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月财务关注度较高的热点税收问题集锦

根据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13号:企业预缴申报当年第3季度(按季预缴)或9月份(按月预缴)企业所得税时,可以自行选择就当年上半年研发费用享受加计扣除优惠政策。

这个申报享受期限指的是纳税所属期还是纳税申报期。比如,我公司是月度纳税单位,是在9月份申报所属期8月份税款时享受,还是在10月份申报所属期9月份税款时享受?

因此,企业在10月份预缴申报当年第3季度(采取按季预缴方式)或9月份(采取按月预缴方式)企业所得税时,可以自由选择是否就当年上半年发生的研发费用享受加计扣除优惠政策。企业如选择享受该政策,可以通过填写《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A类)》享受政策。如选择暂不享受该政策,那么可以统一在次年办理汇算清缴时再行享受。

2.股票买卖增值税

按照财税【2016】36号文规定,金融商品买卖按照卖出价减去买入价的余额为销售额。

问题1:买入股票时支付的手续费,是否包含在买入价内?

问题2:卖出时支付的手续费及税费,是否算作卖出价的组成部分?即能否扣除卖出手续费和税费后的余额作为卖出价?

问题3:取得的现金股利,是否需要交纳增值税?

问题4:取得的股票股利,是否需要交纳增值税?

问题5:现金股利或股票股利是否需要交纳企业所得税?有无税收优惠政策?

答:一、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规定,附件1……第三十七条销售额,是指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价外费用,是指价外收取的各种性质的收费,……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五)金融服务。……1.贷款服务……各种占用、拆借资金取得的收入,包括金融商品持有期间(含到期)利息(保本收益、……)收入……按照贷款服务缴纳增值税。……4.金融商品转让。金融商品转让,是指转让外汇、有价证券、非货物期货和其他金融商品所有权的业务活动。……附件2……一、……(三)……3……金融商品转让,按照卖出价扣除买入价后的余额为销售额。……金融商品的买入价,可以选择按照加权平均法或者移动加权平均法进行核算,选择后36个月内不得变更。

二、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金融房地产开发教育辅助服务等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140号)规定,一、《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财税〔2016〕36号)第一条第(五)项第1点所称“保本收益、报酬、资金占用费、补偿金”,是指合同中明确承诺到期本金可全部收回的投资收益。金融商品持有期间(含到期)取得的非保本的上述收益,不属于利息或利息性质的收入,不征收增值税。二、纳税人购入基金、信托、理财产品等各类资产管理产品持有至到期,不属于《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财税〔2016〕36号)第一条第(五)项第4点所称的金融商品转让。……

三、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5号)规定,一、小规模纳税人发生增值税应税销售行为,合计月销售额未超过15万元(以1个季度为1个纳税期的,季度销售额未超过45万元,下同)的,免征增值税。……

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12号)规定,第八十三条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六条第(二)项所称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是指居民企业直接投资于其他居民企业取得的投资收益。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六条第(二)项和第(三)项所称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不包括连续持有居民企业公开发行并上市流通的股票不足12个月取得的投资收益。

六、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企业所得税法若干税收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79号)第三条规定,关于股权转让所得确认和计算问题企业转让股权收入,应于转让协议生效、且完成股权变更手续时,确认收入的实现。……

七、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取得财产转让等所得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0年第19号)第一条规定,企业取得财产(包括……股权……)转让收入……均应一次性计入确认收入的年度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

3.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必须要加盖税局代开发票专用章吗

我是一个小规模纳税人,需要去税局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税局给我代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没有加盖增值税发票代开专用章,收票单位以没有加盖代开发票专用章为由拒收发票,我想问一下合理吗?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货物和劳务税司关于做好增值税发票使用宣传辅导有关工作的通知》(税总货便函〔2017〕127号)规定,附件:增值税发票开具指南……第二节税务机关代开发票基本规定……二、代开发票种类……四、增值税纳税人应在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备注栏上,加盖本单位的发票专用章(为其他个人代开的特殊情况除外)。税务机关在代开增值税普通发票以及为其他个人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备注栏上,加盖税务机关代开发票专用章。

因此,根据上述文件规定,增值税纳税人应在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备注栏上,加盖本单位的发票专用章。税务机关在代开增值税普通发票的备注栏上,加盖税务机关代开发票专用章。建议您结合实际代开发票票种情况,参考上述文件进行判断。

4.甲乙两公司签订的根据办卡量结算的合作协议,如何确定合同金额并缴纳印花税?如:合同约定,乙方每推荐一个客户购买甲方加油卡,甲方向乙方支付15元/张的推广费。

答: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11号)规定,第一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书立、领受本条例所列举凭证的单位和个人,都是印花税的纳税义务人(以下简称纳税人),应当按照本条例规定缴纳印花税。第二条下列凭证为应纳税凭证:1.购销、加工承揽、建设工程承包、财产租赁、货物运输、仓储保管、借款、财产保险、技术合同或者具有合同性质的凭证;2.产权转移书据;3.营业账簿;4.权利、许可证照;5.经财政部确定征税的其他凭证。第三条纳税人根据应纳税凭证的性质,分别按比例税率或者按件定额计算应纳税额。具体税率、税额的确定,依照本条例所附《印花税税目税率表》执行。……附件:印花税税目税率表

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1988)财税字第255号)规定,……第十条印花税只对税目税率表中列举的凭证和经财政部确定征税的其他凭证征税。……第二十六条纳税人对凭证不能确定是否应当纳税的,应及时携带凭证,到当地税务机关鉴别。……

三、根据《国家税务局关于印花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规定》((1988)国税地字第25号)规定,……4.有些技术合同、租赁合同等,在签订时不能计算金额的,如何贴花?有些合同在签订时无法确定计税金额,如技术转让合同中的转让收入,是按销售收入的一定比例收取或是按实现利润分成的;财产租赁合同,只是规定了月(天)租金标准而却无租赁期限的。对这类合同,可在签订时先按定额五元贴花,以后结算时再按实际金额计税,补贴印花。……

因此,根据上述文件规定,印花税只对税目税率表中列举的凭证和经财政部确定征税的其他凭证征税。有些合同在签订时无法确定计税金额,可在签订时先按定额五元贴花,以后结算时再按实际金额计税,补贴印花。建议您结合实际情况进行判断,具体事宜您可以联系主管税务机关确认。

5.法律诉讼违约支付利息是否交税、开发票?

我公司做为甲方因为项目合同纠纷与施工方打官司,经法院判决我方赔偿100万元给施工方,其中工程款80万元,利息20万元。请问,支付利息20万元对方是否缴纳增值税?如何缴纳?如需缴纳,开票内容及税率怎么规定的?

答:一、根据《国务院关于废止<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和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的决定》(国令第691号)规定,第一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销售货物或者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以下简称劳务),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以及进口货物的单位和个人,为增值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缴纳增值税。……第六条销售额为纳税人发生应税销售行为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但是不包括收取的销项税额。……

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第50号令)第十二条规定,条例第六条第一款所称价外费用,包括价外向购买方收取的手续费、补贴、基金、集资费、返还利润、奖励费、违约金、滞纳金、延期付款利息、赔偿金、代收款项、代垫款项、包装费、包装物租金、储备费、优质费、运输装卸费以及其他各种性质的价外收费。……

三、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规定,附件1……第三十七条销售额,是指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另有规定的除外。价外费用,是指价外收取的各种性质的收费……

四、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若干征管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6〕155号)规定,一、对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包括纳税人自己或代其他部门)向购买方收取的价外费用和逾期包装物押金,应视为含税收入,在征税时换算成不含税收入并入销售额计征增值税。

因此,根据上述文件规定,销售额为纳税人发生应税销售行为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但是不包括收取的销项税额。其中,价外费用包括价外向购买方收取的赔偿金等其他各种性质的价外收费。价外费用可以并入原业务开具增值税发票,税率按照原业务适用税率。

6.作为购买方收到对方开的专票,但是开票信息中地址栏地址与营业执照相比少了一个字。具体表现为营业执照上是经三路20号院,开票信息上是经三路20号,少一个“院”字。这个发票可以接受抵扣进项吗?

答:一、根据《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87号)规定,第二十一条不符合规定的发票,不得作为财务报销凭证,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拒收。第二十二条开具发票应当按照规定的时限、顺序、栏目,全部联次一次性如实开具,并加盖发票专用章。

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国家税务总局令第25号)第二十八条规定,单位和个人在开具发票时,必须做到按照号码顺序填开,填写项目齐全,内容真实,字迹清楚,全部联次一次打印,内容完全一致,并在发票联和抵扣联加盖发票专用章。

四、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开展打击制售假发票和非法代开发票专项整治行动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8〕40号)第三条规定,……对于不符合规定的发票和其他凭证,包括虚假发票和非法代开发票,均不得用以税前扣除、出口退税、抵扣税款。

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49号)第十九条规定,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的规定设置账簿,根据合法、有效凭证记账,进行核算。

因此,增值税专用发票开具时应填写项目齐全,与实际交易相符,付款方取得发票时,不得要求变更品名和金额。对于不符合规定的发票和其他凭证,不得用于抵扣税款。建议按照实际具体地址完整开具发票。如您单位取得不符合规定发票,有权拒收,并要求重新开具。具体事宜您可联系主管税务机关确认。

7.合伙企业收到合伙人的出资额,是否需要缴纳印花税?

答: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11号)规定,二条下列凭证为应纳税凭证:……3.营业账簿;……附件:印花税税目税率表……营业账簿……记载资金的账簿,按实收资本和资本公积的合计金额0.5‰贴花。……

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施行细则》((1988)财税字第255号)第十条的规定,印花税只对税目税率表中列举的凭证和经财政部确定征税的其他凭证征税。

三、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资金账簿印花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4〕25号)第一条的规定,生产经营单位执行“两则”后,其“记载资金的账簿”的印花税计税依据改为“实收资本”与“资本公积”两项的合计金额。

因此,合伙企业出资额不计入“实收资本”和“资本公积”,不征收资金账簿印花税。

8.留抵退税要交纳附加税吗?

我公司为房地产企业,目前属于预售阶段,每月增值税为预缴,办理了增量留抵退税,请问,我司在纳税义务发生时,若需补交增值税,留抵退税部分需要交纳城建、教育附加费吗?

答: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维护建设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五十一号)第二条规定,城市维护建设税以纳税人依法实际缴纳的增值税、消费税税额为计税依据。城市维护建设税的计税依据应当按照规定扣除期末留抵退税退还的增值税税额。……

二、根据《国务院关于修改〈征收教育费附加的暂行规定〉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48号)规定,教育费附加,以各单位和个人实际缴纳的增值税……消费税的税额为计征依据,教育费附加率为3%,……

三、根据《河南省地方教育附加征收使用管理办法》(豫财综〔2011〕4号)第三条规定:地方教育附加按照单位和个人实际缴纳的增值税、消费税……的2%征收。……

四、根据《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有关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80号)规定,对实行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的纳税人,允许其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的计税(征)依据中扣除退还的增值税税额。

因此,根据上述文件规定,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均以纳税人实际缴纳的消费税、增值税税额为计税(征)依据。对实行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的纳税人,允许其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的计税(征)依据中扣除退还的增值税税额。建议您参考上述文件规定,具体事宜您可以联系主管税务机关确认。

9.发票上盖了两个发票章还有效吗?

答: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87号)第二十二条规定,开具发票应当按照规定的时限、顺序、栏目,全部联次一次性如实开具,并加盖发票专用章。

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国家税务总局令第25号)第二十八条规定,单位和个人开具发票时,必须做到按照号码顺序填开,填写项目齐全,内容真实,字迹清楚,全部联次一次打印,内容完全一致,并在发票联和抵扣联加盖发票专用章。

因此,因发票专用章加盖不清重复加盖的发票,收票方有权要求开票方重新开具。

10.发票章和监制章重叠了发票还有效吗?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87号)第二十二条规定,开具发票应当按照规定的时限、顺序、栏目,全部联次一次性如实开具,并加盖发票专用章。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国家税务总局令第25号)第二十八条规定,单位和个人开具发票时,必须做到按照号码顺序填开,填写项目齐全,内容真实,字迹清楚,全部联次一次打印,内容完全一致,并在发票联和抵扣联加盖发票专用章。

三、根据《国家税务总局货物和劳务税司关于做好增值税发票使用宣传辅导有关工作的通知》(税总货便函〔2017〕127号)规定,附件:增值税发票开具指南第二章增值税发票开具基本规定第二节税务机关代开发票基本规定四、增值税纳税人应在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备注栏上,加盖本单位的发票专用章(为其他个人代开的特殊情况除外)。税务机关在代开增值税普通发票以及为其他个人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备注栏上,加盖税务机关代开发票专用章。

因此,根据现行规定和发票票面信息显示,发票专用章应加盖到右下角销售方(章)位置或备注栏位置。具体事宜您可联系主管税务机关确认。

11.我找装修公司装修,交付工程款给装修公司,向他们索要发票,装修公司称我要发票的话自己要交4%税费给他们公司,他们公司给我开,我想咨询下,合理吗?

如果你们双方没有对装修金额作出单独要约,合同金额都是含税的,付款方单独收取税费的要求是不合理的,建议您不要支付。同时,如您已经支付装修款而收款方没有向您开具发票,您可以向税务机关进行举报。如果收款方是贵州省税务局征管的纳税人,欢迎您拨打贵州税务12366纳税服务热线进行举报。

12.无形资产中的土地摊销可否税前扣除

我公司2015年3月开始停产,每月按时申报交纳房产税及士地使用税,到今年上半年,因存款利息交所得税50多万。我想咨询:停产期间计提的土地摊销可否税前扣除。

答: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4号)规定:

第十二条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企业按照规定计算的无形资产摊销费用,准予扣除。

下列无形资产不得计算摊销费用扣除:

(一)自行开发的支出已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的无形资产;

(二)自创商誉;

(三)与经营活动无关的无形资产;

(四)其他不得计算摊销费用扣除的无形资产。

13.非企业员工报销的旅客运输发票可以计算抵扣进项税吗

非企业员工报销的旅客运输发票可以计算抵扣进项税吗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内旅客运输服务进项税抵扣等增值税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31号)规定:一、关于国内旅客运输服务进项税抵扣

(一)《财政部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39号)第六条所称“国内旅客运输服务”,限于与本单位签订了劳动合同的员工,以及本单位作为用工单位接受的劳务派遣员工发生的国内旅客运输服务。

14.关于预缴土地增值税的计税依据怎么算?

计税依据=预收房款/(1+税率)

计税依据=预收房款-应预缴增值税税款

房地产行业预缴土增税应按哪个公式计算?如果按第一个公式计算是错误的吗?还需交纳罚款和滞纳金吗?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改增后土地增值税若干征管规定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70号)为方便纳税人,简化土地增值税预征税款计算,房地产开发企业采取预收款方式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的,可按照以下方法计算土地增值税预征计征依据:

土地增值税预征的计征依据=预收款-应预缴增值税税款

建议您按照正确的公示计算计税依据,如果按照第一个公式计算需要更正申报。

3.26申报错误更正

3.26.1—123申报错误更正

8.申报错误更正后,如涉及补缴税款,应按规定加收滞纳金。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

第五十二条因税务机关的责任,致使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未缴或者少缴税款的,税务机关在三年内可以要求纳税人、扣缴义务人补缴税款,但是不得加收滞纳金。

因纳税人、扣缴义务人计算错误等失误,未缴或者少缴税款的,税务机关在三年内可以追征税款、滞纳金;有特殊情况的,追征期可以延长到五年。

15.再享受增量留抵退税进项构成比例计算?

我公司为一般纳税人,2019年4至9月符合增量留抵退税条件,当年10月享受了留抵退税。2021年3至8月,我公司连续6个月较2019年3月底有增量留抵,且8月增量留抵大于50万元,又第二次符合留抵退税条件,请问本次在计算进项构成比例时,是从2019年4月1日至今年8月所属期止进项数据统计计算进项构成比例,还是只从今年4至9月这六个月的进项数据计算进项构成比?

答:根据《财政部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39号)第八条第五款第三项规定:进项构成比例,为2019年4月至申请退税前一税款所属期内已抵扣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含税控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解缴税款完税凭证注明的增值税额占同期全部已抵扣进项税额的比重。

16.补偿金是否属于增值税应税行为

我司承租一商铺经营,A公司看中该商品希望可以承租,愿意支付10万元补偿金给我司,让我司与房东终止租赁合同,A公司与房东重新签订租赁合同。请问我司收取该10万元是否属于增值税应税行为,需要开具增值税发票呢?

陕西省税务局

答:根据《国务院关于废止《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和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的决定》(国令第691号)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一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销售货物或者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以下简称劳务),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以及进口货物的单位和个人,为增值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缴纳增值税。

第六条销售额为纳税人发生应税销售行为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但是不包括收取的销项税额。”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令第50号)规定:“第十二条条例第六条第一款所称价外费用,包括价外向购买方收取的手续费、补贴、基金、集资费、返还利润、奖励费、违约金、滞纳金、延期付款利息、赔偿金、代收款项、代垫款项、包装费、包装物租金、储备费、优质费、运输装卸费以及其他各种性质的价外收费。”

因此,根据您的描述,您公司取得的补偿金不属于增值税应税范围,不征收增值税,无需开票。

河南省税务局

答:一、根据《国务院关于废止<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和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的决定》(国令第691号)第一条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销售货物或者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以下简称劳务),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以及进口货物的单位和个人,为增值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缴纳增值税。

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第50号令)规定,第二条条例第一条所称货物,是指有形动产,包括电力、热力、气体在内。条例第一条所称加工,是指受托加工货物,即委托方提供原料及主要材料,受托方按照委托方的要求,制造货物并收取加工费的业务。条例第一条所称修理修配,是指受托对损伤和丧失功能的货物进行修复,使其恢复原状和功能的业务。……第十二条条例第六条第一款所称价外费用,包括价外向购买方收取的手续费、补贴、基金、集资费、返还利润、奖励费、违约金、滞纳金、延期付款利息、赔偿金、代收款项、代垫款项、包装费、包装物租金、储备费、优质费、运输装卸费以及其他各种性质的价外收费。……

三、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规定,附件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第一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以下称境内)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以下称应税行为)的单位和个人,为增值税纳税人,应当按照本办法缴纳增值税,不缴纳营业税。……第九条应税行为的具体范围,按照本办法所附的《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执行。……第三十七条销售额,是指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另有规定的除外。价外费用,是指价外收取的各种性质的收费……附《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一、销售服务销售服务,是指提供交通运输服务、邮政服务、电信服务、建筑服务、金融服务、现代服务、生活服务。……

因此,根据上述文件规定,价外费用包括价外向购买方收取的赔偿金等其他各种性质的价外收费。根据您的描述,如您未发生相应的增值税应税行为,单纯收取的补偿金不在增值税应税范围,不缴纳增值税,无需开具发票。

17.样板间是否缴纳房产税?

我是一家房地产企业,先将开发产品装修后改为样板间是否缴纳房产税?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国发〔1986〕90号)的规定:“第二条房产税由产权所有人缴纳。产权属于全民所有的,由经营管理的单位缴纳。产权出典的,由承典人缴纳。产权所有人、承典人不在房产所在地的,或者产权未确定及租典纠纷未解决的,由房产代管人或者使用人缴纳。

前款列举的产权所有人、经营管理单位、承典人、房产代管人或者使用人,统称为纳税义务人(以下简称纳税人)。”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政策规定的通知》(国税发〔2003〕89号)的规定:“一、关于房地产开发企业开发的商品房征免房产税问题

鉴于房地产开发企业开发的商品房在出售前,对房地产开发企业而言是一种产品,因此,对房地产开发企业建造的商品房,在售出前,不征收房产税;但对售出前房地产开发企业已使用或出租、出借的商品房应按规定征收房产税。”

18.企业捐赠物资的运费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企业捐赠了物资,期间发生的运费和装卸费能不能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建议纳税人根据上述文件条款结合自身实际情况进行判断。

19.发票报销是否有时效规定?

1.收到增值税普通发票,税务是否有报销时效要求?

2.收到增值税专用发票,税务是否有报销时效要求?

3.发票是否可以跨年报销?例如:12月收到的发票是否可以在1月进行报销?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12号)第九条规定:“企业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以权责发生制为原则,属于当期的收入和费用,不论款项是否收付,均作为当期的收入和费用;不属于当期的收入和费用,即使款项已经在当期收付,均不作为当期的收入和费用。本条例和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的除外。”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若干税务处理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15号)第六条的规定:“关于以前年度发生应扣未扣支出的税务处理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的有关规定,对企业发现以前年度实际发生的、按照税收规定应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而未扣除或者少扣除的支出,企业做出专项申报及说明后,准予追补至该项目发生年度计算扣除,但追补确认期限不得超过5年。企业由于上述原因多缴的企业所得税税款,可以在追补确认年度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款中抵扣,不足抵扣的,可以向以后年度递延抵扣或申请退税。亏损企业追补确认以前年度未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的支出,或盈利企业经过追补确认后出现亏损的,应首先调整该项支出所属年度的亏损额,然后再按照弥补亏损的原则计算以后年度多缴的企业所得税款,并按前款规定处理。”

企业所得税的税前扣除应按上述文件规定办理。财务报销属于企业内部管理问题,不属于“纳税咨询”栏目咨询范围。

20.普票的右下角的销售方信息银行账号有误发票能否使用?

普票的右下角的销售方信息银行账号有误发票能否使用,是否需要对方重开,回复时请明确回答能还是不能,不要只搬出规定?

答:根据《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87号)第十九条规定:“销售商品、提供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对外发生经营业务收取款项,收款方应当向付款方开具发票;特殊情况下,由付款方向收款方开具发票。”、第二十一条规定:“不符合规定的发票,不得作为财务报销凭证,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拒收。”和第二十二条规定:“开具发票应当按照规定的时限、顺序、栏目,全部联次一次性如实开具,并加盖发票专用章。……”

因此,如您取得的发票中销售方信息有误的,该发票不能使用,应作废或冲红后重新开具。

21.适用差额征税的小规模纳税人和一般纳税人,免征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的销售额,是否按“差额后”的销售额来确认是否免征附加?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5号)第二条规定:“适用增值税差额征税政策的小规模纳税人,以差额后的销售额确定是否可以享受本公告规定的免征增值税政策。”因此,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费附加应当与增值税的优惠政策及执行口径保持一致。我市适用差额征税的小规模纳税人和一般纳税人免征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的销售额,按“差额后”的销售额来确认是否免征两费附加。

22.房地产开发企业将开发的部分房产转到自己企业名下,不再对外销售,土地增值税清算时这部分房产应如何处理?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地产开发企业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6〕187号)规定:“三、非直接销售和自用房地产的收入确定

……

(二)房地产开发企业将开发的部分房地产转为企业自用或用于出租等商业用途时,如果产权未发生转移,不征收土地增值税,在税款清算时不列收入,不扣除相应的成本和费用。”

因此,房地产开发企业将开发的房产转到企业名下自用时,土地增值税清算不列收入,也不扣除相应的成本和费用。

23.工程造价咨询费、工程结算审核费是否属于土地增值税的扣除项目?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法字〔1995〕6号)第七条规定:“条例第六条所列的计算增值额的扣除项目,具体为:

(二)开发土地和新建房及配套设施(以下简称房增开发)的成本,是指纳税人房地产开发项目实际发生的成本(以下简称房增开发成本),包括土地征用及拆迁补偿费、前期工程费、建筑安装工程费、基础设施费、公共配套设施费、开发间接费用。

土地征用及拆迁补偿费,包括土地征用费、耕地占用税、劳动力安置费及有关地上、地下附着物拆迁补偿的净支出、安置动迁用房支出等。

前期工程费,包括规划、设计、项目可行性研究和水文、地质、勘察、测绘、‘三通一平’等支出。

建筑安装工程费,是指以出包方式支付给承包单位的建筑安装工程费,以自营方式发生的建筑安装工程费。

基础设施费,包括开发小区内道路、供水、供电、供气、排污、排洪、通讯、照明、环卫、绿化等工程发生的支出。

公共配套设施费,包括不能有偿转让的开发小区内公共配套设施发生的支出。

开发间接费用,是指直接组织、管理开发项目发生的费用,包括工资、职工福利费、折旧费、修理费、办公费、水电费、劳动保护费、周转房摊销等。

(三)开发土地和新建房及配套设施的费用(以下简称房地产开发费用),是指与房地产开发项目有关的销售费用、管理费用、财务费用。

财务费用中的利息支出,凡能够按转让房地产项目计算分摊并提供金融机构证明的,允许据实扣除,但最高不能超过按商业银行同类同期贷款利率计算的金额。其他房地产开发费用,按本条(一)、(二)项规定计算的金额之和的5%以内计算扣除。

凡不能按转让房地产项目计算分摊利息支出或不能提供金融机构证明的,房地产开发费用按本条(一)、(二)项规定计算的金额之和的10%以内计算扣除。

上述计算扣除的具体比例,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因此,鉴于开发项目支付的工程造价咨询费、工程审核费性质属于房地产开发项目实际发生的成本,在土地增值税清算时可按规定计算扣除。

24.房地产开发企业在规划许可证注明的建设用地规划红线区域外建设配套设施的费用,是否可以作为土地增值税扣除项目?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138号)第六条规定:“计算增值额的扣除项目:

(一)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

(二)开发土地的成本、费用;

(三)新建房及配套设施的成本、费用,或者旧房及建筑物的评估价格;

(四)与转让房地产有关的税金;

(五)财政部规定的其他扣除项目。”

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法字〔1995〕6号)第七条规定:“条例第六条所列的计算增值额的扣除项目,具体为:

(二)开发土地和新建房及配套设施(以下简称房地产开发)的成本,是指纳税人房地产开发项目实际发生的成本(以下简称房地产开发成本),包括土地征用及拆迁补偿费、前期工程费、建筑安装工程费、基础设施费、公共配套设施费、开发间接费用。

(三)开发土地和新建房及配套设施的费用(以下简称房地产开发费用),是指与房地产开发项目有关的销售费用、管理费用、财务费用。

……”

因此,房地产开发企业在规划许可证注明的建设用地规划红线区域外建设配套设施的费用不在上述文件规定的范围内,不可以作为土地增值税扣除项目。

THE EN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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