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87年,24岁的孙先生和21岁的李女士在河南省某县人民政府登记结婚,婚后两人来到天津共同创业打拼。1989年,双方生下长女孙大妹,1997年生下长子孙二弟。在此期间,双方创办的公司业绩蒸蒸日上,孙先生负责经营管理,李女士掌握公司财务。
2006年左右,28岁的郭女士开始担任孙先生的秘书,两人很快发展为情人关系。2008年年底,李女士发现两人可能存在婚外情,要求辞退郭女士。孙先生遂安排郭女士辞职,并与其继续保持情人关系。自此以后,孙先生同时兼顾李女士和郭女士两个家庭,两人住所位于同一街道。
2009年,郭女士为孙先生生下儿子孙三弟。2010年4月,郭女士以498万元购买了和平区新房一套;2010年9月,郭女士以535万元购买了和平区二手房一套,此后一直居住生活在此处。该房距离李女士的居所直线距离不到一公里,位于同一街道。2014年,郭女士赴美国再生一个女儿孙四妹。
2014年左右,孙先生和李女士频繁争吵,并拒绝和李女士去国外参加女儿孙大妹的婚礼,随后孙先生以公司经济困难需隔离债务为由,提出假离婚。2014年8月,双方在民政部门协议离婚,离婚后依然共同生活。2016年左右,李女士提出复婚,但孙先生不同意。在儿女们的提醒和帮助下,在孙先生手机里看到了郭女士及其孩子的照片,如梦初醒。
此时,李女士才发现,自2006年开始孙先生就一直与郭女士同居生活,并相继生下了一女一子。李女士还从孙先生的司机处得知,在双方的婚姻存续期间,孙先生曾经给郭女士购买过多套房产。
2017年6月,李女士委托坻京对郭女士提起返还原物纠纷之诉。
办案经过
在审理过程中,郭女士面对我方提供的充分证据,提出购买价格是孙先生本人的贷款,但贷款已退还给孙先生或其指定的人,并将其转让给孙先生或孙公司员工交易记录作为证据。在这方面,律师指出,关于郭女士和孙先生长期非法同居并生育两个孩子的论点是违反常识的,即使双方建立了贷款关系,郭女士自2006年以来没有收入,也没有能力偿还贷款。郭女士和孙先生的交易记录频繁而混乱。双方都处于经济混乱的状态,在婚姻存续期间,孙先生未经李女士同意就支付给郭女士大量的费用,如购房。郭女士应归还李女士应得的股份的一半,法院裁定郭女士应归还李女士600万元。目前,案件已进入实施程序,郭女士的唯一财产将被拍卖。
案件结果
郭女士应向李女士返还孙先生购买百望山房产的出资额267.5万元;郭女士应向李女士返还孙先生出资购买定慧桥房屋款263万元;郭女士应当返还孙先生支付给李女士的其他款项449500元。
律说
第一,配偶追回财产的法律依据是什么?根据《婚姻法》,夫妻双方对共同财产享有平等的处置权。夫妻共同财产因日常生活需要处置的,任何一方有权作出决定;夫妻共同财产因日常生活需要不处置的,双方应当平等协商达成协议。但不是针对善意的第三方。在这种情况下,配偶一方向第三方捐款,如果礼物价值很小,赠与人有权单独决定,这不是侵犯配偶平等处分财产权利行为;如果捐赠财产的价值相对较大,根据常识可以得出结论,第三人不是善意的第三人,并且赠与人在没有配偶同意的情况下捐赠了一大笔钱。侵犯夫妻平等财产处置权,原配偶可以向第三人提起物权保护诉讼,追偿属于自己的财产权利和利益。司法实践中,配偶未离婚的,原配偶可以收回全部捐赠财产;配偶离婚的,原配偶可以收回50%的捐赠财产。
第三,第三人提出的“贷款关系”抗辩能否成立。有证据表明,夫妻任何一方向婚外情人支付大量金钱,用于购买财产和其他生活开支,这些开支可能是礼物,也可能是私人贷款。根据法律,自然人提供的贷款和赠与无需签署书面协议,需结合转让记录和其他证据予以确认。一般来说,法院可根据夫妻双方就付款性质或随后由配偶收回付款达成的明确协议作出判决。在司法实践中,夫妻双方与丈夫的婚外情人签订协议,同意给予情人一定的金钱补偿,以便中断婚外关系;为了让丈夫安心回家,妻子向第三方承诺不会追回丈夫给她的钱。在这些案件中,法院不支持妻子随后对第三方提起的追回款项的诉讼。
第四,赠款与“经济融合”能否并存。本案中,郭女士以758万元的价格将鼎辉桥的房产出售,并声称出售所得用于偿还孙先生的债务,但郭女士提交的贷款协议显示,郭女士和孙先生均为借款人。对此,我们认为郭女士原本是孙先生公司的员工,在双方成为恋人后,郭女士参与了孙先生的商务活动,双方经济处于“混血”状态。郭女士将款项转让给孙先生或双方共同债权人,不能得出郭女士将偿还孙先生贷款的结论。我们的索赔得到了法院的支持,法院认为郭女士需要退还房产,因为孙女士在没有妻子同意的情况下给了郭女士一大笔钱,郭女士和孙女士处于“经济混乱”状态。一审判决下达后,郭台铭提出上诉,认为礼物和“经济融合”不可能共存。
案外说案
忠诚是现代婚姻最严峻的考验。婚内出轨很常见,但有家在外不常见。经常有人问我们,法律为什么不惩罚第三者?
这其实涉及需要我们应该如何正确看待婚内出轨的问题。从我们办案工作经验数据来看,绝大多数离婚诉讼制度都有“出轨”的影子,只是发展程度进行不同罢了,最终可能导致中国婚姻破裂往往不是因为这些出轨行为,而是婚姻生活本身的病灶。出轨是婚姻犯病的结果,就像企业持续高烧、恶性腹泻是病毒感染的结果也是一样,病灶在婚姻关系中,法律介入无济于事。
但婚内脱轨演化到“家外有家”的局面,这一性质完全不同,此时法律可以采取行动的空间很大。在合法配偶与第三人之间,法律坚定地站在合法配偶一方,第三人越多的干预情人的生活,其面临的法律风险和财产风险就越大。郭女士的经历就是一个很好的例子。经营企业的风险由通奸者和第三人共同承担,福利只有合法配偶享有。
爱情伴侣,结婚证书是最可靠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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