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行起诉持卡人偿还本息却最终败诉。近日,北京顺义区人民法院公布了这样一则判决。
此后,这张尚未使用的信用卡却出现欠款和逾期,累计本金15万,以及利息、违约金费用等高达16万余元。金先生认为自己从未使用这张信用卡,因此不可能出现逾期,并拒绝还款,发卡银行遂提起诉讼。
银行认为已经履行了提示告知义务,而且被告金先生也在条款合同上签了字,这就表明,金先生已经阅读理解并自愿遵守条款内容。
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法院立案庭审判员高丽丽了解到,金先生所办理的信用卡和一般信用卡的消费功能不太一样,一般信用卡在额度范围内,可以花多少,还多少。而金先生与银行之间签署的办卡申请表规定,涉案信用卡一经开卡,金先生需履行分期还款义务。
按照分期条款约定,即便用户没有使用信用卡,银行也要开始计息,按照合同的约定,还款分为60期,因为被告金先生始终没有使用,也没有还款,因此一直逾期。
原告银行对于在现场签约时,有向金先生告知过条款中重要事项的主张,也并没有向法庭提供录音录像等证据。
立案庭审判员高丽丽认为,被告在分文未用的情况下,银行仍要继续让被告还本,包括支付违约金、利息费用等,显然非常不合理。
最终,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法院作出判决,驳回原告银行一方的全部诉讼请求。
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法院立案庭审判员高丽丽认为,这个案件的出现暴露了银行在经营方面存在着一些问题,在没有了解客户真实需求的情况下,就盲目发卡,在办卡当中,没有要求银行的工作人员必须对客户进行逐条提示解释说明,确保客户清楚地知道这张卡都有哪些功能,哪些权利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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