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1:合同约定“不退不换”,课没上完,能否要求退还学费?
2023年7月,李女士为孩子报名参加某培训机构的跆拳道精品课程,双方签订《课程服务协议》,约定课程原价298元/课时,共96课时,现优惠价9800元,并标注“特惠课程不退不换”字样,课程有效期间为2023年7月至2024年4月,超期不退。协议签订后李女士依约支付学费,可孩子的课上了没多久,该培训中心就因经营不善,不能按期排课,到了今年,课程已经无法继续履行。李女士找到培训机构要求退费,培训机构工作人员称双方明确约定购买课程为特价课程,合同载明“特惠课程不退不换”,且已超出课程有效期,李女士无权要求退费,即便李女士中途退费,也丧失优惠权益,退费时应按照课程原价扣除已上课时课程费用后再进行退费。李女士询问律师,因为培训中心自身的原因导致课没上完,合同约定“不退不换”,学费还能追回吗?
问题2:租赁合同到期,退租商铺不迁出执照,房东可否要求赔偿损失?
律师说法:姜先生与胡女士签订的《租房合同》系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内容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为有效合同。房屋租赁合同关系中,涉及的双方权利及义务较多,对于商铺租赁而言,承租后多用于注册公司、个体工商户进行经营。在合同到期或解除后,承租方将自己营业执照中的住所地及时迁出是合同的附随义务。如未及时迁出,势必会影响该商铺的再次出租和经营,造成出租方租金收益损失。若因此造成纠纷,应结合实际情况及双方有无过错,由承租方适当支付出租方因其继续使用该商铺注册经营期间给出租方造成的租金损失。因此,胡女士应赔偿因未将营业执照注册经营场所迁走而给姜先生造成的损失。
问题3:开发商未经业主同意,私自与物业公司签订前期物业服务合同,业主可以拒交物业费吗?
万先生所在小区开发商在未经小区业主同意的情况下,直接与某物业服务公司签订前期物业服务合同。万先生与小区100余户业主认为,业主并未与该物业服务公司建立物业服务合同关系,业主不是物业服务合同当事人,因此业主不应该向物业公司交纳物业服务费。可物业公司却要求业主支付物业管理费及垃圾清运费,否则就要起诉至法院。万先生询问律师,开发商与物业公司私自签订前期物业服务合同,业主可以拒交物业费吗?
律师说法:物业服务合同具有公共性和整体性的特点,建设单位依法与物业服务企业签订的前期物业服务合同,实质上是为了维护业主利益和物业区域正常秩序而为。业主因购买房产而概括受让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的权利义务,在形式上虽非合同签订者,但实际上是物业服务合同项下权利义务的享有者和承担者,理应受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的约束。物业服务公司虽未与业主签订合同,但物业公司与开发商签订合同后,物业服务公司按照约定为小区业主提供了物业管理服务,该小区的业主亦接受了物业公司提供的服务,理应向物业服务公司支付物业管理费。
问法感悟
邹静律师:通过参与今天的半岛问法热线,让我直面各类合同纠纷。咨询者来自各行各业,问题贯穿合同始终,或因签约不慎,或遇履约阻碍,或对维权无措,尽显合同纠纷的复杂与多样,其困扰背后是对法律指引的急切渴望。
这使我深知法律普及任重道远,律师在此中的角色极为关键,需凭专业知识与经验来剖析问题,沟通化解其焦虑。今后我也会继续投身法律服务,筑法治社会倾力前行,让法律公正之光普照。
宋海玲律师:今天参加半岛问法热线活动,我仿若置身于矛盾冲突的漩涡中心,深切感受到合同纠纷这片“战场”的硝烟弥漫。
从咨询者们的倾诉中,我看到了合同纠纷的百态。我深刻意识到,律师不仅仅是法律条文的解读者,更是当事人在困境中的希望灯塔。我们要用专业的法律分析,为当事人理清混乱的局面,指出维权的方向。希望我们可以用法律的力量,为他们撑起一片公平正义的蓝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