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用卡欠6角6年后还9267元”,别止于傻眼
背景:上大学时用信用卡透支6毛钱忘了还,6年后要连本带利归还9267.2元,具体包括:消费透支0.6元,逾期利息1561.72元,滞纳金7547.94元,超限费7.03元,年费150元,还被列入征信黑名单。近日,当事人虞某不服,诉至常州市天宁区法院。
新京报发表周铭川的观点:首先,滞纳金七千五百多元难谓合法。因为,在银行与持卡人之间,存在的是平等主体之间的民事合同关系。而滞纳金在性质上属于行政罚款的一种。换言之,银行无权对借款人科处滞纳金!其次,根据合同法及司法解释的规定,当事人约定的违约金过高的,违约方可以请求法院裁判将违约金调整至对方实际损失数额的30%以下。显然,0.6元的违约拖欠金额,其违约金依法不应超过1元!再次,逾期利息一千五百多元难谓合法。因为,如果仅仅是拖欠未还的0.6元,不可能产生上千元的利息,说明银行是按虞某当初借钱的全部金额,即,包括已经归还的金额,来计算逾期利息的。最后,年费、超限费亦难谓合理。因为,根据常情常理,借款人不可能故意拖欠0.6元而数年拒不归还,必然是因为疏忽大意而忘记了卡的存在。对此,公平合理的做法,是推定持卡人已经废弃了该信用卡,从而,银行可单方面停止该卡的透支功能,并对持卡人计收一至两年的年费以及透支额0.6元的相应利息。至于所谓超限费,在对透支金额既计收了违约金,又计收了逾期利息的情况下,还重复征收,也没什么合理性可言。
小蒋随想:信用卡确实方便了持卡人的生活,但其背后的一些“霸王条款”也令人愕然。对银行而言,反正你签字画押了,就已“认同”我开出的条件,一些天价的、坑爹的违约罚款由此便“合理合法”。可许多持卡人在申请信用卡时,根本没看懂那密密麻麻的申请条款,也没人给他们解释那些复杂难懂的金融术语。所以一旦出问题,很多人就傻眼。信用卡的发卡与审核也存在问题。很多大学生都有信用卡,一些人还有多张信用卡,“拆东墙补西墙”还债者并不少见。其实,绝大多数大学生都没有固定收入,他们的“信用”往往是建立在透支父母所给生活费的基础上。许多银行给大学生发信用卡,倒是较早地争取到了客户,却较少考虑学生的风险自控力与承受力。就本例而言,当事人显然不属于“恶意欠款”,谁会为六毛钱当“老赖”?但银行却像放高利贷,六毛钱“膨胀”为九千多元,还把持卡人列入信用“黑名单”。人们反倒要问:银行是否涉嫌“恶意索赔”?简言之,借钱有风险,还钱需及时。作为出借方,银行也别当“黄世仁”。
“村民自保枪杀野象”被刑拘,冤不冤?
背景:云南省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政府新闻办7月21日发布消息,称一群野象近日闯入当地一村民家,村民在大吼大叫无果后,端起自制枪支射向野象群,后发现一头母象死在自家鱼塘中。经有关专家检验,野象头部中弹,其腹中还孕有一头发育较成熟的雄性小象。目前嫌疑人王某已被刑事拘留。
中国青年报发表杨涛的观点:我国刑法中,有非法猎捕、杀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野生亚洲象是中国一级重点保护动物,当事村民用枪杀死一头野象,当然符合这一罪名。但问题在于,他杀害这头野象是为了保护自己家人的生命健康和自家的财产安全,这又算“非法”吗?难道法律不允许公民进行自卫吗?我国法律有关于“紧急避险”的规定。所谓紧急避险,是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发生的危害,不得已采取的紧急避险行为,造成损害的,不负刑事责任。不过,紧急避险超过必要限度造成不应有的伤害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今年以来,西双版纳就已发生3起较严重的野象伤人事件,导致3人死亡多人受伤,一些村寨居民甚至“闻象色变”,所以,野象伤人的危险性是现实存在的,不能说这位村民开枪是毫无根据地枪杀死野象,更不能说他是为了非法捕杀野象。
小蒋随想:在某种程度上,此事与“受害人打死匪徒”被认为“防卫过当”异曲同工。从执法的角度,在受到侵害时,当事人可以正当防卫,但若超出防卫范畴,或是在匪徒已停止施暴后,还是将匪徒打死打残,受害人则涉嫌“故意伤害”,反而会成为被告。现在的问题是,法律条文是死的,现实中与匪徒搏斗,却充满了各种变数。俗话说“打人没好手”,在危急之中,在慌乱之下,要当事人“适度合理”地自我保护,还不能“越界”伤害对方,本身就有“纸上谈兵”的意味,难掩苛求。本例中,野象不通人性,情况就更复杂。它们闯入人类居住地,可能是为了觅食,它们的庞大身躯以及野性,会对人的安全构成严重威胁。村民自保枪杀野象也好,野象致人死伤也罢,其实是人与动物“争地盘”的结果。惩罚人解决不了问题,野象还是可能会“侵扰”人类。扩大保护区面积,在保护区修建围栏,才是减少“人象大战”的根本途径。
小蒋的话:大家好,我是小蒋。国事,家事,天下事,天天都有新鲜事。你评,我评,众人评,百花齐放任君看。观点各有不同,角度各有侧重,只要我们尊重客观、理性公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