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大河报报道,12月17日,“南大碎尸案”被害人刁爱青的姐夫发文喊话演员张译。被害人家属称,张译主演电视剧《他是谁》中的“余爱芹案”与1996年“南大碎尸案”高度相似,剧中“余爱芹”婚外情情节是毫无根据的胡编乱造,是对其死去妹妹的极大侮辱,给其全家造成了巨大的伤害。
家属要求出品人、播出方停止对逝者的恶意消费,主动承担起应有的法律责任。并表示,2023年他们就委托律师起诉了出品方及播出平台,希望对方公开致歉并下架视频,其间经历过调解,但一直未能谈拢。
12月17日,万达电视剧公司回应称,今年4月,万达电视剧方面接到法院送达的起诉状等资料。在法院组织协调下,目前公司积极与当事人律师进行沟通。
南大碎尸案发生于1996年,南京大学成人教育学院一年级女生刁爱青被残忍杀害并碎尸。案发至今,仍未找到凶手,2016年,公安部刑侦局在官方微博称:“南大碎尸案”永远追查到底。
以真人真事改编的影视作品,必然糅合了真实性的客观与艺术性的虚构,这也恰好是艺术创作本身的特点。但在现实中,这却极易引发故事原型的不满。
但这并非是绝对的。国家广电总局曾发布《电影剧本(梗概)备案须知》(以下简称《备案须知》)中提到,“涉及历史和文化名人的还需出具本人或亲属同意拍摄的书面意见”。国内影视作品制作实行的是电影剧本(梗概)备案和电影片审查制度,未经备案的电影剧本(梗概)不得拍摄。
一般而言,真人真事改编影视作品涉及原型人物的肖像权、姓名权、名誉权、隐私权或者死者的人格权益。肖像权、姓名权的侵权风险实际有很多规避的办法,而当下真人真事改编更多的是名誉权侵权风险。
既然是真人真事的改编作品,自然会有“改”的痕迹,也有“编”的内容,到底应该怎么“改”又该如何“编”?
民法典规定,行为人发表的文学、艺术作品以真人真事或者特定人为描述对象,含有侮辱、诽谤内容,侵害他人名誉权的,受害人有权依法请求该行为人承担民事责任。这里的关键就在于是否“含有侮辱、诽谤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