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青岛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文件
关于审理劳动人事争议案件会议纪要(七)
各区、市人民法院、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一、劳动合同中没有约定合同期限或者约定不明的,应按劳动者的主张确定劳动合同期限,用人单位能够证明双方另有约定的除外。
二、劳动者向用人单位主张工伤待遇赔偿,但不能提供劳动行政部门作出的工伤认定书的,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人民法院应告知劳动者可在主管部门完成工伤认定和伤残等级鉴定后再行主张,劳动者坚持仲裁或诉讼的,应不予受理(处理)或驳回其起诉。
三、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书面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劳动者的工作岗位。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虽无书面变更工作岗位的约定,但有确切证据证明劳动者对用人单位调整其工作岗位未明确提出异议且劳动者在变更后的岗位上工作满一个月的,可视为双方协商一致变更了工作岗位。劳动者之后又以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为由解除劳动合同并要求用人单位支付经济补偿的,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用人单位因生产经营需要调整劳动者工作岗位,双方不能协商一致的,由此引发的纠纷,按会议纪要(六)第十条的规定予以处理。
四、用人单位的法定代表人以用人单位未与其订立劳动合同为由主张用人单位支付其未签订劳动合同双倍工资的,不予支持。
用人单位的人事管理部门负责人或从事劳动合同管理的具体经办人以用人单位未与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为由主张用人单位支付其未签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的,其应当就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原因承担举证责任。如其不能提供证据证明系用人单位原因未与其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则对其主张二倍工资的请求不予支持。
五、工伤职工以用人单位违反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为由主张解除劳动合同的,其工伤保险待遇(包括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与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应分别计算。
六、劳动者符合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条件的,但与用人单位签订了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在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履行过程中,劳动者又要求与用人单位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七、本纪要自下发之日起执行。本纪要实施前有关规定与本纪要不一致的,以本纪要为准。
关于审理劳动人事争议案件会议纪要(六)
一、用工单位只能在临时性、辅助性或者替代性的工作岗位上使用被派遣劳动者。
被派遣劳动者与用工单位对被派遣劳动者从事的岗位是否属于临时性、辅助性或者替代性岗位发生争议的,不属于劳动人事争议案件受理范围,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二、被派遣劳动者要求用工单位按照同工同酬原则支付其劳动报酬、福利待遇的,不属于劳动人事争议案件受理范围,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三、用工单位依法退回被派遣劳动者后,劳动务派遣单位与被派遣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由此产生的经济补偿金或赔偿金争议,应按以下原则处理:
四、劳务派遣合同履行期间,被派遣劳动者在用工单位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的,由劳务派遣单位承担工伤保险责任。劳动者请求用工单位承担连带责任的,原则上不支持。
劳务派遣单位以其与用工单位有约定为由主张不应承担工伤保险责任的,不予支持。
劳务派遣单位在承担工伤保险责任后,按其与用工单位另行约定的经济补偿办法向用工单位追偿相应费用的,按双方约定处理。
五、劳务派遣合同履行期间,劳务派遣单位或用工单位拖欠被派遣劳动者劳动报酬的,被派遣劳动者要求劳务派遣单位、用工单位承担连带责任的,予以支持。
六、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续订劳动合同;劳动合同期满,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延长劳动合同期限的,视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续订劳动合同,双方协商一致延长劳动合同期限应采用书面形式,且属于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规定的连续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次数。
此种情况下,劳动者向用人单位主张未签订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的,不予支持。
七、劳动合同期满,用人单位未与劳动者续订劳动合同,但是劳动者在用人单位安排下继续提供劳动的,用人单位应当自劳动合同期满之日起一个月内与劳动者续订劳动合同。
如用人单位未按上述规定与劳动者续订劳动合同,应自劳动合同期满之日起一个月后开始每月支付劳动者二倍工资至双方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之日止,最长不超过十一个月。
九、劳动者符合劳动合同法关于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情形的,用人单位未与劳动者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但劳动者继续在用人单位工作的,应视为双方已形成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关系。劳动者以用人单位未与其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为由主张二倍工资的,用人单位自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之日起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工资至生效法律文书确认双方已形成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关系之日止,最长不超过十一个月。
十、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劳动合同履行过程中,因生产经营需要可以调整劳动者工作岗位。双方由此发生争议的,用人单位对下列事项承担举证责任:
(一)用人单位因生产经营需要调整劳动者工作岗位应具备正当性、合理性;
(二)调整工作岗位后劳动者的级别、劳动报酬、福利待遇不得低于原岗位;
(三)非侮辱性或惩罚性。
案件审理中,如用人单位未能对上述事项完成举证责任,则应认定用人单位系违法调整劳动者工作岗位。
劳动者以此为由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要求用人单位支付经济补偿金的,予以支持。
用人单位违法调整劳动者工作岗位,劳动者予以拒绝,用人单位以此为由解除劳动合同的,应认定为用人单位违法解除劳动合同。
十一、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用人单位不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或者将社会保险费直接支付给劳动者”,该约定无效。
劳动者之后又要求用人单位为其缴纳社会保险费或用人单位之后又要求劳动者返还社会保险费的,不属于劳动人事争议案件受理范围,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人民法院均不予受理。
用人单位对劳动者提交的证据不予认可的,应提交有效证据予以反驳,否则应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
十三、用人单位在仲裁部门实体审理期间未提出仲裁时效抗辩主张的,应视为其放弃该抗辩权利,用人单位在诉讼期间再以仲裁时效为由进行抗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十四、本纪要自下发之日起执行。本纪要实施前有关规定与本纪要不一致的,以本纪要为准。
三、在职职工因病或非因工死亡待遇应由其直系亲属享受,具体待遇包括:丧葬补助费、一次性救济费和供养直系亲属生活困难补助。
青岛中院、青岛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会议纪要(四)
一、公益性岗位是指由政府给予一定资金扶持,安置就业困难人员、派遣期内高校毕业生或者经政府批准其他人员,在一定期限内从事公共管理和公益服务。公益性岗位的法律性质不属于劳动法、劳动合同法所调整的劳动法律关系范畴。故因从事公益性岗位而产生的纠纷,不属于劳动争议案件受理范围,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人民法院均不予受理。
二、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经协商自愿达成退养协议,用人单位未按协议约定向劳动者支付待遇,由此产生的纠纷属于劳动争议案件受案范围;劳动者要求撤销退养协议、认定退养协议无效、变更退养待遇等因退养问题产生的其他纠纷,不属于劳动争议案件受理范围,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人民法院均不予受理。
四、律师事务所中专职从事行政事务或勤杂工作的劳动者、从事法律事务但领取固定工资或底薪的劳动者,与律师事务所之间就劳动报酬等事项产生的争议属于劳动争议纠纷,按照劳动法律法规处理。
其他涉及律师事务所与律师之间因合伙利益的分配方式、具体利益的分配数额等问题产生的纠纷,属于普通民事纠纷,按照民事法律法规处理。
五、职工基本生活费纠纷案件的审理,应当遵循既要保障劳动者合法权益,又要维护用人单位生存发展的原则。
六、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就解除合同原因或者由何方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等问题产生争议的,原则上应由用人单位承担举证责任。用人单位举证不能的,则推定劳动者的主张成立。
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会议纪要(三)
一、劳动者要求撤销用人单位制定的规章制度或要求认定其无效的,不属于劳动人事争议案件受理范围,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人民法院均不予受理。
二、劳动者要求按照“同工同酬”原则支付其劳动报酬、福利待遇的,不属于劳动人事争议案件受理范围,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人民法院均不予受理。
三、建设单位将建设工程发包给施工单位后,施工单位又转包或分包给实际施工人,对于实际施工人直接招用的从事建筑施工的劳动者要求确认劳动关系的,应按以下原则处理:
四、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初次建立劳动用工关系后,用人单位未依法与劳动者签订书面劳动合同,该未签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系惩罚性赔偿金,不属于劳动报酬的范畴。
七、用人单位被吊销营业执照后,仍然继续经营的,劳动者仍然继续在用人单位工作的,双方之间按事实劳动关系处理。
八、本纪要自下发之日起执行。本纪要实施前有关规定与本纪要不一致的,以本纪要为准。
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青岛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会议纪要(二)
用人单位未依法向劳动者支付前款各项劳动报酬,劳动者以此为由申请解除劳动合同的,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予以处理。
三、劳动者以用人单位存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规定情形为由要求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无论用人单位的违法行为是否处于持续状态,只要用人单位在劳动者依法行使劳动合同单方解除权时仍存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所规定的情形的,均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予以处理。
劳动者以“个人原因”、“因故”等笼统事由申请解除劳动合同后,在案件审理中又主张其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如用人单位确实存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规定情形的,对劳动者的主张予以认定,劳动者以“个人事业发展”、“照顾家人”、“上班不方便”等明确事由申请解除劳动合同后,在案件审理中又主张其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对劳动者的主张不予认定。
五、用人单位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仅承担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的法律责任。劳动和与用人单位在劳动合同中约定,用人单位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应当向劳动者支付违约金,该约定无效。用人单位违反法律规定或者劳动合同约定解除劳动合同的,应当依法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
六、劳动者主张加班费的,应当就加班事实的存在承担举证责任;劳动者提供的证据,应当符合有效证据的形式要求。
劳动者主张用人单位掌握加班事实证据的,应提供有效证据予以证明。
七、本纪要自下发之日起执行,本纪要事实前有关规定与本纪要不一致的,以本纪要为准。
二、劳动者依据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七条第(一)项规定,追索劳动报酬、工
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赔偿金,每项仲裁裁决确定的数额均不超过当事人提出仲裁请求时劳
“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金”、“赔偿金”争议的具体内容,按鲁高
三、劳动关系存续期间一直未订立劳动合同,因二倍工资发生争议的,劳动者申请仲
裁不受一年仲裁时效期间的限制;但是,劳动关系终止的,应当自劳动关系终止之日起一年
建立劳动关系时未及时订立劳动合同,后又订立或补订劳动合同,因二倍工资发生争
前款规定的仲裁时效,当事人符合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七条第二、三款规定情
用人单位按照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第(五)项规定应当支付劳动者经济补偿的,按
期满后与劳动者终止劳动合同或者劳动者提出终止劳动合同的,还应按照青岛市劳动和社保
计发经济补偿或生活补助费的月工资标准按照劳动合同解除或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劳
动者月平均应得工资计算,包括计时工资或者计件工资以及奖金、津贴和补贴等货币性收入。
六、本纪要自下发之日起执行,本纪要实施前有关规定与本纪要不一致的,以本纪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