诉讼案件的律师服务费实行政府指导价,律师事务所提供其他法律服务的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
政府指导价的基准价和浮动幅度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同级司法行政部门制定。以四川省为参考:
一、办理刑事诉讼案件:实行计件收费
(一)办理刑事案件
1、侦查阶段(含检察院自侦阶段):1000-10000元;2、审查起诉阶段:2000-12000元;3、审判阶段:3000-30000元
(二)办理刑事自诉案件:2000-15000元
(三)办理刑事附带民事案件涉及财产关系的,按代理民事案件中涉及财产关系的收费标准执行。
二、代理民事诉讼案件
1、不涉及财产关系的,实行计件收费,每件收取1000-10000人民币;
2、涉及财产关系的,实行按标的额比例收费,具体依照以下比例分档、累计收取;50000元以下的(不含本数)1000-3000元50000元以上500000元以内6%-5%500000元以上1000000元以内5%-4%1000000元以上5000000元以内4%-3%5000000元以上10000000元以内3%-2%10000000元以上2%-1%
三、代理行政诉讼案件
1、不涉及财产关系的,实行计件收费,每件收取1000-8000元;
2、涉及财产关系的,按照民事诉讼案件中涉及财产关系的收费标准执行。
四、代理国家赔偿案件
实行计件收费,每件收取1000-10000元。
五、代理各类诉讼案件的申诉
1、代理申诉案件
实行计件收费,每件1000-6000元。
2、进入再审程序后,未代理过一审或二审的,按各类诉讼案件的收费标准收取;原代理过一审或二审的,则按收费标准减半收取。
六、计时收费
参考资料:
《律师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第五条
律师事务所依法提供下列法律服务实行政府指导价:1、代理民事诉讼案件;2、代理行政诉讼案件;3、代理国家赔偿案件;
4、为刑事案件犯罪嫌疑人提供法律咨询、代理申诉和控告、申请取保候审,担任被告人的辩护人或自诉人、被害人的诉讼代理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