受理劳动争议案件的收费标准:3人以下每件20元;4-9人,30元/件;10人以上集体劳动争议案件,每件50元
劳动争议案件处理费标准:1.无争议金额的每件300元
<2.有争议金额的案件,累计收费标准如下:
1.争议金额在1万元(含1万元)以下的,争议金额在1万元至5万元(含5万元)之间的,每件500元,3%收取
3.争议金额超过5万元至10万元(含10万元)的,收取2%的费用
4.争议金额超过10万元的,收取1%的费用
劳动争议案件的争议金额以原告要求的金额为准;申请金额与实际争议金额不一致的,以实际争议金额为准。
原告应当在收到仲裁委员会受理通知之日起五日内预缴案件受理费。逾期不缴纳的,按退费处理。双方应在收到仲裁委员会通知后五天内预付案件处理费。预付款的数额由受理案件的仲裁委员会按照第四条规定的标准确定,有下列特殊情况的,申请劳动仲裁的一方除承担仲裁手续费和受理费外,还应当承担下列费用:(一)举证责任人自行收集、提供证据有困难的,应当向仲裁委员会申请异地调查取证,或者仲裁委员会认为有必要到其他地方调查取证的办案人员的差旅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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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HE EN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