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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部门:
发文字号:大律发[2005]10号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公布日期:2005-05-09
施行日期:2005-05-09
时效性:已失效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专业委员会的组成
第三章研究活动与成果推广
第四章附则
各律师事务所:
《大连市律师协会专业委员会工作规则》(试行)已于2005年5月8日经大连市律师协会四届一次常务理事会审议通过,现予发布实施。现将《大连市律师协会专业委员会工作规则》(试行)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大连市律师协会专业委员会入会申请登记表
二00五年五月九日
大连市律师协会专业委员会工作规则(试行)
第一条为提升大连律师整体执业素质和水平,提高服务质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中华全国律师协会章程》、《大连市律师协会章程》及其他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大连市律师协会各专业委员会是大连市律师协会根据专业领域的不同设立的业务研究组织,负责各专业领域的法律学习和律师业务研究工作。
第三条专业委员会的设立、撤销,由大连市律师协会业务培训和继续教育委员会提出方案,大连市律师协会常务理事会决定。
第四条各专业委员会由热心律协工作并有一定奉献精神,对该专业有浓厚的兴趣或有丰富的实践经验,或有一定的研究能力,有一定的组织能力,能够为广大律师组织或开展各种形式研讨活动的律师组成。
第五条专业委员会的组成遵循开放性、自愿性原则,不限制委员人数。每年的6月和12月可调整、增减委员会组成人员。
第六条专业委员会委员可通过自愿报名、律师事务所推荐、二名委员推荐等方式产生,经各专业委员会考核、讨论通过,报市律师协会业务培训与继续教育委员会批准。
第七条专业委员会委员应当承担下列研究任务:
(一)参加专业委员会组织的各项业务研究活动,并充分发表自己的观点和意见;
(二)在任期内应至少完成一个项目(课题)的研究,发表自己的研究成果或论文;
(三)接受会员提请研讨的疑难案件;
(四)市律师协会或专业委员会交办的其他研究任务。
第八条专业委员会委员在任期内无故不参加专业委员会的研究活动或拒不接受依本规则交办的研究任务的,视为自动退出专业委员会,专业委员会可以于下一年度将该委员除名。
第九条专业委员会设主任一名、副主任一至三名。主任、副主任可以通过自我推荐竞选产生,也可以由主管副会长提名,经市律协业务指导与继续教育委员会讨论通过,报市律师协会常务理事会批准。
专业委员会可以设秘书。
第十条专业委员会组成人员的任期与市律师协会同届理事会的任期一致。
第十一条专业委员会主任的职责:
(一)制定专业委员会的年度工作计划和工作总结;
(二)组织开展专业委员会的研究活动及其研究成果的交流、汇总、推广;
(三)负责承办并落实由市律师协会业务培训与继续教育委员会交办的其他研究活动。
专业委员会副主任协助主任开展上述研究活动,并在主任不在时代行上述职责。
第十二条专业委员会主任、副主任未能履行职责的,经主管副会长提议,市律师协会业务培训与继续教育专业委员会讨论并报市律师协会常务理事会批准,可以随时进行调整。
第十三条专业委员会的各项活动应坚持开放式的原则,以吸收和吸引尽可能多的大连律师参与为宗旨。
第十四条各专业委员会应结合本专业的实际确定年度研究课题(项目),并组织相应的研讨活动,研讨活动每年应不少于两次。研究课题(项目)和研讨活动的安排,应于每年的第一季度在律师协会网站上公布。
第十五条专业委员会的活动方式:
(一)对本专业领域的法律和法理的学习和讨论;
(二)对本专业领域的律师实务进行专题(含论文)交流;
(三)举办业务讲座、论坛或沙龙;
(四)组织疑难案件的讨论;
(五)编辑出版业务论文集、专著;
(六)对立法草案进行讨论,提出修改意见和建议;
(七)在律师协会网站公布本专业委员会成员的部分出庭信息,以便广大律师观摩、指导和共同提高出庭水平。
第十六条专业委员会应重视其研究成果的推广,充分利用大连律师网站及时发布其研究成果,以使之能尽早由全市律师共享。
第十七条专业委员会应当于第二年的第一季度内,完成上一年度的研究工作报告。
第十八条专业委员会的活动内容是市律师协会年度业务培训计划的内容。参加活动的律师计入其该年度的业务培训课时。
第二十条各专业委员会的人员名单,在大连市律师协会网站上公布。
第二十一条专业委员会接受市律师协会业务培训与继续教育委员会领导。
第二十二条本规则由市律师协会常务理事会通过后试行。
第二十三条本规则由市律师协会业务培训与继续教育委员会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