尚方宝剑来了,东方集团没事了[大笑]2024年7月1日起实施的新《公司法》实施后财富号

2024年7月1日起实施的新《公司法》实施后“面值退市”应对方法

大胆心细地精灵

1小时前

2024年7月1日起实施的新《公司法》在保留面额股制度的同时,首次引入了无面额股制度。新《公司法》实施后,前述“面值退市”规则面临是否保留以及如果继续保留将如何适用的问题。

一、面值退市规则与新《公司法》的衔接

新《公司法》第一百四十二条、第一百四十九条、第一百五十一条、第二百一十三条等条款规定了无面额股制度。新《公司法》实施后,“面值退市”规则存在与上位法衔接适用的问题。

根据新《公司法》的规定,拟上市公司可以择一采用面额股或者无面额股,上市公司可以修改公司章程将已发行的面额股全部转换为无面额股。对于沪深交易所已上市的A股公司,如果选择将面额股转换为无面额股,则前述“面值退市”规则将无法再继续适用。如果前述“面值退市”规则仍继续保留,则上市公司可以通过修改公司章程将面额股全部转换为无面额股,规避“面值退市”规则的适用。因此,从法律适用角度,新《公司法》实施后,前述“面值退市”规则不应再继续保留。

二、处于“面值退市”风险的上市公司应对建议

目前,监管机构尚未对《上市公司章程指引》及“面值退市”规则进行修订。结合上述情况,我们建议处于“面值退市”风险的上市公司,除回购股份之外,如公司基本面满足一定的条件,也可以考虑采取缩股、面额股转换为无面额股等方式应对潜在的退市风险,监管机构在统筹调节一二级市场的背景下,可以考虑在规则修订的过渡期内给予此类上市公司试点的机会,借此修订完善相应的配套规则。具体应对建议如下:

(一)回购股份

根据中国证监会于2023年12月修订发布的《上市公司股份回购规则》,上市公司可以在符合“(1)减少公司注册资本;(2)将股份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者股权激励;(3)将股份用于转换上市公司发行的可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4)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权益所必需。”四种情形之一时回购股份。

从防范“面值退市”风险角度,通过回购股份,上市公司可以减少公司注册资本或者减少一定时期内二级市场流通股股份,有助于提升二级市场股价。但是回购股份对上市公司自身资金实力有较高要求,还要履行内部决策程序、通知债权人(回购股份后拟予以注销的)并履行必要的信息披露义务,整体流程较为复杂,并且回购数量还存在限制(满足股权分布条件、除减少注册资本之外不超过已发行股份总额的10%),因此,回购股份并不完全适用于所有处于“面值退市”风险的上市公司。

(二)缩股减资

如上所述,我们理解,当前符合一定条件的处于“面值退市”风险的上市公司采取缩股方式应对“面值退市”风险具有合理性,在监管机构统筹调节一二级市场的背景下,允许此类上市公司缩股并不一定会导致其故意规避退市规则,且并不违反新《公司法》的规定,也不存在实操障碍,我们建议可以考虑允许此类A股上市公司缩股减资。

关于缩股的方式。结合市场上关于缩股的案例,我们建议可以考虑允许不同的缩股减资方式,即:(1)上市公司可以采取全体股东同比例缩股。例如:全体股东按照每10股缩为1股的比例进行缩股,具体比例由上市公司在符合上市条件的范围内决策;(2)上市公司也可以采取全体股东不同比例缩股。除股东自愿让渡权益实施不同比例缩股之外,沪深交易所2024年4月新修订的《股票上市规则》“退市与风险警示”章节新增了“资金占用、治理混乱、控制权无序争夺”等规范类退市指标,因此,我们建议,还可以考虑上市公司对此类违规行为负有责任的股东采取高比例缩股的方式,以实现对中小股东权益的补偿。

关于缩股的流程。结合市场上关于缩股的案例,上市公司缩股减少的股本调增至上市公司资本公积金科目,并不向股东分配,不会降低公司债务清偿能力,也不会损害债权人利益,因此,实质上属于“形式减资”。此类上市公司缩股减资对时效性有一定的要求,目前新《公司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等条款已规定了简易减资制度,我们建议,可以允许此类上市公司缩股减资适用新《公司法》的简易减资程序,不需要通知债权人并履行债务清偿或担保程序。

关于缩股的中小股东权益保护。由于前述上市公司缩股实质上属于“形式减资”,上市公司不向股东分配,但股东持股数量会按比例减少,因此,理论上,存在中小股东被挤出的风险,即持股较少的中小股东(例如:中证中小投资者服务中心对很多上市公司仅持有100股股份)将会因为缩股后自身持股不够1股新股而被挤出上市公司的情况。我们建议,涉及此类缩股情形的上市公司应给持股较少的中小股东提供类似于现金选择权或者由大股东补偿股份等保障措施,以避免此类缩股情形对中小股东权益的损害。

(三)面额股转换为无面额股

新《公司法》实施后,上市公司可以修改公司章程将已发行的面额股全部转换为无面额股,但目前尚未有进一步的操作指引。如上所述,当前符合一定条件的处于“面值退市”风险的上市公司采取面额股转换方式应对“面值退市”风险具有合理性,我们建议,在监管机构统筹调节一二级市场的背景下,可以考虑进行试点,允许此类上市公司将已发行的面额股转换为无面额股。

关于转换比例。由于无面额股不再和注册资本对应,上市公司可以在保持注册资本不变的情况下,通过调整股份数量实现对每股股票二级市场交易价格的除权效果。我们建议,可以结合上市公司所处板块及行业等的平均市盈率、每股净资产等指标设置转换比例。

关于转换的程序。由于无面额股的转换需要修改公司章程记载的股票发行形式等事项,因此,需要上市公司股东会以特别决议方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审议通过。此外,面额股转换过程中,如果调减或合并股份数,理论上也存在中小股东被挤出的风险,对此也可以参考缩股减资的情形给中小股东提供相应的保障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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