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件:云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告知承
云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2年8月29日
附件
云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检验检测机构
(征求意见稿)
一、定义
二、实施范围
(一)告知承诺实施范围
1.已获得资质认定证书的检验检测机构机构办理无需现场确认的机构法定代表人、最高管理者、技术负责人等人员变更(以下简称人员变更);
2.已获得资质认定证书的检验检测机构机构办理无实质变化的标准变更(以下简称标准变更);
3.已获得资质认定证书的检验检测机构基本情况未发生实质变化时申请延续资质认定证书有效期(复查)(以下简称证书有效期延续(复查))。
三、实施条件
(一)告知承诺实施条件
符合下列全部条件的检验检测机构可以自愿申请采取告知承诺方式实施资质认定:
1.申请资质认定的类型和检验检测领域属于可以实施告知承诺的范围;
2.承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第三十三条、《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第九条和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基本规范、评审准则规定的条件要求;
3.检验检测场所位于云南省行政辖区内,资质认定证书由云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或者原云南省质量技术监督局、云南省各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颁发,或者依法应当向云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申请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
4.近2年内未因检验检测违法违规行为受到行政处罚(首次申请机构除外);
5.检验检测机构未列入严重失信主体名单,或者资质认定申请中不存在曾作出虚假承诺、提供虚假资料的情形;
6.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若因发生重大食品或者产品安全事故、重大疫情、抢险救灾等紧急情况,需要检验检测机构临时增加检验检测项目参数的,可不受上述第一项条件的限制。
无实质性变化的标准变更是指新旧版本检验检测标准的检验检测原理或者方法未发生明显变化,未涉及关键仪器设备或者检测设施变化,检验检测机构现有检测能力已达到变更后新版标准规定要求的情形。
四、实施程序
(一)告知承诺实施程序
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告知承诺实施程序如下:
对于申请人首次申请或者检验检测项目涉及强制性标准、技术规范的,应当及时进行现场核查。(原则上自作出资质认定决定的30个工作日内组织)。
在省市场监管局作出资质认定许可决定前,申请人有合理理由的,可以撤回承诺申请,撤回后应当按一般程序办理。省市场监管局已作出资质认定许可决定的,检验检测机构不得再申请撤回承诺申请。在实施现场核查前,检验检测机构不得申请注销资质认定证书。
7.后续现场核查处置。根据后续现场核查的结果,按以下情形处置:
承诺属实的基本情形为:
①依法成立并能够承担相应法律责任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②具有与其从事检验检测活动相适应的检验检测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
③具有固定的工作场所,工作环境满足检验检测要求。
④具备从事检验检测活动所必需的检验检测设备设施。
⑤具有并有效运行保证其检验检测活动独立、公正、科学、诚信的管理体系。
⑥符合有关法律法规或者标准、技术规范规定的特殊要求。
(3)核查发现存在个别技术评审项目(注:项目不涉及否决项)不合格或者不符合,核查结论为“承诺基本属实,限期整改”,应当要求申请人限期整改(整改内容不得超出申请机构告知承诺内容),整改合格的由技术审查实施部门出具“经后续现场核查并整改,确认符合要求”的审核意见并在业务办理系统中提交。逾期拒不整改或者限期整改后仍不符合条件的,参照下列第4种情形撤销申请人资质认定证书或者相应资质认定事项。
虚假承诺或者承诺内容严重不实的情形为:
①在申请资质认定时提供虛假材料或者隐瞒有关情况。
②检验检测机构无合法的法律地位。
③检验检测机构在本规范规定的期限内,存在严重违法违规行为,被行政机关或者司法机关作出处理或者正在处理的。
④从事检验检测活动的人员同时在两个以上检验检测机构从业。
⑤检验检测机构人员严重不足或者检验检测机构仪器设备严重不足,不具备相应的检测能力。
⑥检验检测机构场所与检验检测要求严重不满足、不符合。
⑦检验检测机构管理体系严重失控。
⑧其他构成虚假承诺或者承诺严重不实的情形。
8.撤销资质认定决定的流程。
作出撤销资质认定决定(包括撤销申请人资质认定证书或者相应资质认定事项的许可决定)前,省市场监管局应当依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许可程序暂行规定》有关规定并参照《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暂行规定》有关规定进行调查核实,向被审批人制发《撤销行政许可听证告知书》,告知被审批人享有陈述、申辩和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
被审批人陈述、申辩的,省市场监管局应当记录。被审批人提出听证申请的,省市场监管局应当在收到听证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组织听证。听证准备及听证依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许可程序暂行规定》并参照《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听证办法》有关规定执行。
被审批人自在被告知陈述、申辩和听证权利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未行使陈述权、申诉权和提出听证申请的,视为放弃此权利。
省市场监管局经听证后决定或者直接撤销资质认定决定的,应当制作《撤销行政许可决定书》,并自作出撤销资质认定决定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将《撤销行政许可决定书》送达被审批人。
五、事后监管
六、诚信评价
(一)告知承诺核查结果信用等级划分和应用
1.技术审查实施部门出具“经后续现场核查确认符合要求”的审核意见的,诚信等级定为A级。对被确定为A类的检验检测机构,原则上不将其列为下一年度的年度监督检查对象(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出现责任事故、收到投诉举报或者随机抽查等情况除外)。对A类检验检测机构的日常监督检查一般3年进行一次。
2.技术审查实施部门出具“经后续现场核查,证书需更正”的审核意见的,诚信等级可定为B级。对被确定为B类的检验检测机构,在下一年度的年度监督检查中,可根据情况随机抽取部分机构进行检查。日常监督检查一般每2年实施一次。
3.核查结论为“承诺基本属实,限期整改”,经限期整改后整改合格的,由技术审查实施部门出具“经后续现场核查并整改,确认符合要求”的审核意见的,诚信等级定为C级。对被确定为C类的检验检测机构,在下一年度的年度监督检查中原则上随机抽取部分机构进行检查。日常监督检查一般每1年实施一次。
4.核查结论为“承诺基本属实,限期整改”,经限期整改后,申请人逾期拒不整改或者限期整改后仍不符合条件,被撤销申请人资质认定证书或者相应资质认定事项的,或者技术审查实施部门出具“经后续现场核查,申请人承诺严重不实/虚假承诺,建议撤销相应许可”的审核意见,诚信等级应定为D级。对被确定为D类的检验检测机构,在下一年度的年度监督检查中列为必须检查对象或者根据情况使用退出机制。对D类检验检测机构的日常监督检查频次每年不少于两次。
七、职责分工
省、州、县三级市场监管部门的执法稽查机构,负责对取得资质认定的检验检测机构的违法行为进行查处。
省、州、县三级市场监管部门的行政审批、认证认可、执法稽查机构应当相互配合,严禁相互推诿扯皮,共同配合做好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的事前许可和事中事后监管工作,形成有效的全链条闭环监管。
八、行政责任
(一)对申请人不履行一次性告知义务的;
(三)申请人不愿意承诺而强迫申请人承诺的;
(四)申请人愿意承诺而拒绝申请人承诺的;
(七)其他违反本规范规定的行为。
本实施方案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附件:1.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告知承诺须知
2.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告知承诺书
5.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证书有效期延续申请自我
附件1
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告知承诺须知
一、审批依据
本行政审批事项的依据为:
1.《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第二十二条规定:为社会提供公证数据的产品质量检验机构,必须经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对其计量检定、测试的能力和可靠性考核合格。
2.《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第二十九条规定:为社会提供公证数据的产品质量检验机构,必须经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计量认证。
3.《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第十六条规定:向社会出具具有证明作用的数据和结果的检查机构、实验室,应当具备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基本条件和能力,并依法经认定后,方可从事相应活动,认定结果由国务院认证认可监督管理部门公布。
4.《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八十四条规定:食品检验机构按照国家有关认证认可的规定取得资质认定后,方可从事食品检验活动。
5.《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
二、申请条件
申请机构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第三十条和《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第二章规定的以下条件,且近2年内未因检验检测违法违规行为受到行政处罚(首次申请机构除外):
(一)依法成立并能够承担相应法律责任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二)具有与其从事检验检测活动相适应的检验检测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
(三)具有固定的工作场所,工作环境满足检验检测要求;
(四)具备从事检验检测活动所必需的检验检测设备设施;
(五)具有并有效运行保证其检验检测活动独立、公正、科学、诚信的管理体系;
(六)符合有关法律法规或者标准、技术规范规定的特殊要求。
三、应当提交的申请材料
根据审批依据和法定条件,申请机构应当根据申请类型提交相应材料:
(一)首次、延续证书申请材料目录
1.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申请书;
2.典型检测报告;
4.固定场所文件;
6.《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告知承诺书》。
(二)检验检测场所变更申请材料目录
2.场所变更后的法人证照(营业执照或者登记/注册证书);
3.固定场所文件;
4.《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告知承诺书》。
(三)增加检验检测项目或者增加检测场所申请材料目录
2.增加检验检测项目领域典型检测报告;
5.《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告知承诺书》。
3.《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告知承诺书》。
四、告知承诺的办理程序
五、监督和法律责任
六、诚信管理
检验检测机构作出虚假承诺、承诺内容严重不实的,由资质认定部门记入其信用档案,该检验检测机构不再适用告知承诺的资质认定方式。
附件2
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告知承诺书
本机构就申请审批的资质认定事项,作出下列承诺:
(二)已经知悉市场监管部门告知的全部内容;
(三)本机构能够符合市场监管部门告知的条件和技术能力要求,并按照规定接受后续核查;
(五)本机构近2年内未因检验检测违法违规行为受到行政处罚;
(六)愿意承担虚假承诺、承诺内容不实所引发的相应法律责任;
(七)所作承诺是本机构的真实意思表示。
法定代表人签字:
(检验检测机构盖章)
年月日
注:非独立法人性质的检验检测机构,由其所属法人单位的法定代表人签字。
附件3
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人员变更
申请单位(加盖公章):
变更内容:□替换法定代表人□替换最高管理者
□替换技术负责人□增加技术负责人
变更情况
原人员姓名
职务
职称
证件号码
新替换人员姓名
新增加技术负责人姓名
备注:1.当同时需办理多种内容的人员变更时,应分别填写本表,不得合并填写;2.变更后人员有关材料应与本表原件一并归档以供市场监管部门事后抽查。
附件4
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标准变更
第页,共页
检验检测机构名称
(印章)
编制日期
场所名称或者地址
序号
变更前参数名称
变更前标准(方法)名称及编号(含年号)
变更前限制范围或者说明
变更后参数名称
变更后标准(方法)名称及编号(含年号)
变更后限制范围或者说明
附件5
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证书有效期延续申请
(二)机构的基本条件和技术能力能够持续符合资质认定条件和要求。
(三)在上一资质认定许可周期内无检验检测违法违规行为,未列入失信名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