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关于因第三人侵权而死亡者亲属在获得民事赔偿后是否还可以获得工伤保险补偿的答复(【2017】最高法行它100号)
2.关于非因工作原因对遇险者实施救助导致伤亡的情形是否认定工伤问题的答复(【2014】行他字第2号)
4.关于职工因公外出期间死因不明应否认定工伤的答复(【2010】行他字第236号)
5.关于职工无照驾驶无证车辆在上班途中受到机动车伤害死亡能否认定工伤请示的答复(【2011】行他字第50号)
6.关于职工在上下班途中因无证驾驶机动车导致伤亡的,应否认定为工伤问题的答复(【2010】行他字第182号)
7.关于对“统一第三人侵权工伤赔偿案件裁判标准”问题的答复
8.关于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进城务工农民因工伤亡的,应否适用《工伤保险条例》请示的答复(【2010】行他字第10号)
9.关于劳动行政部门在工伤认定程序中是否具有劳动关系确认权请示的答复([2009]行他字第12号)
10.关于《工伤保险条例》第六十四条理解和适用问题请示的答复(【2009】行他字第5号)
11.关于国家机关聘用人员工作期间死亡如何适用法律请示的答复(〔2009〕行他字第2号)
12.关于非固定居所到工作场所之间的路线是否属于“上下班途中”的答复(【2008】行他字第2号)
13.关于职工外出学习休息期间受到他人伤害应否认定为工伤问题的答复(【2007】行他字第9号)
15.关于因第三人造成工伤的职工或其亲属在获得民事赔偿后是否还可以获得工伤保险补偿问题的答复(【2006】行他字第12号)
16.关于车辆挂靠其他单位经营车辆实际所有人聘用的司机工作中伤亡能否认定为工伤问题的答复(【2006】行他字第17号)
18.关于如何适用〈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六)项及第十六条第(一)项如何理解的答复(【2004】行他字第19号)
20.关于劳动行政部门是否有权作出强制企业支付工伤职工医疗费用的决定的答复(【1997】法行字第29号)
二、7个行政法官会议纪要
1.违法发包、转包、分包或者挂靠情形下的工伤认定
3.公安交管部门未出具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或者交通事故
4.职业病诊断鉴定结论所列明的单位对其承担工伤保险责任有异议的工伤认定
5.第三人民事侵权赔偿与工伤保险待遇的关系
6.企业补缴社会保险费2年查处时效的适用
7.职工在家加班工作期间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是否可以视为工伤
三、3个指导案例
1.指导案例40号:孙立兴诉天津新技术产业园区劳动人事局工伤认定案
2.指导案例94号:重庆市涪陵志大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重庆市涪陵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确认案
3.指导案例69号:王明德诉乐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工伤认定案
四、16个公报案例
1.吴江市佳帆纺织有限公司诉周付坤工伤保险待遇纠纷案
2.中核深圳凯利集团有限公司诉深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工伤认定案
3.北京奥德清洁服务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诉上海市长宁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工伤认定案
4.邓金龙诉深圳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局工伤保险待遇决定案
5.伏恒生等诉连云港开发区华源市政园林工程公司工伤待遇赔偿纠纷案
6.安民重、兰自姣诉深圳市水湾远洋渔业有限公司工伤保险待遇纠纷案
7.上海温和足部保健服务部诉上海市普陀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工伤认定案
8.陈善菊不服上海市松江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社会保障行政确认案
9.王长淮诉江苏省盱眙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工伤行政确认案
10.邹汉英诉孙立根、刘珍工伤事故损害赔偿纠纷案
11.北京国玉大酒店有限公司诉北京市朝阳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工伤认定行政纠纷案
12.杨庆峰诉无锡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工伤认定行政纠纷案
13.铃王公司诉无锡市劳动局工伤认定决定行政
14.孙立兴诉天津园区劳动局工伤认定行政纠纷案
15.松业石料厂诉荥阳市劳保局工伤认定案
16.何文良诉成都市武侯区劳动局工伤认定行政行为案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工伤认定的20个答复
01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因第三人侵权而死亡者亲属在获得民事赔偿后是否还可以获得工伤保险补偿的答复
(【2017】最高法行它100号)
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关于因第三人侵权而死亡者亲属在获得高于工伤保险待遇的民事赔偿后是否还可以获得工伤保险补偿,以及具体能够获得哪些项目的补偿问题的请示》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因第三人侵权死亡且属于工伤情形的,死者亲属在获得民事赔偿后,仍可以根据《工伤保险条例》《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等规定主张工伤保险待遇。民事赔偿已经支付医疗费用的,不得主张工伤医疗费用。
此复。
二〇一九年七月九日
02
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庭
关于非因工作原因对遇险者实施救助导致伤亡的情形是否认定工伤问题的答复
(【2014】行他字第2号)
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赣高法报(2014)5号《关于张贤锋、王年姣诉信丰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劳动与社会保障行政确认的请示》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二〇一四年七月三日
03
(【2012】行他字第13号)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2012)苏行他字第0902号《关于杨通诉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终止工伤行政确认一案的请示》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二〇一二年十一月二十五日
04
关于职工因公外出期间死因不明应否认定工伤的答复
(【2010】行他字第236号)
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关于于保柱诉临清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劳动保障行政确认一案如何适用〈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五)项的请示》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原则同意你院的第一种意见。即职工因公外出期间死因不明,用人单位或者社会保障部门提供的证据不能排除非工作原因导致死亡的,应当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五)项和第十九条第二款的规定,认定为工伤。
二〇一一年七月六日
05
关于职工无照驾驶无证车辆在上班途中受到机动车伤害死亡能否认定工伤请示的答复
(【2011】行他字第50号)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分院:
你院《关于职工无照驾驶无证车辆在上班途中受到机动车伤害死亡能否认定工伤的请示》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在《工伤保险条例(修订)》施行前(即2011年1月1日前),工伤保险部门对职工无照或者无证驾驶车辆在上班途中受到机动车伤害死亡,不认定为工伤的,不宜认为适用法律、法规错误。
二〇一一年五月十九日
06
关于职工在上下班途中因无证驾驶机动车导致伤亡的,应否认定为工伤问题的答复
(【2010】行他字第182号)
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2010)皖行再他字第0001号《关于陈宝英、高祥诉安徽省桐城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工伤行政确认一案的请示报告》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原则同意你院第二种意见。即职工在上下班途中因无证驾驶机动车、驾驶无牌机动车或者饮酒后驾驶机动车发生事故导致伤亡的,不应认定为工伤。
二〇一〇年十二月十四日
07
最高人民法院
关于对“统一第三人侵权工伤赔偿案件裁判标准”问题的答复
最高人民法院《审理人身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二条和《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六条中规定,均认可了第三人侵权工伤赔偿,受害人可获得双份赔偿的原则。最高人民法院作出(2006)行他字第12号答复,是对这一原则的重申。
最高人民法院目前正在起草《关于审理工伤认定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通过进一步论证,力争解决这一问题。
2011-11-23
08
关于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进城务工农民因工伤亡的,应否适用<工伤保险条例>请示的答复
(【2010】行他字第10号)
二〇一〇年三月十七日
09
关于劳动行政部门在工伤认定程序中是否具有劳动关系确认权请示的答复
(【2009】行他字第12号)
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关于劳动行政部门在工伤认定程序中是否具有劳动关系确认权的请示》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根据《劳动法》第九条和《工伤保险条例》第五条、第十八条的规定,劳动行政部门在工伤认定程序中,具有认定受到伤害的职工与企业之间是否存在劳动关系的职权。
二〇〇九年七月二十日
10
关于《工伤保险条例》第六十四条理解和适用问题请示的答复
(【2009】行他字第5号)
你院《关于国务院〈工伤保险条例〉第六十四条的理解和适用问题的请示》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原则同意你院第一种意见。即,企业职工因工伤害发生在《企业职工工伤保险试行办法》施行之前,当时有关单位已按照有关政策作出处理的,不属于《工伤保险条例》第六十四条规定的“尚未完成工伤认定的情形”。
二〇〇九年六月十日
11
关于国家机关聘用人员工作期间死亡如何适用法律请示的答复
(【2009】行他字第2号)
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关于国家机关聘用人员工作期间死亡如何适用法律的请示》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根据《劳动法》第二条、第七十三条和《工伤保险条例》第六十二条的规定,鹤岗市公安局东山分局东方红派出所临时聘用、未参加工伤保险、不是正式干警的司机王奎在单位突发疾病死亡,应由鹤岗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参照《工伤保险条例》认定是否属于工伤、确定工伤待遇的标准。有关工伤待遇费用由聘用机关支付。
二〇〇九年五月十九日
12
关于非固定居所到工作场所之间的路线是否属于“上下班途中”的答复
(【2008】行他字第2号)
你院《关于翟恒芝、邹依兰诉肥城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工伤行政确认一案的请示》收悉。经研究认为:如邹平确系下班直接回其在济南的住所途中受到机动车事故伤害,应当适用《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六)项的规定。
二〇〇八年八月二十二日
13
关于职工外出学习休息期间受到他人伤害应否认定为工伤问题的答复
(【2007】行他字第9号)
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2007)辽行他字第1号《关于职工外出学习休息期间受到他人伤害应否认定为工伤的请示》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原则同意你院审判委员会倾向性意见,即职工受单位指派外出学习期间,在学习单位安排的休息场所休息时受到他人伤害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二〇〇七年九月七日
14
(【2007】行他字第6号)
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
二〇〇七年七月五日
15
关于因第三人造成工伤的职工或其亲属在获得民事赔偿后是否还可以获得工伤保险补偿问题的答复
(【2006】行他字第12号)
你院《关于因第三人造成工伤死亡的亲属在获得高于工伤保险待遇的民事赔偿后是否还可以获得工伤保险补偿问题的请示报告》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原则同意你院审判委员会的倾向性意见。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八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二条的规定,因第三人造成工伤的职工或其近亲属,从第三人处获得民事赔偿后,可以按照《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向工伤保险机构申请工伤保险待遇补偿。
二〇〇六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16
关于车辆挂靠其他单位经营车辆实际所有人聘用的司机工作中伤亡能否认定为工伤问题的答复
【2006】行他字第17号
你院(2006)皖行他字第0004号《关于车辆挂靠其他单位经营车辆实际所有人聘用的司机工作中伤亡能否认定为工伤问题的请示》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个人购买的车辆挂靠其他单位且以挂靠单位的名义对外经营的,其聘用的司机与挂靠单位之间形成了事实劳动关系,在车辆运营中伤亡的,应当适用《劳动法》和《工伤保险条例》的有关规定认定是否构成工伤。
二〇〇七年十二月三日
17
(【2005】行他字第9号)
山西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关于审理工伤认定行政案件有关问题的请示》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工伤保险条例第六十四条明确规定“本条例施行前已受到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尚未完成工伤认定的,按照本条例的规定执行”。据此,对工伤保险条例实施前发生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用人单位或从业人员在工伤保险条例实施后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应适用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七条的规定,职工受到事故伤害或者患有职业病的,用人单位应自发生伤害之日起30日内、从业人员应当自发生伤害之日起1年内提出工伤认定申请。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期限应从该条例施行之日起计算。
二〇〇五年七月五日
18
关于如何适用〈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六)项及第十六条第(一)项如何理解的答复
(【2004】行他字第19号)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京高法〔2004〕336号《关于对〈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六)项及第十六条第(一)项如何理解的请示》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六)项的规定,职工在上下班途中因违章受到机动车事故伤害的,只要其违章行为没有违反治安管理,应当认定为工伤。
二〇〇五年四月一日
19
(【2004】行他字第14号)
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焦作爱依斯万方公司诉焦作市劳动局工伤认定案件的请示》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请示案件的事实发生在1996年10月1日至2004年1月1日期间应当适用《企业职工工伤保险试行办法》的有关规定,依法定程序处理工伤认定;2004年1月1日之后,应当适用《工伤保险条例》等有效的法律规范进行判断。
二〇〇五年一月十二日
20
关于劳动行政部门是否有权作出强制企业支付工伤职工医疗费用的决定的答复
(【1997】法行字第29号)
你院[1997]晋法行字第6号《关于如何理解和执行〈劳动法〉第五十七条的请示》收悉。经研究,原则同意你院的意见,即:根据现行法律规定,劳动行政部门无权作出强制企业支付工伤职工医疗费用的决定。
一九九八年二月十五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工伤保险待遇的7个行政法官会议纪要
违法发包、转包、分包或者挂靠情形下的工伤认定
生效裁判或者仲裁裁决确认违法发包、转包、分包或者挂靠情形下的工伤职工与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单位之间不存在劳动关系,但工伤职工具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条规定的情形,且其工伤认定申请符合《工伤保险条例》有关工伤认定条件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公安交管部门未出具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或者交通事故
责任认定书内容不明确时的工伤认定,公安交管部门未出具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或者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内容不明确,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调查核实后,可根据是否存在交通事故、是否依法报案以及交通事故证明书内容等综合判断职工是否对交通事故负主要责任。经前述程序仍无法判断,工伤认定申请人请求社会保险行政部门结合《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九条第二款,并依据该条例第十四条第六项规定认定职工所受交通事故伤害为工伤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职业病诊断鉴定结论所列明的单位对其承担工伤保险责任有异议的工伤认定
第三人民事侵权赔偿与工伤保险待遇的关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因第三人造成工伤的职工或其亲属在获得民事赔偿后是否还可以获得工伤保险补偿问题的答复》([2006]行他字第12号)等规定,因第三人造成工伤的职工或其近亲属,从第三人处获得民事赔偿后,又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的有关规定,向工伤保险基金申请工伤保险待遇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第三人已经支付的工伤医疗费用除外。工伤保险基金依法支付工伤保险待遇后,向第三人代位追偿其已经向职工或其近亲属支付的工伤医疗费用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企业补缴社会保险费2年查处时效的适用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依据《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二十条规定,以企业未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行为在2年内未被发现,也未被举报、投诉为由不再查处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当事人请求履行上述查处职责,且能够提供相应材料初步证明企业存在未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用的,人民法院应当判决责令有关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履行相应职责。
职工在家加班工作期间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是否可以视为工伤?
指导案例40号:孙立兴诉天津新技术产业园区劳动人事局工伤认定案
【关键词】行政;工伤认定;工作原因;工作场所;工作过失
指导案例94号:重庆市涪陵志大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重庆市涪陵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确认案
【关键词】行政;行政确认;视同工伤;见义勇为
【裁判要点】职工见义勇为,为制止违法犯罪行为而受到伤害的,属于《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为维护公共利益受到伤害的情形,应当视同工伤。
指导案例69号:王明德诉乐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工伤认定案
【关键词】行政诉讼;工伤认定;程序性行政行为;受理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工伤保险案件审理的16个公报案例
吴江市佳帆纺织有限公司诉周付坤工伤保险待遇纠纷案
《最高人民法院公报》2021年第6期(总第296期)
【裁判摘要】劳动者因第三人侵权造成人身损害并构成工伤的,在停工留薪期间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用人单位以侵权人已向劳动者赔偿误工费为由,主张无需支付停工留薪期间工资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中核深圳凯利集团有限公司诉深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工伤认定案
《最高人民法院公报》2020年第12期(总第290期)
【裁判摘要】工伤认定作为行政确认行为,是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依职权对职工是否因工作受伤或患病的事实进行确认,该事实不因职工工作单位的变动而改变。职工患职业病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北京奥德清洁服务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诉上海市长宁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工伤认定案
《最高人民法院公报》2020年第1期(总第279期)
【裁判摘要】职工应当参加工伤保险,缴纳工伤保险费是用人单位的法定义务,不能由职工和用人单位协商排除用人单位的法定缴纳义务。认定工伤并不以用人单位是否缴纳工伤保险费为前提。用人单位未依法缴纳工伤保险费的,职工在被认定为工伤后可以依法请求用人单位承担相应的工伤保险待遇。
邓金龙诉深圳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局工伤保险待遇决定案
《最高人民法院公报》2019年第11期(总第277期)
【裁判摘要】国务院《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二款和《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停工留薪期最长期限不能超过24个月,应是指工伤职工治疗时单次享受的停工留薪期最长不能超过24个月,而非指累计最长不能超过24个月。职工工伤复发,经确认需治疗的,可重新享受《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的停工留薪期待遇。
伏恒生等诉连云港开发区华源市政园林工程公司工伤待遇赔偿纠纷案
《最高人民法院公报》2018年第3期(总第257期)
安民重、兰自姣诉深圳市水湾远洋渔业有限公司工伤保险待遇纠纷案
《最高人民法院公报》2017年第12期(总第254期)
【裁判摘要】用人单位为职工购买商业性人身意外伤害保险的,不因此免除其为职工购买工伤保险的法定义务。职工获得用人单位为其购买的人身意外伤害保险赔付后,仍然有权向用人单位主张工伤保险待遇。
上海温和足部保健服务部诉上海市普陀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工伤认定案
《最高人民法院公报》2017年第4期(总第246期)
陈善菊不服上海市松江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社会保障行政确认案
《最高人民法院公报》2013年第9期(总第203期)
9
王长淮诉江苏省盱眙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工伤行政确认案
《最高人民法院公报》2011年第9期(总第179期)
邹汉英诉孙立根、刘珍工伤事故损害赔偿纠纷案
《最高人民法院公报》2010年第3期(总第161期)
【裁判摘要】公司法定代表人在组织公司清算过程中,明知公司职工构成工伤并正在进行工伤等级鉴定,却未考虑其工伤等级鉴定后的待遇给付问题,从而给工伤职工的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该行为应认定构成重大过失,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作为清算组成员的其他股东在公司解散清算过程中,未尽到其应尽的查知责任,也应认定存在重大过失,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北京国玉大酒店有限公司诉北京市朝阳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工伤认定行政纠纷案
《最高人民法院公报》2008年第9期(总第143期)
杨庆峰诉无锡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工伤认定行政纠纷案
《最高人民法院公报》2008年第1期(总第135期)
【裁判摘要】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工伤认定申请时效应当从事故伤害发生之日起算。这里的“事故伤害发生之日”应当包括工伤事故导致的伤害结果实际发生之日。工伤事故发生时伤害结果尚未实际发生,工伤职工在伤害结果实际发生后一年内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不属于超过工伤认定申请时效的情形。
铃王公司诉无锡市劳动局工伤认定决定行政纠纷案
《最高人民法院公报》2007年第1期(总第123期)
【裁判摘要】一、在《工伤保险条例》施行前作出的工伤认定被人民法院判决撤销后,又在《工伤保险条例》施行后重新启动的工伤认定程序,应当执行《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二、《工伤认定办法》第八条规定,工伤认定程序中的调查核实,可以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根据需要进行。故调查核实不是每个工伤认定程序中必经的程序。在已经终结的工伤认定程序中,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如果已经掌握了有关职工受事故伤害的证据,在重新启动的工伤认定程序中可以不再进行调查核实。三、人民法院在行政诉讼中的任务,是审查被诉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人民法院只有了解被诉具体行政行为据以作出的事实和证据,才可能对被诉具体行政行为是否具有合法性作出正确评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