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4月13日,齐某因商业需求向鲁某借款人民币16万元,双方签署了正式的借贷协议,明确借款期限从2020年4月13日延续至2020年10月12日,并约定月利率为3%。为彰显还款决心,齐某将其个人名下位于北京市房山区某小区203室的房产作为抵押物,与鲁某完成了抵押登记手续,且将房产证交由鲁某保管。
然而,借款到期时,齐某既未归还本金,也未支付任何利息,导致鲁某决定委托恒略律师事务所的律师,通过法律途径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于是,恒略律师提交了包括借贷协议、收据、银行转账记录、不动产登记证明、房产证等在内的一系列证据,向法院提出以下诉讼请求:
判决概况庭审过程中,被告齐某未出庭应诉。法院经过审理,部分采纳了恒略律师的意见及诉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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