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摘要:2013年3月10日,张某接到城东区人民法院送达的起诉书。起诉书主要内容为:李某起诉称,张某于2012年7月20日,向其借款人民币5000元,并出具了借条,期限6个月,没有约定利息。但是,借款到期后张某一直没有归还。李某起诉要求张某归还本金及该款项自2013年1月20日之后所产生的利息共计5130元。张某辩称自己已经还清了借款,但李某不地道,利用自己还款时没有向其索要借据的失误,要求重新归还已经归还了的借款,其起诉没有任何道理。
一、案例使用的主题:事实调查
在接待当事人活动结束之后,法律诊所的学生一般需要与指导老师讨论案情,并向当事人进行答复,提出咨询意见和建议。诊所老师和学生共同面对的问题包括:
1、案件事实是否清楚,是否需要进行事实调查。
为了准确进行判断,需要对已有的案情进行分析,列举出现有的证据以及该证据能够证明的事实,分析存在的不确定的因素,如果这些因素影响事实走向,列举可能出现的结果。
2、如果需要进行事实调查,设计事实调查的计划和方案。
3、执行事实调查策略,注意保存调查所获得的信息。
事实调查策略是对开展事实调查活动的宏观策划。事实调查的策略内容包括事实调查的方向、调查的证据种类以及具体的内容、明确的预期目标等。
4、对获得的资料进行判断、评价,评估何时结束事实调查。
事实调查教学是所有类型的法律诊所课程必不可少的内容。事实调查主题的教学,只有充分结合具体案例,才能为学生理解事实调查的重要性、掌握事实调查的技巧创造条件。
二、当事人张某的陈述及接待学生关于案情的记录
被告张某,男,汉族,44岁,城东区胡家湾街道办村民。
被告李某,男,汉族,56岁,城东区胡家湾街道办村民。
双方当事人是邻居关系。张某夫妇来法律诊所咨询案件,张某的陈述概括如下:我儿子张满仓2012年8月去日本留学,行前曾借邻居李某5000元人民币作为路费。儿子在日本半年后,于2013年1月份寄回日元,我在中国工商银行兑换成人民币5000元还给了李某,但是我还钱时没有向李某索要借据。从去年3月份开始,我们两家关系恶化,多次吵架邻居们都知道。现在李某“恶人先告状”,已将我告到了城东区人民法院。我希望诊所提供法律援助,帮我打赢这场官司。
法律诊所学生陈超男和郭海江二人接待了当事人张某。接待笔录显示,陈超男向当事人张某提出,当事人需要证明自己已经履行了还款义务的证据。张某希望诊所学生能够询问他的两位证人。第一位证人是自己的邻居王伟(男,48岁,下岗职工),王伟能证明他已向李某还钱的事实,因为他曾向王伟说过自己已经还钱的事实。第二位证人也是自己的邻居,名叫赵忠(男,36岁),是城东第一中学的语文教师,赵忠能证明李某自己曾亲口说:“再要你还5000元,把你给气死”这样的话。
当事人张某承认,自己一次性还清了5000元借款,还款时除了李某和他妻子吴当红外,并没有第三人在场。现在,吴当红和李某异口同声,否认张某已经还款的事实。
诊所学生要求当事人提供更多的证据,当事人表示自己无能为力,才申请法律援助。
负责接待当事人的两位学生希望代理案件,因为当事人张某态度十分恳切,明显能感觉到其受了委屈。当事人张某对法律援助给予了非常大的希望,他一再要求能否请法律诊所的老师亲自提供法律援助。学生觉得这个案件胜诉的可能性渺茫,信心也不足。
三、借助案例,设计事实调查的五个环节
(一)课堂设计内容之一:组织学生讨论事实调查的必要性
首先,需要通过关于事实调查的讨论,建立学生对案件的信心。只有建立在自信的基础上,学生才能充满精力地完成诉讼代理的任务。
确实,已有的案件事实对被告非常不利。债务纠纷中,原告只需提交业已形成债权债务关系的证据,被告只有提供证据证明该项债务已经通过履行等合法手段消灭,法院才会支持被告张某的主张。否则,原告就胜诉。
学生希望代理案件的热情,对于其克服所有困难,具有重要的意义。事实调查专题的教学中,应当特别重视有关事实调查重要性的内容。在绝大多数纠纷中,双方当事人争执的不是法律问题,而是事实。在大多数案件中,法律是明确的,在缺少明文法律规定的情况下,可以适用习惯。习惯的特点之一是一定范围内得到大家的公认。
明确事实调查的出发点非常重要,大多数情况下,学生可能认为事实调查没有目的性。但实际上,律师从事事实调查具有明确的目标导向,即从服务于当事人的立场,坚持事实调查的方向出发,也就是从结论出发:
“心理学家告诉我们,判断的过程很少是从前提出发到达结论的。判断的起点正与之相反——先形成一个不很正确的结论;一个人通常是从这一结论开始,然后努力去发现能够导出该结论的前提。如果他不能如愿以偿地发现适当的论点用以衔接结论与他认为可接受的前提,那么,除非他是一个武断或愚蠢的人,他将抛弃这一结论而去寻求另一结论。就律师而言,他要将案件提交法庭,在他的思想中,结论优于前提而占有统治地位是比较明显的。他为委托人的利益工作,因而有所偏袒。这样一来,除了很小的范围外,结论不再是一个选择的问题。如果他想要取得成功的话,就必须从确保委托人胜诉的结论出发。他会如此这般地组织事实,以便能够从他所渴求的结论推出他认为法庭乐于接受的某个大前提。他提请法庭注意的先例、规则、原则和标准构成了这一前提。”
其次,对事实调查必要性的讨论,可以通过大脑风暴的方式进行。
2、教师需要分析大家发表的意见,引导学生进行归纳和总结。可能的结论:双方当事人之间业已形成了5000元的借贷关系,借条就是法律关系形成的证据,双方对借贷关系形成的事实没有异议。
3、双方对事实的分歧,主要表现在借贷关系是否已经消灭的事实。被告张某主张借贷关系消灭的事实,需要证据予以支持。但是,收集这方面的证据有一定的难度:收集到能证明借贷关系已经消灭的直接证据之所以困难,是因为被告张某还款时在场的原告李某之妻吴当红,否认被告还款的事实。只能通过张某对还款过程的详细陈述,再辅助其他间接证据,才能建立证据链,予以证明。
4、可行性分析。如果能够收集到被告张某关于还款经过的详细陈述,加上日元兑换和张某取款的凭证,以及两位证人的证言,综合起来,可以证明借贷关系已经消灭的事实。
证明双方之间的借贷关系业已消失,在没有直接证据的情况下,要让法庭采信,就需要各个间接证据之间,建立起真正的内在联系。诸如:
张某能够提供当时已经兑换并提取了儿子张满仓所寄来的汇款的证据;
李某当时已经完全知晓张满仓汇款的事实,但并没有向其他任何人表明被告张某没有向其还款,邻居愿意出庭证明,还款后张某向其描述了还款的过程;
双方之间围绕还款吵架,是在汇款到达2个月之后的事,在此之前双方没有公开就还款的事实发生争吵;
邻居愿意出庭证明,吵架时李某确实说过“再要你还5000元”这样的话。
通过表格的方式,列举出需要调查的证据,明确其种类、名称以及可能证明的对象和内容。
证据种类
证据名称
证明事项
与其他证据之间的联系
当事人陈述
被告张某关于还款经过的陈述
还款的细节
作为所有证据的核心部分,证明争议的款项已经归还
书证
日元汇兑凭条
5000元取款凭条
被告张某支取了与争议标的一致数额的款项
作为已经还款的佐证
证人证言
王伟证言
被告张某向其陈述了还款的过程
赵忠证言
原告李某吵架时说:“让你再还5000元。”
(二)课堂设计内容之二:事实调查计划与方案的制定
这一环节的教学任务,可以通过小组方式进行。建议将学生分为4个小组,将当事人的陈述以及接待学生所记录的案情分发给学生,要求学生围绕以下问题进行小组讨论。小组讨论结束后,各个小组向大家进行汇报。汇报人在汇报结束时,本小组的其他成员可以进行补充和说明。其他小组的同学可以就汇报内容的实施等,提出疑问,要求汇报人进行解释和说明。小组汇报结束时,教师应当对各个小组意见的差异和相同之处进行分析,通过比较,提炼出不同小组讨论所提意见的独特价值。
小组讨论围绕下列4个方面进行:
1、作为被告张某的诉讼代理人,收集证据围绕双方的借贷关系业已消灭进行。证明这一事实的核心证据有哪些,这些证据应当包括哪些内容?例如:
学生需要安排与当事人张某的第二次会见,如何确定会见提纲,会见中向当事人提出哪些问题?
所有问题中,最关键的问题是什么?
当事人张某主张在原告李某家还款,为何未将借据索回?
如何向当事人张某解释,由其提供汇兑日元的凭证和支取这笔汇款的凭证的必要性?
2、调查从何处开始,何处结束,理由是什么?
主要是明确调查的思路,可以概括为两种:
思路一,从安排与当事人张某进行新的会见开始。主张这一思路的理由,是首先应当完成收集能够证明借贷关系消灭的核心证据。而且,自己的当事人张某最关心案件的结果,安排起来比较方便。
会见当事人张某时,还可以充分征求当事人张某对案件处理的意见,并征求他关于证据收集的意见和建议。而且,当事人张某还可以帮忙联系两位证人,在证人有空时,学生前去会见。
思路二,从简单的环节入手。两位证人主要通过与学生谈话的方式,提供证言,说明他们所了解到的案件事实。如果首先会见证人,还可以为再次会见当事人打下基础,使与当事人的会见更有针对性,更有效率。
如果小组内部提出了不同的思路,教师应当明确这种情况属于正常现象。讨论中出现不同意见时,要对两种思路进行分析和比较。比较时可以列表,增加条理性:
不同思路的编号
主要内容描述
优点
不足
思路一
先调查当事人张某,让其解释关于陈述中的不合理之处
从关键证据出发,容易查明事实
可能形成与当事人之间的隔阂,不利于建立与当事人之间的信任关系。尤其学生缺乏处理人际关系的经验,担心其与当事人张某之间出现信任危机。
思路二
先调查证人王伟、赵忠,为会见当事人张某打下基础。因为,代理人学生对如何建立与当事人张某的信任关系,信息不足。
可以避免与当事人张某形成的尴尬,维护良好的律师与当事人关系。
可能在调查之初,遇到困难或者阻力,不利于推进案件事实的调查。
衡量事实调查思路的标准?
一个清晰、完整的事实调查思路,应当符合案件事实结构完整性要求。所谓完整性是指概括了所有的法律要素,以及案件事实发生、发展、结果的模式结构,符合“故事模式”所要求的范围、连贯性和不明确:
其次,连贯性。故事的情节应当是一个整体:故事应当与无争议的事实保持一致,一旦忽略了无争议的事实,将削弱说服力;整个事实中的角色、描述及行为必须保持一致;故事中的体裁也应当保持一致。
第三,不明确。一个故事中的不明确之处越多,裁判者就越难对其进行解释。对连接故事的不同部分的细节描述可以消除不明确。要注意到在一个适当的案件中,细节可以使故事说服裁判者。律师应当详细描述场景、角色以及行为的动机、影响。精心设计的不明确,能够提高故事讲述的影响力。
最后,事实调查必须接受律师职业道德的限制。律师的活动,受到职业纪律、证据法、程序法及实体法的限制。律师对法治的模范遵从,有助于树立良好社会风气。律师高质量的法律服务,时刻而直接地向公众灌输正义理念。当事人对普遍性的社会正义的感知,就建立在其对具体的法律正义的认同基础之上。
不得通过制造虚假证据,或者纵容当事人通过虚假证据赢得诉讼。《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306条关于律师伪证罪的规定,引发了巨大的争论。司法实践中存在的律师伪证罪的个案,也对律师执业产生了深刻的影响。
3、为了克服事实调查时可能出现的问题,应坚持计划的开放性
常见的情况是当事人或者证人不配合调查,有时是拒绝出庭作证,有时甚至连在调查笔录上签字也不予以配合。遇到这种情况时,应当认真分析其中的原因:可能是证人陈述了与事实不符的证言,他或她当然知晓未陈述真相的后果,所以拒绝出庭作证,甚至拒绝在调查笔录上填字。还有就是有些证人惧怕如实作证的不良后果,诸如害怕败诉当事人报复,或者怕麻烦等等。
调查计划必须充分考虑出现这些状况时如何应对。有些辅助性的证据,如果对所要证明的案件事实影响不大,就需要考虑放弃。必要性是事实调查的基本原则。
4、在调查结束时,如何对所获得的证据进行评估,如何根据这些证据构建一个案件事实?
(三)课堂设计内容之三:执行事实调查策略,有步骤地完成事实调查计划
1.与当事人张某的第二次会见:结果令人失望!
对于学生询问还款时为何没有索要借据的问题,当事人张某的解释是当时忘记了索要借据。
学生对当事人张某陈述的可信度抱有怀疑。在与当事人张某的交往过程中,学生处处能够感觉到其精明的性格。学生认为,对于一个借款时出具了借据的债务人,还款时忘记索要证据的可能性基本可以排除。
对于学生关于提供兑付日元及支取5000元存款的凭证,当事人张某表示了不解。他提出的问题是:已经有了两位证人,还要提交其他证据,是否多余?
两位代理案件的学生对当事人充满了失望和抱怨。他们担心,当事人张某的这些表现可能使自己的努力变得一厢情愿。没有当事人张某的积极配合,关于事实调查的设计,可能成为水中月、镜中花。
这种情况下,个别指导就显得十分重要。指导老师需要和学生一起讨论当事人张某的表现,寻找其背后的原因。例如判断当事人是否对诉讼存在误解,认为自己的两位证人提供的证言就可以左右案件的走向等等。
通过指导,学生很快重拾了信心,安排了与当事人的第三次会见。
为了调动学生的积极性,指导老师同意了学生在与当事人进行第三次会见前,首先会见两位证人的建议。在与当事人张某的僵局中,或许学生与两位证人的会见,更加具有建设性。
2.与证人王伟的会见:结果使已有的不利因素雪上加霜
学生代理人对王伟的会见,充满了艰辛。王伟是张某和李某的邻居,与张某的关系较好,与李某关系一般。张某曾向代理学生陈述其告诉了王伟自己如何还款的经过。但是,王伟的陈述有意在回避学生代理人提出的关于还款细节的问题。诸如,当学生问还款是白天还是晚上时,王伟的回答让人丈二和尚摸不着头脑:
问:当时张某告诉你,还款是在白天还是在晚上?
答:我记不清楚了,可能是在晚上。
问:张某告诉你具体的还款数额了吗?
问:我们在需要的情况下,会请求你出庭作证,请你帮忙向法庭说明你所了解的情况,你看可以吗?
答:那不行。我这人不愿意抛头露面,说错了话,不得罪这个就得罪那个。现在的人,一个也得罪不起。
学生代理人请求王伟在调查笔录上签字,王伟断然拒绝了学生的请求。
学生代理人会见王伟的目的,是为了重拾已经受损的信心,没成想结果完全出乎意料,希望落空。
指导教师与学生代理人通过个别指导,讨论了王伟的处境,他不愿意得罪任何一个人,看来事情没有料想的那样简单。
3.与证人赵忠的会见:看到了一丝希望
学生代理人与赵忠的会见,完全是另外一番景象。作为一名教师,对两位诊所的学生代理人具有天然的感情。学生代理人与赵忠的会见,十分轻松。学生代理人对这次会见的结果,喜出望外。
赵忠是张某和李某的邻居。今年“五一”前一个周日,正在自家院里看书,听见两邻居吵架。他看吵得实在厉害,就去劝架。只听李某的妻子嚷:“不要脸的,借人家的钱不还是想买棺材还是咋的?”而张某的妻子则回骂道:“你才是真正的不要脸!钱已经还了你们,你们还想耍赖!”这时,李某从家里冲了出来,吼道:“谁个真正不要脸?!借据现在在我手里,再要你还5000元,把你给气死!”赵忠认为,自己与张某、李某都没有特别关系,根据自己的经验,这事的责任应该在李某身上。赵忠的分析是:“再要你还”不等于贼喊捉贼此地无银三百两吗?不明显是在讹诈吗?”
赵忠的证词,充满了对李某行为的不满:“如果女人们斤斤计较,泼妇骂街不算过分,那么李某一个老少爷们,不是在污染社会环境吗?”
赵忠不仅在调查笔录上签了字,还答应出庭作证。对于学生义务提供法律服务的活动,他也给予了很好的评价:“俗话说路不平,旁人铲。如果法律援助能够在社会公益领域多发挥作用,那么法律的权威性也就迎刃而解了!”
4.与当事人张某的第三次会见:当事人态度出现了转变
有了前几次与当事人、证人的会见经历,学生初步掌握了会见的技巧。学生代理人向张某强调根据现有证据,只能获得法官对我们的同情,根本不可能改变案件的走向。在充分铺垫的基础上,学生向当事人阐述了兑换日元、取款凭证等书证的重要性,并坚持只有提交这些证据,案件才可能发生转机。当事人张某答应努力去寻找。学生代理人乘机提出了一个星期的时限要求,当事人张某不情愿地接受了学生代理人的要求,这样的举动也稍稍让学生找到了一点成就感——当事人张某终于认识到代理人意见的可贵,使案件有了转机的可能。
5.与当事人张某的第五次会见:案情出现了逆转
6.与证人王伟的第二次会见:彻底改变了学生对证人的第一印象
王伟告诉学生代理人,其实自己和本案的两位当事人,全都没有特殊的关系。他从张某处得到的还款信息,与从李某处得到的还款信息,是基本相同的,那就是:当时只还了4000元,所以李某也不可能把借据交还给张某。还清了债务,才能拿回借据,这是谁都知道的。两家人打官司,完全是出于双方女人不理解,把小事给闹大了。
张某央求王伟告诉诊所学生,他所还的还是5000元而不是4000元。王伟觉得这事很为难,他不想得罪李某,所以在第一次会见时,尽量避开了具体的数额。如果如实作证,他当然可以出庭,“说的就是事实,能得罪谁呢?”
(四)课堂设计内容之四:调查是否结束,对调查结果如何进行评估?
由于案件事实已经清楚,调查计划中列举的证据已经全部按照预定方案完成了收集,学生决定结束事实调查。
事实调查结束时,学生对案件的事实,重新进行了表述:
被告张某向原告李某借款5000元,在2013年1月13日,被告张某向原告李某还款4000元。由于欠款没有全部还清,还款时借据也没有要回。当时双方约定三个月内偿还剩余的1000元,结清余款时还回借据。此后,双方发生口角,甚至产生激烈的争吵。由于原告李某不承认已经还款4000元的事实,被告张某索性主张所有5000元借款,已经全部还清。被告张某应当向原告李某还款的数额,不是原借款5000元,而是剩余的1000元。
接下来需要评估事实调查的结果。
(五)课堂设计内容之五:预测对方陈述的事实,并研究和确定策略,如何回应对方提出的事实?
这一环节的教学内容,也可以通过大脑风暴的方式完成,尽量发掘出各种可能性。
其次,证人赵忠的证言证明,原告李某在吵架的过程中说:“谁个真正不要脸!现借据在我手里,再要你还5000元,把你给气死!”“再要你还”表明确实并非分文未还。相反,能够说明已经归还了部分借款。
综合结论是:对于被告所主张的推论,法官接受的程度取决于原告的态度。如果原告坚持借款分文未还,被告关于已经还款4000元的主张,仍然不能完全被法官所接受。因为本案缺乏直接证据,间接证据所能够证明的结果需要借助推论才能成立,只有借助于情理,才能得出有利被告张某的结论。相反,如果能够赢得原告李某的谅解,事实认定就有了良好的基础。这样的判断,需要在接下来的办案策略的选定环节,予以应对和解决。
四、案例的拓展使用
调查结束后形成的案件事实,可以作为设计谈判或者调解课程的案例。这个案例的特点在于:
其一,双方对事实的陈述完全不同,而且,被告张某最初向自己的代理人陈超男和郭江海两位同学的陈述,也与事实不符。实际上,当事人关于事实的陈述,许多情况下存在选择性。有些当事人有意回避某些事实,本案中被告张某刻意回避的是自己已经还款4000元的事实。其关于已经还款5000元的虚假陈述,很可能导致这一事实被代理人甚至法官忽视。原告李某正是借助于被告张某所陈述的事实的错误,才可能达到要求其再还款5000元的目的。律师通过提问,揭示出当事人陈述中不合理的成分,帮助当事人陈述完整、符合情理的事实,非常必要。
当然,当事人毕竟不是律师,有时当事人会疏忽重要的细节:“直到法学院学生进了律师事务所工作,才发现自己首先面临的问题就是:对细节不敏感。比如,指导律师安排阅读材料,其中关于很多重要的细节,实习律师根本视而不见;再如,与客户开会时,客户的一些重要指示和意见,往往夹杂在客户的笑谈之中,一闪即过,而律师助理所做的会议纪要,对这些要点毫无反映”,“律师解决细节问题,往往就是在对错综复杂的法律关系中的人性做一个准确的判断。”
其二,调查结束时,事实仍然具有不确定性。由于涉及到被告张某对事实陈述的错误,当然原告李某也存在故意陈述了与被告张某相反的事实的问题,导致要作出有利于被告张某的事实认定,存在难度。而且,纠纷的起因,是因为被告张某没有及时履行全额的还款义务造成的。所以,被告张某对纠纷的发生负有主要的责任。原告李某将错就错的行为,一定程度上是由于被告张某造成的,只有将错就错,原告李某才可能占据主动。
最后,在分析了所有的因素之后,两位代理案件的学生,与被告张某进行了讨论,分析了事实的各个方面,建议被告张某利用两位证人赵忠和王伟,积极与原告李某进行沟通,表达自己的歉意,尤其感激原告李某在自己困难时热情伸出双手,曾经给予的帮助。对自己一时的过分言行,深感悔意。这样,为案件的和解,进行了前期的铺垫。
庭审时,被告张某主动承认了自己的过错,希望原告李某予以谅解,双方邻居重新恢复以往的和睦关系。被告张某表示:如果原告李某愿意接受调解,自己将主动当庭履行还款1000元的义务,并愿意承担原告李某所支出的诉讼费,承担迟延还款期间的利息。如果原告李某不愿意接受调解,他也会根据法院的判决,履行自己的义务。一句话,被告张某通过主动承认错误的方式,赢得了原告李某的谅解,双方在法院的主持下,达成了调解协议。
总之,在事实调查教学中,通过案例让学生体会真实案件中存在的事实不确定性,对学生理解律师在事实调查,乃至整个司法运作中的重要作用,正确认识司法程序如何运行,司法公正如何得以实现,都具有积极的意义。事实调查教学中,通过案例方法可以满足学生对事实调查的感性认识,提升对事实重要性的理解。而且,引导和启发学生设计、实施及评估事实调查活动,有助于引导学生从自身经历中进行批判、反思性行动。最重要的是,教学中也有机会讨论律师执业道德的重要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