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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11.13福建
法律咨询
诉讼费、保全费、保全保险费、律师代理费负担研究
引导
案件受理费+保全申请费···广义的诉讼费
1、诉讼费,是当事人为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程序应当缴纳的费用,包括案件受理费和其他诉讼费用。诉讼费用一般由原告预交,最后由败诉方承担。当然,原告愿意自行承担费用也可。
2、部分胜诉、部分败诉的,人民法院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决定当事人各自负担的诉讼费用数额。
3、共同诉讼当事人败诉的,人民法院根据其对诉讼标的的利害关系,决定当事人各自负担的诉讼费用数额。
4、经人民法院调解达成协议的案件,诉讼费用的负担由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决定。
5、第二审人民法院改变第一审人民法院作出的判决、裁定的,应当相应变更第一审人民法院对诉讼费用负担的决定。
6、依照人民法院诉讼费交纳办法第九条第(一)项、第(二)项的规定应当交纳案件受理费的再审案件,诉讼费用由申请再审的当事人负担;双方当事人都申请再审的,诉讼费用依照本办法第二十九条的规定负担。原审诉讼费用的负担由人民法院根据诉讼费用负担原则重新确定。
7、离婚案件诉讼费用的负担由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决定。
8、民事案件的原告或者上诉人申请撤诉,人民法院裁定准许的,案件受理费由原告或者上诉人负担。
9、行政案件的被告改变或者撤销具体行政行为,原告申请撤诉,人民法院裁定准许的,案件受理费由被告负担。
10、当事人在法庭调查终结后提出减少诉讼请求数额的,减少请求数额部分的案件受理费由变更诉讼请求的当事人负担。
11、债务人对督促程序未提出异议的,申请费由债务人负担。债务人对督促程序提出异议致使督促程序终结的,申请费由申请人负担;申请人另行起诉的,可以将申请费列入诉讼请求。
12、公示催告的申请费由申请人负担。
13、债权人的代位权和撤销权,债权人行使代位权、撤销权的必要费用,由债务人负担。
保全保险费
根据《民诉诉讼法》第一百条、一百零一条的规定,诉前申请保全的,申请人应当提供担保,诉讼过程中,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的,可以责令申请人提供担保。申请人一般会与保险公司签订保险合同,由保险公司出具独立保函为财产保全提供担保,《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财产保全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八条也对此种担保形式予以认可。获得胜诉判决的申请人请求对方承担其支付的保全保险费的诉讼请求能否得到支持,实务中存在不同判决。
《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九条第一款规定“诉讼费用由败诉方负担,胜诉方自愿承担的除外。”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六条第(二)项、第十条第(二)项规定,申请保全措施应缴纳的申请费属于诉讼费用,即保全费用可由败诉方承担,但针对保全保险费是否属于诉讼费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并无明确规定。
观点总结:1、财产保全保险费是为防止错误保全发生的费用,并非合理必要费用,法律不支持;2、财产保全保险费是法律规定的保全费用部分,是合理必要支出;3、看当事人约定,如果约定了债权实现的全部费用,则支持。
支持的案例:
1最高人民法院(2017)最高法民终437号:
裁判文书摘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二款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财产保全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八条的规定,苏中集团可以通过保险公司出具保函的形式为财产保全提供担保,而非必须以自己的财产或他人财产担保。因中房集团违约引起本案诉讼,苏中集团为此向保险公司交纳的诉讼保全担保保险费系苏中集团支出的合理必要费用,属苏中集团的损失部分,一审判令违约方中房集团承担并无不当。
2最高人民法院(2017)最高法民终414号
不支持的案例:
1最高人民法院(2019)最高法民终1568号
裁判文书摘要:根据本案的实际,律师费和保全保险费并非太平洋证券为实现本案债权必须支出的费用。据此,太平洋证券所主张的律师费和保全保险费并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二条规定中的“其他损失”的范畴,太平洋证券的该项诉讼请求无合同约定和法律依据,一审法院不予支持。二审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2最高人民法院(2019)最高法民终304号
裁判文书摘要:保全保险费并非法律规定的必要诉讼费用,冀辉公司该项主张缺乏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地方法院判决:
1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2013)昆民四初字第514号
对于源昌公司主张的财产保全保险费,该保险费实际为防止源昌公司错误保全被告的财产,本院根据法律的规定要求其提供担保而产生的费用,该费用并非源昌公司为实现债权必然产生的费用,且马晓东对于该费用亦不予认可,故本院对该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2延安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陕06民初00083号
保证担保合同中明确约定二被告应承担债权人实现债权的费用,因律师代理费原告未能提供实际已经发生的证据,故仅对本案诉讼费、财产保全费、财产保全保险费予以支持。
3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2017)鲁02民终2596号
4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川01民初字第847号
关于第三个争议焦点,本案系因结算产生的纠纷,经本院审理查明,英联公司确实应向成都一建支付工程款及逾期违约金,但双方并未约定发包人存在逾期付款的情形下,应承担承包人采取诉讼保全措施的保险费用,成都一建请求英联公司支付诉前财产保全保险费用缺乏法律依据和合同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5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成民初字第2683号
关于熊伟主张的诉讼财产保全保险费7.2万元。合同虽然约定了财产保全费等费用应由中天诚健公司承担,熊伟因申请财产保全,并为此支付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费用7.2万元,本院认为该费用不属于申请财产保全的必要费用,熊伟支付的保全责任保险费亦不属于合同约定的合理费用,且该费用加重了债务人负担,故熊伟主张财产保全保险费7.2万元的理由不成立,本院不予支持。
6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2017)粤06民终12035号
关于第3个争议焦点,钟涛主张的财产保全保险费并未在借款合同中予以具体约定,且该费用也并非其实现债权的必要支出。一审法院未支持钟涛该项主张正确,本院予以维持。
7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2017)湘01民终3292号
8新疆乌鲁木齐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新01民初578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二款规定:“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可以责令申请人提供担保,申请人不提供担保的,裁定驳回申请。”根据该条规定,申请财产保全提供担保是申请人的法定义务,故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费应当由申请人自行负担。中铁物资公司要求由周柱承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费98,493.45元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