韬安荐案MCN合同法律纠纷要点——法律关系的认定及梳理

劳动关系中,网络红人与MCN机构之间具有人身从属性、经济从属性和组织从属性。网络红人需要受到MCN机构的管理、监督,如每天播满固定小时数、采用MCN机构指定直播内容、遵守劳动管理规章制度等;同时享有合法的员工权益,包括工资、福利、社保公积金等,也会受到《劳动合同法》的保护,无过错而被辞退时获得经济补偿金。

经纪合作关系中,网络红人可以获得MCN机构安排的演艺经纪活动,享受MCN机构提供的相应配套服务,如形象包装、宣传运营、公关处理等;同时,网络红人需要履行基本演艺事务,服从MCN机构的管理和统一安排。

MCN机构需要重视其与网络红人之间的法律关系,若实际合作关系与相应的判断因素不符,可能最终会被认定为劳动关系,则会导致MCN机构承担劳动单位的责任,包括履行缴纳社会保险和保护劳动者权益等方面的义务。

为降低潜在风险,确保合作顺利进行,网络红人和MCN机构应该在合作开始之前,结合自身实际情况采取不同的合作模式,制定符合自身实际情况的合同,规范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并咨询专业法律意见以确保合法合规。创造一个稳健、可持续的合作关系,为双方带来更大的收益和成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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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梳理

上诉人(原审被告):长沙某传媒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小美案由:确认劳动关系纠纷⑴

⑴一审法院: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二审法院: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

判决结果:

一审判决:

确认小美与公司自2021年8月20日至2022年5月20日期间存在劳动关系。

二审判决: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基本案情:

2021年8月,小美与公司签订《艺人经纪合同》,约定该公司担任小美演艺活动的经纪和经营管理公司,小美则在该公司于互联网平台上运营或指定的公会进行直播。

2022年4月,小美向该公司申请离职,并于5月正式离职。发生纠纷后,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驳回了小美要求确认劳动关系的仲裁请求。小美不服,遂向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起诉请求确认自己与该公司之间存在劳动关系。

被告公司辩称:

①公司的主营业务是为直播人员即小美在直播时提供相配套的服务,故与小美之间仅为经纪艺人合作关系。

②小美所有的直播收益系由第三方平台进行发放,因小美直播的账号同时会有多名主播出镜直播,为了不出现一名主播私吞收益的情形,账号所获收益均由公司代为收取后再根据合同约定进行发放,收益的多少完全由小美自身决定。

③小美成立了个人工作室,公司进行收益发放时,小美均以个人工作室的名义开具了发票,故小美与公司的交易行为不符合劳动关系的特征。

④公司并未对小美实施劳动关系上的管理,仅按照合同约定要求小美履行相应合同义务,双方并非劳动关系。

一审法院经审理后查明,小美与公司之间签订的《艺人经纪合同》中对直播的平台、内容、范围、时长、收益分配、业务接洽、考勤管理制度等以及主播个人的姓名权、肖像权、演艺事业所产生的作品知识产权归属等均进行了约定。

一审法院认为:虽然小美与公司签订了《艺人经纪合同》,约定双方属于合作关系,但是合同关系系平等的民事主体之间通过平等协商后设立、变更、终止双方之间的权利义务,而劳动关系带有从属性、人身依附性,劳动者受到用人单位的约束。

因此长沙市天心区法院作出一审判决,确认小美与被告公司自2021年8月20日至2022年5月20日期间存在劳动关系。

公司不服判决提起上诉,长沙中院驳回公司的上诉请求,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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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论荟萃

一、MCN合同中劳动关系的认定

劳动关系主要指双方通过合意,由劳动者一方提供劳动,用人单位一方给付报酬所形成的具有人格、经济从属性的权利义务关系。虽然网络红人和MNC机构之间往往签订《劳动合同》以外的其他合同文本,但涉及劳动关系的认定,签订何种文本并不直接决定何种法律关系。换句话说,即使不签订《劳动合同》,仍然可能构成事实劳动关系。

根据《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劳社部发〔2005〕12号),事实劳动关系的认定要同时满足三个基本条件,即①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主体适格;②劳动者接受用人单位的劳动管理、有劳动报酬;③劳动者提供的劳动属于用人单位业务组成部分。因此,区分网络红人与MCN机构存在劳动关系与否的关键在于:管理程度(人身从属性)和报酬方式(经济从属性)。

1、管理程度方面,MCN机构几乎都会对网络红人采取管理行为,但管理行为的强弱程度会直接影响能否认定为“接受用人单位的劳动管理”,关系到“是否存在人身从属性”。

管理程度的主要考察因素有:

以下案例可供参考:

李某诉天权星公司劳动争议纠纷案⑵中,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认为,从劳动关系的实质即劳动管理方面看,李某与天权星公司在业务方面的唯一交集是根据客户需要进行直播或拍摄短视频。且双方曾存在经纪合同关系,而上述内容通常应属于经纪合同关系的权利义务范畴。除上述工作内容外,天权星公司对李某不进行管理、考勤或工作考核,对李某没有劳动纪律要求,即天权星公司对李某不进行劳动管理,公司劳动纪律和规章制度不适用于李某。综上,李某与天权星公司不属于劳动关系。

⑵一审法院: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2020)渝0112民初30840号民事判决书;二审法院: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21)渝01民终5766号民事判决书。

⑶一审法院:宁德市蕉城区人民法院,(2021)闽0902民初120号民事判决书;二审法院:宁德市中级人民法院,(2021)闽09民终901号民事判决书。

二、网络红人与MCN机构合同的性质

除劳动关系外,目前司法实务中网络红人与MCN机构签订合同的性质还存在以下情形:

1、劳务关系:是指网络红人(即提供劳务一方)在一定或不特定的期间内,接受MCN机构(即雇主)的指挥与安排,为其提供特定或不特定的劳务,MCN机构接受网络红人提供的劳务并按约定给付报酬的权利义务关系,这是一种实践合同,劳务关系的成立以提供劳务的事实发生为依据。⑷

⑷唐正旭:《区分承揽关系与劳务关系的模型构造》,载中国法院网2018年3月28日。

认定网络红人与MCN机构之间构成劳务关系,关键在于确认网络红人为独立劳务者,确保网络红人的独立性,否则很可能被视为MCN机构的劳动者。认定劳务关系的主要考察因素有独立性、收入依赖、工作要求、报酬支付、专业技能等。

⑸一审法院:晋江市人民法院,(2017)闽0582民初5372号民事判决书。

2、经纪合作关系:是指两个或多个独立的法律主体之间(即网络红人与MCN机构之间)建立的一种旨在共同达到特定目标或完成特定任务的权利义务关系。

司法实务中,网络红人与MCN机构的合作关系和劳动关系的主要区别在于:性质与目的、管理与监督、合同终止。

①性质与目的方面。经纪合作关系下,网络红人与MCN机构通常是独立的法律主体,基于《IP孵化合作协议》《主播独家合作协议》《网络直播经纪合同》等来达成关系,共同实现特定的项目或目标,以实现各自的利益。而劳动关系是基于劳动合同或雇佣协议,在MCN机构(雇主)与网络红人(劳动者)之间建立雇佣关系,网络红人为MCN机构服务,并受MCN机构的管理和监督。

③合同终止方面。网络红人与MCN机构的合作关系通常是通过协商或合同约定来终止,一般不存在解雇等问题。而劳动关系中,MCN机构有权在合法合规的情况下解雇网络红人,网络红人也可以在法律规定的情形下向MCN机构提出辞职,但都同时需要遵守劳动法规定的程序和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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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拓展速览

案例1:李某诉重庆漫咖文化传播有限公司劳动合同纠纷案⑹

从工作内容上看,李某从事的网络直播活动并非被漫咖公司业务的组成部分。李某从事网络直播的平台由第三方所有和提供,网络直播本身不属于漫咖公司的经营范围,漫咖公司的经营范围仅包括直播策划服务,并不包括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等内容,虽然双方合作协议约定漫咖公司享有李某直播作品的著作权,但不能据此推论李某从事直播活动系履行职务行为,故李某从事的网络直播活动不是漫咖公司业务的组成部分。因此,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认为李某与漫咖公司之间不符合劳动关系的法律特征,李某与被漫咖公司之间不存在劳动关系。

⑹《最高人民法院公报》2020年第9期指导案例,一审法院: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二审法院: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案例2:曾某诉湖南星辰荣耀文化传媒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案⑺

人民法院认为:从管理方式上看,星辰公司对曾某进行劳动管理。根据双方签订的《艺人经纪合同》约定,星辰公司有权力随时对曾某的直播等各类演艺活动进行平台、公会、开播、时长、小时、天数、标准等的各类安排,也有权力对双方已经约定好的各类安排进行调整和变更;曾某应全面服从星辰公司对其事业的安排、遵守星辰公司制定的各项规章制度或奖惩条例。同时,合同还约定每天直播演艺的有效小时不低于6小时,有效天数不低于26天。从上述约定可以看出星辰公司对曾某的直播平台、直播内容、直播时长都有要求并且曾某必须遵守星辰公司的各项具体管理制度,星辰公司对曾某实施了劳动法意义上的管理行为。

从收入分配上看,星辰公司向曾某支付了劳动报酬。根据双方《艺人经纪合同》约定,因曾某进行互联网直播演艺获得的虚拟礼物收益,其中按平台官方规定给予曾某的部分扣除所有税费等后,按照星辰公司规定的比例和方式进行分配,曾某除可获得每月固定保底金4000元外,其他分配比例均由星辰公司掌握和决定,并未向曾某公示或进行协商。

最后,星辰公司为曾某缴纳了2021年1月的企业养老保险,星辰公司虽主张系为曾某买房而代缴,但未提交证据予以证明。综上,曾某与星辰公司之间符合劳动关系的法律特征,双方成立劳动关系。

⑺一审法院: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法院,(2022)湘0111民初937号民事判决书;二审法院: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2022)湘01民终6134号民事判决书。

荐案人:薛然

撰稿人:程子

荐案律师介绍:

专注于文化传媒领域客户的诉讼以及非诉讼专业争端解决工作,为文化传媒领域多家客户提供法律服务,致力于文化传媒领域特别是网络游戏领域的理论以及实务研究,善于分析并解决复杂法律问题。

提供法律服务的代表性客户有:北京人民艺术剧院、北京故宫宫廷文化发展有限公司、北京快手科技有限公司、北京掌趣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天马时空网络技术有限公司、福建网龙计算机网络信息技术有限公司、IGG等。

THE EN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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