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冯某,女,汉族,陕西省咸阳市人。委托代理人邓某某,系陕西秦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咸阳市秦都区渭滨街道办事处两寺渡中村第二村民小组。负责人冯某某,系该组组长。
原告冯某诉被告咸阳市秦都区渭滨街道办事处两寺渡中村第二村民小组侵害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代理人邓某某、被告负责人冯某某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原告于1985年6月21日出生,其户籍所在地位于被告村组。2013年9月,被告向其村组成员每人分配征地补偿款1350元,以原告系出嫁女为由仅分配给原告450元。
被告咸阳市秦都区渭滨街道办事处两寺渡中村第二村民小组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冯某征地补偿款900元。如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元,由被告咸阳市秦都区渭滨街道办事处两寺渡中村第二村民小组承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员程军凯
书记员:朱亚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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