拒绝缴纳罚款。

未当场收缴罚款的,告知当事人到指定银行缴纳罚款。

当场作出行政处罚的,现场笔录应当由执法人员和被处罚人签字确认,被处罚人拒绝在现场笔录上签字的,执法人员应当注明。

第九条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执法人员应当在作出决定之日起2日内向行政处罚机关报告并备案;当场收缴罚款的应当在规定时限内缴付至指定银行。

第三章一般程序第一节立案第十条行政处罚机关在监督检查、办理举报、投诉中发现的案件或者接受移送、交办的案件,符合下列条件的,应当在7日内立案:(一)经过初步调查,掌握一定违法事实,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二)属于本部门管辖的;(三)违法行为未超过处罚时效的。

立案应当经案件承办机构填写《行政处罚案件审批表》,报行政处罚机关负责人批准。

因特殊情况,不能在7日内决定是否立案的,经行政处罚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至15日。

第十一条行政处罚机关对不符合立案条件的,不予立案;立案后发现不符合立案条件的,应当撤销立案。

立案后发现不属于本机关管辖的案件应当移送有权机关,违法行为涉嫌犯罪的,应当及时移送司法机关。

对实名举报、投诉涉嫌违法行为不予立案或者撤销立案的,应当书面告知举报人、投诉人,说明理由并记录送达情况。

第十二条在现场检查中发现违法行为时,可以先行调查取证,符合第十条规定的立案条件的,应当在7日内决定是否立案,决定立案的应当补办立案手续。

立案前初查的证据,立案后须经复查后才可以作为证据使用。

行政处罚机关办理移送或者指定管辖的案件,应当对原案件办理部门依法取得的证据进行核实。

第十四条对已经立案的案件,案件承办机构应当指定两名以上具有有效行政执法证件的执法人员承办,及时组织调查取证。

第十五条执法人员在调查、检查时,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一)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向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出示执法证件;(二)询问当事人、证人或者其他有关人员时,应当告知其依法享有的权利和义务;(三)全面、客观、及时、公正地调查违法事实、违法情节和危害后果;(四)依法收集与案件有关的证据,不得以诱导、胁迫、欺骗等违法手段获取证据;(五)如实记录当事人、证人或者其他有关人员的陈述、申辩。

第十七条执法人员现场检查、勘验时,应当通知当事人到场。

无法找到当事人或者当事人拒绝到场的,可以邀请其亲属、所在单位人员或者基层组织人员、公证人员等到场。

当事人拒绝到场或者拒绝在笔录上签名、盖章的,应当由两名执法人员签名并注明原因。

有其亲属、所在单位人员或者基层组织人员等其他人员在现场的,可以由上述人员签名、盖章。

第十八条执法人员询问当事人和有关人员时,应当单独进行,并制作《询问笔录》,由执法人员、被询问人逐页签名或者盖章,笔录涂改过的地方加按手印。

一份询问笔录只能针对一个被询问人,被询问人拒绝在笔录上签名或者盖章的,由执法人员签名并注明原因。

第十九条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经行政处罚机关负责人批准,执法人员可以采取先行登记保存措施。

执法人员难以保存或者无需移转的,可以就地保存。

情况紧急的,执法人员可以先采取登记保存措施,但应当在24小时内报请行政处罚机关负责人批准。

由执法人员和当事人签名和盖章,并告知当事人在证据登记保存期间,不得销毁或者转移证据。

先行登记保存的证据在7日内要及时作出处理,并填写《证据先行登记保存物品处理决定书》,逾期未作出处理决定的,先行登记保存措施自动解除。

需要对有关物品或者证据进行检验、检测、检疫、鉴定的,应当制作现场采样记录,填写《检验(检测、检疫、鉴定)告知书》交付当事人,需要委托检验的,应当填写《检验(检测、检疫、鉴定)委托书》,并委托具有法定鉴定资格的鉴定机构进行鉴定,检验、检测、检疫、鉴定结果应当书面告知当事人。

现场所采集的样品应当标明编号、注明日期并及时送检。

第二十条在调查取证的过程中,有行政强制措施权的行政处罚机关可以依法采取行政强制措施。

采取查封扣押的行政强制措施,应当制作《查封(扣押)物品清单》,由办案人员和当事人签名,并交当事人一份;按程序相应制作《查封(扣押)决定书》《查封(扣押)延期决定书》《先行处理物品决定书》《解除查封(扣押)决定书》等并送达当事人。

采取冻结的行政强制措施,应当依照程序相应制作《冻结决定书》《冻结延期决定书》《解除冻结决定书》等并送达当事人。

采取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强制措施,有权机关按照法定程序执行。

第二十一条执法人员应当收集、调取与案件有关的书证、物证、视听资料和电子数据等原始凭证作为证据,调取原始证据确有困难的,可以提取相应的复印件、复制件、照片、节录本或者录像。

复印件、复制件应当经核对与原件无误,加盖核对无误印章,并注明出证日期和证据出处,由证据提供人和执法人员签名或者盖章;证据提供人拒绝签名或者盖章的,应当注明原因并由执法人员签名。

第二十二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终结调查:(一)违法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的;(二)违法事实不成立的;(三)作为当事人的自然人死亡,无遗产可供执行,又无义务承受人的;(四)作为当事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终止,无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承受其权利义务,又无其他关系人可以追查的;(五)其他依法应当终结调查的情形。

调查终结后,应当制作调查终结报告。

对违法行为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执法人员应当制作调查终结报告,草拟《行政处罚决定书》,经案件承办机构负责人批准后,报负责法制工作的机构审核和行政处罚机关负责人批准;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行政处罚的,应当经集体讨论后作出决定;不予处罚或者免予处罚的,将案件调查终结报告及行政处罚建议审批表报承办机构负责人及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后终止案件;涉嫌犯罪的,制作调查终结报告,填写案件移送审批表报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后移送司法机关。

调查终结报告内容包括:当事人基本情况、案由、违法事实及证据、调查经过、争议焦点、拟给予行政处罚的种类及所适用的依据等。

对于实名举报、投诉的案件采取不予处罚或者免于处罚的,应当书面告知举报人或者投诉人,并说明理由。

第二十三条行政处罚机关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制作《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载明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以及拟作出行政处罚的具体种类、数额和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

当事人应当在收到《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之日起3日内提出陈述、申辩,逾期视为放弃上述权利。

第二十四条行政处罚机关应当充分听取当事人的陈述、申辩并制作笔录,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复核。

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及其证据成立的,应当予以采纳;因不能成立而不予采纳的,应当向当事人说明理由,并在处罚决定书中载明。

行政处罚机关不得因当事人申辩而加重处罚。

第三节听证第二十五条行政处罚机关在作出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较大数额罚款、没收较大数额财产和违法所得等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在《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中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申请听证的权利。

听证告知的内容应当包括提出听证申请的期限,未如期提出申请的法律后果,以及受理听证申请的行政处罚机关名称、地址等内容。

本条第一款所称较大数额,是指对公民为1000元以上、个体工商户为1万元以上、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为3万元以上。

第二十六条听证应当遵循公开、公正和效率的原则,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的外,听证应当公开进行。

第二十七条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应当自收到《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后3日内,向行政处罚机关提出申请。

THE EN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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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人民法院设行政审判庭,审理行政案件。 第五条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 第六条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对行政行为是否合法进行审查。 第七条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依法实行合议、回避、公开审判和两审终审制度。 第八条当事人在行政诉讼中的法律地位平等。 https://mp.weixin.qq.com/s?__biz=MzIwMTI1NzM5MA==&mid=2650593890&idx=3&sn=f1cbf0125efd2af1f7b88625c84c7527&chksm=8feed95a75b72130d706d8318dc527a6320727b95787d7a9f2acd763b19496bcd8e7959fcdc5&scene=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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