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制定凭祥市法律援助补贴标准的通知
市法律援助中心:
为进一步规范法律援助补贴标准,促进凭祥市法律援助事业更加稳定健康发展,根据自治区司法厅、自治区财政厅《关于完善法律援助补贴标准的实施意见》(桂司通〔2020〕161号)、《崇左市司法局崇左市财政局关于调整崇左市法律援助补贴标准的通知》(崇司发〔2021〕1号)的要求,经市委、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将制定的《凭祥市法律援助补贴标准》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2023年8月15日
此件公开发布
凭祥市法律援助补贴标准
根据崇左市司法局、崇左市财政局《关于调整崇左市法律援助补贴标准的通知》(崇司发〔2022〕1号)文件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凭祥市法律援助补贴按以下标准执行:
一、刑事案件
刑事法律援助案件包括刑事公诉、自诉、担任被害人代理人件,案件补贴按侦查阶段、审查起诉阶段、审判阶段不开庭以审判阶段一审、审判阶段二审和申诉再审分别发放。
(一)侦查阶段、审查起诉阶段、审判阶段不开庭案件
1.在本市域范围内办案的,每件补贴900元;
2.跨县办案的,每件补贴1500元;
3.跨地级市办案的,每件补贴1500元。
(二)审判阶段一审、审判阶段二审和申诉再审案件
1.在本市域范围内办案的,每件补贴1200元;
2.跨县办案的,每件补贴1500元;
3.跨地级市办案的,每件补贴1950元。
二、民事、行政案件(包括劳动人事争议案件)
民事、行政法律援助案件补贴按一审、二审和申诉再审分别发放。
1.在本市域范围内办案的,每件补贴1500元;
2.跨县办案的,每件补贴1800元;
3.跨地级市办案的,每件补贴2250元。
同一案件有2名及以上受援人的,以相应案件补贴基数,每增加一个受援人,补贴增加200元,但每件补贴最高总额不超过8000元。
三、非诉讼调解案件
包括人民法院、劳动仲裁委立案前,法律援助中心指派的援助人员调解成功,达成书面调解协议的法律援助案件。
3.跨地级市办案的,每件补贴1800元。
同一非诉讼调解案件,按规定标准以一个案件为基数计算补贴每增加一个受援人,增加补贴200元,但补贴总数不得超8000元。
四、其他非诉讼法律事务
(一)执行案件
1.本市域范围内办案的,每件补贴750元;
2.跨县办案的,每件补贴900元。
(二)代拟法律文书、出具法律意见书
法律援助中心指派法律援助人员代拟法律文书、出具法律意
见书,并按规定要求完成结案归档的,每份法律文书、法律意见书补贴300元。
(三)涉外翻译费
每次聘请涉外翻译人员补贴450元,最高报销额度翻译费一般不超过2000元。
(四)公证费
承办公证法律援助案件的,每件补贴300元;如果同一当事人就同一事件需办理2个以上的公证证明的,从第2件开始,每件150元,但最高报销额度公证费一般不超过700元。
(五)司法鉴定费
司法鉴定援助办案补贴按自治区物价局、自治区司法厅制定
的《广西壮族自治区司法鉴定收费管理办法(试行)》规定的司法鉴定收费标准的80%执行,但最高报销额度鉴定费一般不超过2000元。
五、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法律援助案件的民事诉讼部分,按照本规定有关民事法律援助办案补贴标准另行支付。
六、重大疑难复杂案件
经法律援助机构和同级司法行政机关认定为跨自治区案件或重大、复杂、疑难案件的,可以适当增加补贴,但每件补贴最高不超过8000元。该类案件由承办人提出申请,经当地法律援助机构报同级司法行政机关认定,并报同级财政部门审核后发放补贴。
七、值班律师法律帮助
法律援助机构派驻在人民法院、检察院、看守所的值班律师,为没有辩护人的犯罪嫌疑人、刑事被告人提供法律咨询、转交法律援助申请等法律帮助的,每人每天补贴300元。
值班律师在提供法律帮助过程中,为认罪认罚案件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供法律帮助的补贴标准,区分如下情况:值班律师未开展会见、阅卷的,按工作日计算,每人每天补贴300元;实际开展了会见、阅卷的,按件计算,每件补贴200元,同一名值班律师当日办理认罪认罚案件所领取的补贴最高不超过1000元。
八、法律咨询
法律援助机构安排社会律师在司法行政服务窗口提供法律咨询的,每人每天补贴300元。原则上每天安排1名律师。
九、法律援助人员应当自案件办结之日起30日内向法律援助机构提交结案材料,申领补贴。法律援助机构收到结案材料后,应当在60日内向法律援助人员支付法律援助补贴。
十、法律援助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支付补贴:
1.无正当理由终止或者转委托他人办理实施法律援助的;
2.收取受援人及其近亲属财物或谋取其他不正当利益的;
3.因不依法履行职责等承办人原因导致被重新指派的;
4.因严重不负责任给受援人造成较大利益损失的;
5.未提交结案归档材料,或者归档材料不符合规定的;
6.因违反职业道德、执业纪律等被受援人投诉并查证属实的。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及法律援助服务规范的情形。
十一、法律援助机构决定终止法律援助或者撤销、更换法律援助事项承办人员的,法律援助事项承办人员未开展实质性工作的,不予支付补贴;已开展实质性工作的,补贴可减半支付或由援助机构根据实际工作量确定的金额支付。
十二、具有公职身份的法律援助机构工作人员、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社会组织人员等,承办法律援助事项不得领取法律援助补贴;其承办法律援助事项实际产生的邮电费、印刷费、调查取证费等直接费用由所在单位据实报销,交通费、食宿费按照当党政机关和事业单位有关差旅费规定予以报销。
十三、本标准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本标准实施以前已指派的法律援助案件、原律师值班补助、原认罪认罚案件补助等按原标准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