应纳税所得额的确定:以律所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除成本、费用以及损失后的余额(包括分配给出资律师的所得和律所当年留存的所得)为应纳税所得额。
合伙律所以年度经营所得全额作为基数,按出资比例或者事先约定的比例计算各出资律师应分配的应纳税所得额;个人律所则以年度全部经营所得为该出资律师的应纳税所得额。实行两种征收方式:根据税收征收管理法、个人所得税法及实施条例等规定,对出资律师的个人所得税实行查账征收和核定征收两种方式。
以查账征收为基本方式。对具备查账征收条件的律师事务所,其出资律师的个人所得税均应实行查账征收:应纳所得税=(收入总额-成本、费用及损失)×适用税率
以核定征收为辅助方式。对确实无法实行查账征收的律所,经地市级地方税务局批准,可采取核定应税所得率的方式:应纳所得税=收入总额×应税所得率×适用税率
在计算经营所得时,出资律师本人的工资、薪金不得扣除;雇员律师已从其分成收入中扣除的办案费用不得再在律所重复列支扣除;资本性支出,各种赞助支出,缴纳的个人所得税以及各种税收的滞纳金、罚款等与经营无关的其他支出,计提的执业风险准备金等均不允许扣除。
律所按规定的比例支付给雇员律师的分成可扣除;实际支付给从业人员(雇员律师及行政辅助人员)合理的工资、薪金支出,允许据实扣除;拨缴的工会经费、发生的职工福利费、职工教育经费支出分别在工资薪金总额2%、14%、2.5%的标准内据实扣除。
出资律师本人的费用扣除标准为每人42000元/年。出资律师在办案过程中发生的交通费、通讯费等支出和其他费用,准予扣除的项目和列支标准,按照税收法律、法规以及“计税办法”等规定执行。
查账征收特殊扣除规定:凭合法有效凭据扣除费用是查账征收的基本要求,但是鉴于律师行业的实际情况,“53号公告”作了特殊规定,在2013年至2015年期间,对合伙人律师确实不能提供合法有效凭据而实际发生与业务有关的费用,经当事人签名确认后,可再按下列标准扣除费用:个人年营业收入不超过50万元的部分,按8%扣除;年营业收入超过50万元至100万元的部分,按6%扣除;年营业收入超过100万元的部分,按5%扣除。
兼职律师的缴税规定:兼职律师是指取得律师资格和律师执业证书,不脱离本职工作从事律师职业的人员。兼职律师从律所取得工资、薪金性质的所得,由律所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代扣税款时不再减除个人所得税法规定的费用扣除标准,按全部应税所得直接确定适用税率扣缴个人所得税。
律师特殊的征税及费用扣除规定法律事务服务报酬的缴税方式有所改变:律师从接受法律事务服务的当事人处取得法律顾问费或其他酬金收入,原“149号文件”规定,按“劳务报酬所得”应税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税款由支付报酬的单位或个人代扣代缴。
根据律所财务管理的现状,“53号公告”规定,从2013年开始,所有律师取得的上述收入应与其从律所取得的其他收入合并,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从而在一定程度上减轻了律师的税负。
符合条件的培训费可扣除:考虑到全国律师协会对律师每年参加业务培训有强制要求,“53号公告”规定,从2013年开始,所有律师个人承担的按照律师协会规定参加的业务培训费用,可作为费用据实扣除。但律师自行参加的培训以及与律师业务无关的培训产生的费用不适用该规定。
其他工作人员缴纳个人所得税的规定律所雇请其他雇员的缴税规定:律所的行政辅助人员等其他工作人员取得的工资、奖金、津贴补贴等,按“工资、薪金所得”应税项目缴纳个人所得税。律师个人聘请人员的缴税规定:律师以个人名义再聘请其他人员为其工作而支付的报酬,取得报酬者应按“劳务报酬所得”应税项目缴纳个人所得税。
律师以个人名义聘请人员为其工作而支付的报酬,由该律师代扣个人所得税,税款可由其任职的律所代为解缴。
凡年所得12万元以上者,均应在纳税年度终了后3个月内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