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当事人申请调解的,村组或乡镇农村土地承包调解委员会应当调解农村土地承包调解员也可以主动调解;
3.调解员应根据当事人达成的协议,依法制作调解协议书。双方当事人和解后要求制作调解协议书的,调解员可以制作。调解协议书由双方当事人签名、盖章或者按指印,经调解人员签名并加盖调解组织印章后生效。调解不成的,调解员应告知当事人可以通过仲裁、诉讼等途径解决纠纷;
4.调解员应当将双方当事人基本情况、争议内容、调查取证、调解情况记录、调解协议书等材料立卷归档。
村民委员会、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的调解工作,帮助当事人达成协议解决纠纷。
第八条
第九条
调解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村民委员会或者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充分听取当事人对事实和理由的陈述,讲解有关法律以及国家政策,耐心疏导,帮助当事人达成协议。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仲裁法》第四条
当事人和解、调解不成或者不愿和解、调解的,可以向农村土地承包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在土地边界纠纷中,经过村委会调解成功签订的调解协议书在由双方当事人签名、盖章或者按指印,经调解人员签名并加盖调解组织印章后,是有效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仲裁法》第十条
经调解达成协议的,村民委员会或者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制作调解协议书。
调解协议书由双方当事人签名、盖章或者按指印,经调解人员签名并加盖调解组织印章后生效。
THE EN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