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某于2020年10月1日入职某环卫(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保洁公司)担任保洁主管,月工资为4000元,每月月底发放当月工资。但入职后公司未与刘某签订劳动合同和缴纳社保,还拖欠其工资及延时加班、休息日加班、法定节假日加班的加班费,刘某入职后亦未享受带薪年假待遇。
2022年3月7日,刘某因保洁公司未依法缴纳社会保险、拖欠工资、未支付加班费为由提出解除劳动关系。
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刘某委托北京恒略律师事务所代理维权,律师作为代理人介入此案,全力为刘某争取其作为劳动者应有的权益。
仲裁结果
本案因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未缴纳社保、未支付加班费等引发的纠纷。那么双方之间是否存在劳动关系?被申请人是否需要支付申请人在职期间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差?被申请人是否需要支付申请人解除劳动关系的补偿金?被申请人是否应当支付申请人离职前尚未结算的工资几及确定工资金额……
如前所述,刘某在与公司已经建立了实质劳动关系的前提下,公司又因自身原因没有按时与刘某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则从刘某入职次月起至满一年之日止,公司每月除了向李某支付其正常应得的工资外,还应当额外再支付一倍的工资。
刘某于2022年3月7日向该公司邮寄《被迫解除劳动关系通知书》,明确自己是因为该公司存在拖欠工资、不缴纳社保等违法行为而离职。基于此,刘某不仅在通知书送达公司时就解除了双方的劳动关系,还能一并要求该公司支付经济补偿金。
最终,仲裁委支持了我方诉求,裁决被申请人向我方支付相应延时加班费、休息日加班费、法定节假日加班费、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未签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差额、未休年假工资以上共计120872.34元。
提起诉讼
后该公司不服仲裁结果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决:我公司无需支付刘某延时加班费、休息日加班费、法定节假日加班费、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双倍工资差额、未休年假工资。
恒略律师提出:不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同意仲裁裁决的结果,并对原告提交的证据材料予以质证。当庭陈述坚持刘某与原告存在劳动关系,坚决维护刘某作为劳动者应有的权益。
经审理,一审法院支持了我方诉求(仅在加班费上的具体金额予以酌定略微调整),最终判决原告向我方支付延时加班费、休息日加班费、法定节假日加班费、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未签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差额、未休年假工资以上共计:101333.34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