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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律师诉讼代理服务收费政府指导价标准(试行)

一、刑事案件收费标准

(一)刑事案件收费按照各办案阶段分别计件确定收费标准。

1、侦查阶段,每件收费2000—10000元。

3、一审阶段,每件收费4000—30000元。

4、上述收费标准下浮不限。

(二)二审、死刑复核、再审、申诉案件以及刑事自诉案件按照一审阶段的收费标准收取律师服务费。

(三)一个律师事务所代理一个案件的多个阶段,自第二阶段起酌减收费。

(五)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同时涉及几个罪名或者数起犯罪事实的,可按照所涉罪名或犯罪事实分别计件收取。

二、民事诉讼案件收费标准

(一)民事诉讼案件按审判阶段确定收费标准。

1、计件收费标准。

每件收费3000—10000元。

2、按标的额比例收费标准。

10万元以下(含10万元),10%(最低收费3000元);

10万元至100万元(含100万元),6%;

100万元至1000万元(含1000万元),4%;

1000万元以上,2%。

按当事人争议标的额差额累进计费。

3、上述收费标准下浮不限。

(二)实行风险代理收费,最高收费金额不得高于与委托人约定的财产利益的30%。

(三)再审、申诉案件分别按照一个审判阶段确定的收费方式和收费标准收取律师服务费。

(四)一个律师事务所代理一个案件的多个阶段,自第二阶段起酌减收费。

(一)行政诉讼案件和国家赔偿案件以每个审判阶段计件确定收费标准。

(二)计件收费标准为每件3000--10000元。下浮不限。

(三)涉及财产关系的,可比照民事诉讼案件按标的额比例收费标准执行。

四、计时收费标准:100元—3000元/有效工作小时。下浮不限。

五、下列案件经律师事务所与委托人协商一致,按照不高于规定收费标准的5倍收费,协商不成的,执行规定的收费标准:

(二)案件涉及疑难专业问题,对律师专业水平要求明显高于同类案件的;

(三)重大涉外案件及有重大社会影响的案件。

北京市律师服务收费管理实施办法(试行)

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本市律师服务收费行为,依法维护委托人和律师的合法权益,促进律师服务业健康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和国家发展改革委、司法部《律师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依法设立的律师事务所及其他省、自治区、直辖市律师事务所驻京分支机构在本市为委托人提供法律服务的收费行为。

本市律师事务所在其他省、自治区、直辖市设立的分支机构适用当地的律师服务收费管理规定。

法律服务过程中发生的需要向第三方支付的费用,不属于律师服务费,由委托人另行支付。

第四条律师服务收费遵循公开公平、自愿有偿、诚实信用、委托人付费的原则。

委托人可以自主选择律师事务所提供服务。律师事务所不得强制或变相强制当事人接受服务并收费。

第五条律师事务所应当降低服务成本,体现社会公平,便民利民,为委托人提供勤勉尽职的法律服务。

政府指导价和市场调节价

第六条律师服务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和市场调节价。

第七条律师事务所依法提供下列法律服务实行政府指导价:

(一)代理民事诉讼案件。

(二)代理行政诉讼案件。

(三)代理国家赔偿案件。

(四)为刑事案件犯罪嫌疑人提供法律咨询、代理申诉和控告、申请取保候审,担任被告人的辩护人或自诉人、被害人的诉讼代理人。

(五)代理各类诉讼案件的申诉。

律师服务收费政府指导价标准由市发展改革委、市司法局制定。

第八条律师事务所提供其他法律服务实行市场调节价,由律师事务所与委托人协商确定。

第九条律师事务所与委托人协商律师服务收费应当考虑以下主要因素:

(二)法律事务的难易程度。

(三)委托人的承受能力。

(四)律师可能承担的风险和责任。

(五)律师的社会信誉和工作水平等。

律师服务收费方式

第十条律师服务收费可以根据不同的服务内容,采取计件收费、按标的额比例收费、计时收费、风险代理收费等收费方式。

第十一条计件收费是律师事务所为委托人提供法律咨询、办理法律事务或制作法律文书等服务,按照服务的件数收取服务报酬的收费方式。

计件收费一般适用于不涉及财产关系的法律事务。

第十二条按标的额比例收费是律师事务所根据当事人争议财产的数额,按比例收取服务报酬的收费方式。

按标的额比例收费适用于涉及财产关系的法律事务。

计时收费可适用于全部法律事务。

第十四条风险代理收费是律师事务所根据法律事务的办理结果,从委托人获得的财产利益中按照约定的数额或者比例收取服务报酬的收费方式。

第十五条办理涉及财产关系的民事案件,律师事务所告知委托人政府指导价后,委托人仍要求实行风险代理的,律师事务所可以实行风险代理收费。

第十六条下列民事案件不得实行风险代理:

(一)婚姻、继承案件。

(二)请求给予社会保险待遇或者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案件。

(三)请求给付赡养费、抚养费、扶养费、抚恤金、救济金、工伤赔偿的案件。

(四)请求支付劳动报酬的案件。

第十七条禁止刑事诉讼案件、行政诉讼案件、国家赔偿案件以及群体性诉讼案件实行风险代理收费。

律师服务收费合同

第十九条《律师服务收费合同》是委托代理合同的从合同。《律师服务收费合同》或收费条款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提供的服务内容、收费项目、收费方式、收费标准及费用计算方法。

(二)办案差旅费概算及收取方式。

(四)收费争议的解决方式。

(五)实行风险代理收费的,应当约定双方各自承担的风险责任、收费数额或比例、收费阶段、结算方式等内容。

《律师服务收费合同》示范文本由市律师协会制定。

第二十条律师事务所与委托人签订合同后,不得单方变更收费项目、收费范围、提高或者变相提高收费数额、比例。有正当理由确需变更的,律师事务所必须事先征得委托人的书面同意。

律师服务收费管理

第二十一条律师事务所提供法律服务应当按规定明码标价,接受监督。

第二十二条律师事务所应当就提供法律服务的实际类型与委托人签订委托代理合同,不得为规避政府指导价改变或变相改变所提供法律服务的类型。

第二十三条律师事务所在接受委托后可以预收全部或部分费用,也可以按照合同约定在提供法律服务期间或完成法律服务后收取。

第二十四条律师事务所需要预收办案差旅费的,应当向委托人提供费用概算,经协商一致,由双方签字确认。

法律服务过程中确需变更费用概算的,律师事务所必须事先征得委托人的书面同意。

第二十五条法律服务过程中发生的诉讼费、仲裁费、鉴定费、检验费、评估费、公证费、查档费等需要向第三方支付的费用,由委托人支付。

律师事务所代委托人支付上述费用及垫支办案差旅费的,应当凭有效凭证与委托人结算。律师事务所不能提供有效凭证的,委托人可不予支付。

第二十六条律师服务费、代委托人支付的费用和办案差旅费由律师事务所统一收取。

除前款所列三项费用外,律师事务所不得以任何名义向委托人收取其他费用。

律师个人不得私自向委托人收取任何费用。

第二十七条律师事务所向委托人收取律师服务费、预收办案差旅费,应当及时向委托人出具合法票据。

第二十八条律师事务所应当对承办律师办案支出费用的情况进行监督。

律师事务所和律师不得向受援人收取任何费用。

第三十条对于经济确有困难,但不符合法律援助范围的公民,律师事务所可以酌情减收或免收律师服务费。

律师事务所减收、免收律师服务费的,应当在合同中注明减收、免收的原因、方式、范围及争议解决方式。

法律责任

第三十一条律师事务所应当严格执行律师服务收费的有关规定,接受价格主管部门和司法行政部门的监督管理。

(一)不按规定公示律师服务收费管理办法和收费标准的。

(二)提前或者推迟执行政府指导价的。

(三)超出政府指导价范围或幅度收费的。

(四)采取分解收费项目、重复收费、扩大范围等方式变相提高收费标准的。

(五)以明显低于成本的收费进行不正当竞争的。

(六)其他价格违法行为。

第三十三条市、区县司法局和市律师协会应当加强对律师事务所、律师法律服务活动的监督管理。

市律师协会发现律师事务所、律师收费行为违反律师执业管理有关规定的,应当及时予以纠正;违法行为构成行政处罚的,应及时报市司法局。

市、区县司法局依照《律师法》以及《律师和律师事务所违法行为处罚办法》对律师事务所、律师下列违法行为实施行政处罚:

(二)违反律师事务所统一收取律师服务费、代委托人支付的费用和办案差旅费规定的。

(三)不向委托人提供预收办案差旅费概算,不开具律师服务收费合法票据,不向委托人提交代交费用、办案差旅费的有效凭证的。

(四)违反律师事务所统一保管、使用律师服务专用文书、财务票据、业务档案规定的。

(五)违反律师执业纪律和职业道德的其他行为。

第三十五条律师事务所与委托人因律师服务收费发生争议的,律师事务所应当与委托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可以提请市律师协会调解处理,也可以申请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附则

第三十六条本办法由市发展改革委、市司法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七条本办法自2010年5月30日起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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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介:

兰新富,男,湖南云盟律师事务所律师,中国共产党员,资深人力资源管理师.勤学精研法律及多学科知识,具有深厚的法学功底、较高的理论素养。综合分析能力强,长于逻辑推理,善于洞察情势,驾驭全局,从细节入手抓住关键,找到案件的突破口,使案件峰回路转,柳暗花明。雄辩的口才,缜密的思维,庖丁解牛,条分缕析,吃透案情,出奇制胜。正直坚定,大胆无畏,一身正气,恪守诚信。曾在大中型外资及民营企业做行政人力资源经理、法务等高层管理多年,熟悉企业经营管理,具有做企业法律顾问的优势。擅长刑事辩护、行政纠纷、债权债务、合同纠纷、交通事故纠纷及房产纠纷、婚姻纠纷等专业领域。办理过众多刑事案件、行政案件、合同纠纷案件、债权债务案件、交通事故案件及房产案件、婚姻案件,胜诉率高。在为弱势群体维权工作中表现突出,荣获2013年度湖南省法律援助优秀服务标兵称号。坚持宪法法律至上,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最大限度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执业以来,以严谨负责的态度,一丝不苟的工作作风,言出必行的诚信服务,卓越的办案能力,良好的办案效果,赢得了广大当事人的赞赏

THE EN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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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律师服务收费管理办法法规库律师事务所的经费管理办法,由财政部和司法部另行下达。 第十八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物价局(委员会)和财政厅(局)可根据本办法和律师业务收费标准制定实施细则并报国家物价局和财政部备案。 附件四:律师服务收费标准表 一、解答法律咨询 1、不涉及财产关系 1—5元/件 http://www.110.com/fagui/law_353421.html
5.安徽省律师协会——安徽省律师服务收费管理实施办法第一条 为规范全省律师服务收费行为,维护委托人和律师的合法权益,促进律师服务业健康发展,根据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和司法部《律师服务收费管理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律师服务收费,是指依法批准设立的律师事务所,指派获准在律师事务所执业的律师,为委托人提供法律服务,由律师事务所统一收取的律师服http://www.ahlawyer.com.cn/dochtml/1/00008082.html
6.律师服务收费管理办法(最新版本全文)法律条文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转发〈中央司法体制改革领导小组关于司法体制和工作机制改革的初步意见〉的通知》(中发[2004]21号)精神,规范律师服务收费行为,维护委托人和律师事务所的合法权益,特制定了《律师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 附件:《律师服务收费管理办法》 https://m.fadada.com/notice/detail-10566.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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