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外人持某银行信用卡在商户处刷卡消费,完成了价值9.28万元的金条交易。然而,收单机构和发卡行后来核实,案外人持有的是伪卡,发卡行退单拒付,商户能否追回损失?
今天(7月26日)上午,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上海浦东法院)院长殷勇担任审判长开庭审理此案,当庭判决发卡行、收单机构、商户分别担责40%、30%和30%。这也是沪上首例判决的伪卡盗刷引发的商户起诉发卡行收单机构纠纷案。
上海文广互动电视有限公司法治天地频道、中国法院网、上海法院网对本案进行电视和图文直播,来自上海电视台、上海法治报、东方财经·浦东频道、法治天地频道、浦东电视台等媒体记者旁听并对案件审理作了报道。
“信用卡”消费9.28万买金条,持卡人却身在新加坡
2014年9月4日下午,案外人“黎竹波”(化名)持尾号为0619的某银行信用卡,在原告浙江金兄弟珠宝名表有限公司位于浙江台州的商铺,以密码支付的方式刷卡消费9.28万元购买金条。交易卡片正面印有“LIZHUBO”拼音,背面预留“黎竹波”签名。收银员见信用卡背面预留签字、拼音和签购单签名字形相符、读音一致,于是完成了买卖金条的交易。
商户起诉收单机构、银行索赔9.28万元
金兄弟公司认为,原告与收单机构签订了服务协议。涉案交易发生时,原告尽到了签名的审核义务;交易发生后,原告依银行调单要求提供了涉案交易的签购单、收款收据及交易录像。而且经查证,银行也确认尾号为0619的信用卡在2014年9月4日前未有挂失。在协商要求付款未果后,2017年6月19日,原告将银行、收单机构起诉至上海浦东法院,请求判令收单机构赔偿9.28万元,银行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被告收单机构辩称,涉案交易因持卡人否认,公司依发卡行要求,将原告提供的涉案交易单据转交银行查阅。因银行认定原告提交的交易单据不符合要求,向其发起扣款,其遂扣除交易款项9.28万元,其不应承担向原告的赔付责任。
被告银行辩称,收单机构与银行之间并无法律及事实层面的代理关系。涉案争议发生在收单机构与原告之间,不应牵扯银行与持卡人。且本案为服务合同纠纷,银行与原告之间没有任何合同关系,以合同为基础追究银行责任,没有事实与法律依据。原告未提供涉案交易的录像,无法证明交易的真实性,不确定损失确实存在。请求法院驳回原告诉请。
法院认为,发卡行、收单机构、特约商户、持卡人、信用卡平台组织中国银联相互签订的合约共同构成了系争信用卡的发卡、消费、收单、结算等业务的系列合同关系。该关系具有整体性、关联性、契约性三大特点。
具体而言,在该系列合同关系中,发卡行负有保障持卡人用卡安全的义务;收单机构负有特约商户收单业务管理责任及保障交易、信息安全的义务;持卡人负有妥善保管银行卡及密码的义务;特约商户负有审核持卡人真实身份和银行卡真伪的义务。法院因此认为,任何一方违反自身义务,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法官条分缕析商户、银行、收单机构对涉案交易各负其责
根据庭审中查明的事实,审判长殷勇归纳了本案的两大争议焦点:
1.涉案损失是否存在?
2.银行、收单机构以及商户在系争交易过程中是否存在违约行为,各自如何承担违约责任?
关于第一项争议焦点,原告主张涉案货物已交付,刷卡交易被退单,未能收到货款,已造成损失。被告银行称,原告未提供涉案交易的录像证明交易的真实性,损失是否客观存在值得怀疑。
就第二项争议焦点,法官进行了逐条分析。
据此,法院一审当庭判决发卡行、收单机构、商户分别担责40%、30%和30%,被告银行赔偿原告3.712万元,被告收单机构赔偿原告2.784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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