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们提出的“关于加强全区法律咨询服务公司从业监管的建议”收悉。现答复如下:
建议所指法律服务咨询公司是经市场监管部门注册登记的企业,营业执照的经营范围是“法律咨询(不含依法须律师事务所执业许可的业务)”,申请人申报材料齐全、符合法律规定即可依法进行企业登记,无需通过司法行政机关审批,且不在司法行政机关登记备案,司法行政机关对其监管缺乏明确的法律依据。
司法行政机关对冒用律师名义执业的人员有行政处罚权。《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第五十五条规定:没有取得律师执业证书的人员以律师名义从事法律服务业务的,由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责令停止非法执业,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司法行政机关积极处理对律师和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的投诉工作。《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和《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管理办法》赋予司法行政机关对律师和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进行指导、监督的权利,律师和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都需持证执业,对其的投诉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管理办法》、《律师协会会员违规行为处分规则(试行)》进行处理,行政处罚和行业惩戒已经有效衔接。
一是摸清法律服务咨询类机构名单。联合市场监管部门将辖区内经营范围中含有“法律咨询(不含依法须律师事务所执业许可的业务)”的市场主体摸清建立台账,实现信息共享。
二是强化部门联合监管力度。配合市场监管部门对法律咨询服务机构开展“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形成联合执法合力,营造规范有序、公平竞争、稳定透明的法律服务市场秩序,切实维护群众合法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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