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

刑事律师就像在刀尖上跳拉丁,看上去很优美、实际上很玩命。很多年轻律师无知者无畏,不知不觉当中触碰了法律红线,以致于轻者被吊销执照、重者被判刑入狱。

刑事律师在工作中的边界在实践中确实很难把握,本篇总结实践中常遇的“20问”,供大家探讨。

提示:本文的分析参考,仅为个人理解,不全面和有争议之处,非常期待各位指正!(文末附有联系方式,欢迎交流探讨)

一、接待会见类风险

1.委托人是同案犯,是否可以接受委托?

A.只要是近亲属就可以

B.不可以

C.在不知道是同案犯的情况下可以,知道后要解除委托

参考分析: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规定:“犯罪嫌疑人自被侦查机关第一次讯问或者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有权委托辩护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押的,也可以由其监护人、近亲属代为委托辩护人。”

因此,除犯罪嫌疑人之外,监护人、近亲属可以代为委托辩护人,但并没有明确规定假如近亲属同时是同案犯,是否可以代为委托。部分观点认为,法不禁止即许可,但要注意以不影响侦查和诉讼的正常进行为前提。

2.同一家律师事务所是否可以接受存在利益冲突的同案犯的委托?

A.可以

C.只要签订了利益冲突豁免函就可以

《上海市律师协会律师执业利益冲突认定和处理规则》(2006修订)将利益冲突定义和分类为直接利益冲突和间接利益冲突,其中“本规则第五条第1-3项规定的直接利益冲突,除在非诉讼业务中双方当事人共同委托外,不论当事人是否同意豁免,会员都不得接受委托”;其他利益冲突情形在取得利益冲突各方当事人的同意和有效豁免之后,可以接受委托。

第五条1-3项具体如下:“1、在对抗性案件中,同一律师事务所的律师同时担任双方当事人的代理人,或者在非诉讼业务中,除双方当事人共同委托外,同一律师事务所的律师同时担任利益冲突的双方当事人的代理人。2、在刑事案件中,同一律师事务所的律师同时担任同一刑事案件的被害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代理人和辩护人。3、在刑事案件中,同一律师事务所的律师同时担任共同犯罪案件两个或两个以上利益冲突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辩护人。”

部分观点认为,如果是利益对抗的相对方,同一律师事务所的律师不可以同时接受委托;但对于其他利益冲突情形,包括前文第3项,并不能一概而论、完全禁止,要具体案件具体分析主从犯等利益冲突的程度,谨慎把握,以豁免函的形式充分告知当事人,让其自主选择。前文的规定仅是地方规定,全国律协并没有作出此规定,因此其不具有法律同等效力。

3.会见时被告人/嫌疑人询问同案犯归案情况,律师如何回答?

A.如实告知

B.无可奉告,如实告知可能会妨碍侦查

C.不可以告知,但可以告知家属

D.在审查起诉阶段以后可以告知

部分观点认为在侦查阶段不可以告知嫌疑人同案犯归案情况,避免妨碍侦查;在审查起诉阶段可以,因为侦查已终结,以变通的方法核实证据,对侦查没有影响。

4.被告人/嫌疑人询问同案犯供述情况,律师如何回答?

部分观点认为在侦查阶段肯定不可以告知,因为可能引起串供,妨碍侦查;在审查起诉阶段则并无明确规定,不能一概而论,根据个案情况具体分析。总体谨慎,其中认罪认罚的可以告知。

5.在逃人员前来咨询,律师该如何回答?

A.建议自首

B.先办理委托手续,或者让其事先安排好委托人,以备在被抓后委托律师

C.不指导具体行为,对自首和在逃进行法律后果分析,让当事人自己决定

部分观点认为A.B.C.皆为非常有参考价值的选项。对律师而言,可以先落实B项,因为现实中的确会有嫌疑人在逃时进行咨询但并没有准备好委托事宜,被抓后十分着急需要委托却无法及时联络到之前咨询的律师。

在回答咨询时,要注意不能讲“先避避”、“晚一点再自首”或“先去境外,再回国自首,可以符合‘猎狐’政策”之类回答。这样律师面临的风险非常大,当事人自己可能录音,或者当事人也可能处于被监听状态。

6.同案犯律师之间是否可以商讨案情?

C.移送检察院后可以

D.庭审阶段可以

同案犯律师之间商讨案情可能涉及的风险点在于以下几个方面: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六条规定了【辩护人、诉讼代理人毁灭证据、伪造证据、妨害作证罪】,第三百零八条之一规定了【泄露不应公开的案件信息罪】司法工作人员、辩护人、诉讼代理人或者其他诉讼参与人,泄露依法不公开审理的案件中不应当公开的信息,造成信息公开传播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第三十八条规定:律师应当保守在执业活动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不得泄露当事人的隐私。全国律协《律师办理刑事案件规范》第三十七条规定:律师参与刑事诉讼获取的案卷材料,不得向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亲友以及其他单位和个人提供,不得擅自向媒体或社会公众披露。辩护律师查阅、摘抄、复制的案卷材料属于国家秘密的,应当经过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同意并遵守国家保密规定。律师不得违反规定,披露、散布案件重要信息和案卷材料,或者将其用于本案辩护、代理以外的其他用途。

个人认为,以上规定的实质是要求不得妨碍诉讼程序的进行,不得将了解的案情用于辩护、代理以外的用途,不得将不应当公开的信息造成公开传播或其他严重后果。

因此个人观点是同案犯律师之间商讨案情的限度在于,不要违背以上规定和要求,在合法合理的限度之内,可以商讨案情,实践中有开专家研讨会等。

7.律师是否可以和同案犯家属沟通?

C.可以让家属之间沟通

个人认为,和同案犯家属之间的沟通,不同于和被害人、证人的沟通,并无规定明文禁止,在合法合理的限度以内可以。但对于新律师,如果把握不住的情况下尽量不要接触,因为一般情况下,同案犯家属来沟通都是有目的的,接触过程中要注意不能涉及可能影响诉讼的案情细节。

8.律师是否可以支付案源费?

C.不可以给公职人员

D.不可以给和本案有利害关系的人员

《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

第五十条规定:律师事务所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设区的市级或者直辖市的区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视其情节给予警告、停业整顿一个月以上六个月以下的处罚,可以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特别严重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吊销律师事务所执业证书:

……

以诋毁其他律师事务所、律师或者支付介绍费等不正当手段承揽业务的;

第四十七条规定:律师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设区的市级或者直辖市的区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给予警告,可以处五千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给予停止执业三个月以下的处罚:

以不正当手段承揽业务的;

《律师和律师事务所违法行为处罚办法》

第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律师法》第四十七条第二项规定的律师“以不正当手段承揽业务的”违法行为:

(二)以支付介绍费、给予回扣、许诺提供利益等方式承揽业务的;

因此不仅不可以支付案源费,给予回扣、许诺提供利益等也是不可以的。尤其是对公职人员则涉嫌行贿,对本案有利害关系的人则有交易嫌疑。

至于网络平台为律师提供推广服务收取费用,则属于提供了有效服务,不同于案源费,但也只能收取服务费。

9.当事人支付律师费以外的活动费用怎么处理?

A.现金可以收,不用开票

B.补签协议,开具发票

C.看当事人情况再定是否开票

第五十条律师事务所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设区的市级或者直辖市的区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视其情节给予警告、停业整顿一个月以上六个月以下的处罚,可以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特别严重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吊销律师事务所执业证书:

(一)违反规定接受委托、收取费用的

第二十三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律师法》第五十条第一项规定的律师事务所“违反规定接受委托、收取费用的”违法行为:

(一)违反规定不以律师事务所名义统一接受委托、统一收取律师服务费和律师异地办案差旅费,不向委托人出具有效收费凭证的;

(二)向委托人索要或者接受规定、合同约定之外的费用、财物或者其他利益的;

因此个人认为,如果当事人要求支付更多的费用,也只能追加律师费,补签协议,开具发票。当事人支付的如果是“活动”费用,那么如果按客户要求“活动”则涉嫌行贿,不活动又收取费用则涉嫌诈骗。因此应当与当事人讲明法律风险,只可以收取律师费。

10.因为律师会见不受监听,所以会见时可以要求当事人和盘托出真实案情?

A.在一般案件中,律师专用会见室可以,借用审讯室会见的不可以

B.都不可以

C.当事人说出尚未供述的有罪事实时,应当及时制止,告知有被监听风险

根据联合国公约,会见时应当遵循“看得见、听不见”原则,会见过程应当不被监听。但现实中,会见室不够用的情况下,会借用审讯室会见,那么审讯室肯定有监控;涉黑的案件更要注意监控问题。

因此部分观点认为,律师没有义务要求当事人说出尚未供述的有罪事实,并且应当告知其有被监听风险。但另一部分观点认为,当事人不讲真实情况,可能不利于辩护。所以,要根据案件的实际情况,具体分析。

11.被告人/嫌疑人要求律师帮助其同监室的人代为联系家属传达信息,是否可以提供帮助?

C.与案情无关的可以

D.交与其他人联系传递信息

虽然律师不知情,但实际上有可能妨碍诉讼程序的进行,一旦造成后果,律师同样要承担责任。

12.会见后是否可以向家属告知案情?

C.案件秘密以外的才可以

B.与案件无关的事项可以帮助处理

C.不能,比如有可能毁灭证据、转移财产等影响案件处理

D.让其委托其他律师处理

案件简单,且该文件与案情无关的情况下可以;案件复杂,有可能毁灭证据、转移财产等,该文件可能影响案件处理的情况下,则不可以。

个人认为仅凭主观判断较难,可以建议家属再委托其他民事律师专门处理。

14.律师是否可以给被告人看证据材料?

A.只可以看本人的笔录

B.也可以看证人及其他同案犯的笔录

C.在审查起诉阶段以后才可以看其他人的笔录

D.在审判阶段才可以看其他人的笔录

E.不可以看他人的笔录,但可以念给他听

F.律师搜集到的证据材料随时可以(向被害人或者其近亲属、被害人提供的证人收集的材料除外)

个人认为,不能因为防止串供和打击报复而一概不让被告人看证人笔录,刑诉法规定审查起诉阶段律师可以向被告人“核实”证据,而且如果有证人作了不真实的证言,被告人应当及时知道,才有可能提供相反证据为自己辩护。

有观点认为,律师可以把笔录念给被告人听,但不能传递给被告人看,因为“听”反而可能比“看”更方便理解,同时避免被告人看到当事人身份或其他信息。

其他证据中,书证、物证可以给被告人看,但笔录是否可以有争议,部分观点认为,侦查终结后证据已固定,所以在审查起诉阶段可以看;另一部分观点认为,没有具体标准判定是否影响诉讼,开庭之前给被告人看都有风险,应当避免,在法庭上可以递给被告人看。

至于律师搜集的材料是否可以给被告人看,一般认为都可以,部分观点认为,没有法律切实保障这项权利,依然存在风险,最好通过宣读的方式。

15.律师是否可以给被告人/嫌疑人看家属书信、照片或与案情无关的其他材料?

A.不可以看,但可以念给他听

B.不可以传递,但可以隔着铁栏给他看

C.都不可以

16.辩护意见是否可以给被告人/嫌疑人、家属看?

C.可以给嫌疑人看但不可以给家属看

D.审查起诉阶段以后才可以

E.审判阶段才可以

辩护意见涉及具体案情,可能会有前文提及的影响诉讼程序正常进行的风险以及泄露不应公开的案件信息的风险。因此个人认为侦查阶段绝对不可以将辩护意见给嫌疑人或者家属看,在审查起诉阶段可以适度告诉一些观点,在法庭辩护阶段公开审理的案件应该都可以。

17.律师是否可以为嫌疑人作讯问前辅导?

A.可以,只在法律层面作分析讲解,做好录音备查

B.不可以,嫌疑人很可能说是律师让我这样讲的

C.尽量不要辅导如何回答讯问人员的具体问题,并防止被嫌疑人录音

二、调查取证类风险

18.当事人提供的及律师调查搜集到的对被告人/嫌疑人不利的证据材料是否应当提供给办案机关?

A.应主动提供,否则有隐匿证据的风险

B.被办案机关询问时应当提供

C.始终不应当提供,《律师法》规定律师有保密的义务

D.准备或正在实施的危害国家安全、公共安全以及严重危害他人人身安全的材料应当提供

这个问题个人认为没有标准答案,要结合具体案情分析。作为嫌疑人的辩护人,《律师法》规定律师有保密的义务,不得作出对嫌疑人不利的行为,如果主动提供对被告人/嫌疑人不利的证据材料,则可能变成指控犯罪,违背该规定。但是有些不利的证据材料即便不提供,办案机关之后也可以调查清楚,经嫌疑人本人同意后主动提供可能有利于减轻嫌疑人今后的量刑,因此要结合案情为嫌疑人进行法律分析并由嫌疑人本人做决定。但准备或正在实施的危害国家安全、公共安全以及严重危害他人人身安全的材料,律师应当提供。

至于被公安机关询问律师时是否应当配合,部分观点认为警察可以向任何单位调取证据,警察合法调取时律师应当配合;其他观点认为国外规定不可以讯问、审讯嫌疑人的辩护人,我国虽然没有明确规定,但依然明确了律师的职业道德和保密义务,应当同样视为豁免了律师配合警方调查的义务。

19.律师是否可以直接向证人调查取证?

A.可以直接做笔录,但要有录音录像

B.要两名律师参与并找有公信力的第三人作见证

C.不建议做调查,建议证人直接出庭作证

D.实物证据可以,言辞证据尽量不要

E.经人民检察院或法院许可,并且经被害人或者其近亲属、被害人提供的证人同意,可以调查取证

律师向证人调查取证,一方面要注意不能影响诉讼程序,为了规避风险,控方证人尽量不要调查取证,如果需要,也要经人民检察院或法院许可,并且经被害人或者其近亲属、被害人提供的证人同意。尤其是对于刚执业的律师,由于把控力不够,可以参照B、C和D选项,并且整个过程一定要规范,见证的第三人争取找有公信力的。

另一方面不同于国外律师调查时可以要证人先宣誓,保证证言真实客观、不随意改变证言;国内虽然也有规定证人有真实作证的义务,但部分证人在接受公安调查时可能就改变了证言,尤其是被害人证人和不愿意出庭作证的证人很容易在公安面前改变证言。因此个人不建议做调查取证,建议证人直接出庭作证;如果的确需要调查,律师最好作调查笔录,并录音录像。

20.辩护律师是否可以通过秘密录音的方式调查取证?

C.律师不可以,但家属可以

该录音也不一定作为证据采用,但可能影响自由心证进而影响案件结果。另外要注意的是有目的的进行秘密录音,会影响律师和整个律所口碑,因此应当慎重把握。

作者:

苏峰,上海靖之霖律师事务所主任

车稳前,上海靖之霖律师事务所主任助理

本次听读24分钟(1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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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靖之霖律师事务所主任律师,擅长刑事控告、职务犯罪、商事犯罪辩护。

律师执业之前有近十年的公安工作经验,律师执业十七年以来为多家央企、大型国有企业以及国内外知名银行、金融机构提供法律服务。有丰富的实务经验,办理了千余件各类法律事务,专长于刑事法律事务。在已办理的数百起刑事辩护案件中,有数量较多的无罪判决、不起诉、撤销案件的成功案例。对客户尽心尽责,与司法机关有较强的沟通和协调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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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HE EN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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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律师收费管理办法为适应法律服务市场的发展需要,规范律师事务所的收费行为,维护委托人和律师事务所的合法权益,促进律师服务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和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司法部《律师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了重庆市律师服务收费管理实施办法,并经市政府法制办审核(渝https://www.360wenmi.com/f/filedl8jagnw.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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