破坏军人婚姻家庭罪案认定及侦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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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提要】“国”由“家”构成,军人婚姻家庭既是和谐社会中“家”的成员,因军人与“国”特殊关联军人婚姻家庭同时又是国防建设不可或缺的重要组成部分。执法实践中,对军人配偶认定、情节认定存在诸多争议。法律应当保护合法的军人婚姻家庭关系,减少对罪案认定争议形成共识,建立军地罪案协作机制,提高打击的精准度,实现十九大报告提出的“维护军人军属合法权益,让军人成为全社会尊崇的职业”的奋斗目标。

【关键词】军人婚姻家庭罪案认定

2、破坏军人婚姻家庭罪案具体类型

(1)破坏军婚罪。对破坏婚姻家庭的罪案,法律规定为两大类。我国《刑法》第258条规定“有配偶而重婚的,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结婚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第259条规定“明知是现役军人的配偶而与之同居或者结婚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利用职权、从属关系,以胁迫手段奸淫现役军人的妻子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的规定定罪处罚。”由此可见,重婚罪与破坏军婚罪虽然都是对婚姻家庭的破坏,但由于保护对象不同有本质上的区别。破坏军婚的,是指明知是现役军人的配偶而与之同居或者结婚的行为。破坏军人婚姻罪案主要有三种类型如下表:

分类

具体特点

与重婚罪构成比较

重婚型

明知是现役军人的配偶而与其办理结婚登记手续,骗取结婚的

相同规定

明知是现役军人的配偶而与之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群众也认为是夫妻关系的

特别规定

同居型

通奸型

明知是现役军人的配偶而与之长期通奸,情节恶劣或者造成夫妻关系破裂严重后果的

转化型强奸

利用职权、从属关系、使用胁迫手段、奸淫的对象只能是现役军人的妻子

事实婚姻作为婚姻关系存在的一种方式,是指男女双方未按法律规定进行结婚登记,即以夫妻关系同居生活所形成婚姻。事实婚姻,指没有配偶的男女,未进行结婚登记,便以夫妻关系同居生活,群众也认为是夫妻关系的两性结合。事实婚姻是相对于合法登记的婚姻而言的,事实婚姻未经依法登记,本质上属于违法婚姻,但考虑到我国的现实国情,为了维持一定范围内的,特别是广大农村人口婚姻关系的稳定,国家对未办理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的男女双方之间的关系有条件的予以认可,这就产生了事实婚姻这一概念。

我国事实婚姻发展变化状态

阶段

主要文献

重点

承认事实婚时期

(1984年8月30日以前)

中央人民政府法制委员会在《有关婚姻问题的解答》

1953年3月贯彻婚姻法运动以前的事实婚姻,仅欠缺结婚登记手续的,仍承认其夫妻关系的效力

限制承认时期

(1984年8月30日至1994年2月1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未办理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案件的若干意见》

规定承认事实婚姻关系的最后期限于1994年2月1日新的《婚姻登记管理条例》条例施行之起不再承认事实婚姻关系。

不承认时期

1994年2月1日至2001年4月28日

最高人民法院在《关于适用新的<婚姻登记管理条例>的通知》

自1994年2月1日起,没有配偶的男女,未办结婚登记即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的,按非法同居关系处理。

事实婚姻效力待定时期

(2001年4月28日后)

2001年12月27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

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前,男女双方已经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按事实婚姻处理;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后,男女双方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其在案件受理前补办结婚登记;未补办结婚登记的,按解除同居关系处理。

犯罪构成

客体要件

客观要件

主体要件

主观要件

侵犯的客体是现役军人的婚姻关系

在客观方面表现为实施了与现役军人的配偶同居或者结婚的行为

一般主体

主观在方面表现为破坏军人婚姻关系的故意

本罪与非罪的界限

从是否侵犯了现役军人的婚姻关系来区分罪与非罪的界限

从客观上是否具有与现役军人配偶同居或者结婚来区分罪与非罪的界限

从主观上是否有故意来区分罪与非罪的界限

从情节是否严重来区分罪与非罪的界限

本与重罪婚罪的界限

行为方式不尽相间

主观认识内容不同

行为所指向的对象不同

所侵犯的客体不同

对方构成犯罪的性质不同

结合前述案件侦办过程,实践中对破坏军婚罪案重点收集以下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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