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文道破律师事务所的社会属性真相

一、律师事务所是专业的法律服务执业机构

根据利用AIKimi生成的信息,律师事务所不属于事业单位。律师事务所是依据《律师法》及《律师事务所登记管理办法》设立的律师执业机构,它不进行工商、民政登记,也不属于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在法律上,律师事务所被定义为“律师执业机构”,在《民法总则》上被定义为“不具有法人资格的专业服务机构”。因此,律师事务所不是经济组织,也不属于事业单位的范畴。

综上所述,律师事务所是专业的法律服务执业机构,不属于事业单位。

二、国资律师事务所属于事业单位,但占比很少逐步改制中

国资律师事务所属于国家事业法人单位。它们具有以下特征:

1.人员编制:国资律师事务所的人员编制属于国家事业编制。

3.业务范围:国资律师事务所依法自主开展律师业务,以该律师事务所的全部资产对其债务承担责任。

4.管理监督:国资律师事务所由司法行政机关进行审核登记,并对其财务活动进行审计监督。

5.法人资格:国资律师事务所一经成立,便成为独立的法人组织,独立开展业务活动。

6.改革方向:随着我国律师业改革的不断深入,国资律师事务所正逐步进行脱钩改制工作,以适应市场化、社会化的需求。

三、司法实务中对律师于律师事务所劳动关系的否定判例

由于检索到的案例很多,我只是选择了具有代表性的提成律师与授薪律师二个案例:

(一)、山东高院(2021)鲁民申6952号:律所属于法律规定的用人单位,并非律师事务所与律师建立的关系均为劳动关系

本案是提成律师诉律师事务所具有劳动关系,经历了劳动仲裁不予受理;一审败诉--何xx系提成律师,与律所之间并未有身份隶属关系,不受劳动法调整、二审败诉--何xx无法证明其与律所之间存在身份隶属关系,与律所本存在劳动关系、再审驳回理由如题,维持原判的复杂流程。

(二)、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9)浙0212民初1589号民事判决书认为律师与律师事务所之间不形成劳动关系

这家法院在本院认为中的观点:

1、从双方的合意来看。双方签订的聘用合同虽就工资、待遇及仲裁前置等进行了形同劳动合同的约定,但双方同时又对此签订了补充协议,就报酬、福利另行约定,并协商一致以补充协议为准,且双方均按补充协议实际履行,故该补充协议系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

2、从独立性来看。根据补充协议及实际履约情况,原告作为被告处的专职律师,虽在形式上由被告对外签订委托合同,但实质上业务由原告自行承接,委托事项、内容、权限、费用、期限等内容均由原告与客户自行商定,并不受被告管理、控制。原告以律师名义,运用自身的专业知识,依照法律及委托协议完成委托事项,并非按照被告的授意或工作任务完成劳动,未体现劳动关系职务性的特性;

3、从管理方式来看。虽然原告主张其为当事人提供的法律服务是受被告的工作指派,但该“指派”应理解为《律师法》对律师承办业务需由律师事务所统一接受委托的法定要求,而非劳动关系中用人单位对劳动者的工作指派。

通过以上案例可以看出,由于律师事务所的社会属性定性“四不像”,导致律师维权时,也就没有了确定的法律依据。

总之,通过上述可知,律师事务所的社会属性非常含混,近99%以上的律师事务所不是事业单位是肯定的。至于究竟属于何种组织形式?天不知、地不知,有关部门可能也不知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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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律师与律师事务所之间法律关系的性质[6]徐笑天:《律师与律师事务所的关系探究》,中国政法大学2007年硕士学位论文 [7]《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第15、16、20条。 [8]《律师事务所管理办法》第7条。 [9]《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3条.https://zhuanlan.zhihu.com/p/457330627
2.律师事务所与律师的关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第十四、二十三、二十五条的规定:“律师事务所是律师的执业机构”、“律师事务所应当建立健全执业管理、利益冲突审查、收费与财务管理、投诉查处、年度考核、档案管理等制度,对律师在https://www.66law.cn/laws/19055.aspx
3.律师与律师事务所之间是什么关系律师与律师事务所之间是什么关系法律顾问的责任是为聘请单位就业务上的法律问题提供意见,草拟、审査法律事务文书,代理参加诉讼、调解或者仲裁活动,维护聘请单位的合法权益。担任法律顾问是我国律师主要业务之一,随着我国社会主义经济建设的发展和对外开放,法律顾问的作用将愈显重要。 https://www.64365.com/special/21597235/
4.律师与律师事务所之间的关系导读:律师与律师事务所是紧密相关的两个概念,它们之间的关系也非常重要。律师事务所是由一组律师所组成的机构,他们为客户提供各种法律服务。律师事务所可以提供较广泛的服务,从民事纠纷 律师与律师事务所是紧密相关的两个概念,它们之间的关系也非常重要。律师事务所是由一组律师所组成的机构,他们为客户提供各种法律服务http://www.nkuo.cn/article/92197.html
5.律师与律师事务所的关系?律师与律师事务所的关系? 发布日期:2024-11-05 浏览次数:-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的规定,律师事务所是律师的执业机构,律师只能在一个律师事务所执业。 律师承办业务,由律师事务所统一接受委托,与委托人签订书面委托合同,按照国家规定统一收取费用并如实入账。律师违法执业或者因过错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由其http://www.lufengshi.gov.cn/swlfsfj/gkmlpt/content/1/1094/post_1094380.html
6.律师和律师事务所的共赢关系对一家规模化品牌化的律师事务所而言,律师事务所公共案源所创造的利润构成律师事务所收入的主要部分,而本所执业律师给律师事务所缴纳的费用只占律师事务所收入的次要部分。 执业律师给律师所交纳的费用是相对有限的。由于律师和律师事务所的关系有别于一般的劳动关系,更多的是一种合作关系,服务和被服务的关系,执业律师https://www.beijinglawyers.org.cn/cgi/RnewsActiondetail.do?rid=1576205943841
7.律所文化和律所文化的关系律所文化山东衡明律师事务所一、律师文化与律师事务所管理的关系 不能否认,律师应该是有文化的,律师资格取得前提是必须具备一定的文化知识,而我们这里所谈到的律师文化应该属于人的思想范畴,是基于律师这个特殊的职业而形成的,是全体成员所共同认可的,沿袭现代法律文化精髓的价值观念和行为准则,以及在此基础上发展起来的律师精神文化和行为文化,它http://www.hengming.net/2019/law_office_culture_0325/827.html
8.专职律师能否与律师事务所以外的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徐会展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7)粤03民终7534号民事判决,法院认为:《律师法》及相关法规规定,律师只能在一个律师事务所执业,且律师在从业期间应当专职执业,但上述法律法规并未禁止律师在事务所执业的期间,向除律师事务所之外的用人单位提供劳动,并与之建立劳动关系。任某在工作日需要在奥特迅公司打卡上班考勤,出勤时间与http://www.law-lib.com/lw/lw_view.asp?no=55268
9.律师事务所的性质和法律服务所的区别收费标准摘要:在我国设立有很多律师事务所,一般取得从业资格证的律师都会进入律师事务所进行工作,如果想找律师提供法律服务也都需要通过律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和法律服务所、法律援助中心有些许区别。小编为大家整理了有关律师事务所的资料,一起看看了解下吧,希望对你有帮助! https://www.cnpp.cn/focus/4816.html
10.东南电子: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关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在本律师工作报告内,除非文义另有所指,下列词语具有下述涵义: 金杜/本所?指?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 《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关于东南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https://stock.stockstar.com/notice/SN2022101700012355.shtml
11.司法局和律师事务所是什么关系呢?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司法局是律师行业的主管部门,负责管理律师事务;律师事务所是提供法律服务的机构,受司法局监管。https://www.bkw.cn/gjsfks/ask/759355.html
12.热烈祝贺万诺律师事务所与香港陈和李律师事务所达成联营战略合作广东万诺律师事务所与香港陈和李律师事务所在万诺律所举行“联营战略合作签约仪式”,中联办法律部联络处处长谢涵,深圳国际仲裁院理事会秘书、华南(香港)国际仲裁院副秘书长李雄风出席见证了签署仪式并发表讲话,对万诺律所和陈和李律所的联营合作表示祝贺和大力支持,并提出希望两家律所的联营能为深港两地律师人才交流、https://wannuolaw.com/newsinfo/5893526.html?templateId=358052
13.新修订的《申请律师执业人员实习管理规则》5月1日起施行(附权威第四条实习人员的实习期为一年,自《申请律师执业人员实习证》签发之日起计算。 实习人员在实习期间应当参加律师协会组织的集中培训和律师事务所安排的实务训练,遵守实习管理规定,实习期满接受律师协会的考核。 拟申请专职律师执业的实习人员为中国共产党党员的,实习期间应当按照规定转接组织关系。 https://maimai.cn/article/detail?fid=1612953886&efid=J6acVUyTt_PHm7zQGPJ7ow
14.“因果关系对结果归责理论的意义”学术讲座顺利举办实现不法的规范化的核心是要区分不法和归责,两者不能混为一谈。三是规范性归责的具体对象是构成要件的不法,归责并非是纯粹客观的产物,而是主观与客观完整构成要件的实现。 丁慧敏 北京大成律师事务所律师 丁慧敏律师指出,在因果关系理论的实践中,应当区分事实层面和规范层面。在清晰的事实层面,理论界和实务界之间观点https://law.ucass.edu.cn/info/1052/7009.htm
15.深圳南山律师事务所科技园律师蛇口律师深圳西丽律师深圳南山律师【纳泽律师所咨询电话:15013806099】,深圳南山区律师,深圳蛇口律师,深圳科技园律师,深圳西丽律师,深圳后海律师,深圳南山律师事务所,深圳南山区律师事务所,深圳南山区本地律师,南山附近律师,代理南山区婚姻家事、遗产继承、刑事辩护、经济合同纠纷案http://nanshan.lawyermr.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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