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家庭纠纷调解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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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一:婚姻家庭纠纷案例分析

婚姻家庭纠纷案例分析

当事人基本情况:

王敏,女,1970年5月3日出生,汉族,枣矿集团陶庄矿职工,住薛城区八一小区

高亮,男,1973年1月出生,汉族,枣庄集团高庄矿职工,住址同上。纠纷主要经过:

双方于1992年经介绍相识,1994年9月25日登记结婚,1999年6月26日生育一子,婚后双方因性格上的差异及生活琐事经常发生争执,王敏认为双方感情已经完全破裂,无任何和好可能,希望离婚,并获得孩子的抚养权及共同财产平均分割。

双方争执焦点:

及分割。原因特点:

双方因婚前了解不深,婚生因性格不合经常发生吵闹,并已经分居,感情已经完全破裂无和好可能,夫妻关系已经名存实亡。

法律适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

第三十六条父母与子女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或母直接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

离婚后,父母对于子女仍有抚养和教育的权利。

离婚后,哺乳期内的子女,以随哺乳的母亲抚养为原则。哺乳期后的子女,如双方因抚养问题发生争执不能达成协议时,由人民法院根据子女的权益和双方的具体情况判决。

第三十九条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案件处理:

调解双方协议离婚,婚生子由王敏抚养,高亮每月给付抚养费700元,婚姻存续期间共同财产平均分割。

篇二:婚姻家庭纠纷典型案例

最高法发布婚姻家庭纠纷典型案例北京10例

20XX年11月19日14:35新浪司法

11月19日,最高人民法院召开婚姻家庭纠纷典型案例

新闻通气会。

11月19日,最高人民法院召开婚姻家庭纠纷典型案例新闻通气会,向社会发布30例婚姻家庭纠纷典型案例,其中北京市10例,主要内容涉及婚姻财产纠纷、离婚纠纷、赡养纠纷、抚养纠纷等。

一、于某某诉高某某离婚后财产纠纷案

(一)基本案情

于某某与高某某于20XX年11月11日登记结婚,婚后于20XX年9月生育一子高某。因感情不和,双方于20XX年9月2日在法院调解离婚。双方离婚时对于共同共有的位于北京市某小区59号房屋未予以分割,而是通过协议约定该房屋所有权在高某某付清贷款后归双方之子高某所有。20XX年1月,于某某起诉至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称:59号房屋贷款尚未还清,房屋产权亦未变更至高某名下,即还未实际赠与给高某,目前还处于于某某、高某某共有财产状态,故不计划再将该房屋属于自己的部分赠给高某,主张撤销之前的赠与行为,由法院依法分割59号房屋。

高某某则认为:离婚时双方已经将房屋协议赠与高某,正是因为于某某同意将房屋赠与高某,我才同意离婚协议中其他加重我义务的条款,例如在离婚后单独偿还夫妻共同债务4.5万元。我认为离婚已经对孩子造成巨大伤害,出于对未成年人的考虑,不应该支持于某某的诉讼请求。

(二)裁判结果

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生效裁判认为:双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均知悉59号房屋系夫妻共同财产,对于诉争房屋

的处理,于某某与高某某早已达成约定,且该约定系双方在离婚时达成,即双方约定将59号房屋赠与其子是建立在双

方夫妻身份关系解除的基础之上。在于某某与高某某离婚后,于某某不同意履行对诉争房屋的处理约定,并要求分割诉争房屋,其诉讼请求法律依据不足,亦有违诚信。故对于某某的诉讼请求,法院不予支持。

法院于20XX年4月24日作出(20XX)东民初字第02551

号民事判决:驳回于某某的诉讼请求。宣判后,于某某向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于20XX年7月11日作出(20XX)二中民终字第09734号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三)典型意义

本案中双方争议的焦点是在离婚协议中约定将夫妻共

同共有的房产赠与未成年子女,离婚后一方在赠与房产变更登记之前是否有权予以撤销。在离婚协议中双方将共同财产赠与未成年子女的约定与解除婚姻关系、子女抚养、共同财产分割、共同债务清偿、离婚损害赔偿等内容互为前提、互为结果,构成了一个整体,是“一揽子”的解决方案。如果允许一方反悔,那么男女双方离婚协议的“整体性”将被破

坏。在婚姻关系已经解除且不可逆的情况下如果允许当事人对于财产部分反悔将助长先离婚再恶意占有财产之有违诚

实信用的行为,也不利于保护未成年子女的权益。因此,在离婚后一方欲根据《合同法》第一百八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单方撤销赠与时亦应取得双方合意,在未征得作为共同共有人的另一方同意的情况下,无权单方撤销赠与。

二、王某诉江某离婚案

其施加家庭暴力。

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认为: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向法院提起诉讼,如感情确已破裂,应当准予离婚。该案中,双方均同意离婚,表明双方感情已彻底破裂,故对王某要求离婚的诉讼请求,法院予以准许。王某要求江某支付精神损

害赔偿金的诉讼请求,因江某在婚姻存续期间,确实存在家庭暴力情形,法院予以支持,具体数额由法院依法予以酌定。为此,原审法院判决王某与江某离婚(财产分割略),江某支付王某精神损害赔偿金。

夫妻应当互敬互爱,和睦相处,但遗憾的是,夫妻之间实施暴力给其中一方造成人身伤害和精神痛苦的现象仍然

存在,家庭暴力问题作为离婚案件的重要诱因,仍然在很大程度上影响着家庭的稳定与和谐。家庭暴力是指行为人以殴打、捆绑、残害、强行限制人身自由或者其他手段,给其家庭成员的身体、精神等方面造成一定伤害后果的行为。持续性、经常性的家庭暴力,构成虐待。根据北京法院对20XX

年度东城法院、丰台法院、通州法院结案的620件离婚案件抽样统

计显示,涉家庭暴力类的离婚案件占选取离婚案件总数的9%,数量比例虽不高,但涉家暴案件大多矛盾激烈、调解率低、最终离异率高。我国婚姻法明确禁止家庭暴力,规定配偶一方对另一方实施家庭暴力,经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因实施家庭暴力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在离婚时有权请求损害赔偿。正在全国人大审议中的《反家暴法》也通过规定了一系列制度安排,以期保护家庭中的弱势群体,对家庭暴力行为进行遏制。本案就是典型的因家庭暴力导致离婚的案件,

THE EN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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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当前婚姻家庭纠纷存在的原因与对策教育内容涉及婚姻家庭纠纷特别是涉及当事人双方权利义务以及对老人、子女应尽义务方面的法律、法规,以及家庭美德、伦理道德、社会公德等相关知识和有关典型案例两个方面;教育当事人正确认识自己的行为,以鲜活的案例震撼他们的内心,谨慎处理自己的行为;个案调解,即在教育后,趁热打铁进行分头调解,引导当事人正确对待自己https://www.fzsd124.com/index/index/mob_show/id/13285.html
10.焦点解决模式在家暴纠纷调解中的运用案例研究实务探索在家庭纠纷调解工作中,并不是所有来到调解室的家庭成员都对改变现状有着积极期待,在调解伊始,初步判断服务对象谁是“积极求变者”、“消极承受者”、“单纯抱怨者”或“置之事外者”尤为重要,将明确后续工作的重心。本案例中的男方在调解过程中就不断叫嚷着要离婚,对婚姻已失望透顶,属于“单纯抱怨者”,而女方则http://practice.swchina.org/case/2022/0708/41528.shtml
11.婚姻家庭案件调研报告范文这一方面是客观上婚姻家庭纠纷有一部分通过民政部门协议解决了,另一方面本院诉外调解工作和引导工作一直做的较好,各类普法活动的开展提高了群众的法律意识以及自行处理家庭事务的能力。特别是20xx年开展的“法官进社区”活动,除了增加了新型的普法形式外,还使本院法官更加深入的进行社区,参与社区调解,对社区民调员进行https://www.wenshubang.com/baogao/4330338.html
12.最高院婚姻家庭纠纷典型案例各级人民法院高度重视婚姻家庭纠纷案件的审判工作,妥善审理赡养、抚养、婚姻类纠纷案件,通过公正裁判依法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弘扬孝老爱亲传统美德,切实维护家庭关系的和睦与稳定。 总结整理出来30个案例的审判精华,供朋友们参考学习。 1、周某诉张某离婚后损害责任纠纷案——是否可请求出轨者支付精神赔偿?https://www.yjbys.com/edu/hunyinjiating/19017.html
13.离婚不离家:调解夫妻离婚纠纷的探索和实践法律知识因此,如何有效地调解夫妻离婚纠纷,成为了婚姻法学界和律师界关注的焦点。离婚不离家,即在离婚的过程中不离开家庭,通过调解的方式解决夫妻双方的争议,是一种有效的离婚纠纷解决方式。本文将对离婚不离家这一方式进行深入的探讨和实践。 离婚不离家的理论基础https://www.jzcmfw.com/laws/10449856.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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