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次是广东恒安药业有限公司被国家税务总局广州市税务局第一稽查通知责令限期缴纳税金3.4亿元;
两则新闻无非就是反映了医药行业的两种现状,一面是上市公司为了粉饰业绩造假,以“税”换股价;一面是医药企业面临“两票制”以及政府集采后不断压缩的利润空间,还总是无处安放的“各种费用”,只能以“票”换“税”自我安慰。谈到医药行业“各种费用”的处理,小必结合亲历过的案例总结下来,不成熟的认为只要各位老板和谋士踏踏实实、真正的把工作做细,具体到费用的构成,实质证据,以及配合不同的商业模式,几乎所有该行业内真实的费用都应该能“见光”,选择“买票”的,只能也肯定是“懒政”的结果。
处理方式
这里,小必就简单列举下如何分类处理道不尽苦水的费用:
这种模式下,医药企业有自己的销售团队/部门/销售子公司(“两票制”下,医药生产企业成立的销售子公司应该不受限制),也可以跟有渠道资源的医药代表合作,支付佣金和市场推广费,并取得相应的合规票据,便可在税前扣除(这里,我们暂不讨论商业谈判中总提到的“净收”问题,如果真遇到这样的合作方,那估计都是渠道非常牛逼的“大拿”,这个时候企业总是要考虑换算成税前的成本,再寻求合适的方式来解决,毕竟丰厚的利润更重要)。
于是,已经实际发生的占据收入比例接近35%的费用就能税前扣除了,剩下的呢,接着
02、产生于CSO的费用(除佣金和推广费外)
CSO又称之为“合同销售服务”,或者我们可以说是“合同销售外包服务”,这里,请各位千万不要带着“有色眼镜”看CSO,认为凡是CSO都是“虚开”,其实,真实的医药销售行业是需要很多工作的:学术研讨、市场调研、产品指导、用药反馈、病例搜集、临床数据调查、市场秩序维护、市场渠道建设等。这些工作其实在很多医药企业肯定有相应的团队在负责处理(只是有可能没有被意识和提炼出来),只要在合同销售外包服务中约定好具体的服务内容、交付成果、核价基础以及双方的权利义务等,真实发生后合规取得发票,都是可以100%税前扣除的。
CSO可以是公司,也可以是合伙企业、个人独资企业,甚至不是一个,而是多个(不同区域、不同产品都有可能会有单独的CSO合作方),这些并不能说明就是“虚开团伙”,只有当这些CSO无实际经营场所、无实际办公人员、无相应胜任能力、无真实交付成果、频繁交易、资金总回流到关联人员、最后定额开票,甚至走逃失联,才会是“虚开”无疑。
所以老板和各位谋士们,企业真实发生的各种合同销售外包费用,咋就能被你们自己定义成“拿不到台面”的费用呢
说到这里,小必为你们简单罗列下,这些费用到底该怎么安放:
03、产生于配送、互联网直营和CRO的费用
CRO又称为“合同研究服务”,大部分医药企业是有自行研发或者委托研发的,病例数据搜集、分析、临床访谈反馈等在研究过程中都会用到,哪怕就是简单的药品包装,也能因为工业设计归类于“新创意”,这些费用作为研发费加计扣除不仅能全额100%,还能加计100%(医药制作业),老板和各位谋士们,好好研究下这些费用的处理,还好意思再诉苦吗
结语
以上三类其实应该是目前医药行业的不同商业模式,相信大部分医药企业都不会限于一种模式或者只经营一种类型产品,所以不同的产品匹配不同的商业模式或者多个模式结合,各种费用的发生自然会有多种方式,也不会再被比例限制或者粗暴的用“票”解决了。
以上,小必的简单列举,希望能有所帮助!最后,咱们谈费用的“安放”,当然前提是费用发生的真实性,是否带“灰色”这个税收上不好评判,这块还是建议大家参考下IPO医药企业面临审核的标准吧(毕竟IPO都能过,那还是经得起考验的)!
原标题:医药行业醒醒吧,别总“税”不清醒
2018年8月的解析——
核定征收政策可能收紧,医药CSO不得不防
引言:在两票制政策背景下,原来的医药代理商身份转变纷纷为医药CSO(合同销售机构),盈利模式也由之前赚取药品销售利润,变为通过实现厂家委托的营销推广外包服务来获取服务性收益。医药CSO在其自身的经营中,往往凭着个人独资企业单层征税以及个人所得税核定征收的政策来使得其税负始终都能保持在较低的水平之下,然而在国地税合并之后,且有日前各地影视行业“工作室”恢复查账征收的风声之下,医药CSO应当早做应对。
一、医药CSO节税的两大法宝
(一)以个人独资企业作为法律责任形式
第二,在增值税征管方面,个人独资企业是作为单位纳税人进行税务登记的,其可以自行对外开具增值税发票,且同样可具有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资格。另外,许多地方(以开发区或医药产业园区为主)为了吸引医药CSO等类型的个人独资企业前往注册,也会承诺给予增值税地方留存部分财政返还的优惠政策。
(二)获得个人所得税核定征收资格
实践中,医药CSO通过个人独资企业获得地方核定征收个人所得税的资格,另外医药CSO一般都注册为“咨询公司”,实务中各地税务机关大多都将咨询服务类个人独资企业的核定征收个人所得税的应税所得率确定为10%。这样通过获得核定征收的待遇,医药CSO一方面达到了有效较低税负的目的(个人所得税税负水平普遍在3%左右),另外核定征收比较查账征收对其账簿管理、成本资料、收入凭证管理较为宽松,使得CSO可以通过不合规的发票处理来为药企解决销售费用不断增高的问题,但这也同时使得其虚开发票的风险也相应加大。
二、新背景下医药CSO核定征收政策收紧绝不是捕风捉影
(一)税收法定进程不断推进医药CSO核定征收前景不妙
(二)个人所得税征管力度加强医药CSO继续享受核定征收前景堪忧
今年5月,因某艺人的“阴阳合同”被曝出的事件,而直接了导致税务机关加大力度对影视行业进行税收征管,其中国税总局在7月的《通知》中进一步明确要:“帮助和督促影视行业纳税人健全财务制度、设置账簿,依法确定影视行业纳税人税款征收方式。”这一规定也被解读为影视行业甚至大部分行业的个人所得税核定征收的政策都将会收紧,因此这也为医药CSO继续享受核定征收的前景蒙上了又一层阴影。
事实上,从2017年开始已经有医药行业人士反馈许多地方已经不再批准进行新设企业的核定征收,而目前全国大概只有300个县区一级税局批准新设企业所得税的核定征收。
(三)国地税合并将使医药CSO核定征收政策进一步收紧
从今年6月的省级税务机关的国地税合并完成之后,进入7月下旬全国范围内已基本完成国地税系统的合并。合并所带来的变化可能有,将使得原来国地税机关之间的政策适用分歧消失,税务机关可以集中资源进行强化征管,进一步挖掘税源,大力提升征收行为的投入产出比。合并之前,利用国地税税务处理不一致,信息不通畅,地方税局自由裁量权的税收筹划方案都有可能在合并之后被否定。
因此,医药CSO获得的个人所得税核定征收待遇,在国地税合并之后很有可能会被加大审查的力度,很有可能借鉴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需要定期进行鉴定的制度,未来大部分医药CSO想长期维持核定征收恐怕难度会很大。
三、核定征收如改为查账征收,医药CSO如何应对
(一)已经鉴定为核定征收的,税务机关不得随意改为查账征收
根据以上地方税收文件的规定,税务机关如已经给予个人所得税核定征收资格的,在一个纳税年度内不得变更。因此,医药CSO如遇到税局突然改变为查账征收方式的,可对该具体行政行为进行抗辩,并启动相应的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程序以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二)已经核定征收不等于不需要做账
结语:随着个人所得税核定征收政策的完善,医药CSO能否长期享受核定征收带来了低税负存在疑问,但是在遇到税务机关突然将核定征收改为查账征收的情况下,还是要具体判断税务机关是否有相应权限,是否有权力要求按照查账征收标准补缴税款等,医药CSO要做好相应准备才能应对好核定征收政策的变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