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9.某制药厂与王某于1996年10月15日签订了为期十年的劳动合同。同时,该
厂选派王某去国外学习一项制药工艺技术,共花费人民币十万多元。劳动合同约
定,在合同期内,王某不得调离本企业,如违约给企业造成经济损失时,应负全
部赔偿责任。1998年11月10日某合资企业以高薪聘用王某,签订了两年的劳
动合同。王某擅自离开该制药厂后,由于其他技术人员尚未掌握这种制药技术,
人民币。为此,该制药厂向当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申请,要求王某及合资
企业赔偿其全部经济损失,并要求王某回厂履行劳动合同。
试分析:
(1)该制药厂的要求是否合理?为什么?
答:关于劳动合同问题:本案中,某制药厂与王某签订的劳动合同合法有效。王
某违反合同约定,擅自离厂,属违约行为,理应赔偿制药厂的经济损失并回原厂
工作。某合资企业以高新聘用王某,事前未检查王某是否与原单位解除了劳动合
同,构成了对原用人单位的侵权行为,依法应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2)本案应如何处理?依据是什么?
答:(2)关于法律依据问题:①《劳动法》第99条规定:”用人单位招用尚未解
除劳动合同的劳动者,对原用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该用人单位应当依法承担
连带赔偿责任”;②《劳动法》第102条规定:”劳动者违反本法规定的条件解除
劳动合同或者违反劳动合同中约定的保密事项,对用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应
当承担赔偿责任
(3)关于仲裁裁定问题:①支持某制药厂的合法要求;②王某与某合资企业赔
偿某制药厂的全部经济损失;③王某与某合资企业签订的劳动合同违法,无法律
效力;④王某回原用人单位继续履行原劳动合同。
案例二:
40.某厂以正常工作安排为由,拒付职工的加班工资。职工不服,推举2名职工
代表200名职工向当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该委员会收到申请书8
日后决定受理,并于3个月后作出裁决,裁定该厂依法支付职工的加班工资及经
济补偿金。裁决书于裁决当日送交双方当事人后结案。
(1)该争议的性质是什么?应适用何种处理程序?
答:一、本案涉及的职工一方当事人在30人以上,属于集体劳动争议。
职工一方已推举代表申请仲裁,仲裁委员会应组成特别仲裁庭,适用特别处理程
序。
(2)仲裁委员会在处理过程中是否有错?为什么?
答:二、仲裁委员会在处理该案中存在以下问题:
(1)收到集体劳动争议申请书8日后,才决定受理,超过了应该3日的规定。
(2)集体劳动争议,自仲裁庭组成之日起应15日内结案,本案已超限。
(3)仲裁裁决后,应向当地人民政府汇报。本案未汇报即结案,不符合规定。
39.某机械制造厂招收25名工人后,厂方与工人签订了为期3年的劳动合同,合
同期为2000年1月至2003年1月。合同内容合法有效。在履行合同中,厂方
为完成订单任务,在2002年9月至10月期间,正常工作日每日加班2小时,
休息日需到厂工作3小时,法定休假日到厂工作3小时。厂方以其标准工资的
100%支付超时工资。该厂工人因超时工资与厂方发生争议。25名工人推选代表
在法定时效内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而厂方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
讼。
(1)厂方安排的延长工时有无违反法律情况?
(2)厂方应如何依法支付工人超时工资?
答:厂方依法支付工人超时工资:
①正常工作日支付不低于其标准工资的150%工资报酬。
②休息日支付不低于其标准工资的200%工资报酬。
③法定休假日支付不低于其标准工资的300%工资报酬。
④加发相当于工资报酬25%的经济补偿金。
(3)人民法院是否应受理此案?依据是什么?
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规定,此案应由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处理。
对仲裁不服时才可向人民法院起诉。人民法院不能同时受理此案。
40.蒋某于2000年8月15日受聘于某软件开发公司,双方签订了为期3年的劳
动合同。2001年12月1日,软件开发公司选派蒋某出国进修一年,出国前软
件开发公司与蒋某草签了一份补充协议,协议约定:蒋某回国后,原劳动合同
年12月10日,蒋某再未回软件开发公司上班。事后,软件开发公司几经查询,
得知蒋某受聘于本市一家合资企业,软件开发公司经与蒋某交涉无果后,向当
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仲裁申请。仲裁委员会遂受理此案。
(1)补充协议是否有效?为什么?
答:补充协议时有效的。根据《劳动法》的规定,劳动合同双方当事人之间的
劳动合同应具备法定条款,此外,可以协商约定其他事项。本补充约定了延长
劳动合同的期限,实际上是软件开发公司选派蒋某出国培训的附加条件,虽然
(2)合资企业与蒋某应承担什么责任?
答:合资企业与蒋某应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即合资企业与蒋某应对软件开发公司
的损失承担连带赔偿责任。根据《违反〈劳动法〉有关劳动合同规定赔偿办法》的
规定,蒋某故意撕毁劳动合同,使软件开发公司蒙受了的损失;合资企业聘任了
尚未与原单位解除劳动关系的蒋某,因此,蒋某与合资企业应当承担连带赔偿责
任。
(3)如软件开发公司同意蒋某解除劳动合同,其请求归还培训费的主张应否得
到支持?
答:如软件开发公司同意与蒋某解除劳动合同,蒋某应当归还该公司培训费,软
件开发公司的主张应予支付。虽然补充协议没有约定培训费的问题,但通过延长
劳动合同期限的约定,可以认定说约定是对蒋某出国培训的附加条件,因此,软
件开发公司的请求应予支付。
39.某化工厂为职工安排了接送上下班的交通车,该厂技术员周某自2003年12
月购买小轿车后,就不再乘本厂班车而驾驶自己的小轿车上下班。2004年3月
经交通管理部门认定,周某对这起交通事故应负次要责任。治疗痊愈后,周某要
的伤。故不同意给予工伤待遇。
问:周某受伤应否认定为工伤,有何法律依据?
答:周某受伤应当认定为工伤。
《工伤保险条例》第14条规定,职工在上下班途中,受到机动车事故伤害的,
应当认定为工伤。
周某的受伤发生在下班途中,其驾驶自己的小轿车上下班不违反法律规定。故厂
方的理由不成立。
40.某企业与5名职工分别签订了为期5年的劳动合同,约定这5名职工担任专
用车床的车工。3年后,该企业由于转产,这些专用车床不再使用,企业就解除
了这5名职工的劳动合同。
问:该企业解除劳动合同的决定是否正确,本案应如何处理,理由何在?
答:该企业解除劳动合同的决定不正确。因为不符合解除劳动合同的条件。企业
转产,符合《劳动法》第26条第(三)项规定的变更劳动合同的条件。根据《劳
动法》第26条规定,该企业可通过协议变更劳动合同;如不能就变更劳动合同
达成协议,该企业可提前30日书面通知该5名职工解除劳动合同,并依据《劳
动法》第28条的规定给予经济补偿
39.2004年8月3日,甲公司与工会经过协商签订了集体合同,规定职工的月
工资不低于1000元。2004年8月8日,甲公司将集体合同文本送劳动行政部门
审查,但劳动行政部门一直未予答复。2004年10月,甲公司招聘李某为销售经
理,双方签订了为期
2年的合同,月工资5000元。几个月过去了,李某业绩不佳,公司渐渐地对他
失去信
心。2005年2月,公司降低了李某的工资,只发给李某800元工资。李某就此
事与公
司协商未果,2005年3月,李某解除了与公司的合同。2005年8月李某向劳动
争议
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仲裁委员会以超过期限为由不予受理。于是李某向人民法
院
提起诉讼。
问:(1)李某业绩不佳,能否要求公司按合同约定支付工资,为什么?
答:能。因为李某履行了劳动义务,公司就应按合同的约定支付工资。
⑵集体合同是否生效,为什么?
答:生效。因为劳动行政部门自收到集体合同文本之日起15日内末提出异议的,
集体合同即行生效(1分)。
⑶劳动仲裁委员会的做法是否合法?
答: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的做法合法。因为当事人应当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
利被侵害之日起60日之内向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本案中明显超过这一期限。
(4)人民法院应该如何处理?
答:人民法院对李某提起的诉讼应当受理。受理后,对于李某确已超过仲
裁申请期限,又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正当理由的,依法驳回李某的诉讼请求。
40.周某2004年3月初次参加工作,被某酒店招收为厨师,签订了为期2年的
劳动合同,试用期6个月。进入酒店上班后,该酒店为其办理了失业保险。2004
年6月,周某被确诊患有甲肝。7月1日,酒店通知周莱解除劳动合同,并出具
了解除劳动关系证明
书。7月6日,周某持解除劳动关系证明书在某市社会保险中心办理了失业登记。
但
是却没能领取失业保险金。
问:⑴周某是否能够领取失业保险金?为什么?
答:周某不能领取失业保险金(1分)。因其不符合我国法律规定的领取失业保险
金的条件。根据法律规定,失业人员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条件为:
①按照规定参加失业保险,所在单位和本人已按照规定履行缴费义务满1年
的。
②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的。
③已办理失业登记,并有求职要求的。
本案中周某不符合第一个条件,即其缴费不满1年,故无权领取失业保险金。
⑵酒店与周某解除劳动合同是否合法,为什么?
答:酒店解除与周某的劳动合同合法。根据劳动法的规定,劳动者在试用期间被
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用人单位有权解除劳动合同。在本案中周某患有传染病,
显然不适合从事厨师工作,故该酒店有权解除劳动合同。
39.2006年1月21日王某与某印刷厂签订3年期的劳动合同,约定王某在该厂
激光照排车间工作,试用期为3个月。上岗2个月后,该厂发现王某在工作
中常出误差,便对王某的视力产生怀疑而进行复查,发现王某的实际视力为
0.1和0.2,远远低于岗位要求。后经调查得知王某明知自己视力不好,让
其相貌相近的胞妹顶替体检,从而被厂方录用。厂方于是以其视力不符合录
用条件为由,于2006年5月11日解除了与王某签订的劳动合同。王某认为,
劳动合同的试用期已过,厂方不能单方解除劳动合同,于是向劳动争议仲裁
委员会申诉,要求厂方继续履行合同。
问题:(1)(3分)厂方解除劳动合同的理由能否成立?
答:不能成立。根据《劳动法》第25条,劳动者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
用条件的,用人单位可以单方解除劳动合同。本案中,双方劳动合同试用期
已过,厂方不能依据该理由解除劳动合同。
(2)(4分)王某能否要求厂方继续履行合同?
答:不能。根据《劳动法》规定,当事人采取欺诈、威胁等手段订立的劳动合同
是无效的劳动合同。本案中,王某为被厂方录用,采取请人代为体验的欺诈方式
订立合同,该合同应属无效。王某不能要求厂方继续履行劳动合同。
(3)(2分)本案如何处理?
答: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应认定该劳动合同无效。但厂方应支付王某已经履行部
分的劳动报酬和相应待遇。
40.2006年3月,某外商独资企业高薪聘用了一位博士毕业生刘某担任软件开发
部技术总监。双方在签订劳动合同时约定,刘某月工资为15,000元,但企
业不负责缴纳养老、医疗、工伤等社会保险费用。2006年5月24日,刘某
外出与其他企业洽谈业务,不慎被摩托车撞伤,肇事者逃逸。刘某受伤花费
医疗费6万余元。刘某认为,自己是因为工作原因受伤,要求企业向劳动保
障行政部门申请工伤认定。但企业认为,双方已就社会保险事项达成协议,
企业支付刘某高额工资,就是要刘某自行购买商业保险化解风险。刘某本人
对此已经同意,无权反悔。刘某受伤费用应由自己承担。企业拒绝向劳动保
障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刘某无奈,只好请教律师如何维护自己的权
益。
假设你是刘某的律师,请回答以下问题:
(1)(4分)企业与刘某约定不缴纳社会保险的条款有无法律效力为什么?
答:没有法律效力。刘某与该外资企业成立了劳动关系,根据《劳动法》第
72条规定“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必须依法参加社会保障,缴纳社会保险费”。
企业与刘某的约定违反了劳动法的强制性规定,因此无效。
(2)(3分)企业不向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申请工伤认定,刘某能否直接向劳动保
障行政部门申请工伤认定?
答:可以。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用人单位未按规定提出工伤认定
申请的,工伤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公会组织在事故发生之日起1年内,
可以直接向企业所在地统筹地区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因此,刘某可以直接向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申请。
(3)(2分)如果刘某被认定为工伤,可以通过什么法律途径维护自己的权益?
答:刘某可以依据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的工伤认定书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诉,
请求用人单位按照工伤保险待遇标准予以赔偿。
39.2006年3月,施某与甲公司订立经营用房装修协议,约定由施某负责组织人
员施工,装修费用50万元。装修过程中除装修材料外的所有费用一律由施某
自付,施工过程中出现任何安全问题,均由施某自行承担,甲公司不承担任
何责任。订立协议后,施某即组织人员施工。
4月1日,陈某在接受施某指派从事高处作业时摔伤,造成8级伤残,
试根据案情,给出你的意见。
(1)(2分)陈某索赔应以谁为被告,为什么?
答:陈某应以施某为被告。陈某与施某之间存在雇佣关系。
(2)(2分)施某与甲公司之间是否存在劳动关系,为什么?
答:施某与甲公司之间不存在劳动关系。施某的劳动过程不受甲公司管理。
(3)(2分)陈某为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是否需申请劳动仲裁为什么?
答:不需要仲裁。陈某与各方均不存在劳动关系,陈某的损害可直接向法院
起诉。
(4)(3分)假读陈某接受劳务派遣公司指派为甲公司从事装修工作,按照《劳
动合同法》的规定,陈某与哪个单位建立了劳动关系?陈某的劳动合同期限
答:若假设成立,陈某与劳务派遣公司成立了劳动关系,劳务派遣公司对陈
某应当履行用人单位对劳动者的义务。
陈某与劳务派遣公司劳动合同最短为2年。
劳动合同期限内,陈某在无工作期间,劳务派遣单位应当按照所在地人民
政府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向其按月支付报酬。
40.某国有企业设立了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由5名调解员组成,其中2名是企
业方代表,并且由该企业人事处副处长担任调解委员会主任。2006年4月5
日,职工张某因工作表现不佳被企业扣发了部分工资,张某不服与企业发生
争议。企业提出必须先在本企业设立的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先行调解。张某
不同意调解,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在企业提交申请后宣布维持企业的处理决
定。而张某在争议发生后一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问:(1)(3分)该企业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的组成是否合法为什么?
答:不合法。因为在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中,企业代表的人数不得超过调解
委员会成员总数的1/3.调解委员会主任应由企业工会代表担任。
(2)(3分)该企业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的做法是否合法为什么?
答:不合法。因为是否向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应当由双方当事人
自愿选择。张某不同意调解,调解委员会无权维持企业的处理决定。
(3)(3分)人民法院是否应该受理张某的诉讼为什么?
答;不应该受理张某的诉讼。因为劳动争议实行仲裁前置程序。
48.孙某为河北省某县农民,在某市打工。2000年12月经人介绍,孙某到某搬
家公司作搬运工人,公司每月支付孙某工资300元,并安排孙某在公司的集体宿
舍居住。2001年2月份,某市劳动保障局在公共场所宣传劳动法,孙某听到宣
传,得知当地的最低工资标准为每月412元,遂找到公司徐经理,要求增加工资。
徐经理不同意,说公司给孙某提供住处不是免费的,而是每月从工资中扣除100
元,发到孙某手里300元,而且公司为工人提供免费午餐,并给工人统一购买服
装,遇到加班加点还按法律规定付给加班加点费,这些费用加起来孙某的每月收
入早已超过412元,公司没有违反当地最低工资的规定。如果孙某不愿意在这儿
干,可以到别处去二。
问:
(1)徐经理对公司没有违反最低工资规定的表述是否正确?为什么?
答:徐经理对公司没有违反最低工资规定的表述不正确。最低工资是指劳动
酬。对最低工资应正确计算,根据《企业最低工资规定》,加班加点工资、劳动
保护待遇、福利待遇等不得作为最低工资范畴内是错误的。本案中孙某每月只得
到300元工资,没有达到当地月工资412元的最低工资标准,搬家公司的行为已
违反了法律规定。
(2)若公司的行为不符合法律规定,应承担哪些法律责任?
答:用人单位应承担的责任有:用人单位支付劳动者的工资报酬低于当地最低工
资标准的要在补足标准部分的同时,另外支付相应的经济补偿金。
39.汪某于2008年6月1日与甲公司签订了为期3年的劳动合同,双方约定月
工资2000元,试用期8个月,试用期工资1200元。2009年12月1日,甲
公司以汪某团队观念淡薄、创新意识不足为由解除了劳动合同,并未支付任
何经济补偿。
(1)双方签订的劳动合同内容违法之处有哪些?
答:试用期8个月违反了《劳动合同法》规定的最长使用期6个月
试用期工资1200元,违反了试用期工资应该不低于约定工资的80%为1600
元,
(2)甲公司解除合同的理由是否成立为什么?
答:不成立,不属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法定理由。
(3)如果甲公司与汗某签订竞业限制条款,需要满足什么条件?
答:汪某应该为甲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高级技术人员和其他负有保密义务
的人员。
40.2008年3月1日韩某与一家大型机械公司签订了为期2年的劳动合同,从
事锻压工作。2009年4月20日,韩某在锻压汽车零件时由于操作失误被机
床致伤。事故发生后,韩某住院治疗20天,自己支付了全部的医疗费11000
元。2009年7月1日,韩某自己到当地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了工伤认定
申请。
(1)韩某所受到的伤害能否认定工伤为什么?
答:能,虽然事故的发生是由于韩某的操作失误造成,但工伤保险实行的是
无过错责任原则,无论工伤事故的责任归于用人单位,劳动者自身还是第三者,
用人单位都应承担保险。
(2)如果韩某属于工伤,公司能否以韩某属于工伤参保职工,医疗费应当由
工伤保险基金支付而拒绝支付医疗费为什么?
答:不能,韩某虽然是工伤,但是用人单位未在30日内向劳动行政部门申
报工伤。
(3)如果韩某提起劳动仲裁,申请仲裁委员会裁决该公司应支付医疗费11000
元,而当地的月最低工资标准为900元,对该裁决公司能否起诉为什么?
答:不能,根据《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规定,追索工伤医疗费,不超过当地
最低工资标准12个月金额的争议,总裁裁决为最终裁决。
39.甲公司与李某签订一份2年期劳动合同。双方在劳动合同中约定:试用期3
个月,试用期间李某的工资按约定工资(月薪1600元)的60%执行。如在劳动合
同履行期间甲公司发生经营方式调整,则劳动合同即行终止,甲公司无需向李某
支付经济补偿。
问:(1)甲公司与李某在劳动合同中约定的事项有哪些不合法之处
答:甲公司与李某在劳动合同中约定的事项不合法之处:试用期间长于规定的“劳
动合同期限1年以上不满3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2个月”;工资应不少于约定
工资80%;违反劳动合同法关于不得约定终止条件的规定。
(2)假定双方在合同中同时约定:如双方发生劳动争议只能向甲公司所在地的人
民法院提起诉讼。该约定是否合法,为什么
答:该约定不合法。劳动争议仲裁是必经程序。
40.2010年5月,李某去一家外企应聘,声称自己是某名牌大学法学硕士毕业,
取得了司法考试资格证书,并将自己的证书复印件交给了招聘人员。该公司急需
法律顾问,于是以高薪聘请李某,请其担任法律主管,双方签订了劳动合同,合
同期限为5年,试用期为6个月。李某自2010年5月开始工作后,在试用期内
经常发生错误,特别是在一项合同审查中,没有对该合同的重大组漏提出法律意
见,导致公司损失巨大。公司于2010年12月了解到,李某的司法考试证书是伪
造的。于是公司立即主张解除与李某的劳动合同。
(1)公司是否有权解除李某的劳动合同为什么
答:可以。按照《劳动合同法》第26条规定,“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
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劳动合同无效或者
部分无效。”本案中,李某以欺诈手段蒙骗公司订立劳动合同,导致合同无效。
按照《劳动合同法》第39条的规定:“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
解除劳动合同:(五)因本法第26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
效。”
(2)若李某此时已经怀孕,公司是否还有权解除合同依据是什么
答:虽然李某此时已经怀孕,但公司解除合同属于劳动者过错解除,不受《劳动
合同法》第42条规定的特殊情况解除合同的限制。
(3)公司是否有权要求李某承担相应的损失?
答:公司可以要求李某承担相应损失。按照《劳动合同法》第86条规定,“劳动
合同依照本法第26条规定被确认无效,给对方造成损害的,有过错的一方应当
承担赔偿责任。”由于本案中有过错的一方是李某,因此李某应赔偿损失。
2009年5月,王某到某建筑公司务工,双方签订了为期1年的劳动合同,
合同约定:月工资800元,每天工作9小时,合同履行期间发生死伤病残,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